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苏思通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时间:2019-02-21
经查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电子”) 原实际控制人苏思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苏思通在作为东晶电子实际控制人期间,使用东晶电子公章对外以东晶电子名义出具担保书,为其金额为8437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苏思通未及时告知东晶电子,致使东晶电子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2018年6月,苏思通偿还了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前述担保书担保的债务已履行完毕。
苏思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以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第4.2.11条的规定。
鉴于苏思通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苏思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苏思通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