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斌,徐莘栋,李文国,杨战武,林文胜,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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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银海路
1号;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
头街道泰然八路31号深业泰然大厦7B01之一;
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槟榔道
6号;
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海会镇
五洲村环山路西侧C区;
李文国,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深圳市年富
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战武,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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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刘 斌,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深圳市年富供应
链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徐莘栋,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秦 理,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金融总监;
林文胜,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宋济隆,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和涛,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岳芳,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一红,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陈晓忠,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资产重组阶段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富供应链”)作
为宁波东力的重大资产重组标的,通过虚构出口代理服务费方式,
于2014 年虚增营业收入3,627.41 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
3,627.41万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84.50%;于2015
年虚增营业收入9,114.41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9,114.41万
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71.96%;于2016年1月至9
月虚增营业收入3,678.45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3,678.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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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占年富供应链当期披露营业利润75.64%。同时,年富供应链
未对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
司、PSONS公司无法收回的共计31,653.62万元应收款项计提坏
账准备,而是将上述坏账转为年富供应链对其关联公司的虚假应
收款项,由此在2016年9月30日虚增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
年富供应链在重大资产重组阶段,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
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于2016年12月13日披露
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
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和《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于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
订稿)》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通过虚构出口代理
服务费、虚构境外代采业务等方式,于2017 年虚增收入
107,040.43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10,121.87万元,占宁波东
力当期披露营业利润56.54%;于2018 年第一季度虚增收入
119,809万元,相应虚增营业利润6,359.16万元,占宁波东力当
期披露营业利润108.72%。同时,年富供应链仍未对第一项违规
行为中提及的虚假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计提坏账准备,由此
虚增2017年和2018年第一季度应收款项31,653.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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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年富供应链隐瞒世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
博”)、远毅有限公司、威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隆”)、
天逸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逸通”)、云路泰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云路泰”)等法人由时任宁波东力副董事长李文国实际控制
的事实,于2017年与世博、威隆、天逸通、云路泰发生的销售、
采购商品交易总额分别为157,313.76 万元、61,626.76 万元、
90,323.13万元、18,709.93万元,均占宁波东力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以上,宁波东力亦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
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年富供应链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
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履行
2017年,宁波东力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富裕仓储
(深圳)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
裕控股”)、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嘉柏”)、九
江易维长和信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易维
长和”)、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宋济隆等12名交易对方
购买年富供应链100%股权,交易价格216,000.00万元。
根据宁波东力与富裕控股、九江嘉柏、易维长和、宋济隆签
订的《关于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业绩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书》),富裕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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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九江嘉柏、易维长和、宋济隆承诺年富供应链在2016 年5
月至12月、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11,000.00
万元、22,000.00万元、32,000.00万元和40,000.00万元。九江
嘉柏以现金补偿的方式承担补偿总额的百分之十六,易维长和以
股份的方式承担补偿总额的百分之十,宋济隆以股份补偿的方式
承担补偿总额的百分之五,富裕控股以先股份后现金的方式承担
补偿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九,且富裕控股和九江嘉柏就彼此的补偿
责任对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宁波东力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
绩承诺完成情况、相关方补偿责任及致歉的公告》显示,年富供
应链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8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72,647.52万元。根据《业绩
补偿协议书》约定,确定补偿责任人应补偿金额216,000万元。
富裕控股应补偿149,040.00 万元,应先以其重组获得的
128,541,423股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38,880.00万元应以现
金进行补偿,同时对九江嘉柏应补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九江嘉
柏应现金补偿34,560.00万元,同时对富裕控股应补偿金额承担
连带责任;易维长和应补偿21,600.00万元,应以其重组获得的
25,204,200股股份进行补偿;宋济隆应补偿10,800.00万元,以
其重组获得的12,602,100股股份进行补偿。截至目前,除富裕控
股、易维长和所持股份被刑事判决注销外,富裕控股等补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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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前述业绩补偿承诺。
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中,年富供应链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上述第二项
违规行为中,宁波东力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年富供应链时任董事长李文国全面负责决策、组织、实施上
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且在担任宁波东力副董事长期间,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
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年富供应链时任总裁杨战武、时任财务总监刘斌积极组织、
参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且杨战武在担任宁波东力董
事兼副总经理、刘斌在担任宁波东力董事期间,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
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年富供应链时任副总裁徐莘栋、时任金融总监秦理知悉并参
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年富供应链时任副总裁林文胜知悉或应当知悉上述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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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
条、第2.1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宁波东力董事长宋济隆全面管理公司事务,董事兼总经理宋
和涛兼任年富供应链董事,董事罗岳芳、时任独立董事陈一红分
别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
行为负有次要责任。同时,宋济隆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方
之一,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作为宁波东力董事长,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5条、第11.11.1条的规
定。
宁波东力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晓忠兼任年富供应链董事,未能
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
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富裕控股、九江嘉柏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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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
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深圳市
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深圳市年富供
应链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文国,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
事兼副总经理、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总裁杨战武,宁
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
财务总监刘斌,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徐莘栋、
时任金融总监秦理、时任副总裁林文胜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业绩补偿义务人
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九江嘉柏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五、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业绩补偿义务人之一
宋济隆、董事兼总经理宋和涛、董事罗岳芳、时任独立董事陈一
红、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晓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六、对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李文国、时任董
事兼副总经理杨战武、时任董事刘斌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富裕控股有限公司、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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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柏实业有限公司、李文国、杨战武、刘斌、徐莘栋、秦理、林
文胜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
当统一由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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