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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00208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13 158508.35 14409.09 20.49 333.99 0.12
2026-01-12 155152.50 23094.63 22.65 384.82 1.64
2026-01-09 148602.69 10335.58 37.27 614.18 0.79
2026-01-08 150239.65 8914.85 36.48 595.69 0
2026-01-07 151435.69 10002.05 36.60 590.33 5.82
2026-01-06 150629.42 9659.50 30.89 510.58 4.68
2026-01-05 150523.11 9795.58 29.12 474.05 4.94
2025-12-31 149538.05 7132.93 42.12 674.31 10.81
2025-12-30 151207.56 5062.73 62.09 990.31 0.25
2025-12-29 155192.39 5674.81 67.41 1071.79 5.0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6 83416.77 39.286
2 基金 14 3428.51 1.615
2025-06-30 1 其他 9 87716.32 41.311
2 基金 231 6974.28 3.285
2025-03-31 1 其他 8 89128.62 41.977
2 基金 19 3907.15 1.840
2024-12-31 1 其他 21 92315.27 43.477
2 基金 188 6318.12 2.976
2024-09-30 1 其他 10 96816.50 45.597
2 基金 23 4273.25 2.01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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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023 15.06 17.16 -12.24 50.78 764.75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20250617 14.66 15.65 -6.33 57.50 842.95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嵊州高杨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高富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17 16.35 17.20 -4.94 14.11 230.7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外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1204 18.97 18.97 0 14.00 265.5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顺河东街证券营业部

20241120 20.60 20.60 0 9.80 201.8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0214 4.70 4.98 -5.62 1049.49 4932.60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山卫清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万丰奥威:关于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新昌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少英,梁岳林,梁晓明,章鑫灿,董瑞平,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2-0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1]166号-关于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章银凤,董瑞平,陈善富,陈滨,陈爱莲,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万丰奥威:关于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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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4-19

处罚对象:

吴少英,梁岳林,梁晓明,章鑫灿,董瑞平,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公告编号: 2024-019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浙江新昌汽轮工厂第一工
厂于 2023 年 12 月 3 日凌晨发生安全事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
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 上披露的《关于新昌汽轮工厂第
一工厂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6)。
近日, 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内容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3 年 12 月 3 日 1 时 23 分许,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的公司一分厂涂装车间发
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经调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热能室隐患排查治理和
未严格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事故负有责任。 根据
《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的相关规
定, 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公司罚款人民币 600,000 元; 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董瑞平
罚款人民币 200,125 元; 对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吴少英罚款人民币 76,114 元;对公司
一分厂厂长章鑫灿罚款人民币 36,050 元;对公司能源设备部经理梁岳林罚款人民币
36,050 元; 对公司安环部经理梁晓明罚款人民币 27,012 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1、 本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受损资产已全额投保, 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
影响较小。
2、 经核查,上述处罚决定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
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 在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将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持续健康运营。
4、 公司相关信息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 指定媒体
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

深证上[2021]166号-关于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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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2-04

处罚对象:

章银凤,董瑞平,陈善富,陈滨,陈爱莲,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工业区;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工业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陈爱莲,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陈滨,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瑞平,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善富,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章银凤,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奥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万丰奥威控股股东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集团”)通过资金拆借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万丰奥威资金累计112,070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53,070万元,占万丰奥威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38%。截至2020 +3月底,上述款项已全部偿还。
二、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2018年起,万丰奥威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下,为万丰集团提供担保,涉及违规担保金额累计289,822万元,日最高合同金额207,212万元,占万丰奥威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73%,截至2020年11月底,上述担保已全部解除。
三、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1月23日,万丰奥威子公司宁波奧威尔轮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奥威尔”)与控股股东子公司万丰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航空工业”)共同收购苏州御翠源贸企业(普通合伙),收购总价39,980万元。其中宁波奥威尔出资99.90%,万丰航空工业出资0.10%,上述重大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万丰奥威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6月24日在2019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万丰奥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8.3.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2.1.4条、第6.3.2条的规定。
万丰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
万丰奥威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爱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万丰奥威董事长陈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万丰奥威总经理董瑞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万丰奥威财务总监陈善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万丰奥威董事会秘书章银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爱莲,董事长陈滨,总经理董瑞平,财务总监陈善富,董事会秘书章银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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