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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00221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7 6090.61 520.42 47.09 80.52 2.25
2024-03-26 5859.53 373.91 44.84 79.82 0.29
2024-03-25 6037.36 1349.67 44.55 79.74 0
2024-03-22 5736.20 935.10 44.55 81.08 2.62
2024-03-21 5337.45 285.79 48.96 80.78 0
2024-03-20 5262.69 112.95 48.96 80.78 0
2024-03-19 5260.58 120.11 48.96 79.80 0
2024-03-18 5320.77 195.92 48.96 80.78 0
2024-03-15 5504.25 244.86 48.96 80.29 1.35
2024-03-14 5511.63 200.41 47.61 75.7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6 105812.41 39.761
2 信托 2 8868.37 3.332
3 上市公司 2 6922.11 2.601
4 基金 2 745.81 0.280
2023-06-30 1 其他 6 110137.63 41.386
2 信托 2 8868.37 3.332
3 上市公司 2 6922.11 2.601
4 基金 3 777.44 0.292
2023-03-31 1 其他 6 111644.14 41.952
2 信托 2 8868.37 3.332
3 上市公司 2 6922.11 2.601
2022-12-31 1 其他 7 111983.99 42.080
2 信托 2 8868.37 3.332
3 上市公司 2 6922.11 2.601
4 基金 3 527.87 0.198
2022-09-30 1 其他 6 115291.35 43.352
2 信托 2 8868.37 3.335
3 上市公司 2 6922.11 2.6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04 1.91 1.93 -1.04 320.49 612.14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3-12-01 1.94 1.96 -1.02 350.00 679.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3-11-29 1.89 1.92 -1.56 350.00 661.5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3-11-28 1.91 1.94 -1.55 350.00 668.5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2-11-10 2.32 2.37 -2.11 500.00 1160.00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大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10-26 2.06 2.30 -10.43 358.63 738.78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海口龙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海口龙华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9-1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乔康,张健江,王丽梅,费益昭,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9-1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黄汕敏
公告日期 2020-05-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飞马: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乔康,费益昭,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5-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飞马: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乔康,费益昭,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1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18

处罚对象:

乔康,张健江,王丽梅,费益昭,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南头街道大新路 198 号马家龙创新大厦 A 栋 601;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皇岗
口岸广银大厦 1718-06,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费益昭,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健江,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时任财务总监; 
— 2 —
王丽梅,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黄汕敏,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乔康,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一、有关违规事实
经查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飞马”)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担保
2018 年 5 月至 8 月,*ST 飞马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
限公司为深圳市前海方兴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普贸
易有限公司、镇江华商金恒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
司及*ST 飞马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
投资”)的借款合同等提供担保。上述担保金额为 24 亿元,占*ST
飞马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8%,*ST 飞马未就该事项履行审议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 7 月至 8 月, *ST 飞马及全资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
圳)有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方式转出 13.82 亿元,其中 13.75 亿
元经中转后转入*ST 飞马控股股东飞马投资账户。上述关联交易
金额占*ST 飞马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3%,*ST 飞马未就该事
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 3 —
2019 年 10 月 30 日,*ST 飞马披露三季报预计 2019 年亏损
11.3 亿元至 14.5 亿元。 2020 年 4 月 30 日,*ST 飞马披露《2019
年经营情况》预计 2019 年亏损 16.77 亿元。2020 年 6 月 30 日,
*ST 飞马披露 2019 年报显示 2019 年亏损 123.26 亿元。*ST 飞马
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但未能及时披露业
绩预告修正公告。 *ST 飞马 2019 年亏损主要因对预付账款、应收
账款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我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 2019
年 5 月、 2019 年 9 月、 2020 年 4 月就上述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多次发函问询,*ST 飞马均未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ST 飞马及部分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
意见,*ST 飞马、费益昭、张健江提出了听证申请。当事人主要
申辩理由为:
关于违规担保。*ST 飞马、飞马投资、张健江、黄汕敏、乔
康主要申辩理由为*ST 飞马违规担保主要系为自身出现的流动性
危机提供资金支持,目前*ST 飞马已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ST 飞马、
张健江、黄汕敏还提出违规担保事项由*ST 飞马实际控制人黄壮
勉安排且刻意隐瞒,*ST 飞马及其他当事人不知情。
关于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ST 飞马、
飞马投资、费益昭、张健江、黄汕敏主要申辩理由为关联交易系
为*ST 飞马出现的流动性危机提供资金支持,转出资金已全部转
回*ST 飞马。 *ST 飞马、费益昭、张健江、黄汕敏还提出关联交易
— 4 —
系由*ST 飞马实际控制人黄壮勉安排,供应商配合,隐蔽性较强,
*ST 飞马及其他当事人并不知悉供应商收款后转至控股股东飞马
投资的违规情形。
关于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ST 飞马、费益昭、张
健江、王丽梅主要申辩理由为*ST 飞马处于预重整阶段,资产评
估机构直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才出具评估报告,导致公司未能及
时修正业绩预告。公司在业绩预告和《2019 年主要经营业绩》披
露过程中,由于对部分资产公允价值认定未能获取充分、公允依
据信息,因此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计提相关减值准备,就不确定事
项已在公告中作出一定提示。
黄壮勉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
人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
现场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关于违规担保和关联交易未披露。一是当事人提出对外担保
及关联交易发生背景系为*ST 飞马自身筹措资金,该申辩理由不
能作为为当事人违规行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二是违规担保的
不良影响并未消除,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仍在*ST 飞马合并
报表中以长期股权投资形式存在,并产生了 17.89 亿元减值。三
是考虑到违规行为是*ST 飞马实际控制人黄壮勉安排,飞马投资
与供应商配合,具体经办人为乔康, *ST 飞马及费益昭、张健江、
— 5 —
黄汕敏等人一定程度上存在难以及时发现的客观情况,本所对该
项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业绩修正违规。一是公司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
进行合理、谨慎的预计,并对预计业绩进行及时披露和修正。评
估报告仅能为公司的会计处理提供参考,并不能免除公司及时、
准确预计的责任,当事人所称评估报告出具较晚导致业绩修正违
规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是相关资产减值为审计机构对*ST 飞马
2018 年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主要事项之一,对公司当年
业绩存在重大影响,在本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多次问询下,公司
仍未作出审慎预计。*ST 飞马的公告中虽然提示可能与审计数据
存在差异,但未说明差异的具体情况及影响程度,风险提示并不
充分。综上,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均不成立,本所不予采
纳。
综上,*ST 飞马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
第 10.2.5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第 11.3.3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1.3 条、第 2.1.4 条、第 8.3.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2.1.4 条、第 5.3.5 条、第
5.3.6 条、第 6.3.2 条的规定。对其针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
规行为的申辩予以部分采纳,对第三项违规行为的申辩不予采纳。  
— 6 —
*ST 飞马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
第 4.2.1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
第 4.2.9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ST 飞马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壮勉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3.1.1 条、第 3.1.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3.1.1 条、第 3.2.1 条、第 4.1.1 条、
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飞马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费益昭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 7 —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
第 3.2.2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的规定,
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对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对其针对第二项违规行为的申辩予以部分采纳,对第三
项违规行为的申辩不予采纳。
*ST 飞马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张健江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对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其针对第一项、第二项
违规行为的申辩予以部分采纳,对第三项违规行为的申辩不予采
纳。
*ST 飞马财务总监王丽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ST 飞马时任总经理黄汕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
— 8 —
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对其针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
为的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ST 飞马时任监事乔康为第一项违规行为的具体经办人员,
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其
申辩不予采纳。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本所《上市
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二、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飞马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黄壮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时任董事会秘书费益昭,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张
— 9 —
健江,财务总监王丽梅,时任监事乔康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黄汕
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黄壮勉、费益昭、张健江、王丽梅、乔康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飞马通过
本所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
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ST 飞马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9 月 18 日
— 10  —

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9-18

处罚对象:

黄汕敏

— 1 —
关于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南头街道大新路 198 号马家龙创新大厦 A 栋 601;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皇岗
口岸广银大厦 1718-06,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
费益昭,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健江,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时任财务总监; 
— 2 —
王丽梅,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黄汕敏,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乔康,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一、有关违规事实
经查明,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飞马”)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担保
2018 年 5 月至 8 月,*ST 飞马控股子公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
限公司为深圳市前海方兴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艾普贸
易有限公司、镇江华商金恒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长然实业有限公
司及*ST 飞马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
投资”)的借款合同等提供担保。上述担保金额为 24 亿元,占*ST
飞马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8%,*ST 飞马未就该事项履行审议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 7 月至 8 月, *ST 飞马及全资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
圳)有限公司以支付预付款方式转出 13.82 亿元,其中 13.75 亿
元经中转后转入*ST 飞马控股股东飞马投资账户。上述关联交易
金额占*ST 飞马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3%,*ST 飞马未就该事
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 3 —
2019 年 10 月 30 日,*ST 飞马披露三季报预计 2019 年亏损
11.3 亿元至 14.5 亿元。 2020 年 4 月 30 日,*ST 飞马披露《2019
年经营情况》预计 2019 年亏损 16.77 亿元。2020 年 6 月 30 日,
*ST 飞马披露 2019 年报显示 2019 年亏损 123.26 亿元。*ST 飞马
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但未能及时披露业
绩预告修正公告。 *ST 飞马 2019 年亏损主要因对预付账款、应收
账款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我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 2019
年 5 月、 2019 年 9 月、 2020 年 4 月就上述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多次发函问询,*ST 飞马均未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ST 飞马及部分当事人提交了书面申辩
意见,*ST 飞马、费益昭、张健江提出了听证申请。当事人主要
申辩理由为:
关于违规担保。*ST 飞马、飞马投资、张健江、黄汕敏、乔
康主要申辩理由为*ST 飞马违规担保主要系为自身出现的流动性
危机提供资金支持,目前*ST 飞马已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ST 飞马、
张健江、黄汕敏还提出违规担保事项由*ST 飞马实际控制人黄壮
勉安排且刻意隐瞒,*ST 飞马及其他当事人不知情。
关于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ST 飞马、
飞马投资、费益昭、张健江、黄汕敏主要申辩理由为关联交易系
为*ST 飞马出现的流动性危机提供资金支持,转出资金已全部转
回*ST 飞马。 *ST 飞马、费益昭、张健江、黄汕敏还提出关联交易
— 4 —
系由*ST 飞马实际控制人黄壮勉安排,供应商配合,隐蔽性较强,
*ST 飞马及其他当事人并不知悉供应商收款后转至控股股东飞马
投资的违规情形。
关于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ST 飞马、费益昭、张
健江、王丽梅主要申辩理由为*ST 飞马处于预重整阶段,资产评
估机构直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才出具评估报告,导致公司未能及
时修正业绩预告。公司在业绩预告和《2019 年主要经营业绩》披
露过程中,由于对部分资产公允价值认定未能获取充分、公允依
据信息,因此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计提相关减值准备,就不确定事
项已在公告中作出一定提示。
黄壮勉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
人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
现场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关于违规担保和关联交易未披露。一是当事人提出对外担保
及关联交易发生背景系为*ST 飞马自身筹措资金,该申辩理由不
能作为为当事人违规行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二是违规担保的
不良影响并未消除,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仍在*ST 飞马合并
报表中以长期股权投资形式存在,并产生了 17.89 亿元减值。三
是考虑到违规行为是*ST 飞马实际控制人黄壮勉安排,飞马投资
与供应商配合,具体经办人为乔康, *ST 飞马及费益昭、张健江、
— 5 —
黄汕敏等人一定程度上存在难以及时发现的客观情况,本所对该
项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关于业绩修正违规。一是公司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
进行合理、谨慎的预计,并对预计业绩进行及时披露和修正。评
估报告仅能为公司的会计处理提供参考,并不能免除公司及时、
准确预计的责任,当事人所称评估报告出具较晚导致业绩修正违
规的理由不能成立。二是相关资产减值为审计机构对*ST 飞马
2018 年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主要事项之一,对公司当年
业绩存在重大影响,在本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多次问询下,公司
仍未作出审慎预计。*ST 飞马的公告中虽然提示可能与审计数据
存在差异,但未说明差异的具体情况及影响程度,风险提示并不
充分。综上,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均不成立,本所不予采
纳。
综上,*ST 飞马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
第 10.2.5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第 10.2.4 条、第 10.2.5 条、第 11.3.3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1.3 条、第 2.1.4 条、第 8.3.4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2.1.4 条、第 5.3.5 条、第
5.3.6 条、第 6.3.2 条的规定。对其针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
规行为的申辩予以部分采纳,对第三项违规行为的申辩不予采纳。  
— 6 —
*ST 飞马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第 1.3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
第 4.2.1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
第 4.2.9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ST 飞马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壮勉未能恪尽职守、履
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2.3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3.1.1 条、第 3.1.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4.1.1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3.1.1 条、第 3.2.1 条、第 4.1.1 条、
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9 条的规定,对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飞马董事长兼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费益昭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 7 —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
第 3.2.2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第 3.2.2 条的规定,
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对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对其针对第二项违规行为的申辩予以部分采纳,对第三
项违规行为的申辩不予采纳。
*ST 飞马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张健江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对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其针对第一项、第二项
违规行为的申辩予以部分采纳,对第三项违规行为的申辩不予采
纳。
*ST 飞马财务总监王丽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对其申辩不予采纳。
*ST 飞马时任总经理黄汕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
— 8 —
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对其针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
为的申辩予以部分采纳。
*ST 飞马时任监事乔康为第一项违规行为的具体经办人员,
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其
申辩不予采纳。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和本所《上市
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二、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飞马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黄壮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时任董事会秘书费益昭,时任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总监张
— 9 —
健江,财务总监王丽梅,时任监事乔康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黄汕
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黄壮勉、费益昭、张健江、王丽梅、乔康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飞马通过
本所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
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ST 飞马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9 月 18 日
— 10  —

*ST飞马: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5-20

处罚对象:

乔康,费益昭,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210 证券简称: *ST 飞马 公告编号: 2020-029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或“飞马
国际”)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20-026),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
圳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0] 2 号),深圳证监局依法拟对本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日前,公司收到了深圳证监局就前述事项正式下
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0〕 1 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当事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 198 号马家龙创新大厦 A 栋 601。
黄壮勉,男, 1970 年 2 月出生,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时任飞马国际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费益昭,男, 1979 年 11 月出生,时任飞马国际副总经理兼董秘,住址:深
圳市福田区。
乔康,男, 1985 年 2 月出生,时任飞马国际监事,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飞马国际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飞
马国际提出陈述申辩但不要求举行听证,其余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
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飞马国际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18 年 5 月,深圳市前海方兴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方兴)
本公司及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与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约定向绵商行借款 2 亿元,借款期限 6 个月。飞马国际控股子公司东莞
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飞马)与绵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
为前海方兴借款提供担保。
2018 年 5 月,镇江华商金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金恒)与五矿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
约定向后者转让 6.5 亿元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5.5 亿元,并约定了回购条件;上
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长然)与五矿信托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
让暨回购合同》及《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向后者转
让 6.6 亿元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5.5 亿元,并约定了回购条件。此外,飞马国际
的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与五矿信托签订《综合
授信合同》,约定飞马投资可向五矿信托申请使用 5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
度使用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东莞飞马与五矿信托签订
《最高额抵押合同》, 为华商金恒、上海长然、飞马投资履行前述合同提供担保。
2018 年 8 月,深圳市艾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贸易)与绵商行签
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绵商行借款 6 亿元。东莞飞马与绵商行签订《最
高抵押合同》 , 为艾普贸易借款提供担保。
以上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总额达 24 亿元(实际发生借款金额 18 亿元) ,占飞
马国际 2017 年底净资产的 58%,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18 年 7 月至 8 月,飞马国际及其全资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
公司以支付预付款方式,向上海长然、上海昌何实业有限公司转出 138,234 万元,
其中 137,459 万元经深圳市合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转后,转入飞马投资。
以上关联交易事项,总额达 137,459 万元, 占飞马国际 2017 年底净资产的
33.22%,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
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事项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9 月 6 日,飞马投资将其持有的飞马国际合计 4,102 万
股股票质押,但未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披露质押股份。 2018 年 9 月 3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票质押事项下发问询函,飞马国际向飞马投资核实后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进行了披露。
以上质押事项, 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
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
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黄壮勉安排了上述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股权质押事项,并向上市公司隐瞒相关情况。飞马国际时任董秘、副总经理费益
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知悉大股东股份变动情况。飞马国际时任监事乔康
是办理土地抵押事项具体经办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回购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相关会计凭证及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飞马国际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违法行为,黄壮勉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黄壮勉、费益昭、乔康为飞马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飞马国际陈述申辩意见称,未按规定披露对外重大担保项下,实际发生借款
金额是 18 亿元。经复核,我局认为,该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并且不影响对外
提供重大担保总额 24 亿元的认定,同意对申辩提出的事实予以载明。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我局决定:
1.对飞马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对黄壮勉作为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黄壮勉作为飞马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合并对黄壮勉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
元罚款;
3.对费益昭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4.对乔康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
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公司本次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 九)项规定的
情形。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ST飞马: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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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5-13

处罚对象:

乔康,费益昭,黄壮勉,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210 证券简称: *ST 飞马 公告编号: 2020-026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或“飞马
国际”)于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0] 2 号),深圳证监局拟对本公司及有关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现就有关事项主要情况披露如下:
一、被立案调查事项
本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
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21),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 2019〕 068 号),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
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此外,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 5 月 31 日、 6 月
28 日、 7 月 31 日、 8 月 30 日、 9 月 30 日、 10 月 30 日、 11 月 29 日、 12 月 31
日以及 2020 年 1 月 22 日、 2 月 28 日、 3 月 27 日、 4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被立
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39、 058、 077、 084、 096、
101、 108、 111、 117, 2020-001、 007、 008、 019),对本次被立案调查及进展情
况进行了风险提示,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日前,本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深圳证监局调查完毕,深
圳证监局依法拟对本公司及有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向各方发送了《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 [2020] 2 号)。
二、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本公司及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黄壮勉、 费益昭、 乔康: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国际或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案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
将我局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
告知。
经查明, 飞马国际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18 年 5 月 25 日, 深圳市前海方兴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
方兴)与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约定向绵商行借款 2 亿元,借款期限 6 个月。飞马国际控股子公
司东莞市飞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飞马)与绵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
同》(合同编号 HT11052018052501245601),以其持有的粤( 2018)东莞不动
产权第 0018833 号、第 0018835 号、第 0018836 号土地为前海方兴借款提供担保。
2018 年 5 月,镇江华商金恒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金恒)与五矿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
约定向后者转让 6.5 亿元应收账款, 转让价款 5.5 亿元, 并约定了回购条件; 上
海长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长然)与五矿信托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
让暨回购合同》及《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向后者转
让 6.6 亿元应收账款, 转让价款 5.5 亿元, 并约定了回购条件。 此外, 飞马国际
的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与五矿信托签订《综合
授信合同》,约定飞马投资可向五矿信托申请使用 5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授信额
度使用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东莞飞马与五矿信托签订
《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P2018M11A-FMTZ-002-A),以其持有的粤( 2018)
东莞不动产权第 0018816 号、 第 0018838 号土地为华商金恒、 上海长然、 飞马投
资履行前述合同提供担保。
2018 年 8 月 9 日,深圳市艾普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普贸易)与绵商
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绵商行借款 6 亿元。东莞飞马与绵商行签
订《 最高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HT11052018052501245602),以其持有的粤( 2018)
东莞不动产权第 0018816 号、 第 0018838 号土地为艾普贸易借款提供担保。
以上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总额达 24 亿元,占飞马国际 2017 年底净资产的 58%,
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
七)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18 年 7 月至 8 月,飞马国际及其全资子公司飞马国际物流(深圳)有限
公司以支付预付款方式,向上海长然、上海昌何实业有限公司转出 138,234 万元,
其中 137,459 万元经深圳市合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中转后, 转入飞马投资。
以上关联交易事项, 总额达 137,459 万元, 占飞马国际 2017 年底净资产的
33.22%, 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
披露。
三、 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事项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9 月 6 日,飞马投资将其持有的飞马国际合计 4,102 万
股股票质押, 但未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披露质押股份。 2018 年 9 月 3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票质押事项下发问询函(中小板〔 2018〕 第 654 号),飞马
国际向飞马投资核实后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进行了披露。
以上质押事项, 飞马国际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披露。
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黄壮勉安排了上述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
股权质押事项, 并向上市公司隐瞒相关情况。 飞马国际时任董秘、 副总经理费益
昭,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知悉大股东股份变动情况。 飞马国际时任监事乔康
是办理土地抵押事项具体经办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 有相关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 回购合同、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相关会计凭证及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飞马国际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违法行为,黄壮勉指使从
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
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黄壮勉、费益昭、乔康为飞马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拟决定:
1.对飞马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2.对黄壮勉作为飞马国际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黄壮勉作为飞马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合并对黄壮勉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
元罚款;
3.对费益昭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4.对乔康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
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
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其他说明
1、 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以及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最终依据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本公司及有关当事人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杜绝上述情况的再次发生。
同时,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
3、本公司将敦促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积极改进完善信息披露等内部治理体系,不
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
上市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
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对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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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12-16

处罚对象: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对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皇岗口
岸广银大厦 1718-06,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经查明,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 月 18 日至 2019 年 6 月 10 日期间,飞马投资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被动减持其持有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ST 飞马”)股票合计 17,938,434 股,占*ST 飞马
股本的 1.09%,涉及金额 6,216.02 万元。飞马投资未能在上述减持
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飞马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3.1.8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决定对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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