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太东路2777号;
吴明福,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芳,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俞军,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罗普”)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10月24日,*ST罗普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9,900万元至-8,500万元。2019年1月31日,*ST罗普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8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0至800万元。2019年2月28日,*ST罗普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748.15万元。2019年4月13日,*ST罗普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8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14,570.68万元。2019年4月30日,*ST罗普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5,311.57万元。
*ST罗普在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金额分别为-15,311.57万元、-16,059.72万元,*ST罗普未按规定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作出正确修正。
*ST罗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的规定。
*ST罗普董事长吴明福、董事兼总经理钱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罗普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罗普财务总监俞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罗普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明福、董事兼总经理钱芳、财务总监俞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