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3-00006318 分类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30日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中华)
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主题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中华)
当事人:万中华,男,1969年10月,住址:江苏省宜兴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万中华涉嫌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交投)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万中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万中华控制并使用“方陶”等账户情况
万中华实际控制“万某华”、“方某”、“潘某英”、“万某琴”、“达某奎”等5人的证券账户(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买入ST交投的交易由万中华决策并实施,万中华能行使万某华、方某、潘某英、万某琴、达某奎证券账户表决权。
二、万中华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情况
涉案账户组于2021年8月19日开始持续买入ST交投股票。2021年8月19日至11月8日,累计净买入ST交投股票8,665,034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70%,2021年11月9日,涉案账户组累计净买入ST交投股票640,4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35%。截至2021年11月9日,涉案账户组持有ST交投股票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05%。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2月7日,涉案账户组净买入ST交投股票1,799,600股,累计持有ST交投股数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03%。2022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14日,涉案账户组净买入ST交投股票1,820,121股,累计持有ST交投股数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02%。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3月1日,涉案账户组净买入ST交投股票1,836,759股,累计持有ST交投股数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02%。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6月17日,涉案账户组卖出ST交投股票29,896股,累计持有ST交投股数占公司总股份数的8%。截至2022年8月2日ST交投公告日,涉案账户组合计持有ST交投14,732,018股股票,占总股本比例为8%。
万中华于持有ST交投股份达到总股本5%时,未按规定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且在持股达到ST交投总股本5%后,其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时,未按规定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万中华为上述行为责任人。
三、万中华在限制交易期内卖出证券情况
2021年11月9日,涉案账户组持有ST交投总股本首次达到5%,万中华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亦未停止交易ST交投股票。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8月2日,万中华账户组累计卖出ST交投股票165,745股,成交金额1,380,923.54元。上述事项直至2022年8月2日才予以披露。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8月2日为限制转让期,账户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ST交投股票盈利96,227.3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情形。万中华为上述行为责任人。
上述违法事实,由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材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万中华未按规定披露超比例持股及持股变动情况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万中华在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6,227.34元,并处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871-65135263)。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