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浔兴股份(00209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21574.71 60.265
2 基金 1 746.19 2.084
2024-06-30 1 其他 5 21932.78 61.265
2 基金 17 1438.23 4.017
2024-03-31 1 其他 6 22000.62 61.454
2 基金 1 41.00 0.115
2023-12-31 1 其他 5 21031.76 58.748
2 上市公司 1 213.37 0.596
3 基金 16 89.97 0.251
2023-09-30 1 其他 4 21743.26 60.735
2 QFII 1 234.93 0.656
3 上市公司 1 138.21 0.38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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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01 6.68 6.92 -3.47 617.41 4124.31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11-30 6.68 6.87 -2.77 150.00 1002.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临潢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2-01-26 5.78 6.44 -10.25 578.00 3340.84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沣路证券营业部

2018-10-16 5.63 6.38 -11.76 578.00 3254.14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锦业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15-06-12 23.33 24.56 -5.01 685.00 15981.05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群众路证券营业部

2015-06-10 24.08 25.35 -5.01 685.00 16494.8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群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8-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浔兴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王博,王立军,黄宁杰,闫杰
公告日期 2024-08-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浔兴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施明取,施能建,王立军,黄宁杰,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1-24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玲,甘情操,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公告日期 2020-08-0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玲,甘情操,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浔兴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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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8-17

处罚对象:

王博,王立军,黄宁杰,闫杰

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公告编号:2024-039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
专调查通字 2018107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团”)、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于 2023
年 12 月 6 号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50
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9 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7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浔兴集团、汇泽丰分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立军先
生于 2023 年 12 月 6 号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7 号)。因涉嫌操纵“浔兴股份”,王立军先生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2023 年 12 月 8 日于《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4】104 号、处罚字【2024】10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4 号)的具体内容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
浔兴集团有限公司、黄宁杰先生、王立军先生、施明取先生、施能建先生: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股份)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1
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浔兴股份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11 月,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与浔兴
股份的控股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以现金 25 亿元受让浔兴股份 25%股份。经查,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
制人,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 1 年内将
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
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
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
年 12 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
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浔兴股份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资金流水、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浔兴股份的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股份董事王立军,时任
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股份董事施能建,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浔兴集团作为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宁杰作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指
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
行为。时任浔兴集团董事施明取,是浔兴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集
团董事施能建,是浔兴集团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汇泽丰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三条的
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汇泽
丰实际控制人宁杰、时任汇泽丰执行董事王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
元罚款;
    二、对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宁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五、对王立军、施明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施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黄宁杰指使浔兴股份、汇泽丰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王立军作为浔兴股份董事
长、汇泽丰执行董事,施明取作为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浔兴集团董事,参与、
知悉涉案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此外,我会另查明,黄宁杰、王立军同时涉
嫌操纵“浔兴股份”价格违法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黄宁杰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立军采取
6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施明取采取 4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
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根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5 号)的具体内容
     宁杰先生、王博先生、王立军先生、闫杰先生:宁杰等人涉嫌操纵福建
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股票价格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
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
                                   3
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宁杰等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为避免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质押的浔兴股
份股票被平仓,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
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浔兴股份”价格;2017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宁杰、王立军分别利用其作为浔兴股份实际
控制人、董事的优势地位,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导致浔兴股份停牌,以锁定
其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综合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借款协议等事实和证据,宁杰、王博、王
立军、闫杰在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实际控制使用 25 个账户(以
下简称账户组,详细信息请附件)交易“浔兴股份”。
    二、操纵“浔兴股份”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共计 37 个交易日,账户组在 35 个交易日
竞价期间有买入申报,共 3,571 笔 46,003,400 股,成交股 31,868.092 股,成交
金额 509,669,980.11 元。账户组竞价成交量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 21.02%,
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 18.60%,最高值为 51.52%。账户组持有流通
股占公司流通股本比例超过 5%的有 13 个交易日,最高为 9.49%(2017 年 11 月 9
日)。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申买排名第一的有 28 个交易日,
申买量占当天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 10%的有 29 个交易日,超过 20%的有 16 个交
易日,最高为 45.63%(2017 年 11 月 2 日)。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
买 21,580,900 股,占同期账户组总申买量的 46.91%,对应成交 20,434,256 股。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共计买入 31,868,092 股,卖出
2,621,400 股。“浔兴股份”收盘价由 14.34 元拉抬至 16.33 元,涨幅为 13.88%,
深证成指涨幅为 2.51%,偏离度为 11.37 个百分点。
    在上述违法行为中,宁杰负责最终决策并提供保证金,王博负责指挥操盘
手在二级市场配资和交易,王立军负责组织,策划,闫杰负责资金统计、对接和
交易对账。
                                     4
   (二)利用信息优势锁定证券交易价格
    因无法按计划筹集补仓资金,宁杰、王立军决定以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
交易所申请并于 2017 年 11 月 11 日公告停牌。后经交易所问询,公司相关重大
资产重组活动被迫终止,并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复牌。复牌后,“浔兴股份”连
续七个交易日跌停,跌停打开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 7.49 元。
    经计算,上述操纵“浔兴股份”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告、交易数据、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合计
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宁杰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王博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王立军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闫杰处以 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根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
度重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
                                    5
作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
者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 证券时报 》、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6 日
                                  6

浔兴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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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8-17

处罚对象:

施明取,施能建,王立军,黄宁杰,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公告编号:2024-039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
专调查通字 20181076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集团”)、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于 2023
年 12 月 6 号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50
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9 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7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浔兴集团、汇泽丰分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立军先
生于 2023 年 12 月 6 号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023047 号)。因涉嫌操纵“浔兴股份”,王立军先生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2023 年 12 月 8 日于《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4】104 号、处罚字【2024】105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4 号)的具体内容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
浔兴集团有限公司、黄宁杰先生、王立军先生、施明取先生、施能建先生: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股份)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1
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浔兴股份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11 月,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与浔兴
股份的控股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以现金 25 亿元受让浔兴股份 25%股份。经查,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
制人,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 1 年内将
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
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
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
年 12 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
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浔兴股份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资金流水、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浔兴股份的行为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浔兴股份董事王立军,时任
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施明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股份董事施能建,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浔兴集团作为浔兴股份的控股股东,宁杰作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指
使从事相关违法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
行为。时任浔兴集团董事施明取,是浔兴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浔兴集
团董事施能建,是浔兴集团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汇泽丰的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第三条的
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汇泽
丰实际控制人宁杰、时任汇泽丰执行董事王立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
元罚款;
    二、对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宁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五、对王立军、施明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施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黄宁杰指使浔兴股份、汇泽丰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王立军作为浔兴股份董事
长、汇泽丰执行董事,施明取作为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浔兴集团董事,参与、
知悉涉案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此外,我会另查明,黄宁杰、王立军同时涉
嫌操纵“浔兴股份”价格违法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黄宁杰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立军采取
6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施明取采取 4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
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根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05 号)的具体内容
     宁杰先生、王博先生、王立军先生、闫杰先生:宁杰等人涉嫌操纵福建
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股票价格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
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
                                   3
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宁杰等人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为避免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质押的浔兴股
份股票被平仓,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
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浔兴股份”价格;2017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宁杰、王立军分别利用其作为浔兴股份实际
控制人、董事的优势地位,策划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导致浔兴股份停牌,以锁定
其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综合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借款协议等事实和证据,宁杰、王博、王
立军、闫杰在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2018 年 9 月 9 日实际控制使用 25 个账户(以
下简称账户组,详细信息请附件)交易“浔兴股份”。
    二、操纵“浔兴股份”情况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共计 37 个交易日,账户组在 35 个交易日
竞价期间有买入申报,共 3,571 笔 46,003,400 股,成交股 31,868.092 股,成交
金额 509,669,980.11 元。账户组竞价成交量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 21.02%,
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 18.60%,最高值为 51.52%。账户组持有流通
股占公司流通股本比例超过 5%的有 13 个交易日,最高为 9.49%(2017 年 11 月 9
日)。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申买排名第一的有 28 个交易日,
申买量占当天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 10%的有 29 个交易日,超过 20%的有 16 个交
易日,最高为 45.63%(2017 年 11 月 2 日)。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
买 21,580,900 股,占同期账户组总申买量的 46.91%,对应成交 20,434,256 股。
    2017 年 9 月 14 日至 11 月 10 日,账户组共计买入 31,868,092 股,卖出
2,621,400 股。“浔兴股份”收盘价由 14.34 元拉抬至 16.33 元,涨幅为 13.88%,
深证成指涨幅为 2.51%,偏离度为 11.37 个百分点。
    在上述违法行为中,宁杰负责最终决策并提供保证金,王博负责指挥操盘
手在二级市场配资和交易,王立军负责组织,策划,闫杰负责资金统计、对接和
交易对账。
                                     4
   (二)利用信息优势锁定证券交易价格
    因无法按计划筹集补仓资金,宁杰、王立军决定以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向
交易所申请并于 2017 年 11 月 11 日公告停牌。后经交易所问询,公司相关重大
资产重组活动被迫终止,并于 2018 年 9 月 10 日复牌。复牌后,“浔兴股份”连
续七个交易日跌停,跌停打开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 7.49 元。
    经计算,上述操纵“浔兴股份”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告、交易数据、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的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宁杰、王博、王立军、闫杰合计
处以 3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宁杰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王博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王立军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闫杰处以 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根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未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
度重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经营管理中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
                                    5
作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
者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为《 证券时报 》、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6 日
                                  6

关于对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1-24

处罚对象:

朱玲,甘情操,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 1 — 
 
 
 
 
 
 
 
关于对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 
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甘情操,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朱铃,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龙岗
区横岗街道长江埔二路2号1-2楼,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交易对手方。 
 
一、有关违规事实 
经查明,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
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浔兴股份”)
于2017年以现金方式购买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
 
— 2 — 
下简称“价之链”)65%股权。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
技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与浔兴
股份签订《盈利补偿协议》,承诺价之链在2017年、2018年、
2019 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0 万元、16,000 万元、
25,000万元。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福
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深圳价之链跨境电商有限
公司65%股权之2017-2019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审核报
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价之链2017年至2019年
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9,685.96万元、-7,589.42万元、-6,208.97
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因价之链未完成业绩承诺,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
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应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的约定,在浔兴
股份于指定媒体披露《审核报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偿义
务。浔兴股份已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审核报告》,截至目
前,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尚未
补偿的业绩补偿金额为10.14亿元,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
业(有限合伙)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 
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主要
申辩理由为:一是浔兴股份已就该业绩补偿事项提起仲裁,目前
尚未有仲裁结论,业绩补偿义务人未明确是否应当承担补偿义务;
二是浔兴股份曾与补偿义务人签订《盈利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 3 — 
该补充协议未生效而导致《盈利补偿协议》未生效;三是浔兴股
份未向价之链提供支持导致其无法完成业绩承诺,且业绩承诺计
算公式显失公平。 
三、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召开纪律处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当事
人的现场申辩。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书面申辩和
现场申辩情况,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后认为: 
第一,《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方不包括浔兴股份,
上述补充协议也未予以披露;第二,无公开披露文件表明,浔兴
股份必须向价之链提供支持且该支持为业绩实现的前置条件,业
绩补偿计算公式为双方合意达成且已公开披露;第三,本所是从
自律监管角度对未履行业绩承诺予以监管,不以仲裁裁决结果作
为前提;因此,相关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不
予采纳。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违规事实清楚,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
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的规
定。 
四、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甘情操、朱铃、深圳市
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4 — 
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如对
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
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浔兴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
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甘情操、朱铃、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
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1月23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8-07

处罚对象:

朱玲,甘情操,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0-08-07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甘情操先生、朱玲女士、深圳市共同梦想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明,你们作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11.11.1条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以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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