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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00221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6 79.64 0.184
2023-09-30 1 其他 2 16017.57 37.053
2 QFII 1 225.92 0.523
3 上市公司 1 164.39 0.380
2023-06-30 1 其他 2 16017.57 37.053
2023-03-31 1 其他 2 16017.57 37.053
2022-12-31 1 其他 2 16017.57 37.05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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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7-07-10 9.50 9.53 -0.31 71.11 675.55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2015-09-01 8.04 8.04 0 307.47 2472.06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百丈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百丈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4-11-28 9.28 10.31 -9.99 300.00 2784.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百丈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4-11-24 8.82 9.85 -10.46 220.00 1940.4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松阳长松路证券营业部

2014-11-24 8.82 9.85 -10.46 180.00 1587.6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松阳长松路证券营业部

2014-11-24 8.82 9.85 -10.46 160.00 1411.2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2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宏达新材:关于对宏达新材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宏达新材:深证上[2023]1023号-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乐美彧,杨鑫,隋田力,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0-1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8-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鑫,隋田力
公告日期 2023-04-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宏达: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乐美彧,杨鑫,隋田力

宏达新材:关于对宏达新材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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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2-28

处罚对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187 号
关于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H1388,上海宏达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和业绩补偿承诺方。
经查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骥
勤投资)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9 月,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
新材)以 2.25 亿元现金收购骥勤投资持有的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95%股权和江苏卓睿控股有限公司(以— 2 —
下简称卓睿控股) 持有的上海观峰 5%股权。交易完成后, 宏达新
材持有上海观峰 100%股权。
根据宏达新材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披露的交易各方共同签署
的《股权收购协议》 ,上海观峰承诺 2019、 2020、 2021 年实现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900 万元、 1,950 万元、
2,300 万元。 如未完成上述业绩承诺,骥勤投资、江苏卓睿将对
宏达新材进行补偿。 此外,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应当
对上海观峰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上海观峰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
期内业绩承诺方已累计支付的补偿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另行
给予现金补偿。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补偿以及减值测试补偿的总
金额不超过全部交易对价,即不超过 2.25 亿元, 按照各自原持有
上海观峰的股权比例承担。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专项审
核报告》,业绩承诺方合计应补偿宏达新材 2.25 亿元, 扣除 0.9
亿元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业绩承诺方还应补偿 1.35 亿元。其
中, 骥勤投资应向宏达新材补偿 1.28 亿元,占宏达新材 2022 年
末经审计净利润的 323.87%、净资产的 138.46%。截至目前, 骥勤
投资未按照公开披露的《股权收购协议》 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骥勤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7.7.6 条第一款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3 —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
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宏达新材通过本所
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
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27 日— 4 —

宏达新材:深证上[2023]1023号-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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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1-02

处罚对象:

乐美彧,杨鑫,隋田力,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023 号
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春常路
18 号 1 幢 2 层;
隋田力,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杨鑫,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乐美彧,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24 号)查明的
事实,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新材或公司)— 2 —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实际控制人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9 年 1 月 5 日, 宏达新材披露公告称,公司原控股股东江
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2,210 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 28.23%)过户至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上海鸿孜)名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鑫。 宏达新材《2019
年年度报告》和《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鑫。
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
持有上述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 宏达新材未按
照规定真实、准确披露实际控制人。
二、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隋田力通过成为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将自循环专网通信业
务引入公司。该业务由隋田力主导,通过产品拆解、组装,必要
时通过贴片补充损耗,最终进入新一轮循环,产品实际未最终销
售,无终端运用。 2019 年度, 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
入 24,654.98 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收入的 22.32%;虚增利润总
额 2,971.88 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8.93%。
2020 年度, 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 48,900.38
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收入的 53.09%;虚增利润总额 10,344.75
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146.09%;针对收购上海观峰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应计提减值未计提减值,导致虚增
利润总额 7,580 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107.05%;合— 3 —
计虚增利润总额 17,924.75 万元,占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253.14%。上述行为导致宏达新材《2019 年年度报告》和《2020
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宏达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宏达新材原实际控制人隋田力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宏达新材时任董事长杨鑫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述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宏达新材时任财务总监乐美彧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违规行
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给— 4 —
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鑫、时任
财务总监乐美彧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隋田力给
予公开认定 10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处分;对时任董事长杨鑫给予公开认定 3 年内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宏达新材、隋田力、杨鑫、乐美彧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
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宏达新材通过本所上市
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
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宏达新材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1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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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0-17

处罚对象: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10-17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骥勤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方,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4.1条规定的行为。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公司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公司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修订)》的规定,你公司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1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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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8-21

处罚对象:

杨鑫,隋田力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3-08-21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隋田力、杨鑫:
经查明,隋田力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规定的行为。杨鑫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所拟对隋田力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对杨鑫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8月21日

ST宏达: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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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4-11

处罚对象: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乐美彧,杨鑫,隋田力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ST宏达            公告编号:2023-004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具体内容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7日接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于2022年1月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4),2022年9月10日、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关于立案调
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3、2022-079、2022-086)。
    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处罚字〔2022〕170 号),详见公司 2022 年 12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处罚字〔2023〕24 号),全文内容如下:
    当事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达新材 ),住所:上海市徐汇
区。
    隋田力,男,1961年8月出生,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
区。
    杨鑫,男,1976年11月出生,时任宏达新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山东省
                                      1
邹城市。
   乐美彧,男,1972年6月出生,时任宏达新材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隋
田力及宏达新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宏达
新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隋田力、杨鑫进行了陈述和申
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乐美彧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3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
听取了当事人乐美彧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宏达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9年1月5日,宏达新材发布公告称: 宏达新材原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持有的宏达新材股份122,100,000股(占总股本28.2328%)已过户至上海鸿孜
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鸿孜)名下,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鑫。
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杨鑫。
   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宏达
新材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
制人,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二、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隋田力通过成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将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引入宏达新
材。该业务由隋田力主导,通过产品拆解、组装,必要时通过贴片补充损耗,最终
进入新一轮循环,产品实际未最终销售,无终端运用。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
司、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循环专网通信业务核心公司,执行资金池及
产品拆解功能。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江苏迈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
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业务通道公司,以资金过账和合同单据流转的方式参与自
循环贸易,并收取1.5%-2%通道费。上述公司均受隋田力控制,为宏达新材的关联
方。
   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
21,683.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
                                    2
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
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
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
   宏达新材上述行为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
载。
   三、2020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2019年10月,宏达新材收购上海观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观峰)
时,管理层对未来的盈利预测仅基于上海观峰的贴片业务。从2020年开始,为掩盖
商誉存在明显减值并完成对赌业绩,杨鑫提议并由隋田力决定,在上海观峰开展大
规模的组装业务。宏达新材2020年末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
流除贴片业务外,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
定的资产组(仅包含贴片业务)不一致,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第十八条规定,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
额的 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
   宏达新材上述行为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工商查询材料、营业执照、情况说明、书面意
见、银行流水、手机短信、有关合同、流转单据、会计凭证及附件、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年报表决票等证据证明。
   宏达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杨鑫对宏达新材《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乐美彧对宏达新材《2020年年度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宏达新材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
润的违法行为,宏达新材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鑫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
宏达新材2020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的违法行为,宏达新材时任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杨鑫、时任财务总监乐美彧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隋田力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宏达新材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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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并隐瞒相关事实导致发生上述情形,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
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
   隋田力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 对我会认定的事实基本不持异议,但目前涉嫌刑
事案件,个人名下财产及其权益处于扣押状态,未来没有相应履行能力,恳请能够
从轻、减轻处罚。
   杨鑫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引进组装业务,并非“为掩盖商誉存在明显减
值”,而是为了能够更加顺利地正常获得贷款并带动宏达新材业务利润的上升,稳
定和各大金融机构的长期合作;其二,作为宏达新材的法定代表人,杨鑫本人从未
被告知因为引进组装业务有可能导致资产减值的风险存在。杨鑫从未施加影响于评
估机构去进行信息的刻意隐瞒。“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定的资产组(仅包含贴
片加工业务)不一致”绝非杨鑫个人或者宏达新材明知违反规定而蓄意为之;其三,
愿意全力配合调查并服从处罚决定。综上,杨鑫请求根据目前实际经济情况酌情减
轻惩处。
   在听证过程中,乐美彧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乐美彧作为财务负责人,履职尽责,多次实地了解主营化工硅橡胶子公
司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管理状况,年报审计阶段现场了解监督。乐美彧一直未曾参与
上海观峰的具体业务及财务管理。涉及专网通信业务的,曾对大额营销费用报销提
出过质疑,但遭到杨鑫的指责。当乐美彧再向杨鑫提出希望参与了解此项业务时,
杨鑫明确表示拒绝。杨鑫一手领导专网通信业务合同签订、生产销售和财务,乐美
彧负责审核财务报表上的数据准确性。
   其二,乐美彧未参与上海观峰收购评估工作。在专网业务仍在表面运行的情况
下,上海观峰引入组装业务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不会产生商誉减值,主要理由如下:第一,该组装业务为
收购时特种通信系统贴片加工业务相关品种的衍生,使用的主要设备来自于收购时
的相关固定资产。这些设备是相互关联,互相依存的。开展该业务时,公司人员、
资产、资质等均未发生本质变化,该业务为贴片加工资产组的一部分;第二,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宏达新材在认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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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考虑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处置的决策方式
等,认定的资产组组合应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宏达新材主营业务之一是贴片加
工业务,而组装业务纳入贴片加工业务进行管理,并由上海观峰独立完成的,是收
购时认定的资产组的组成部分;第三,组装业务是上海观峰依赖收购时市场开拓能
力、研发投入能力、严格管理和组织能力、丰富的人力资源等相关能力拓展出来的
通信业务,该业务脱胎于收购时构成商誉组成的部分能力,故应该将纳入贴片加工
业务资产组;第四,上海观峰的业务自2019年开始并不局限于贴片业务还包含了组
装业务;第五,评估公司出具不存在商誉减值的评估报告分别经年报审计单位和宏
达新材最高层批准,上述其他责任人员而非乐美彧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其三,乐美彧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包括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寻找合格外部投资
者,及时披露业务经营风险和商誉减值具体情况等。
   其四,宏达新材专网通信业务是由幕后控制人隋田力及杨鑫带入,乐美彧从未
参与上述系统性财务造假。专网通信业务不是仅凭个人能力能够评判是否真实可
靠,和财务负责人个人的职责和专业度不匹配。不能因为该业务事后定性为虚假来
反向推断乐美彧之前应该能够预判而没有预判到的未勤勉尽责。
   综上,乐美彧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针对隋田力、杨鑫和乐美彧提出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引进组装业务的目的。在案证据表明存在对赌协议,且从2020年开
始,上海观峰贴片加工业务并未发生大幅度增长,收入及盈利不及预期,实现对赌
业绩存在较大压力,我会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二,关于组装和贴片加工业务是否属于同一资产组。乐美彧提出的理由不能
说明组装和贴片加工业务属于同一资产组。根据我会调查情况,上海观峰在不同车
间开展上述两类业务,二者使用的设备和操作技术不同,不存在共同的客户和供应
商,现金流相对独立。因此,我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上海观峰贴片加工和组装业务分属不同的资产组,并进一步
判断宏达新材商誉初始确认时资产组与2020年末商誉减值测试资产不一致,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宏达新材《2021年半年度报告》已经对此进行了改正。
   第三,关于责任人员的认定。我会对杨鑫、乐美彧的责任认定已经综合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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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职责、履职、配合调查等各方面的情况,存在其他责任人员不构成对杨鑫和乐美
彧责任的豁免。杨鑫作为董事长,负有内部控制义务和实时监控义务,即对上市公
司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知悉但配合隐瞒隋田力为实际控制人的事实,通过上海鸿
孜代隋田力持有宏达新材股份,直接参与隋田力的专网通讯造假业务,策划通过大
量引入组装业务掩盖商誉减值迹象,未对异常情况予以应有的关注,未及时进行必
要、审慎的核查,未采取相应有效的调查、纠正、补救等措施,未能证明其已勤勉
尽责。乐美彧作为财务总监,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理应了解会计准则对商誉减值的
相关规定,但未能关注到2019年末和2020年末执行商誉减值测试时认定的资产组存
在不一致这一具体异常情形,未对资产组划分进行必要、审慎的核查,未能证明其
已勤勉尽责。
    第四,关于量罚。首先,执行只是量罚考虑因素之一。我会行政处罚量罚坚持
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隋田
力主导专网通信业务,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杨鑫较早参
与隋田力的专网通讯造假业务且参与程度较深,情节较重,因此,我会对隋田力和
杨鑫的量罚得当。其次,对乐美彧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我会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了充分考虑,乐美彧提出从
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我会对上述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隋田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杨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乐美彧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
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
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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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
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规定,以及《行政
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中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深刻汲取沉痛教训并保持对法
律法规敬畏之心,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
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24 号)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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