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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00222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7 94413.65 396.46 120.20 1069.78 6.12
2024-03-26 94222.87 541.34 119.44 1095.26 8.76
2024-03-25 93771.87 511.77 126.30 1155.64 3.44
2024-03-22 93961.55 775.18 130.06 1206.95 6.35
2024-03-21 93681.97 576.73 126.24 1198.02 7.80
2024-03-20 93303.37 489.53 120.28 1155.89 9.25
2024-03-19 93690.13 576.23 115.14 1112.25 1.68
2024-03-18 93659.80 1021.50 128.41 1263.55 8.35
2024-03-15 93828.59 462.88 123.75 1225.13 2.15
2024-03-14 94411.58 177.24 129.59 1253.14 2.7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2 444.90 0.305
2023-09-30 1 其他 9 77496.93 53.048
2 基金 1 444.89 0.305
2023-06-30 1 其他 8 70304.40 48.124
2 基金 63 1767.47 1.210
2023-03-31 1 其他 8 70614.45 48.384
2 基金 1 464.89 0.319
2022-12-31 1 其他 12 69581.80 47.676
2 基金 82 2246.91 1.54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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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20 9.61 9.61 0 154.00 1479.9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证券营业部

2024-03-20 9.61 9.61 0 140.00 1345.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4-03-20 9.61 9.61 0 166.00 1595.2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4-03-20 9.61 9.61 0 43.00 413.23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4-03-13 9.72 9.72 0 29.00 281.8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4-03-13 9.72 9.72 0 110.00 1069.2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7-02-2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施建刚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施建刚
公告日期 2016-11-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蔡伟,蔡建伟,王芳,陈建政
公告日期 2016-1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4号(蔡伟)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蔡伟,蔡建伟
公告日期 2016-1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号(陈建政)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芳,陈建政
公告日期 2016-09-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华能源:关于股东持股超过5%及其权益变动的补充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施建刚

关于对施建刚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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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7-02-28

处罚对象:

施建刚

    经查明,施建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年12月3日,施建刚认购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1506.02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14%,2013年4月18日,东华能源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施建刚持有的“东华能源”股票增至3,012.05万股。2014年6月9日,施建刚与施某签订《民事信托协议(资金信托)》,约定施建刚将2.1亿元委托给施某,用于股票投资。2014年6月16日至18日,施建刚通过施某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53.64万股。2014年6月23日,施建刚通过施某名义参与东华能源的非公开发行,认购“东华能源”股票2346.52万股,施建刚本人账户持股比例被摊薄至4.35%,施建刚本人及通过施某名义持有“东华能源”股票5512.2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6%,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施建刚未及时、真实披露其与施某证券账户的关系以及其仍为东华能源持股5%以上股东的事实,直至2016年9月3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施建刚本人及通过其控制的施某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东华能源”股票达5%以上。2014年7月8日至7月11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66.50万股,交易金额727.45万元;2014年7月28日至8月4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合计卖出“东华能源”股票66.50万股,交易金额767.27万元。2015年8月27日至28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3.57万股,交易金额302.22万元;2015年9月1日至2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卖出“东华能源”股票13.57万股,交易金额280.64万元。施建刚多次在六个月内买入、卖出“东华能源”股票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施建刚于2015年9月1日至2日的卖出行为还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中有关“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施建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7条、第3.1.8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4条、第2.7条、第3.1.8条的规定。
    鉴于施建刚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做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施建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施建刚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2月28日

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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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18

处罚对象:

蔡伟,蔡建伟,王芳,陈建政

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3宗操纵市场案,2宗内幕交易案,1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
  3宗操纵市场案中,一是刘增铖控制使用财通基金公司-工行-银闰铖功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7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及“于某梅”等6个个人账户,在2014年10月23日通过自买自卖、连续交易,操纵“聚氯乙烯1501”合约价格,亏损约3757万元。刘增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第1款第(1)项、第(3)项所述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第1款规定,我会决定对刘增铖处以50万元罚款。二是广州市创势翔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创势翔)在2015年7月17日至8月26日期间,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粤财信托—创势翔盛世”等37个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开盘虚假申报、尾市拉抬等方式,影响“辉丰股份”“汉缆股份”等6只股票的股价和交易量。创势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4)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创势翔违法所得约2,073.8万元,并处以约6,22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创势翔董事长兼投资总监黄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创势翔交易主管张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是任良成在2014年7月4日至8月14日期间,控制、使用其本人及其设立的上海任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和融资方提供的53个证券账户,采取连续交易、反向交易等方式交易“龙洲股份”;在2014年4月21日至12月8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买入“隆基机械”、“三维通信”等16只股票,在大宗交易日前后盘中通过高价申报、撤销申报等手段,使股票价格产生较大的涨幅,并于大宗交易日后的次日或几日内在二级市场卖出。任良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第(4)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约9,999.4万元,并处以约19,998.9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华能源)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这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时任东华能源董事会秘书陈建政,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与王芳多次见面接触,两人使用“王芳”账户共同交易“东华能源”,共计盈利约57万元。陈建政、王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陈建政、王芳违法所得约57万元;对陈建政处以约38万元罚款、对王芳处以约19万元罚款。二是作为东华能源拟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这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时任东华能源董事兼副总经理蔡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与蔡建伟(与蔡伟为兄弟关系)多次联系,内容涉及东华能源增发融资事项,蔡建伟使用其名下账户交易“东华能源”,共计盈利约4.8万元。上述蔡伟向蔡建伟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第1款规定;蔡建伟从蔡伟处获知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东华能源”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蔡伟处以3万元罚款;没收蔡建伟违法所得约4.8万元,并处以约4.8万元罚款。
  1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中,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金森)在2014年5月,开展了并购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连城兰花)部分股权的工作,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证券)系福建金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投证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立项尽职调查工作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没有履行对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充分、广泛、合理调查的职责,未取得连城兰花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未发现连城兰花虚构对蔡某其等7家经销商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的事实,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中投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第21条第1款,《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第226条第3款规定,我会决定对中投证券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新胜、任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4号(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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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04

处罚对象:

蔡伟,蔡建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4号(蔡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4号
 
当事人:蔡伟,男,1957年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蔡建伟,男,1966年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江山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蔡伟泄露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内幕信息、蔡建伟内幕交易“东华能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蔡伟、蔡建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东华能源是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4年11月份,东华能源管理层预计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第二期)、扬子江石化丙烷脱氢制丙烯项目(第二期)以及其他有关石化项目具备启动条件,但需要解决配套资金。
 
2014年11月底,东华能源董事长周某峰在公司管理层会议上作出启动扬子江石化丙烷脱氢制丙烯项目(第二期)的决定,并要求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某政、财务总监罗某君提出配套筹资方案,安排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高某新抓紧办理相关项目的环评批文。陈某政提出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建议,获得与会人员一致同意。
 
2015年1月初至2月6日,东华能源公司内部以及公司与有关证券公司业务人员之间多次就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具体方案进行了讨论研究,初步确定了增发资金规模为40-50亿元,按照股价20元的市价估算大概增发2亿股。
 
2015年4月23日,东华能源发布公告称,因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自4月24日开市起停牌。5月23日,东华能源发布《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称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617,760万元,募集资金将用于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扬子江石化丙烷脱氢制丙烯项目(二期)、收购扬子江石化有关股权和补充流动资金。5月25日,“东华能源”股票复牌。
 
东华能源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4月23日。
 
二、蔡伟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
 
蔡伟系东华能源董事兼副总经理,全程参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蔡建伟是蔡伟的弟弟。2015年4月5日,蔡伟通过电话向蔡建伟透露“东华能源公司可能要通过增发解决融资问题”。4月7日,蔡伟向蔡建伟发送的短信包含以下内容“今天老板又找券商和基金开会,与增发有关”、“这几天在准备,估计15号投料,20后出产品”。
 
三、蔡建伟内幕交易情况
 
蔡建伟获悉上述情况后,于2015年4月7日至23日,通过其名下账户买入“东华能源”股票7,300股,买入金额259,889元,共计盈利48,67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华能源相关发行股票预案、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蔡伟向蔡建伟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蔡建伟从蔡伟处获知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东华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蔡伟处以3万元罚款;
 
二、没收蔡建伟违法所得48,673元,并处以48,673元罚款,罚没款共计97346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6年10月3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号(陈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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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04

处罚对象:

王芳,陈建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号(陈建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号
 
 
当事人:陈建政,男,1968年5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王芳,女,1976年7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如东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建政、王芳共同内幕交易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能源)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建政、王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东华能源是一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4年11月份,东华能源管理层预计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第二期)、扬子江石化丙烷脱氢制丙烯项目(第二期)以及其他有关石化项目具备启动条件,但需要解决配套资金。
 
2014年11月底,东华能源董事长周某峰在公司管理层会议上作出启动扬子江石化丙烷脱氢制丙烯项目(第二期)的决定,并要求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建政、财务总监罗某君提出配套筹资方案,安排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高某新抓紧办理相关项目的环评批文。陈建政提出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的建议,获得与会人员一致同意。
 
2015年1月初至2月6日,东华能源公司内部以及公司与有关证券公司业务人员之间多次就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的具体方案进行了讨论研究,初步确定了增发资金规模为40-50亿元,按照股价20元的市价估算大概增发2亿股。
 
2015年4月23日,东华能源发布公告称,因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自4月24日开市起停牌。5月23日,东华能源发布《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称拟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617,760万元,募集资金将用于宁波丙烷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二期)、扬子江石化丙烷脱氢制丙烯项目(二期)、收购扬子江石化有关股权和补充流动资金。5月25日,“东华能源”股票复牌。
 
东华能源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4月23日。
 
二、陈建政、王芳共同内幕交易情况
 
陈建政时任东华能源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并全程参与,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王芳”证券账户是王芳于2012年11月在华泰证券南通如东人民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芳与陈建政多次见面。王芳承认在见面期间多次在东华能源公司办公室下单交易“东华能源”股票。王芳与陈建政见面的时点与“王芳”证券账户交易“东华能源”股票的时点吻合。
 
“王芳”证券账户的资金划转主要由陈建政负责。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该账户的交易资金主要来源方是陈某银行账户,主要资金去向方是陈某、陈建政的银行账户。陈某是陈建政的父亲,其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也主要来源于陈建政银行账户。
 
“王芳”证券账户预留的联系电话为陈建政手机号码,陈建政知悉该证券账户的交易密码,且陈建政、王芳均承认陈建政曾操作过该证券账户卖出“东华能源”股票。“王芳”证券账户交易“东华能源”股票使用的IP地址与东华能源公司的固定IP地址相符合,该账户多笔委托交易使用的委托地址(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陈建政笔记本电脑的硬件信息一致。
 
“王芳”证券账户资金变化以及相关股票交易情况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基本一致。2015年3月16日,王芳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收到陈某银行账户转入的80万元,立即被转入“王芳”证券账户,用于买入“东华能源”股票。
 
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4月22日,“王芳”账户累计买入“东华能源”股票118,000股,成交金额2,698,602元,共计盈利571,114.8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东华能源相关发行股票预案、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电脑查勘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陈建政与王芳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共同交易“东华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陈建政、王芳违法所得571,114.89元;
 
二、对陈建政处以380,743.26元罚款、对王芳处以190,371.63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6年10月31日

东华能源:关于股东持股超过5%及其权益变动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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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6-09-03

处罚对象:

施建刚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股超过 5%及其权益变动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股东施建刚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60,240,964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33%;施建刚通过与自然人施某的资金信托安排持有公司股票
40,999,6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
     2、截至本公告日,施建刚本人直接及间接(通过签订《民事信托协议(资
金信托)》方式控制)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101,240,634 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8%,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东华能源”)近日收到股东施建
刚先生的股东告知函:其本人作为东华能源股东目前已合计持股超过 5%。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一)施建刚本人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1、2012 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施建刚认购东华能源非公开发行股票
15,060,241 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5.14%。(本次增发股票上市时间:
2012 年 12 月 5 日。施建刚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解除限售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日:2015 年 12 月 7 日。)
    2、公司实施 201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转增 10 股,施建刚持有东华能源股票 30,120,4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4%。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3 年 4 月 1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3 年 4 月
18 日。)
    3、2014 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总股本数量由 586,346,184 股增加到
692,346,184 股,施建刚持有公司股票 30,120,482 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4.35%。(本次增发股票上市时间:2014 年 7 月 1 日。)
    (二)施建刚通过“施某”证券账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2014 年 6 月 9 日,施建刚与施某(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 号》,施某为施建刚名下公司投资部员工)签订
《民事信托协议(资金信托)》,约定施建刚将 2.1 亿元委托给施某,用于股票投
资。2014 年 6 月 12 日,施建刚以其控制的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名义与施某
签署了《民事信托协议(资金信托)》,约定: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拥有
的 7673 万元资金划转至施某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投资交易,相关投资收益由张
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所有。2014 年 6 月 9 日,施建刚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向
“施某”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了 1,000 万元,6 月 16
日,转账支付了 2 亿元。
    根据施建刚与施某的信托合同约定“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在信托用途下从事投
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即扣除税费后的任何本金、投资可获得的分红、转让收益
及其它利润)应归属于张家港华安投资有限公司(受益人)所有。” 2014 年 6
月 16 日、17 日、18 日,施建刚通过“施某”证券账户买入“东华能源”股票
1,536,4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2014 年 6 月 23 日,施某参与了东华能
源的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了“东华能源”股票 23,465,159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 3.39%。(本次增发股票上市时间:2014 年 7 月 1 日。所认购股份的
锁定期为自本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解除限售的股份可上市流通日:2015
年 7 月 1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认定及施建刚本人确认,截至 2014
年 6 月 23 日,施建刚本人及通过资金信托安排直接及间接持有“东华能源”股
票总计 55,122,087 股,占总股本的 7.96%,已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但
施建刚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公司,未予以公
告。
       二、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施建刚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2014 年 7 月 8 日至 7 月 11 日,
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 664,978 股;2014 年 7 月 28 日至
8 月 4 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卖出“东华能源”股票 664,978 股。2015 年 8
月 27 日、28 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买入“东华能源”股票 135,700 股;2015
年 9 月 1 日、2 日,施建刚名下证券账户共卖出“东华能源”股票 135,700 股。
    具体明细如下:
      股东名称         变更日期       变更摘要         变更股数
    施建刚        2014-07-08        买入            377,278
    施建刚        2014-07-09        买入            200,000
    施建刚        2014-07-11        买入             87,700
    施建刚        2014-07-28        卖出           -208,850
    施建刚        2014-07-29        卖出           -145,015
    施建刚        2014-07-30        卖出           -150,000
    施建刚        2014-07-31        卖出           -120,000
    施建刚        2014-08-04        卖出            -41,113
    施建刚        2015-08-27        买入             77,600
    施建刚        2015-08-28        买入             58,100
    施建刚        2015-09-01        卖出           -105,300
    施建刚        2015-09-02        卖出            -30,400
    施建刚        2016-05-18        分红          30,120,482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股东施建刚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60,240,964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33%;施建刚通过与自然人施某的资金信托安排持有公司股票
40,999,6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施建刚本人直接及间接(通过签订《民
事信托协议(资金信托)》方式控制)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101,240,634 股,合计
占公司总股本的 7.28%,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三、其他说明
    1、对于上述事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违法及短线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 号》):对施建刚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 38 万元;对施建刚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处以警告,并处罚款 6 万元;合计罚款 44 万元。公司事后通过询问、查询、自
查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情况属实。
    2、施建刚先生作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持股变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拥有权益的股份(含本人股票账户和其他
能够控制的股票账户)占东华能源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按照
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再买卖该上
市公司的股票;不进行短线交易等。)
    3、施建刚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相关权益变动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详见 2016 年 9 月 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备查文件
    股东告知函(施建刚)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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