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96 证券简称:方正电机公告编号:2024-009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机”或“公司”)于2023
年6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
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3001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
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
2024年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03)。
2024年2月4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电机或公司),住所:浙
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
牟健,男,1980年8月出生,时任方正电机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牛铭奎,男,1972年1月出生,时任方正电机董事长、总经理,住址:上海
市嘉定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
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局对方正电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方正电机、牟健、牛铭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
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方正电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对“三包费”的会计估计不合理
2015年以来,方正电机全资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海能)直接或通过广西三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三立)向广西玉柴
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玉柴)销售产品,并向广西玉柴提
供产品质保,根据广西玉柴的索赔情况,上海海能计提或确认产品质量“三包
费”。自2018年底起,广西玉柴发起的产品质量索赔明显增加,但公司未作出恰
当的会计估计及会计处理。经计算,2018年至2022年公司应补提“三包费”金额
分别为25,507,964.70元、4,230,689.72元、-14,981,900.30元、-12,403,994.38
元、-2,564,102.2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5.98%、22.67%、
-2.31%、-148.94%、-0.77%,并影响对应年度商誉减值准备。
(二)不恰当地扩大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
2015年,方正电机收购上海海能100%股权,形成商誉828,611,977.03元。方
正电机(越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方正)原为方正电机全资子公司;2019
年7月,方正电机将越南方正100%股权转让给上海海能。自2019年底起,公司不
恰当地将越南方正纳入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确认
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经计算,结合“三包费”会计估计不合理的影响,
2018年至2022年公司应补充确认商誉减值准备金额分别为52,924,340.56元、
1,733,842.21元、32,906,876.18元 、14,717,695.60元、-84,412,115.24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12.40%、9.29%、5.08%、176.72%、
-25.26%。
上述两项合计,公司2018年利润总额虚增78,432,305.26元、2019年利润总
额虚增5,964,531.93 元,2020年利润总额虚增17,924,975.88元,2021年利润总
额虚增2,313,701.22元,2022年利润总额虚减86,976,217.46元,分别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8.38%、31.96%、2.76%、27.78%、26.03%。
2023年8月15日,方正电机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追溯调整2018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产品销售合同、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公司公告、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方正电机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2019
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及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牟健作为方正电机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实施、参
与方正电机“三包费”计提、商誉减值测试等会计处理工作,未能保证任职期间
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牛铭奎作为方正电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但未勤勉
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方正电机连续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个别年度虚假记载占比
较大;涉案虚假记载系会计核算问题所致、公司已对此予以主动更正;当事人积
极配合调查询问及提供材料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
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2、对牟健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3、对牛铭奎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
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及
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
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
投资者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