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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证通(00219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30 25279.93 0 9.51 79.50 0
2024-04-29 25970.05 1612.39 10.20 85.27 0.62
2024-04-26 25608.57 983.56 10.07 82.37 0.01
2024-04-25 25770.19 386.98 11.01 88.19 0.01
2024-04-24 26134.07 1084.71 11.14 89.12 1.09
2024-04-23 25996.28 268.09 10.10 78.17 0.01
2024-04-22 26145.84 584.90 10.54 79.79 0.09
2024-04-19 26155.98 711.91 10.82 82.56 0.68
2024-04-18 26038.01 505.10 10.84 85.53 0.04
2024-04-17 26349.10 634.02 11.12 87.63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2468.16 4.622
2024-06-30 1 其他 3 2468.16 4.622
2024-03-31 1 其他 4 2704.27 5.061
2 基金 1 58.40 0.109
2023-12-31 1 其他 5 2797.31 5.235
2 基金 38 290.79 0.544
3 上市公司 2 269.48 0.504
2023-09-30 1 其他 4 2983.64 5.584
2 上市公司 1 133.04 0.24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031 9.99 10.58 -5.58 990.00 9890.1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31 9.99 10.58 -5.58 210.00 2097.9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05 9.99 10.47 -4.58 210.00 2097.9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证券营业部

20230905 9.99 10.47 -4.58 990.00 9890.1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华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0720 9.12 9.29 -1.83 312.11 2846.44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园路证券营业部

20220601 8.24 8.41 -2.02 289.23 2383.2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丰乐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证通: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军,张涛,曾胜强,许忠慈,黄毅,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1-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军,张涛,曾胜强,许忠慈,黄毅,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1-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证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周军,张涛,曾胜强,许忠慈,黄毅,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9-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证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周军,张涛,曾胜强,许忠慈,黄毅,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证通: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曾胜强,程峰武,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ST证通: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12-30

处罚对象:

周军,张涛,曾胜强,许忠慈,黄毅,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146 号
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大道 3 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01;
曾胜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许忠慈,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时任副董事长、
时任副总经理,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毅,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涛,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
周军,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7 号)及本所查明的情况,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2015 年,证通电子收购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州云硕)70%股权,将广州云硕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 12 月 4 日,广州云硕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签订 6 份采购合同,约定向紫晶
存储采购存储设备、管理软件等产品,合同金额合计 2,177.4 万
元。2017 年 11 月 1 日、2018 年 8 月 23 日,广州云硕分别与北京
一点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点)签订销售合同,约
定将紫晶存储相应货物销售给北京一点,合同金额合计 2,648.14
万元。上述采购、销售业务涉及的货物未真实交付,均不具有商
业实质。
通过虚构上述业务,广州云硕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7,641,509.43 元,虚增营业成本 12,564,102.56 元,虚增利润
5,077,406.87 元;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6,886,194.69 元,虚增
营业成本 6,046,153.86 元,虚增利润 840,040.83 元。广州云硕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 2017 年 、 2019 年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5,077,406.87 元、840,040.8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
别为 13.78%、12.52%。公司 2017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披露《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该文件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证通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总裁曾胜强,公司董事、时任副董事长、时任
副总经理、广州云硕时任董事长许忠慈,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州云硕的
控制和管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1.6 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黄毅,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但未能有效履职、采取措施完善广州云硕财务会计
基础工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广州云硕时任总经理、董事张涛,组织策划了案涉虚构业务
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广州云硕时任财务总监周军,参与实施了案涉虚构业务行为,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及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17.3 条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曾胜强,
董事、时任副董事长、时任副总经理、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时任董事长许忠慈,时任财务总监黄毅,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张涛,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时任财务总监周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2 月 3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1-29

处罚对象:

周军,张涛,曾胜强,许忠慈,黄毅,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              
                  
当事人: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证通电子或公司
)
,
住所:广东省
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大道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01。
  
曾胜强,男,
1963年6月出生,
时任证通电子董事长、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
  
许忠慈,男,
1957年12月出生,
时任证通电子董事、副董事长
或
副总经理,兼任
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通电子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云硕)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张涛,男,
1974年3月出生,
时任
广州云硕
总经理或董事,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
  
黄毅,
男,1975年11月出生,时任证通电子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周军,
男,1973年9月出生,时任广州云硕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证通电子
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证通电子、
曾胜强、许忠慈、黄毅、周军
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局于
2024年10月30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当事人
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
  
2015年,证通电子收购广州云硕70%股权,将广州云硕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7年10月17日至12月4日,广州云硕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签订6份采购合同,约定向紫晶存储采购存储设备、管理软件等产品,合同金额合计2,177.4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2017年11月1日、2018年8月23日,广州云硕分别与北京一点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紫晶存储相应货物销售给北京一点,合同金额合计2,648.14万元。上述采购、销售业务涉及的货物未真实交付,不具有商业实质。
  
通过虚构上述业务,广州云硕
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7,641,509.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564,102.56元,虚增利润5,077,406.87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6,886,194.69元,虚增营业成本6,046,153.86元,虚增利润840,040.83元。广州云硕上述行为导致证通电子2017年、2019年利润总额分别虚增5,077,406.87元、840,040.8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78%、12.52%。证通电子2017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2021年11月29日,证通电子披露《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该文件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
证通电子上述2021年
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证通电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鉴于证通电子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已过处罚时效,我局依法对证通电子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曾胜强时任证通电子董事长、总经理,
保证
证通电子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非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州云硕的控制和管理
,未勤勉尽责,
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许忠慈时任证通电子董事、副董事长
或
副总经理,兼任广州云硕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保证
证通电子2019年年度报告
及2021年非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但
未能采取
有效
措施
加强对广州云硕的管理和内部控制
;
黄毅时任证通电子财务总监
,保证
证通电子2019年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
,但未能有效履职、采取措施
完善广州云硕财务会计基础工作
。二人
未勤勉尽责,
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此外,张涛时任广州云硕总经理或董事,负责广州云硕经营管理,
组织策划
案涉虚构业务
行为;
周军时任广州云硕财务总监,参与实施案涉虚构业务行为。二人
虽未担任
证通电子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但
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当事人证通电子、曾胜强、许忠慈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案涉违法行为距立案之日超过两年,已过处罚时效;二是案涉虚构业务行为由张涛策划、组织实施,隐蔽性强,难以发现和阻止;三是2019年年报与2021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均存在虚假记载,属于一项行为导致两个违法后果,应当择一处罚;四是知悉相关情况后主动披露差错更正公告并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五是相比近期类似案件,处罚过重。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
  
当事人黄毅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案涉违法行为已过处罚时效;二是案涉虚构业务行为的决策、实施等均在广州云硕内部,其作为证通电子财务总监,难以发现和阻止,更未参与造假,过错程度较低;三是罚款金额应与其任职所得、经济能力相匹配;四是相比近期类似案件,处罚过重。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
  
当事人周军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其未参与案涉虚假业务的策划和决策,对虚假业务不知情;二是积极配合调查;三是任职期间收入不高,缺乏缴纳罚款的经济能力,处罚过重。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针对
证通电子、
曾胜强、许忠慈提出的意见,
我局经复核认为:一是监管部门于
2022年3月21日向广州云硕发出调查通知书,距证通电子2019年年报披露之日不足两年,未超过处罚时效。二是证通电子对子公司广州云硕管理不到位,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曾胜强、许忠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州云硕的管理和控制
,存在过错,依法应
对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三是2019年
年报与
2021年非公开
发行文件
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均应认定为本案处罚的事实依据。四是当事人所提
主动进行差错更正、配合调查以及曾胜强、许忠慈相关履职等情况,我局量罚时已予以考虑。
五是不同案件具体情况存在差异,难以直接进行简单对比。综上,对
上述
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黄毅提出的意见,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本案未超过两年处罚时效。二是
黄毅作为证通电子时任财务总监,未能采取措施完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
对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其所提
过错程度较轻等情况我局量罚时已予以考虑
。
三是其所提
罚款金额应与相关所得、经济能力相匹配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综上,
对黄毅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周军提出的意见,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在案证据显示,周军参与实施案涉虚构业务;二是任职期间收入不高等并非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三是其所提
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我局量罚时已予
以
考虑。
综上,对周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
曾胜强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
许忠慈、张涛
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黄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1月22日

ST证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11-29

处罚对象:

周军,张涛,曾胜强,许忠慈,黄毅,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2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4 年 9 月 4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
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7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79)。
近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或公司),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大道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01。
曾胜强,男,1963年6月出生,时任证通电子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
省深圳市宝安区。
许忠慈,男,1957年12月出生,时任证通电子董事、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
兼任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通电子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云硕)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张涛,男,1974年3月出生,时任广州云硕总经理或董事,住址:广东省广
州市白云区。
黄毅,男,1975年11月出生,时任证通电子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
周军,男,1973年9月出生,时任广州云硕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
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局对证通电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
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证
通电子、曾胜强、许忠慈、黄毅、周军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
局于2024年10月30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
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证通电子收购广州云硕70%股权,将广州云硕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7年10月17日至12月4日,广州云硕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紫晶存储)签订6份采购合同,约定向紫晶存储采购存储设备、管理软件
等产品,合同金额合计2,177.4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2017年11月1日、2018
年8月23日,广州云硕分别与北京一点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点)
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紫晶存储相应货物销售给北京一点,合同金额合计2,648.14
万元。上述采购、销售业务涉及的货物未真实交付,不具有商业实质。
通过虚构上述业务,广州云硕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7,641,509.43元,虚增营
业成本12,564,102.56元,虚增利润5,077,406.87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
6,886,194.69元,虚增营业成本6,046,153.86元,虚增利润840,040.83元。广州云硕
上述行为导致证通电子2017年、2019年利润总额分别虚增5,077,406.87元、
840,040.8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78%、12.52%。证通电子2017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11月29日,证通电子披露《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该文件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财务数
据。证通电子上述2021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证通电子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鉴于证通电子2017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已过处罚时效,我局依法对证通电子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予以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曾胜强时任证通电子董事长、总经理,保证证通电子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1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州云硕的控
制和管理,未勤勉尽责,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许忠慈时任证通电子董事、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兼任广州云硕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保证证通电子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非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州云硕的管理和内部控制;黄毅时任证通电
子财务总监,保证证通电子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有效履职、
采取措施完善广州云硕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二人未勤勉尽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此外,张涛时任广州云硕总经理或董事,负责广州云硕经营管理,组织策划
案涉虚构业务行为;周军时任广州云硕财务总监,参与实施案涉虚构业务行为。
二人虽未担任证通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证通电子、曾胜强、许忠慈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案涉
违法行为距立案之日超过两年,已过处罚时效;二是案涉虚构业务行为由张涛策
划、组织实施,隐蔽性强,难以发现和阻止;三是2019年年报与2021年非公开发
行文件均存在虚假记载,属于一项行为导致两个违法后果,应当择一处罚;四是
知悉相关情况后主动披露差错更正公告并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五是
相比近期类似案件,处罚过重。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
当事人黄毅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案涉违法行为已过处罚时效;
二是案涉虚构业务行为的决策、实施等均在广州云硕内部,其作为证通电子财务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总监,难以发现和阻止,更未参与造假,过错程度较低;三是罚款金额应与其任
职所得、经济能力相匹配;四是相比近期类似案件,处罚过重。请求减轻或从轻
处罚。
当事人周军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一是其未参与案涉虚假业务的策
划和决策,对虚假业务不知情;二是积极配合调查;三是任职期间收入不高,缺
乏缴纳罚款的经济能力,处罚过重。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针对证通电子、曾胜强、许忠慈提出的意见,我局经复核认为:一是监管部
门于2022年3月21日向广州云硕发出调查通知书,距证通电子2019年年报披露之
日不足两年,未超过处罚时效。二是证通电子对子公司广州云硕管理不到位,披
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曾胜强、许忠慈未能采取
有效措施加强对广州云硕的管理和控制,存在过错,依法应对案涉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负有责任。三是2019年年报与2021年非公开发行文件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均应认定为本案处罚的事实依据。四是当事人所提主动进行差错更正、配合调查
以及曾胜强、许忠慈相关履职等情况,我局量罚时已予以考虑。五是不同案件具
体情况存在差异,难以直接进行简单对比。综上,对上述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黄毅提出的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本案未超过两年处罚时效。
二是黄毅作为证通电子时任财务总监,未能采取措施完善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对
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其所提过错程度较轻等情况我局量罚时已予以
考虑。三是其所提罚款金额应与相关所得、经济能力相匹配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对黄毅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周军提出的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在案证据显示,周军参与实
施案涉虚构业务;二是任职期间收入不高等并非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三
是其所提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我局量罚时已予以考虑。综上,对周军的申辩意
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曾胜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三、对许忠慈、张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黄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
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已对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更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第
八项,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9月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3.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
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
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ST证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4-09-05

处罚对象:

周军,张涛,曾胜强,许忠慈,黄毅,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证通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24-079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2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4 年 9 月 4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曾胜强先生、许忠慈先生、张涛先生、黄毅
先生、周军先生: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
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证通电子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 年,证通电子收购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云硕)
70%股权,将广州云硕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 12 月 4 日,广
州云硕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签订 6 份采
购合同,约定向紫晶存储采购存储设备、管理软件等产品,合同金额合计 2,177.4
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2017 年 11 月 1 日、2018 年 8 月 23 日,广州云硕
分别与北京一点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
                                      1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紫晶存储相应货物销售给北京一点,合同金额合计 2,648.14 万元。上述采购、销
售业务涉及的货物未真实交付,均不具有商业实质。
    通过虚构上述业务,广州云硕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7,641,509.43 元,虚增
营业成本 12,564,102.56 元,虚增利润 5,077,406.87 元;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6,886,194.69 元,虚增营业成本 6,046,153.86 元,虚增利润 840,040.83 元。广州
云硕上述行为导致证通电子 2017 年、2019 年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5,077,406.87 元、
840,040.8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3.78%、12.52%。证通电子 2017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 11 月 29 日,证通电子披露《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该文件使用了 2019 年年度报告
财务数据。证通电子上述 2021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
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证通电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鉴于证通电子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事项已过处罚时效,我局针对证通电子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非公开发行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考虑证通电子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等情
节确定量罚幅度。
    曾胜强时任证通电子董事长、总经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州云硕的
控制和管理,保证证通电子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
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许忠慈时任证通电子董事、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兼任广州云硕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州云硕的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证通电子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黄毅时任证通电
子财务总监,未能有效履职、采取措施完善广州云硕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保证证
通电子 2019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二人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张涛时任广州云硕总经理或董事,负责广州云硕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案涉
财务造假行为;周军时任广州云硕财务总监,参与实施了案涉财务造假行为。二
人虽未担任证通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曾胜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许忠慈、张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对黄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已对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
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
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正常。
    2.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存在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第八项的情形,公司股票
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3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所涉事项未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为准。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五日
                                      4

ST证通: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14

处罚对象:

曾胜强,程峰武,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 665 号
关于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大道 3 号证通电子产业园二期-101;
曾胜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程峰武,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
或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 月 31 日,证通电子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 2 —
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 3,000 万元至 4,500 万元。 2024 年 4 月 27 日,证通电子披露
《2023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公司 2023 年度预计净利润向
下修正为-8,000 万元至-6,000 万元。 2024 年 4 月 30 日,证通电
子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为-7,203.96 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 2023 年度预计净利润
与经审计的 2023 年度净利润差异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曾胜强、财务总监程峰武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曾胜强、
财务总监程峰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证通电子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 3 —
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4 日— 4 —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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