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二〇二一年一月
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3370 号)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
丽”、“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会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
律师”或“国浩律所”)和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
人会计师”或“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
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注:
1、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
含义。
2、本反馈意见回复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
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1
目 录
问题一 ..................................................................................................... 3
问题二 ..................................................................................................... 8
问题三 ..................................................................................................... 9
问题四 ................................................................................................... 18
问题五 ................................................................................................... 35
问题六 ................................................................................................... 46
2
问题一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具体用途及还款资金
来源,并结合其持股比例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平仓风险,对其控股地位是否存
在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具体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控股股东宝源投资质押股份为 8,015.75 万股,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况,宝源投资具体质押及融资情
况如下:
质权人 股票质押数量(万股) 质押融资金额(万元)
工商银行高淳支行 4,600.00 11,742.00
南京银行高淳支行 2,000.00 4,000.00
广发证券 1,415.75 3,000.00
合计 8,015.75 18,742.00
公司控股股东宝源投资的上述股票质押融资用途主要系参与红宝丽 2016 年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偿还其中已到期的部分借款。该等股票质押融资的还款资金
来源,主要包括宝源投资自有资金、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自有资产抵押或股票
质押贷款、资产处置变现等。
二、结合其持股比例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平仓风险,对其控股地位是否存
在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60,205.81 万股。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
直接持有 804.91 万股,控股股东宝源投资持有 16,255.83 万股,合计持有 17,060.74
万股,持股比例为 28.34%。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控股股东宝源投资质押股份为 8,015.75 万股,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所质押股份占其合计持股数量的 46.98%,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3.31%。
3
(一)公司股价相对稳定,平仓风险较低
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分别以该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5.65 元/股,以及
基准日前一年平均股价 5.75 元/股(近一年成交额/近一年成交量)测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质押融资金额及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市值情况如下:
测算指标 金额(万元)
股票质押融资金额(A) 18,742.00
以基准日收盘价测算的持股市值(B) 96,393.19
倍数 B/A 5.14
以基准日前一年平均股价测算的持股市值(C) 98,144.84
倍数 C/A 5.24
数据来源:Wind
根据上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市值远高于其股票质押融
资金额,约为质押融资金额的 5.14-5.24 倍,所质押股份被平仓的风险较低,也
未曾发生过强制平仓的情形。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良好,清偿能力较强
宝源投资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持股平台,未实际开展经营性业务。除
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宝源投资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况。截至2020年9月末,宝
源投资个别报表(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84,795.2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6.33%,
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控股股东宝源投资的《企业信用报告》、
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信用中国等公开网站,宝源投资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系统记录中,宝源投
资未出现贷款逾期的情况,未发生不良或关注类的负债,宝源投资不存在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实际控制人芮敬功、芮益民和芮益华的信用良好,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良好。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
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4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255.83 27.00
2 南京高淳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879.53 4.78
3 陆卫东 1,202.00 2.00
4 柳毅 1,008.00 1.67
5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97.86 1.33
6 芮敬功 679.03 1.13
7 钟振鑫 531.16 0.88
8 北京金证汇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519.53 0.86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9 451.50 0.75
计划
10 周峰 325.65 0.54
合计 24,650.09 40.94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芮敬功、芮益民和芮益华直接和间
接控制公司合计 28.34%的股份,控股比例远高于现阶段第二大股东 4.78%的持
股比例。按发行前总股本 30%的上限测算,不考虑其他因素,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将降至 21.80%,该比例仍处于
相对较高水平,控制权较为稳定。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为降低因股票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带来的风险,宝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
人芮敬功、芮益民和芮益华将在必要时采取以下措施以维持控制权的稳定:①宝
源投资按期偿还质押借款本息;②积极关注红宝丽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及时做好
预警工作并灵活调动整体融资安排,若红宝丽股价下跌出现平仓风险时,将通过
补充股票质押、追加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物等方式,避免所持有的红宝丽股票被处
置;或者通过处置其他资产、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偿付到期的质押借款,
以保证其对红宝丽的控制权不发生变化。
综上,公司实际控制人芮敬功、芮益民和芮益华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合计
28.34%的股份,持股比例相对较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票市值远
高于其股票质押融资金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
所质押股份被平仓的风险较低,股票质押对其控股地位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三、核查意见
5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控股股东就股票质押签署的相关融资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提供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取得并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发行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
资融券信用账户股东明细数据表;
3、取得了控股股东关于股票质押融资用途及还款资金来源、维持控制权稳
定的相关措施的说明;
4、取得并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芮敬功、芮益
华和芮益民先生的《个人征信报告》和控股股东宝源投资的《企业信用报告》,
取得并查阅了宝源投资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对外投资情况;
5、查询了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等公开信息检索网站;
6、查阅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的相关公告;
7、查询了公司股价走势情况,测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市值并与
其股票质押融资额进行比较。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宝源投资的股票质押融资用途主要系参与红宝丽 2016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并偿还了其中已到期的部分借款。该等股票质押融资的还款资金来
源,主要包括宝源投资自有资金、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自有资产抵押或股票质
押贷款、资产处置变现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票市值远高于
其股票质押融资金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所质
押股份被平仓的风险较低。公司股权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
例相对较高,股票质押对其控股地位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
6
上述股票质押融资用途主要系参与红宝丽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偿还
其中已到期的部分借款。该等股票质押融资的还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宝源投资
自有资金、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自有资产抵押或股票质押贷款、资产处置变现
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质押股份被平仓的风险较低,股票质押对其控
股地位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7
问题二
本次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尚未取得,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相关手续办理进展
程度,取得是否存在障碍,能否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请保荐机构和申请
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2020年12月31日,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年
产12万吨聚醚多元醇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泰行审批(泰兴)
〔2020〕20487号)。根据《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聚醚多元
醇系列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在污染防治措施、事故风险防范减缓措
施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在江苏
省泰兴经济开发区现有厂区内建设。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审阅公司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泰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
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重大障碍。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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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
相关处罚是否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
意见。
回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 处罚对象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处罚决定书文号 罚款金额 违法事实
2016 年 11 月发放福利 3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 宁地税稽罚〔2017〕
1 2017.11.22 0.22 万元 万元,未并入当月工资
务局稽查局 215 号
醇胺化学 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税
江北新区管委会环 宁 新 区 管 环 罚 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
2 2019.12.27 4.2 万元
境保护与水务局 〔2019〕64 号 废物
(泰)安监管罚 项目未报经安全设施设
3 2017.03.31 泰州市安监局 50 万元
〔2017〕27 号 计审查
泰兴市住房和城乡 泰 住 建 行 罚 字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
4 2018.08.13 7 万元
建设局 〔2018〕102 号 施工
购买易制爆化学品重铬
兴公(滨)行罚决
5 2018.11.21 泰兴市公安局 0.1 万元 酸钾未按规定期限向公
字〔2018〕2862 号
安机关备案购买信息
加氢工艺作业人员殷勇
泰应急罚〔2019〕
6 2019.12.20 泰兴市应急管理局 5 万元 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
泰兴化学 210 号
期复审仍在岗作业
兴公〔滨〕行罚决 未如实备案从业人员吴
7 2020.06.30 泰兴市公安局 0.05 万元
字〔2020〕2492 号 波的身份信息
泰兴市消防救援大 泰兴(消)行罚决 办公楼末端放水装置未
8 2020.08.12 1.5 万元
队 字〔2020〕0098 号 设置排水管
办公楼机械排烟系统不
泰兴市消防救援大 泰兴(消)行罚决 能正常工作,控制室主
9 2020.08.12 1.5 万元
队 字〔2020〕0099 号 机不能正常保存火警、
故障等信息
宁环罚字〔2017〕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
10 新材料公司 2017.09.12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5.5 万元
128 号 识别标志
作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
南京市高淳地方税 宁 地 税 高 稽 罚
11 红宝丽 2017.10.25 0.39 万元 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
务局稽查局 〔2017〕18 号
代缴义务
一、申请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相关处罚不构
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障碍
9
(一)宁地税稽罚〔2017〕215号
2017年11月22日,因醇胺化学未将2016年11月发放的福利3万元并入当月工
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醇胺化学课处罚款2,194.93元。
醇胺化学接到上述行政处罚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补缴了应代扣代缴的个人
所得税并交纳了上述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
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
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醇胺化学本次受处罚金额
为应扣未扣税款的50%,系法定罚款幅度内的最低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出具的《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
息》,2017年醇胺化学纳税信用评分为99分,评价结果为A。2018-2019年,醇胺
化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均为A。
2020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江北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醇胺化学
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2017年1月1日至今,该纳税人所查询的时间
段在税务上暂未发现因偷、逃、漏税等违反税务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行为。
上述罚款金额系法定罚款幅度内的最低金额,相关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宁新区管环罚〔2019〕64号
2019年12月27日,因醇胺化学未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江北新区管委会
环境保护与水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责令醇胺化学立即改正并对其课处罚款42,000元。
醇胺化学接到上述行政处罚通知后,就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按规定对
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申报登记,并缴纳了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10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
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醇胺化学本次被罚款金额系法定
罚款幅度内的较低金额。
2020年9月9日,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向醇胺化学出
具《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宁
新区管环依信复〔2020〕61号):经查,自2017年1月1日至今,你单位在2019
年12月27日因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被我局处罚4.2万元,处罚文号为宁新区管环罚〔2019〕
64号。你单位于2020年1月15日缴纳罚款,我局于2020年6月29日开展后督察,确
认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现已结案,根据《南京市环境失信行为信用等级管理暂
行办法》的规定,上述案件属于一般失信行为,不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上述罚款金额系法定罚款幅度内的较低金额,处罚事由系醇胺化学未按规定
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事发后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有效整改,相关行为未导致严
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主管部门已认定相关行为属于一般失信行为、不
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该处罚事项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泰)安监管罚〔2017〕27号
2017年3月31日,泰州市安监局向泰兴化学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泰)
安监管罚〔2017〕27号),对其课处罚款50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
事实:年产12万吨环氧丙烷项目未按照规定报经我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意,擅
自建设部分危化品存储设施(1只400m3 液碱储罐、2只400m3 二甲苯储罐、2只
5000m3环氧丙烷成品罐、2座1404m2丙类仓库、4只5000m3异丙苯原料储罐、6只
4000m3丙烯球罐、12只412m3中间储罐)。
泰兴化学接到上述行政处罚通知后,就相关安全设施设计情况补充了报批程
序,罚款也已足额缴纳。该年产12万吨环氧丙烷项目已于2020年7月通过安全竣
工验收,泰兴化学亦于2020年9月30日取得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核发的《安全生产
11
许可证》。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年产12万吨环氧丙烷项目装置运行平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泰兴化学本次受处罚金额系法定罚款幅度内的最
低金额。
2020年12月29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即原泰州市安监局)出具《情况说明》:
2017年3月31日,我局向红宝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安监管罚〔2017〕27号),处罚所涉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
社会恶劣影响。
此外,根据泰兴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2017
年1月1日至说明出具日,泰兴化学未发生安全事故。
上述罚款金额系法定罚款幅度内的最低金额,处罚事由系泰兴化学未按规定
履行安全设施设计的事前报批程序,其后公司补充进行了相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审
批,所涉项目已通过安全竣工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且泰兴化学在报告期内
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相关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
恶劣等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该项处罚
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泰住建行罚字〔2018〕102号
2018年8月13日,泰兴化学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施工,被泰兴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课处罚款7万元。泰兴化学接到处罚通知后,补充了相关施工许可审批
程序并缴纳了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
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2%以下的罚款”。泰兴化学本次受处罚金额系施工合同价款的1%,系法
定罚款幅度内的最低幅度。
12
根据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2月1日出具的《证明》,自2017年1
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泰兴化学没有被该局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该项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上述罚款系法定
罚款幅度内的最低水平,处罚事由系泰兴化学未按规定履行施工许可报批程序,
其后公司即时进行了整改,违法情节较轻。该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兴公(滨)行罚决字〔2018〕2862号
2018年11月21日,因购买易制爆化学品重铬酸钾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机关备
案购买信息,泰兴化学被泰兴市公安局课处罚款0.1万元。其后,泰兴化学对相
关情况进行了整改,补充了易制爆化学品购买信息的备案程序,并缴纳了罚款。
根据泰兴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于2020年9月30日出具的《证明》,作为红宝
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的公共安全主管机关,我局就该公司遵守和执行国家公
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证明如下:经查,自2017年1月起至本证明出具之
日,公司没有被我所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上述罚款金额较低,违法情节轻微,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泰应急罚〔2019〕210号
2019年12月20日,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向泰兴化学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其课处罚款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企业环氧丙烷装置加
氢工艺作业人员殷勇的加氢工艺作业证有效期至2019年8月,未按期复审,加氢
工艺作业证失效,企业加氢工艺作业人员殷勇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泰兴化学接到上述行政处罚通知后,就相关人员的工艺作业证补充了复审,
并缴纳了罚款。此外,根据泰兴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9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
明》,2017年1月1日至说明出具日,泰兴化学未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泰兴市应急
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日出具的《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至证明出具之日,泰
兴化学没有被该局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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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处罚事由系泰兴化学加氢工艺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期复审,
其后公司补充进行了相关人员的作业证复审工作并缴纳了罚款。结合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该项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相关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
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情形,该项处罚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兴公〔滨〕行罚决字〔2020〕2492号
2020年6月30日,因未如实备案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泰兴化学被泰兴市公
安局课处罚款0.05万元。其后,泰兴化学对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补充报备并缴纳
了罚款。
根据泰兴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于2020年9月30日出具的《证明》,作为红宝
丽集团泰兴化学有限公司的公共安全主管机关,我局就该公司遵守和执行国家公
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证明如下:经查,自2017年1月起至本证明出具之
日,公司没有被我所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上述罚款金额较低,违法情节轻微,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泰兴(消)行罚决字〔2020〕0098号
2020年8月12日,因办公楼末端放水装置未设置排水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消防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对
泰兴化学课处罚款1.5万元。其后,泰兴化学对相关消防设施进行了整改,并缴
纳了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
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
好有效的…”,泰兴化学本次受处罚金额系法定罚款幅度内的较低金额。
上述罚款金额系法定罚款幅度内的较低金额,相关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
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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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泰兴(消)行罚决字〔2020〕0099号
2020年8月12日,因办公楼机械排烟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控制室主机不能正
常保存火警和故障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和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泰兴化学课处罚款1.5万
元。其后,泰兴化学对相关消防设施进行了整改,并缴纳了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
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
好有效的…”,泰兴化学本次受处罚金额系法定罚款幅度内的较低金额。
上述罚款金额系法定罚款幅度内的较低金额,相关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
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宁环罚字〔2017〕128号
2017年9月12日,因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南京市环境保
护局对新材料公司课处罚款5.5万元。其后,新材料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整改,
按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缴纳了罚款。
根据南京市高淳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企事业单位环保
信用评价结果,新材料公司2017-2019年连续三年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为“蓝色企
业/蓝色等级”。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
发〔2013〕150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企业
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
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故新材料公司被评为“蓝色企
业/蓝色等级”,系环保主管部门对其属于“环保良好企业”的认定。
上述处罚事由系新材料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其后公司对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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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行为进行了有效整改,该等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
响恶劣等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新材
料公司在报告期内连续三年的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为“蓝色企业/蓝色等级”,
该处罚事项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宁地税高稽罚〔2017〕18号
2017年10月25日,因发行人2016年在销售费用-业务活动费中列支购物卡赠
送业务单位相关个人无法提供详细名单且未扣缴2016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当时有效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
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公告》(2016年第4
号),南京市高淳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发行人课处罚款0.39万元。发行人接到该
处罚通知后,就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缴纳了罚款。
2020年9月22日,南京市高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向发行人出具《涉税信息
查询结果告知书》:经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自2017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无因偷、逃、漏税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重大
税收违法案件。
上述罚款金额较低,公司及时缴纳了相关款项,相关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
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
碍。
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请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并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罚款缴纳凭证、相关事项的整改资料等;
2、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行政处罚所涉事项的背景及后果、公司后
续的整改或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判断相关事项是否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重大
人员伤亡或社会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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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阅并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说明
性文件;
4、经由公开渠道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相关信息进行网络检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针对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各主体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或补救措施,
各主体其后未再因同类事由受到行政处罚,整改效果良好。相关违法行为不存在
主观恶意,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不属于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
性法律障碍。
经核查,申请人律师认为:
针对前述行政处罚,相关主体已进行了整改,相关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恶意,
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不属于严重损害投
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
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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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50,886.88 万元用于年产 12 万吨聚醚多元醇系列产
品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测算依据及过
程,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2)募投项目当前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
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3)项
目产出与现有产品的联系与区别,新增产能是否能有效消化,是否存在充足的
在手订单或意向性订单支持;(4)效益测算依据、过程是否适当合理。请保荐
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测算依据及过程,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
性支出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数额安排明细、各项投资是否为资本性支出的情况如下:
投资金额 是否资本性 募集资金拟投入
序号 项目
(万元) 支出 金额(万元)
1 固定资产投资 44,319.42 - 44,319.42
1.1 建筑工程费 7,012.80 是 7,012.80
1.2 设备购置费 26,429.93 是 26,429.93
1.3 安装工程费 6,501.76 是 6,501.76
1.4 其他费用 2,785.21 是 2,785.21
1.5 预备费 1,589.72 否 1,589.72
2 铺底流动资金 6,567.46 否 6,567.46
合计 50,886.88 - 50,886.88
上述投资构成中,预备费、铺底流动资金属于非资本性投入,合计金额
8,157.18 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16.03%。其中,预备费在实际支出
时予以资本化,因未来发生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出于谨慎角度,将预备费划入募
投项目投资的非资本性支出。
(一)固定资产投资测算依据及过程
1、建筑工程费
本次募投项目拟新建生产主装置及辅助设施、动力设施、仓储及配套设施、
环保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主要包括 12 万吨聚醚装置、装置变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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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系统、丙类罐区一(成品)、丙类罐区二(原料)、甲类罐区等,设计施
工总面积约 2.7 万平方米,新增建(构)筑物根据不同建筑结构特点,参考地方
同类建(构)筑物的造价水平,按工程量估算。
本次募投项目的建筑工程费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