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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晶电子(00219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3 5900.55 24.238
2 基金 14 1552.54 6.377
3 上市公司 1 212.31 0.872
2023-09-30 1 其他 3 5900.55 24.238
2 基金 2 1458.98 5.993
3 QFII 1 251.42 1.033
4 上市公司 1 173.47 0.713
2023-06-30 1 其他 3 5900.55 24.238
2 基金 9 1571.12 6.454
2023-03-31 1 其他 3 5900.55 24.238
2 基金 1 1458.00 5.989
3 上市公司 1 202.81 0.833
2022-12-31 1 其他 3 5900.55 24.238
2 基金 3 1506.54 6.18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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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9-27 7.59 7.16 6.01 145.20 1102.08

买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心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27 7.59 7.16 6.01 145.20 1102.08

买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心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1-09-27 7.59 7.16 6.01 145.20 1102.08

买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心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9-07-05 12.62 13.99 -9.79 100.00 1262.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美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美湖路证券营业部

2019-07-04 12.60 14.02 -10.13 150.00 189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美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美湖路证券营业部

2018-11-08 7.92 8.79 -9.90 243.40 1927.74

买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镇宁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02-2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苏思通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苏思通
公告日期 2019-02-1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19]81号-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皓,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苏思通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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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2-21

处罚对象:

苏思通

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苏思通给予公开谴责的公告
时间:2019-02-21
经查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电子”) 原实际控制人苏思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苏思通在作为东晶电子实际控制人期间,使用东晶电子公章对外以东晶电子名义出具担保书,为其金额为8437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苏思通未及时告知东晶电子,致使东晶电子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2018年6月,苏思通偿还了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前述担保书担保的债务已履行完毕。
苏思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以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第4.2.11条的规定。
鉴于苏思通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苏思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苏思通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2月21日

深证上[2019]81号-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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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2-19

处罚对象:

王皓,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
555 号;
王皓,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公司负责人兼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苏思通,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晶电子”)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东晶电子违反内控管理制度,存在将公司公章交给原实际控制
人苏思通单独保管的行为。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7 月,苏思通
在作为东晶电子实际控制人期间,使用东晶电子公章对外以东晶电
子名义出具担保书,为其金额为 8437 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东晶— 2 —
电子未及时披露该对外担保事项。 2018 年 6 月,苏思通偿还了对
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前述担保书担保的债务已履行完毕。
东晶电子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的规定。
东晶电子董事长、时任公司负责人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皓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 3.1.6 条和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东晶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东晶电子原实际控制人苏思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3 条、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3 条以及本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4.2.2 条、第 4.2.11
条的规定,对东晶电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公司负责人兼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3 —
三、对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苏思通给予公
开谴责的处分。
苏思通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
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
应当统一由东晶电子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
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东晶电子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 年 2 月 19 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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