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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伟文、印宏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伟文,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深圳市一花科技
有限公司原股东;
印宏,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深圳市一花科技有
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张伟文、印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 年,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天神互
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神互动” )以现金 9.86 亿元收购
深圳市一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花科技” ) 100%股权。
根据《投资协议》,张伟文、印宏等人作为业绩承诺方承诺,一
花科技 2016年至 2019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
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 )分别不低于 6,000 万元、 7,800 万元、
10,140万元和 12,675万元,四年扣非后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3.6615— 2 —
亿元,如一花科技在业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业绩的,则业绩
承诺方应向天神互动支付补偿。业绩承诺方应支付的补偿款,天
神互动可优先选择从应付业绩承诺方的股权转让款中予以抵扣,
不足部分,由业绩承诺方在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十个工作
日内支付。
2016 年至 2019 年,一花科技四年累计实现的扣非后净利润
为 1.56 亿元,未能实现承诺业绩。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张
伟文、印宏等人应向天神互动支付 5.67 亿元的业绩补偿款,抵扣
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尚需补偿 1.18 亿元。根据业绩补偿比
例,张伟文、印宏的业绩补偿金额分别为 6,130.52 万元、4,171.12
万元。截至目前,张伟文、印宏均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张伟文、印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和《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6.6.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本所对张伟文、印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张伟文、印宏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1 月 5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