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4-06-14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刘德云:
经查明,你作为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一款、第3.4.13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情形。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14日
(联系人:徐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6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