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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惠程(00216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9-18 3276.93 0 0 0 0
2024-09-13 3281.95 81.03 0 0 0
2024-09-12 3465.46 221.85 0 0 0
2024-09-11 3506.43 251.99 0 0 0
2024-09-10 3570.94 407.11 0 0 0
2024-09-09 3305.75 85.29 0 0 0
2024-09-06 3377.03 6.57 0 0 0
2024-09-05 3491.10 21.52 0 0 0
2024-09-04 3505.67 15.71 0 0 0
2024-09-03 3553.28 63.19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14697.65 18.743
2024-06-30 1 其他 4 14607.27 18.628
2 基金 1 1.73 0.002
2024-03-31 1 其他 3 13762.13 17.591
2023-12-31 1 其他 3 13349.19 17.064
2 上市公司 2 540.00 0.690
3 基金 3 15.84 0.020
2023-09-30 1 其他 4 13661.92 17.46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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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07-02 4.40 4.28 2.80 1603.85 7056.94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021-01-08 3.99 3.85 3.64 972.40 3879.88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2020-12-30 4.28 4.23 1.18 567.54 2429.06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2020-12-30 4.28 4.23 1.18 750.84 3213.6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玉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2020-12-08 5.72 5.72 0 174.00 995.28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2020-12-03 5.90 6.49 -9.09 186.00 1097.4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8-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惠程科技)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寇汉,朱波,汪超涌,赵红艳,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2-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惠程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付汝峰,何金子,刘科,叶陈刚,周志达,寇汉,林嘉喜,梅绍华,汪超涌,潘林武,王蔚,谭清,赵红艳,钟晓林,黄伟,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波
公告日期 2022-01-2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京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海啸,李亦非,汪超涌,沈晓超,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富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日照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惠程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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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30

处罚对象:

寇汉,朱波,汪超涌,赵红艳,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惠程科技)
〔2024〕93号
当事人: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程科技),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兰景路以东、锦绣路以南惠程科技工业厂区。
寇汉,男,1975年5月出生,时任惠程科技副总裁,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哆可梦)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成都市青羊区。
汪超涌,男,1965年1月出生,时任惠程科技董事长、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赵红艳,女,1977年9月出生,时任惠程科技副总裁、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朱波,男,1987年4月出生,时任哆可梦财务总监,住址:成都市双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惠程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惠程科技、寇汉、汪超涌、赵红艳、朱波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惠程科技、寇汉、汪超涌、赵红艳、朱波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3月13日,惠程科技与哆可梦、寇汉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收购,上市公司收购后寇汉仍然担任哆可梦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并于2018年3月16日担任上市公司副总裁,分管上市公司游戏业务。自收购后,哆可梦的日常经营及人事管理一直由寇汉具体负责,直接向上市公司总裁徐某啸汇报工作。
2018年4月27日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季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季娱)也由寇汉负责管理。日常管理方面,惠程科技仅向哆可梦委派财务主管、风控主管和审计主管参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惠程科技披露的年报,惠程科技2018年至2020年末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3,185.28万元、39,465.54万元、42,827.04万元,其中哆可梦2018年至2020年末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2,882.48万元、32,987.77万元、39,316.05万元。上市公司预付账款主要构成为哆可梦及其子公司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游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季娱预付用于游戏推广的广告费。
哆可梦及其子公司、上海季娱在与上海智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智趣)、西藏亦复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亦复)、上海晋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晋拓)、北京品众互动网络营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品众)、江西巨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巨广)等广告代理商在2017年至2020年开展业务合作期间,我会经对比双方提供的业务和财务数据,哆可梦及其子公司、上海季娱存在未将已消耗的充值金额计入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而是大量挂预付账款的情况。由于相关游戏推广账号已注销、经办人员离职无法取得联系等客观原因,已无法完全还原哆可梦及上海季娱各年度实际消耗情况。考虑到哆可梦与各代理商之间资金已收讫,广告推广业务也已经完成,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和履约义务,双方对资金往来情况不存在异议且资金往来数据客观有效,我会以资金为基础,将预付账款调整结转至各期。为尽可能还原惠程科技相关销售费用实际情况,对不同代理商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整:a.对于能确定资金支付和实际消耗情况的,按照实际情况一次性结转,再与已入账销售费用轧差调整。具体包括深圳安果、江西巨广两家公司。b.对于哆可梦数据与代理商消耗数据差异较小的,以哆可梦数据为基础,按照(哆可梦各年未入账金额/全部未入账金额)*预付账款总金额,得出各年应调整金额。具体包括西藏亦复、上海悦效、上海乐推三家公司。c.对于哆可梦数据与代理商消耗数据差异较大的,以代理商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调整,按照(各年消耗数据/总消耗数据)*总付款金额,确定每年应确认的销售费用,再与已入账销售费用轧差调整。具体包括北京品众、上海晋拓两家公司。d.对于无法获取代理商数据或代理商提供的数据无法区分的,以哆可梦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调整,按照(各年消耗数据/总消耗数据)*总付款金额,确定每年应确认的销售费用,再与已入账销售费用轧差调整。具体包括北京睿晟、上海智趣两家公司。按上述方式调整后,惠程科技2019年少记销售费用22,214.29万元、少记营业成本800.00万元、虚增利润23,014.29万元;2020年少记销售费用7,624.35万元,虚增利润7,624.35万元。其中,2019年、2020年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0.19%、7.88%,2019年和2020年分别虚增资产25,274.43万元、32,898.78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6.53%、16.40%。
因年报审计机构对惠程科技2020年度报告中的预付游戏推广费等事项发表了保留意见,惠程科技于2022年9月1日发布《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对保留意见事项实施全面自查,根据自查情况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并公告了更正后的2019-2020年度《审计报告》。
上述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统计明细表、会计凭证、业务合同、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惠程科技上述少记2019年、2020年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虚增利润和资产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寇汉自2018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担任惠程科技副总裁、哆可梦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哆可梦及其子公司的全面管理以及上海季娱的业务经营管理。对上述哆可梦预付账款不能及时准确结转销售费用负有直接责任。其签字确认上市公司2019年和2020年年报,是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汪超涌自2016年6月21日至2021年8月1日为惠程科技实际控制人,2019年12月30日至2021年7月12日任上市公司董事长。2019年寇汉和汪超涌因债务问题出现矛盾后,哆可梦抵制上市公司的管控,汪超涌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基于自身职责和实控人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市公司对哆可梦在财务核算等方面的管控,未勤勉尽责。其签字确认上市公司2019年和2020年年报,是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红艳自2016年6月起担任惠程科技财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11月其担任惠程科技内审负责人;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担任惠程科技副总裁、财务总监,在惠程科技2019年年报签署书面意见。其在发现哆可梦预付账款存疑的情况下,仍签字确认上市公司2019年年报且未发表异议,是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波2010年进入哆可梦后一直从事财务工作,哆可梦2017年被惠程科技收购后,开始担任哆可梦财务总监,负责哆可梦整体财务管理、资金和账务处理、与上市公司财务部及审计机构人员对接等,直接向寇汉汇报工作。朱波在2020年2月份哆可梦2019年年报报表初稿出来后,其关注到预付账款余额可能存在异常,准备找代理商进行对账,但是认为年审会计师会进行函证,因此未再继续关注。上市公司在2019年年报审计期间多次要求哆可梦对预付账款大量增加的异常情况进行解释,朱波均解释系预付互联网流量费增加所致,未对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核查措施。虽然朱波不具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也未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但是其主导了哆可梦财务数据编制工作,应认定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惠程科技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公司并非数据造假者,没有过错;其二,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完整、准确,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三,公司发现问题后及时主动向监管机构持续汇报;其四,处罚应遵循精准追责原则;其五,本案自立案至作出《告知书》已经超过一年的法定办理时间。综上,惠程科技请求免予处罚。
当事人寇汉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寇汉在哆可梦不管理、参与财务会计工作,其努力克服困难勤勉尽职,顺利完成2018、2019年业绩对赌,并积极履行差错更正后2019年业绩对赌不达标的补偿责任;其二,已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职,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主动配合监管调查,积极协助上市公司差错更正、挽回损失,请求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事人汪超涌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汪超涌在对赌期间无法控制哆可梦,其是受害者,对其处罚有违公平原则;其二,汪超涌在签署年报时,已经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其三,汪超涌积极配合审计机构对哆可梦相关异常财务数据进行了核查,主动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请求免予处罚。
当事人赵红艳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告知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其二,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前后主动自查,并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其在签署年报时,已经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其三,根据精准追责原则,不应被处罚。综上,赵红艳请求免予处罚。
当事人朱波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朱波不属于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不在上市公司、哆可梦持有任何股东权益,无任何利益动机导致哆可梦财务会计不真实、不准确;其二,朱波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催回预付账款,已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主动配合监管调查,积极协助上市公司差错更正、挽回损失,未因此事件获得任何不法收益。综上,朱波请求免予处罚。
我会认为,针对惠程科技的申辩意见,第一,哆可梦为惠程科技子公司,其财务数据体现在惠程科技相关报告中,上述少记2019年、2020年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虚增利润和资产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第二,惠程科技对子公司哆可梦管理不到位,有一定过错。第三,综合考虑本案的性质、错报金额以及惠程科技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配合监管调查,积极进行差错更正、挽回损失等情节,对惠程科技处以200万元的处罚,量罚适当。第四,惠程科技免予处罚的申辩理由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五,我会已按规定办理相关延期手续。综上,对惠程科技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寇汉的申辩意见,寇汉作为时任惠程科技副总裁,哆可梦董事长兼总经理,对部分广告推广费没有入账导致哆可梦账上预付账款明显增多的情况,既未进行核查,亦未向上市公司汇报,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其应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职务、职责、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以及配合调查等因素,对其量罚适当。综上,我会对寇汉的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汪超涌的申辩意见,汪超涌作为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市公司对哆可梦在财务核算等方面的管控,未勤勉尽责,应对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职务、职责、履职情况、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对其量罚适当。综上,我会对汪超涌的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赵红艳的申辩意见,赵红艳作为新上任的财务总监,在核实预付账款的真实性以及加强子公司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我会对此予以认可。但财务总监的职责与本案所涉信披事项直接相关,其签字确认公司2019年年报且未发表异议,应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职务、职责、履职情况以及配合调查等因素,对其量罚适当。综上,我会对赵红艳的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朱波的申辩意见,朱波虽然不具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也未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但是其主导了哆可梦财务数据编制工作,上市公司在2019年年报审计期间多次要求哆可梦对预付账款大量增加的异常情况进行解释,朱波均解释系预付互联网流量费增加所致,未对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核查措施,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应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职务、职责、履职情况以及配合调查等因素,对其量罚适当。综上,我会对朱波的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对于部分其他签字人员,结合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考虑其在监管机构知悉相关违法行为前存在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请监管机构调查的行为,同时考虑其职责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要求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积极进行核查、整改等勤勉尽责行为,免予处罚。
本案系惠程科技子公司哆可梦未及时结转成本费用导致惠程科技利润披露不实,鉴于惠程科技及相关人员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监管部门发现前,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商请监管部门调查,同时公司成立调查小组积极进行核查整改,主动进行差错更正,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会决定:
一、对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寇汉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汪超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赵红艳、朱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29日

惠程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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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2-01

处罚对象:

付汝峰,何金子,刘科,叶陈刚,周志达,寇汉,林嘉喜,梅绍华,汪超涌,潘林武,王蔚,谭清,赵红艳,钟晓林,黄伟,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波

证券代码:002168        证券简称:惠程科技公告编号:2024-012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用名“深圳市惠程
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2 30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
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
3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寇汉先生、汪超涌先生、赵红艳女士、
朱波先生、付汝峰先生、叶陈刚先生、钟晓林先生、林嘉喜先生、刘科先生、梅
绍华先生、潘林武先生、王蔚先生、何金子先生、黄伟先生、周志达先生、谭清
先生: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程科技或上市公司)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
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
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3日,惠程科技与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哆可
梦)寇汉、林嘉喜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收购,上市公司收购后寇汉仍然担任
                                   1
哆可梦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并于2018年3月16日担任上市公司副总裁,分管上市公
司游戏业务。自收购后,哆可梦的日常经营及人事管理一直由寇汉具体负责,林
嘉喜不参与哆可梦或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寇汉直接向上市公司总裁徐海啸汇
报工作。
    2018年4月27日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季娱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季娱)也由寇汉负责管理。日常管理方面,惠程科技仅向哆可
梦委派财务主管、风控主管和审计主管参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惠程科技披露的年报,惠程科技2018年至2020年末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
13,185.28万元、39,465.54万元、42,827.04万元,其中哆可梦2018年至2020年末
预付账款余额分别为12,882.48万元、32,987.77万元、39,316.05万元。上市公司
预付账款主要构成为哆可梦及其子公司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游湛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季娱预付用于游戏推广的广告费。
    哆可梦及其子公司、上海季娱在与上海智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智
趣)、西藏亦复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亦复)、上海晋拓文化传播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晋拓)、北京品众互动网络营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
品众)、江西巨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巨广)等广告代理商在2017
年至2020年开展业务合作期间,我会经对比双方提供的业务和财务数据,哆可梦
及其子公司、上海季娱存在未将已消耗的充值金额计入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而
是大量挂预付账款的情况。由于相关游戏推广账号已注销、经办人员离职无法取
得联系等客观原因,已无法完全还原哆可梦及上海季娱各年度实际消耗情况。考
虑到哆可梦与各代理商之间资金已收讫,广告推广业务也已经完成,双方不存在
债权债务关系和履约义务,双方对资金往来情况不存在异议且资金往来数据客观
有效,我会以资金为基础,将预付账款调整结转至各期。为尽可能还原惠程科技
相关销售费用实际情况,对不同代理商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整:a.对于能确
定资金支付和实际消耗情况的,按照实际情况一次性结转,再与已入账销售费用
轧差调整。具体包括深圳安果、江西巨广两家公司。b.对于哆可梦数据与代理商
消耗数据差异较小的,以哆可梦数据为基础,按照(哆可梦各年未入账金额/全部
未入账金额)*预付账款总金额,得出各年应调整金额。具体包括西藏亦复、上海
悦效、上海乐推三家公司。c.对于哆可梦数据与代理商消耗数据差异较大的,以
代理商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调整,按照(各年消耗数据/总消耗数据)*总付款金额,
                                   2
确定每年应确认的销售费用,再与已入账销售费用轧差调整。具体包括北京品众、
上海晋拓两家公司。d.对于无法获取代理商数据或代理商提供的数据无法区分的,
以哆可梦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调整,按照(各年消耗数据/总消耗数据)*总付款金
额,确定每年应确认的销售费用,再与已入账销售费用轧差调整。具体包括北京
睿晟、上海智趣两家公司。按上述方式调整后,惠程科技2019年涉嫌少记销售费
用22,214.29万元、少记营业成本800.00万元、虚增利润23,014.29万元;2020年
涉嫌少记销售费用7,624.35万元,虚增利润7,624.35万元。其中,2019年、2020
年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0.19%、7.88%,2019年和2020年分
别虚增资产25,274.43万元、32,898.78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6.53%、
16.40%。
    因年报审计机构对惠程科技2020年度报告中的预付游戏推广费等事项发表
了保留意见,惠程科技于2022年9月1日发布《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专项说明》,对保留意见事项实施全面自查,根据自
查情况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并公告了更正后的2019-2020年度《审计报
告》。
    上述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公司公告、统计明细表、
会计凭证、业务合同、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惠程科技上述少记2019年、2020年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虚增利
润和资产事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
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寇汉自2018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担任惠程科技副总裁、哆可梦董事长兼
总经理,负责哆可梦及其子公司的全面管理以及上海季娱的业务经营管理。对上
述哆可梦预付账款不能及时准确结转销售费用负有直接责任。其签字确认上市公
司2019年和2020年年报,是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汪超涌自2016年6月21日至2021年8月1日为惠程科技实际控制人,2019年12
月30日至2021年7月12日任上市公司董事长。2019年寇汉和汪超涌因债务问题出
现矛盾后,哆可梦抵制上市公司的管控,汪超涌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
人,基于自身职责和实控人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市公司对哆可梦在财务
核算等方面的管控,未勤勉尽责。其签字确认上市公司2019年和2020年年报,是
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
    赵红艳自2016年6月起担任惠程科技财务部副总经理,2017年11月其担任惠
程科技内审负责人;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担任惠程科技副总裁、财务总监,在
惠程科技2019年年报签署书面意见。其在发现哆可梦预付账款存疑的情况下,仍
签字确认上市公司2019年年报且未发表异议,是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波2010年进入哆可梦后一直从事财务工作,哆可梦2017年被惠程科技收购
后,开始担任哆可梦财务总监,负责哆可梦整体财务管理、资金和账务处理、与
上市公司财务部及审计机构人员对接等,直接向寇汉汇报工作。朱波在2020年2月
份哆可梦2019年年报报表初稿出来后,其关注到预付账款余额可能存在异常,准
备找代理商进行对账,但是受疫情影响未能完成,而且认为年审会计师会进行函
证,因此未再继续关注。上市公司在2019年年报审计期间多次要求哆可梦对预付
账款大量增加的异常情况进行解释,朱波均解释系预付互联网流量费增加所致,
未对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核查措施。虽然朱波不具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身份,也未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但是其主导了哆可
梦财务数据编制工作,直接导致上市公司年报出现重大遗漏,应认定为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付汝峰2016年7月入职惠程科技担任投资管理部副经理,负责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2019年12月至今任上市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分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法务相关工作,组织、参与惠程科技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在惠程科技2019年、
2020年年报中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且未发表异议,付汝峰在审阅惠程科技2019年年
报时,关注到预付账款金额明显增多,且在2020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
的情况下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且未发表异议,是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叶陈刚2016年7月8日至今任惠程科技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
会计学与审计学教授和博士生导师,作为独立董事在惠程科技2019年至2020年年
报中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且未发表异议。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叶陈刚作为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关注到公司游戏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异常情况,在审议
公司2019年报的董事会上重点提示当年为哆可梦业绩对赌最后一年,要重点关注
哆可梦收入、成本及推广费的真实性等。在年审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情
况下,签字确认上市公司2019年年报且未发表异议。在2020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
                                   4
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且未发表异议,是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钟晓林2016年7月8日至2022年3月15日任惠程科技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
员。在惠程科技2019年、2020年年报中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且未发表异议。钟晓林
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未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作出有效的监督和评估,对
公司财务数据及披露审核不到位,基于对专业审计意见的信任签字确认2019年年
报,在2020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且未发表
异议,是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林嘉喜2020年1月15日至今任惠程科技董事,在惠程科技2019年、2020年年报
中签署书面意见且未发表异议。林嘉喜是哆可梦的原股东及业绩对赌方之一,但
平时不参与哆可梦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林嘉喜于2020年1月受汪超涌邀请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主要负责协调寇汉团队与上市公司关系。在审阅2019年年报时,
林嘉喜关注到公司游戏预付账款大幅增加的异常情况,采取向惠程科技管理层了
解有关情况、向会计师询问审计流程、分析对比同行业公司情况等措施,在年审
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情况下,未能发现预付款未消耗的问题,故其书面
确认公司2019年年报且未发表异议。在2020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情
况下,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刘科自2016年7月27日至今担任惠程科技独立董事,不实际参与上市公司实
际经营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为基于其在能源领域的知识、经验和项目资源等优势,
对惠程科技新能源业务发展建言献策。刘科作为独立董事在惠程科技2019年、
2020年年报签署书面意见且未发表异议。刘科虽不具备财务专业知识和游戏业务
知识,未发现公司预付账款存在问题,但在2020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
的情况下,仍签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梅绍华2016年7月8日至今任惠程科技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背景,在惠
程科技2019年、2020年年报中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2019年年报监事会审议中,
其发表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到哆可梦业绩对赌本年度是最后一年,重点
关注了哆可梦收入、成本及推广费的真实性,结合报告本期波动较大科目来看,
将预付款作为重点,要求会计师追加了相关审计程序。经年审会计师核查,未发
                                   5
现预付款存在重大错报。我们作为监事,也关注到了上述事项,提醒公司持续关
注哆可梦业绩对赌最后一年的收入成本及推广费的真实性问题,以确保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意见。梅绍华作为公司监事,在2019年报审计中关注到
主要风险点,但并未组织有效的核查,同时梅绍华在2020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
保留意见、监事对公司财务数据发表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是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潘林武2020年1月15日至2021年7月13日任惠程科技董事,在惠程科技2019
年、2020年年报中签署书面意见且未发表异议。潘林武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
理,但在2020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是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蔚自2020年7月9日至今担任惠程科技总裁,2020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惠程
科技董事,在惠程科技2020年年报中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且未发表异议。王蔚在惠
程科技2020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仍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
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何金子自2020年7月9日至今担任惠程科技副总裁,2020年7月29日至今任惠
程科技董事,在惠程科技2020年年报中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且未发表异议。何金子
在上市公司负责惠程科技新能源充电桩业务以及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智能
电气有限公司相关事宜。何金子不参与、不了解上市公司游戏业务,具有经济学
背景和投资相关工作经验,在2020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仍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是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伟2021年2月24日至今担任惠程科技董事,因受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
司委托,其代表重庆市壁山区国资委参加惠程科技董事会,主要负责重庆市璧山
区国资平稳入主惠程科技,不参与惠程科技日常经营管理,任职时间较短,未担
任相关专业委员会职务。但在2020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是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周志达2021年2月24日至今任惠程科技董事,自2021年4月23日至今任惠程科
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惠程科技2020年年报中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且未发表
异议。周志达在2020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况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是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谭清2020年11月24日至2021年7月13日任惠程科技监事,未担任专业委员会
                                  6
相关职务,在惠程科技2020年年报中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且未发表异议。谭清作为
时任股东委派监事,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但在2020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
保留意见、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对公司财务数据发表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仍签署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上市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寇汉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汪超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赵红艳、朱波、付汝峰、叶陈刚、钟晓林、林嘉喜、刘科、梅绍华、
潘林武、王蔚、何金子、黄伟、周志达、谭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
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
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公司于2022
年9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及附注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70),已对相关事项予以更正,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2.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所涉事项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事项的进展,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7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8

关于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1-21

处罚对象:

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京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海啸,李亦非,汪超涌,沈晓超,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富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日照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 —
关于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
山新区大工业区兰景路以东、锦绣路以南惠程科技工业厂区;
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原控股股东,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
三层;
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的控股股东,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平安国际金融中心 A
作 2301 室;
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驰惠程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
募基金园区 405-420;— 2 —
富兴投资基金(广州)有限公司,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的一致行动人,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明月山溪大道及第
大街 12 号 209 房之 114;
北京信中利京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驰惠程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楼-1 至 5 层 40-3 内一层 108;
日照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驰惠
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石臼街道日照国际财富中心 8 层 806-30 室;
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
片区新城路 2 号 5 幢 1199 室;
汪超涌,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时任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亦非,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徐海啸, 时任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
沈晓超, 时任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 —
2019 年 9 月, 公司子公司喀什中汇联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喀什中汇联银”)以人民币 4,000 万元向武汉君达合智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达合智”)进行增资、以人民币
4,000 万元向深圳市利汇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汇春”)
进行增资、以人民币 3,450 万元向北京芝士星球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芝士星球”)进行增资。但公司对君达合智、利汇
春的全部投资款最终被划转至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北京信中利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中利”),对芝士星球的投资款
中有 3,100 万元被划转至北京信中利,合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1.11 亿元。
2019 年 12 月, 公司子公司中汇联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
公司以代控股子公司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垫付业务推广费
的形式,向共青城丰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丰
帆投资”)支付了 1.35 亿元。丰帆投资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
上述款项最终被划转至北京信中利,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 1.35 亿元。
2018 年 9 月,喀什中汇联银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成立共青城
惠智网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惠智网联”),惠智网
联进行两笔对外投资。 2020 年 9 月,惠智网联将待分配给喀什中
汇联银的投资款 1.25 亿元划转至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北京信中利,
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25 亿元。
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北京信中利通过上述行为,累计非经— 4 —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3.71 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 3.71 亿元,
占公司 2019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9.29%。截至 2021 年 3 月 24
日,前述控股股东关联方所占用的资金已全部偿还。
二、违反控制权稳定的承诺
2017 年 12 月 14 日,在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草案)(二次修订稿)》中,原控股股东中驰惠程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惠程”)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维护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地位的承诺》,其中包括“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六十
个月内,保证不主动放弃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并保证上
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在此期间不会因本公司原因发生变更,也
不会协助任何其他方谋求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汪超涌、李亦非出具了不可撤销的《维护
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其中包括:“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
起六十个月内,如任何其他第三方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等方式
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主体将通过采取包括
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等合法合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发生
变化。”
2021 年 2 月,北京信中利子公司向重庆绿发资产经营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绿发”)申请借款 5.41 亿元,中驰惠程
以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票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将 5,200 万股质
押给重庆绿发,占公司总股本的 6.48%。 2021 年 4 月,因信中利
子公司未按期偿还本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驰惠程— 5 —
向重庆绿发承担担保责任,并于 2021 年 6 月作出执行裁定书,裁
定冻结中驰惠程质押给重庆绿发的 5,200 万股公司股票,并以集
中竞价方式强制卖出其中的 801.92 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强制卖出其中的 1,603.85 万股股票,占公司
总股本的 2%。法院裁定执行完成后,中驰惠程及其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 9.16%降为 6.16%。在此期间,重庆绿发
全资子公司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城建”)
通过集合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累计买入公司 7.4%的股份,超越
中驰惠程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21 年 7 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补选董事,补选完成后,因
绿发城建基于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产生重大影响,且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
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公司控股股东由中驰惠程变更为绿发
城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
公司原控股股东中驰惠程因履行担保责任,导致所质押股份
被司法处置而丧失控股股东地位,汪超涌、李亦非在绿发城建买
入公司股份期间, 亦未采取增持等维护控制权稳定的措施, 均违
反了此前做出的承诺。
三、超比例减持
2020 年 1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4 日, 公司控股股东中驰
惠程的一致行动人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
富兴投资基金(广州)有限公司、北京信中利普信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京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日照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期期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票
91,659,056 股,减持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 11.43%。
其中, 在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 5%后,共青
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信中利京信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过被动方式继续减持公司股份;富兴投
资基金(广州)有限公司、日照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继续减持公司
股份,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
止买卖公司股份。
公司被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2.1.4 条的规定。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汪超涌策划、组织、
实施多笔资金占用, 且未履行维持控制权稳定的承诺, 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
第 3.1.5 条、第 3.1.6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1.11.1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1.2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
第 4.2.7 条、第 4.2.10 条、第 6.6.1 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 7 —
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亦非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11.11.1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1 条、第 4.1.2 条、第 4.2.2 条、第
4.2.3 条、第 4.2.7 条、第 4.2.10 条、第 6.6.1 条的规定,对违
规事实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原控股股东中驰惠程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3 条、 第 11.11.1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1.2 条、第 4.2.7 条、
第 6.6.1 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徐海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 第 3.1.6 条的规
定,对违规事实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沈晓超作为公司派驻惠智网联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公司投资款被关联方占用,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
第 3.1.6 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原控股股东关联方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经
营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4.2.3 条、第 4.2.10 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负有重要责— 8 —
任。
公司原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富兴投资基金(广州)有限公司、 北京信中利京
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日照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涉嫌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3.1.8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三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中驰惠
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
信中利京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中驰惠
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富兴投资基金(广州)有限公司、
日照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 9 —
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汪超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亦
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徐海啸,董事沈晓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汪超涌、 富兴投资基金(广州) 有限公司、日照汇银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上海期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如对
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
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
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
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10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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