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前海天宝秋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前海天宝秋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 深圳前海天宝秋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天宝秋石”)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5 月 22 日,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宝退”)披露《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天宝
退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0 年 6 月
3 日,天宝退收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宝秋
石作为天宝退持股 5%以上股东,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至 9 月 4 日
期间累计减持天宝退股份 689.58 万股,减持金额合计 1,029.53
万元。 天宝秋石的上述减持期间属于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项所述
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期间。
天宝秋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8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深圳前海天宝秋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对于深圳前海天宝秋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