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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生物(00216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1-21 42298.47 856.82 6.60 50.29 0
2025-01-20 42319.51 657.64 6.61 50.43 0
2025-01-17 43759.56 812.58 6.61 50.43 0
2025-01-16 43687.24 822.46 6.61 50.30 0
2025-01-15 43217.72 1138.96 6.64 50.60 0.03
2025-01-14 42440.96 753.63 6.61 50.76 0
2025-01-13 42711.34 457.20 6.65 48.74 0
2025-01-10 42608.95 641.17 6.65 48.48 0
2025-01-09 42695.05 918.67 6.70 49.91 0.03
2025-01-08 42254.00 471.65 6.67 50.23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1 478.08 0.931
2024-06-30 1 基金 19 33.01 0.064
2024-03-31 1 其他 1 799.21 1.556
2023-12-31 1 基金 26 812.11 1.586
2023-06-30 1 基金 9 109.10 0.215
2 其他 1 1.20 0.00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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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621 10.00 9.98 0.20 50.00 50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营业部

20220615 9.60 9.63 -0.31 120.00 1152.00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0510 8.86 9.02 -1.77 96.88 858.36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0510 8.86 9.02 -1.77 151.12 1338.92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翠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20406 12.55 11.30 11.06 238.88 2997.92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金柯桥大道营业部

20211109 8.36 8.52 -1.88 248.00 2073.28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辅星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莱茵生物: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秦本军
公告日期 2024-11-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洋,秦本军
公告日期 2024-08-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莱茵生物: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利川华恒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3-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莱茵生物: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洋,秦本军
公告日期 2023-09-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莱茵生物:关于控股子公司华高生物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成都华高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莱茵生物: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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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12-05

处罚对象:

秦本军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秦本军先
生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3077号),因秦本军先生涉嫌操纵
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2023-027)。
2024年3月12日,秦本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24〕2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
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2024年12月4日,公司收到秦本军先生通知,获悉其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4】134号),因其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
证券市场的行为,没收秦本军违法所得690,924.51元,并处以2,072,773.53元罚款。
同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
一款的规定,对秦本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
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
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
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指
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
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事项系对秦本军先生个人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或公司其他现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情
况稳定。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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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1-25

处罚对象:

王洋,秦本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34号
当事人:王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邓龙辉,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高艳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刘慧,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李素云,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张彦贤,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秦本军,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洋、邓龙辉、高艳明、刘慧、李素云、张彦贤共同操纵湖北三峡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旅游)股票价格,王洋、秦本军共同操纵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生物)股票价格,王洋操纵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内配)股票价格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洋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邓龙辉、高艳明、刘慧、李素云、张彦贤、秦本军的要求,我会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王洋、高艳明、张彦贤、李素云实际控制使用“陈某鸣”等57个证券账户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22日交易“三峡旅游”,王洋实际控制使用“陈某鸣”等28个证券账户于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15日交易“莱茵生物”,王洋实际控制使用“陈某鸣”等24个证券账户于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12月10日交易“中原内配”。
二、共同操纵“三峡旅游”情况
高艳明、刘慧、李素云、张彦贤系“三峡旅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2019年下半年,王洋、邓龙辉、高艳明、刘慧、李素云、张彦贤达成合作拉抬“三峡旅游”股价的一致意见。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洋等控制使用“陈某鸣”等5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三峡旅游”,多次以对倒、拉抬、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累计买入1,201,388,512股,买入成交金额7,591,363,847.96元,累计卖出1,230,128,131股,卖出成交金额7,699,766,393.15元,盈利12,308,370.76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自2019年10月15日开始集中买入该股,有555个交易日持股数量占流通股比例在10%以上,2021年6月9日持流通股达到峰值119,990,422股,占总股本比例达21.13%,占流通股本比例达到峰值22.43%。
操纵期间共计604个交易日,账户组600个交易日均参与该股交易。操纵期间,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21.78%,共190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30%,共34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50%。账户组申买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30%的有176个交易日,峰值达到65.37%;账户组申卖数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30%的有98个交易日,峰值达到59.15%。
账户组多个交易日内连续拉抬股价。在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21日共计11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期间,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申买数量的比例为72.88%,对应的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阶段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为20.23%;在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9日共计105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期间,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申买数量的比例为59.58%,对应的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阶段总成交量的比例为31.78%;在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9日共计25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期间,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申买数量的比例为73.90%,对应的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阶段总成交量的比例为32.08%。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及反向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418个,账户组竞价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8.85%,峰值达到45.87%。其中,账户组竞价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超过30%的交易日为24个。账户组存在多次连续10个交易日内对倒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股同期总成交量10%以上的情形。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反向交易的交易日共计497个。
操纵期间,“三峡旅游”最大涨幅86.41%,同期深证A指累计上涨35.46%,偏离50.95个百分点。
三、共同操纵“莱茵生物”情况
“莱茵生物”实际控制人秦本军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王洋。2021年,秦本军出资1.2亿元认购相关私募基金产品,交予王洋操作和管理。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洋控制使用“陈某鸣”等2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莱茵生物”,多次以对倒、拉抬、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累计买入277,099,917股,买入成交金额2,295,590,349.69元,累计卖出273,908,469股,卖出成交金额2,267,818,394.45元,盈利1,381,849.02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自2021年4月14日开始集中买入该股,于2021年5月20日持流通股达到峰值26,732,980股,占总股本比例达4.73%,占流通股本比例达到峰值4.73%。
操纵期间共计143个交易日,账户组136个交易日均参与该股交易。操纵期间,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20.17%,共22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30%,共3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40%。2021年9月2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45.92%。账户组申买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30%的有14个交易日,峰值达到50.71%;账户组申卖数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30%的有10个交易日,峰值达到40.87%。
账户组多个交易日内连续拉抬股价。在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8月20日共计21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期间,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申买数量的比例为71.65%,对应的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阶段总成交量的比例为22.57%;在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10日共计9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期间,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申买数量的比例为76.50%,对应的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阶段总成交量的比例为25.50%;在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27日共计8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期间,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申买数量的比例为65.75%,对应的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阶段总成交量的比例为20.99%。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及反向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97个。2021年5月18日至6月7日共15个交易日,账户组对倒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股同期总成交量11.49%。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反向交易的交易日共计107个。
操纵期间,“莱茵生物”最大涨幅19.42%,同期深证A指累计上涨0.97%,偏离18.45个百分点。
四、操纵“中原内配”情况
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洋控制使用“陈某鸣”等2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中原内配”,多次以对倒、拉抬、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累计买入667,167,157股,买入成交金额4,707,173,967.10元,累计卖出664,229,167股,卖出成交金额4,697,618,909.93元,盈利9,555,085.50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自2021年6月2日开始集中买入该股,于2021年7月6日持流通股达到峰值35,788,981股,占总股本比例达5.93%,占流通股本比例达到峰值5.93%。
操纵期间共计130个交易日,账户组129个交易日均参与该股交易。操纵期间,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18.16%,共50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20%,共9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30%。2021年7月7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45.03%。账户组申买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30%的有11个交易日,峰值达到41.12%;账户组申卖数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20%的有23个交易日,峰值达到41.38%。
账户组多个交易日内连续拉抬股价。在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7月7日共计14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期间,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申买数量的比例为50.45%,对应的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阶段总成交量的比例为20.59%。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及反向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112个。2021年6月25日至7月15日共15个交易日,账户组对倒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股同期总成交量10.99%。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反向交易的交易日共计122个。
操纵期间,“中原内配”股价累计上涨16.10%,振幅39.66%,同期深证A指累计上涨4.82%,偏离11.28个百分点;期间最大涨幅40.34%,同期深证A指累计上涨4.35%,偏离35.99个百分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资金流水、委托交易流水、IP/MAC地址、相关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洋、邓龙辉、高艳明、张彦贤、刘慧、李素云、秦本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邓龙辉提出:(1)没有操纵股票的动机,没想过操纵股票,也不懂操纵股票。(2)没有参与操纵股票的实际行为,没有提供操纵账户也没有指挥操纵。(3)没有不法获利。(4)属于初犯,不懂法,情节轻微、生活困难。综上,请求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2.高艳明提出:(1)没有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动机和意图,不存在合谋操纵故意。(2)客观上没有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3)操纵期间认定及违法所得计算有误。(4)行政处罚结果有失公允。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3.刘慧提出:(1)没有参与案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其与王洋团队之间仅是委托理财关系,不知悉相关违法交易事实。(2)没有违法所得。其资金涉及的涉案账户为亏损,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违法所得及罚款。(3)行政处罚过重。综上,请求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4.李素云提出:(1)主观上并无操纵市场的意图。系被欺骗参与相关事宜,从未与王洋联系过,不知悉王洋具体操作。(2)未获得任何违法所得。(3)属于偶犯、初犯,主动改正不当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5.张彦贤提出:系被欺骗参与相关事宜,未获得任何违法所得,对其处罚过重,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6.秦本军提出:(1)主观上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2)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3)违法所得计算有误。(4)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量罚及责任分配不当。综上,请求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1.针对邓龙辉的申辩意见:(1)存在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据证明,邓龙辉存在通过操纵“三峡旅游”股价牟利的主观动机。(2)存在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3)违法所得计算正确。案涉操纵行为系共同操纵,违法所得的计算应以整体的违法所得为准。(4)量罚适当。
2.针对高艳明的申辩意见:(1)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据证明,高艳明与王洋等人达成共同推高相关证券交易价格的合作意向。(2)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客观行为。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高艳明和王洋等人实施了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3)操纵期间认定及违法所得计算正确。本案涉及的操纵市场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高艳明与王洋等人是本案的共同违法主体,无论其参与实施了全部或是部分违法行为,均应对整个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违法所得的计算应以整体的违法所得为准。(4)量罚适当。
3.针对刘慧的申辩意见:(1)存在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在案证据证明,刘慧向王洋等人支付保证金,参与了案涉操纵市场行为。(2)违法所得计算正确。案涉操纵行为系共同操纵,违法所得的计算应以整体的违法所得为准。(3)量罚适当。我会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刘慧所起的作用、支付保证金的金额等,责任划分及处罚并无不当。
4.针对李素云的申辩意见:(1)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2)违法所得计算正确。案涉操纵行为系共同操纵,李素云应对整体违法行为承担共同违法责任,违法所得的计算也应以整体的违法所得为准。(3)量罚适当。我会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李素云所起的作用、支付保证金的金额等,责任划分及处罚并无不当。
5.针对张彦贤的申辩意见: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彦贤与王洋等人构成共同操纵“三峡旅游”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应以整体的违法所得为准。我会已在量罚时充分考虑张彦贤所起的作用、支付保证金的金额等,责任划分及处罚并无不当。
6.针对秦本军的申辩意见:(1)存在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秦本军与王洋具有合谋操纵的共同故意。(2)存在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秦本军负责提供资金,王洋负责组织交易,秦本军与王洋存在分工合作。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秦本军和王洋实施了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3)违法所得计算正确。本案为共同违法,秦本军应当对涉案账户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承担责任,本案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4)量罚适当。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秦本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配合我会调查等情况。
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王洋、邓龙辉、高艳明、刘慧、李素云、张彦贤操纵“三峡旅游”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308,370.76元,其中王洋承担4,923,348.33元、邓龙辉承担1,230,837.07元、高艳明承担2,461,674.15元、刘慧承担1,230,837.07元、李素云承担1,230,837.07元、张彦贤承担1,230,837.07元;并处以36,925,112.28元罚款,其中王洋承担14,770,044.91元、邓龙辉承担3,692,511.23元、高艳明承担7,385,022.45元、刘慧承担3,692,511.23元、李素云承担3,692,511.23元、张彦贤承担3,692,511.23元。
二、对王洋、秦本军操纵“莱茵生物”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1,849.02元,其中王洋承担690,924.51元、秦本军承担690,924.51元;并处以4,145,547.06元罚款,其中王洋承担2,072,773.53元、秦本军承担2,072,773.53元。
三、对王洋操纵“中原内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555,085.5元,并处以28,665,256.5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王洋、秦本军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洋、秦本军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1月22日

莱茵生物: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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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8-16

处罚对象:

利川华恒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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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公告编号: 2024-045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利
川华恒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川华恒”)收到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4】 LC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年4月16日,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对利川华恒进行了现场调查,
发现利川华恒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利川华恒利川市1.5万吨/年植物提取
项目于2022年6月取得环评批复后,白藜芦醇生产线未按经环评批复的生产工艺流
程建设,于2023年7月新增涡轮离心机对虎杖残渣进行脱水处理。生产工艺改变后,
虎杖残渣由原来直接烘干改变为脱水处理后再烘干,改变后的工艺新增了污染物,
与原环评报告明显不符,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
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
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参照《湖
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 年修订版) 》的裁量, 对利川华恒作
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壹仟伍佰零玖元整(601,509.00 元)。 ”
同时, 收到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编
号: [2024]LC003 号) , 利川华恒该行政处罚属于一般行政处罚, 公司可于 3 个月
后按照相关规定在“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二、 事件原因及整改措施
经公司核查, 本次事项系控股孙公司利川华恒为提高生产效率, 降低生产能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耗,对生产线进行了工艺流程优化, 优化后的工艺会产生微量废液, 而利川华恒
未及时就工艺变更事项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导致优化后的工
艺流程与原环评报告批复不符。
此次事件发生后, 公司立即要求利川华恒管理层聘请有资质的危废检测、 处
理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积极进行整改和提出听证申请,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了追责处理。
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 本次事件涉及的生产线正处于生产工艺改造升级中,
利川华恒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并在获
得正式批复后再投入生产。
三、对公司的影响
2023 年度, 利川华恒的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2.99%,占比较小,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孙公司利川华恒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目前利川华恒产品库存充足, 能够满足下游市场的需求。 公司将要求子公司进一
步加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保管理和监督, 加强全体员工对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学习, 增强合规意识,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莱茵生物: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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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3-13

处罚对象:

王洋,秦本军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公告编号:2024-014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披
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3-027),公司实际控制人秦本军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4年3月12日,公司接到秦本军先生告知,获悉其当日收到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24〕29号),主要内容如下:
    “莱茵生物”实际控制人秦本军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王洋。2021年,秦本军出
资1.2亿元认购“大华优选二号”等4只私募基金产品,交予王洋操作和管理。2021
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王洋控制使用“陈丽鸣”等28个证券账户利
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莱茵生物”,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王洋、秦本军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
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王洋、秦本
军操纵“莱茵生物”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1,849.02元,并处以4,145,547.06元
罚款,其中,对王洋处以2,072,773.53元罚款,对秦本军处以2,072,773.53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85号)第
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王洋、秦本军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
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
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
                                     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拟处罚
决定,秦本军先生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拟处罚决定,仅为证监会对秦本军先生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证监会
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本次秦本军先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不涉
及公司资金。上述拟处罚决定仅涉及秦本军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
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2

莱茵生物:关于控股子公司华高生物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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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9-14

处罚对象:

成都华高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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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公告编号: 2023-042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华高生物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9月12日,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子公司成都华高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高生物”)收到成都市生态环
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 PJ02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3年5月31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华高生物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华高
生物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其循环水站排水存在直接排
入废弃地下取水井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
规定。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按照《四川省生
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裁量, 并鉴于华高生物积极整改,对华高生物作出
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 19.12 万元。上述款项
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 60 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
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事件原因及整改措施
经核查,华高生物本次涉及的排水不规范问题,主要原因系华高生物循环水
站值班员工环保意识淡薄, 认为排放的水质已经过处理,属于清洁水源, 便将其
排入未封堵的废弃取水井中。
本次事件发生后, 公司及华高生物管理层高度重视, 立即组织人员及时采取
了拆除排水管、 封堵废弃取水井等应急控制措施和整改措施, 并于事件发生当日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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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全部整改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未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华高生物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监督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环保制度和措施, 并落实管控到各生产环节,加
强全体员工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与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
境保护责任。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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