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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翔药业(00209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3 94354.70 174.88 95.42 533.40 2.23
2024-04-22 94728.29 250.83 94.42 514.59 3.44
2024-04-19 94761.86 674.29 91.89 506.31 3.61
2024-04-18 94401.02 370.79 90.60 508.27 3.37
2024-04-17 94177.18 445.38 94.15 531.01 6.27
2024-04-16 94041.24 391.00 107.03 552.28 1.12
2024-04-15 94372.80 317.89 113.18 610.04 6.78
2024-04-12 95369.75 409.60 112.34 630.23 3.14
2024-04-11 95086.46 86.97 113.62 648.77 5.13
2024-04-10 95277.61 192.62 122.80 702.42 2.7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2 22.47 0.014
2023-12-31 1 基金 49 2599.30 1.607
2023-09-30 1 其他 4 60145.39 37.191
2 基金 2 45.77 0.028
2023-06-30 1 其他 5 62667.41 38.751
2 基金 41 2478.85 1.533
2023-03-31 1 其他 5 63194.99 39.298
2 基金 3 33.72 0.02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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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19 5.11 5.51 -7.26 479.49 2450.19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江滨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江滨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18 5.60 5.61 -0.18 412.00 2307.2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东海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兰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2 4.20 4.37 -3.89 200.00 84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2 4.20 4.37 -3.89 400.00 168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02 4.20 4.37 -3.89 200.00 840.00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邮电路证券营业部

2023-10-13 9.63 9.63 0 53.00 510.39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8-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翔药业: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台州市振港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4-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勇)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勇

海翔药业: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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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0-08-20

处罚对象:

台州市振港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20-047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台
州市振港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港染料”)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收到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椒罚字[2020]48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在对振港染料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振港染
料存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
应急池和 1 号、 号生产废水储罐分别进行采样,经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
应急池水样的 PH 值、化学需氧量、苯胺类浓度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 4 一级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1 号、2 号生产废
水储罐水样的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甲苯、化学需氧量、氨氮、苯胺
类和色度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一级排放
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振港染料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结合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电子平台
量罚标准,对振港染料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
    二、整改措施
    公司已按照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的相关决定,停止振港染料生产并成
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整改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一)根据此次发现的问题,逐一进行自查和整改,编制切实可行的整改方
案,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并尽快将环保整改
方案报送相关环保部门。待征得相关环保部门同意后,振港染料将尽快完成整改,
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上报相关环保部门。根据目前相关安排,振港染料计划于 2020
年 10 月底前完成相关整改并恢复生产。
    (二)公司将加大环保投入,对振港染料环保设施、部分车间、公共系统等
进行全面改造升级。整改期间,公司将组织人员对振港染料环保负责人、污水处
理专职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员工的环保意识,完善管理制度。
    (三)公司已经安排公司及下属各生产厂区进行全面自查,加强环保设施的
维护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切实履行好环境
保护责任,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振港染料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台州市振港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148239165B
    法定代表人:胡宝友
    注册资本:11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台州市椒江区岩头工业区滨海路 9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批
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
所设在台州市椒江区滨海路 95 号(自主申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振港染料总资产为 93,357.59 万元,净资产为
61,787.10 万元,2019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78,359.49 万元,实现净利润 8,929.61
万元。2020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17,786.30 万元,实现净利润 1,158.04 万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振港染料将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足额交付罚款,罚款将计入
2020 年当期损益,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振港染料主要从事染料及染料中间体的生产与销售。受新冠疫情影响,
下游纺织、印染企业需求持续低迷,公司惯常留有一定期限库存备货,能够支持
一段时间的销售,预计本次振港染料短期临时停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三)此次受到行政处罚,给公司敲响了警钟,公司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不
足,将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切实提高生产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严格遵守
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五、风险提示
    (一)截至本公告之日,振港染料正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推进落实整改方案,
具体复产时间尚未确定。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复产进度延后,将会对公司
2020 年度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此事项后续的进展情况,严格依
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
前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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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4-02

处罚对象:

张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勇) 
〔2019〕22号
 
当事人:张勇,男,1968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耀达公寓10幢102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勇内幕交易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翔药业)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勇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17年12月13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4年11月下旬,海翔药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完成后,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员工孙某中和忻某伟向海翔药业实际控制人之子王某超建议,利用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方式将公司做大做强。2014年12月5日,海翔药业实际控制人王某富通过电话向孙某中咨询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咨询内容涉及股权激励方式、期限等。12月10日,忻某伟向王某超发送了题为《股权激励简介》的电子邮件,对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介绍,王某超收到邮件后向其父口头解释了如何进行股权激励操作。2014年12月24日,国泰君安员工忻某伟、余某二人就海翔药业股权激励方案与王某富、王某超进行了面谈,并介绍了其起草的《海翔药业股权激励方案》。2015年1月6日,忻某伟将修改后的《海翔药业股权激励方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王某超及海翔药业财务部经理王某勇,并建议海翔药业同时采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种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王某勇收到邮件后将方案打印出来交给了王某富,并进行了商讨。2015年1月9日,忻某伟应王某富要求把《海翔药业股权激励方案》发给了海翔药业董秘许某青、海翔药业证券代表蒋某东、海翔药业法务林某峰共用的电子邮箱。当日,王某富向许某青询问了股权激励方案的程序问题,许某青让蒋某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员咨询了股权激励停牌的时限。2015年1月13日,王某富、王某超、王某勇、孙某中、忻某伟、姚某琳(海翔药业法律顾问)商谈了股权激励方案的相关程序。2015年1月14日,海翔药业停牌,公告筹划重大事项。1月21日,海翔药业发布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以4.5元每股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3859.5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总股本的5.34%。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的规定,海翔药业定向发行新股的股权激励计划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4年12月5日,公开于2015年1月21日。王某富作为海翔药业实际控制人,全程参与了本次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勇使用“潘某羲”证券账户内幕交易“海翔药业”
张勇在海翔药业上述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使用“潘某羲”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海翔药业”2,403,652股,成交金额20,494,214.9元。
(一)上述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张勇与王某富存在多次通信联络
张勇系浙江台州市临海市新荣记大酒店董事长,与王某富认识多年。张勇的手机号码1370XXX1288与王某富的手机号码1390XXX9883在涉案期间有过7次通话记录,其中,2014年12月16日有过1次通话联系,12月17日张勇便借用潘某羲名义开立证券账户买入“海翔药业”,且于当日下午又有3次通话联系。
(二)资金划转情况
“潘某羲”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于2014年12月17日至26日共存入20,500,000元,上述资金全部转入证券账户并基本全部用于购买“海翔药业”,该部分资金均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张勇。
(三)张勇使用“潘某羲”证券账户交易“海翔药业”及获利情况
“潘某羲”证券账户于2014年12月开立于浙商证券杭州玉古路营业部,该证券账户由张勇使用并下达交易指令,蒋某君操作下单。不同于张勇本人证券账户具有买入多只股票、投资较为分散的特点,“潘某羲”账户资金在上述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只买入“海翔药业”一只股票,共计买入2,403,652股,买入成交金额20,494,214.9元,交易量明显放大且无合理的解释。截至2016年5月25日,上述股票已全部卖出,盈利共计44,513,175.0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电子邮箱、交易下单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会上,张勇代理人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第一,2014年12月5日,股权激励计划并未形成实质内容、尚不具备确定性。海翔药业股权激励计划形成时间应认定为2015年1月6日。第二,申辩人不知悉内幕信息,交易行为不异常。1.申辩人从事餐饮行业,王某富系申辩人酒店的客户,王某富无任何理由向申辩人泄露涉案内幕信息。2.张勇交易海翔药业基于公开信息、板块信息等综合投资判断,交易行为不异常。3.申辩人的交易习惯是大单、集中买进选中个股,而非长期分散式的买进多股。申辩人交易“海翔药业”股票的系列行为符合交易习惯,不存在异常。第三,张勇与王某富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的通话频率及通话时长均为正常,且每次通话时间均较短。第四,周某、丁某兵证券账户的实际使用人是申辩人,从周某、丁某兵及潘某羲证券账户的交易明细可见,申辩人的交易习惯确为转入资金后立即集中所有资金买入单一品种。第五,2015年大盘整体势好,申辩人在此期间交易海翔药业股票获利与案涉内幕信息不具有因果关系。第六,违法所得计算方法、计算结果不正确。第七,申辩人在2015年、2016年仍持续关注海翔药业并陆续有买入、卖出行为,充分说明申辩人交易海翔药业股票与内幕信息无关。第八,目前证据并不能达到证明申辩人“知悉”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获利的目的,没有达到明显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我会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王某富作为海翔药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决策等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且股权激励方案属于上市公司单方决定即可实施的事项,故王某富动议、筹划海翔药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初始时间即可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案中,王某富在前期已考虑过股权激励事项,且王某富于2014年12月5日向中介机构孙某中咨询的内容已涉及到股权激励的方式、期限等关键、具体、必备内容,因此,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王某富能够影响该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其动议、筹划、决策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因此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当不晚于2014年12月5日。第二,张勇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富联络、接触,张勇控制使用“潘某羲”证券账户交易“海翔药业”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1.张勇与王某富在2014年12月16日中午通话后,12月17日潘某羲便开立了证券账户供张勇使用,证券账户开立时间与张勇和王某富通话时间高度吻合。2.潘某羲证券账户开立后,张勇于当天及第二天即转入大额资金基本全部用于买入“海翔药业”,买入态度坚决,“潘某羲”账户资金转入时间、股票买入时间与张勇和王某富通话时间高度吻合。3.“潘某羲”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仅交易过“海翔药业”一只股票,交易品种非常单一,交易行为明显异常。4,张勇本人账户自2006年至此次证券交易前,没有进行过任何股票交易,此次使用“潘某羲”证券账户突然转入大额资金买入“海翔药业”。张勇始终未对上述明显异常交易行为提供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我会对张勇基于公开信息、板块信息等综合投资判断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信。第三,张勇与王某富在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间存在多次通话,通话时间的长短不能否定已进行了的联络、接触。第四,周某、丁某兵证券账户是否由张勇控制、操作,张勇没有提供充分的客观证据予以证明;且张勇提供的上述人员的交易明细主要是以前年度的交易情况,与内幕信息所在年份的交易情况不具有可比性。第五,张勇提出“2015年大盘整体势好,在此期间交易海翔药业股票获利与案涉内幕信息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是张勇获利具有合法性的正当理由。第六,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计算,采用统一的执法标准和一贯的计算方法;经复核,对当事人张勇违法所得的计算结果无误。第七,张勇在内幕信息公开后陆续有买入、卖出“海翔药业”行为,不影响本案认定张勇构成内幕交易行为。第八,我会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张勇内幕交易“海翔药业”。
综上,张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张勇违法所得44,513,175.01元,并处以89,026,350.02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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