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公告编号:2024-039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
专调查通字 2018107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团”)、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于 2023
年 12 月 6 号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50
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9 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7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浔兴集团、汇泽丰分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立军先
生于 2023 年 12 月 6 号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7 号)。因涉嫌操纵“浔兴股份”,王立军先生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2023 年 12 月 8 日于《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4】104 号、处罚字【2024】10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4 号)的具体内容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
浔兴集团有限公司、黄宁杰先生、王立军先生、施明取先生、施能建先生: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股份)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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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浔兴股份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11 月,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与浔兴
股份的控股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以现金 25 亿元受让浔兴股份 25%股份。经查,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
制人,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 1 年内将
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
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
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
年 12 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
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浔兴股份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资金流水、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浔兴股份的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股份董事王立军,时任
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股份董事施能建,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浔兴集团作为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宁杰作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指
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
行为。时任浔兴集团董事施明取,是浔兴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集
团董事施能建,是浔兴集团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汇泽丰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三条的
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汇泽
丰实际控制人宁杰、时任汇泽丰执行董事王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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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
元罚款;
二、对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宁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五、对王立军、施明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施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黄宁杰指使浔兴股份、汇泽丰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王立军作为浔兴股份董事
长、汇泽丰执行董事,施明取作为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浔兴集团董事,参与、
知悉涉案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此外,我会另查明,黄宁杰、王立军同时涉
嫌操纵“浔兴股份”价格违法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黄宁杰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立军采取
6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施明取采取 4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
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根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5 号)的具体内容
宁杰先生、王博先生、王立军先生、闫杰先生:宁杰等人涉嫌操纵福建
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股票价格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
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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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宁杰等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为避免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质押的浔兴股
份股票被平仓,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
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浔兴股份”价格;2017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宁杰、王立军分别利用其作为浔兴股份实际
控制人、董事的优势地位,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导致浔兴股份停牌,以锁定
其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综合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借款协议等事实和证据,宁杰、王博、王
立军、闫杰在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实际控制使用 25 个账户(以
下简称账户组,详细信息请附件)交易“浔兴股份”。
二、操纵“浔兴股份”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共计 37 个交易日,账户组在 35 个交易日
竞价期间有买入申报,共 3,571 笔 46,003,400 股,成交股 31,868.092 股,成交
金额 509,669,980.11 元。账户组竞价成交量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 21.02%,
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 18.60%,最高值为 51.52%。账户组持有流通
股占公司流通股本比例超过 5%的有 13 个交易日,最高为 9.49%(2017 年 11 月 9
日)。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申买排名第一的有 28 个交易日,
申买量占当天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 10%的有 29 个交易日,超过 20%的有 16 个交
易日,最高为 45.63%(2017 年 11 月 2 日)。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
买 21,580,900 股,占同期账户组总申买量的 46.91%,对应成交 20,434,256 股。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共计买入 31,868,092 股,卖出
2,621,400 股。“浔兴股份”收盘价由 14.34 元拉抬至 16.33 元,涨幅为 13.88%,
深证成指涨幅为 2.51%,偏离度为 11.37 个百分点。
在上述违法行为中,宁杰负责最终决策并提供保证金,王博负责指挥操盘
手在二级市场配资和交易,王立军负责组织,策划,闫杰负责资金统计、对接和
交易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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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信息优势锁定证券交易价格
因无法按计划筹集补仓资金,宁杰、王立军决定以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
交易所申请并于 2017 年 11 月 11 日公告停牌。后经交易所问询,公司相关重大
资产重组活动被迫终止,并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复牌。复牌后,“浔兴股份”连
续七个交易日跌停,跌停打开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 7.49 元。
经计算,上述操纵“浔兴股份”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告、交易数据、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合计
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宁杰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王博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王立军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闫杰处以 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根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
度重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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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
者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 证券时报 》、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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