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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丰奥威(00208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5 157697.89 71802.73 126.11 2107.27 3.76
2024-04-24 154570.19 54807.84 152.33 2313.87 17.79
2024-04-23 144812.85 46875.43 135.44 1870.40 2.74
2024-04-22 150776.47 33111.82 172.88 2499.82 15.21
2024-04-19 151472.37 86282.97 157.67 2533.73 6.17
2024-04-18 138753.24 74008.52 164.54 2403.91 36.90
2024-04-17 142098.32 57664.26 133.67 1862.00 10.84
2024-04-16 137343.57 35618.18 152.87 1973.53 2.02
2024-04-15 147791.79 30810.24 170.02 2191.54 14.07
2024-04-12 148905.96 39028.91 161.94 2108.44 1.6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4 79817.36 37.591
2 保险 2 18825.42 8.866
3 基金 31 4658.24 2.194
2023-12-31 1 其他 7 80058.87 37.383
2 保险 2 18825.42 8.790
3 信托 3 10784.04 5.036
4 基金 107 5198.09 2.427
5 上市公司 1 3996.08 1.866
2023-09-30 1 其他 2 79404.32 37.078
2 保险 2 18825.42 8.790
3 信托 4 12539.89 5.855
4 上市公司 1 3996.08 1.866
5 基金 5 608.92 0.284
2023-06-30 1 其他 3 82733.52 38.632
2 保险 2 18825.42 8.790
3 基金 142 10938.68 5.108
4 信托 3 10784.04 5.036
5 上市公司 1 3996.08 1.866
2023-03-31 1 其他 2 81589.82 38.098
2 保险 2 18825.42 8.790
3 信托 3 10784.04 5.036
4 基金 18 4824.27 2.253
5 上市公司 1 3996.08 1.86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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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2-14 4.70 4.98 -5.62 1049.49 4932.60

买方: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山卫清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1-17 5.00 5.58 -10.39 40.00 200.0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桥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1-17 5.00 5.58 -10.39 40.00 200.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1-17 5.00 5.58 -10.39 58.00 29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1-17 5.00 5.58 -10.39 58.00 29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1-17 5.00 5.58 -10.39 60.00 300.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分公司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万丰奥威:关于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新昌县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吴少英,梁岳林,梁晓明,章鑫灿,董瑞平,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2-0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证上[2021]166号-关于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章银凤,董瑞平,陈善富,陈滨,陈爱莲,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0-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骏)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黄骏

万丰奥威:关于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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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4-19

处罚对象:

吴少英,梁岳林,梁晓明,章鑫灿,董瑞平,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002085 股票简称:万丰奥威公告编号: 2024-019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浙江新昌汽轮工厂第一工
厂于 2023 年 12 月 3 日凌晨发生安全事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
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 上披露的《关于新昌汽轮工厂第
一工厂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6)。
近日, 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收到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主要内容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3 年 12 月 3 日 1 时 23 分许,位于新昌县七星街道的公司一分厂涂装车间发
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经调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热能室隐患排查治理和
未严格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事故负有责任。 根据
《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的相关规
定, 新昌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公司罚款人民币 600,000 元; 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董瑞平
罚款人民币 200,125 元; 对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吴少英罚款人民币 76,114 元;对公司
一分厂厂长章鑫灿罚款人民币 36,050 元;对公司能源设备部经理梁岳林罚款人民币
36,050 元; 对公司安环部经理梁晓明罚款人民币 27,012 元。
二、对公司的影响
1、 本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受损资产已全额投保, 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
影响较小。
2、 经核查,上述处罚决定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
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3、 在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将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持续健康运营。
4、 公司相关信息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 指定媒体
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9 日

深证上[2021]166号-关于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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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2-04

处罚对象:

章银凤,董瑞平,陈善富,陈滨,陈爱莲,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工业区;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工业区,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陈爱莲,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陈滨,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瑞平,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善富,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章银凤,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奥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万丰奥威控股股东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集团”)通过资金拆借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万丰奥威资金累计112,070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53,070万元,占万丰奥威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38%。截至2020 +3月底,上述款项已全部偿还。
二、违规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2018年起,万丰奥威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下,为万丰集团提供担保,涉及违规担保金额累计289,822万元,日最高合同金额207,212万元,占万丰奥威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73%,截至2020年11月底,上述担保已全部解除。
三、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1月23日,万丰奥威子公司宁波奧威尔轮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奥威尔”)与控股股东子公司万丰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航空工业”)共同收购苏州御翠源贸企业(普通合伙),收购总价39,980万元。其中宁波奥威尔出资99.90%,万丰航空工业出资0.10%,上述重大投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万丰奥威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6月24日在2019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万丰奥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1.4条、第8.3.4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2.1.4条、第6.3.2条的规定。
万丰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
万丰奥威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爱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第3.1.6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第4.2.1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万丰奥威董事长陈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万丰奥威总经理董瑞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三负有重要责任。
万丰奥威财务总监陈善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万丰奥威董事会秘书章银凤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三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爱莲,董事长陈滨,总经理董瑞平,财务总监陈善富,董事会秘书章银凤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2月3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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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0-12

处罚对象:

黄骏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03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骏)  
文  号: 〔2020〕40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骏) 
〔2020〕40号
 
当事人:黄骏,男,1965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骏内幕交易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奥威)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黄骏的要求于2019年11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黄骏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万丰奥威和其控股股东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奥特)近年来一直在寻找投资项目,万丰奥特副总经理、万丰奥威董事会办公室主任陈某军负责成立了投资团队,成员有万丰奥特投资部高级经理任某刚、万丰奥威董事会秘书徐某芳、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储某宏等人。
2013年5月,陈某军等人获悉上海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达克罗)欲转让股权的消息后,取得上海达克罗的初步介绍材料。6月2日,投资团队向万丰奥威董事长陈某莲汇报了上海达克罗项目的基本情况,陈某莲同意让投资团队继续跟进此项目。6月3日左右,陈某军、任某刚、储某宏等人赴上海达克罗初步实地考察,并与上海达克罗的实际控制人黄某清和投资顾问倪某超以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行部副总经理夏某会面。6月4日,徐某芳通知夏某提供上海达克罗相关详细资料。
6月7日,夏某代表上海达克罗提供了《万丰奥威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建议书》,并提出签订项目保密协议,当天陈某军和任某刚收到了该保密协议以及相关材料。6月8日,任某刚将上述保密协议以及相关资料发送给了徐某芳、储某宏。6月17日,夏某根据万丰奥威资料清单准备了上海达克罗详细资料并提供给了任某刚。6月底前,徐某芳、陈某军、储某宏等人与上海达克罗方的代表倪某超商谈了有关收购框架的要点,双方达成了初步的收购意向,并开始草拟初步投资方案。7月1日,任某刚起草了上海达克罗项目初步投资方案,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陈某军、储某宏等人。7月13日上午,任某刚向万丰奥特投资委员会发送了包含上海达克罗项目汇报材料的电子邮件,收件人包括陈某军、徐某芳。7月13日下午,投资团队陈某军、储某宏、任某刚等人向公司董事长陈某莲就项目跟进情况进行了汇报,陈某莲要求投资团队对上海达克罗项目的行业及扩展空间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并对交易价格提出要求。
8月15日,投资团队完成了上海达克罗项目初稿,向陈某莲汇报了项目有关情况。参与汇报的人员有陈某军、徐某芳、任某刚。9月2日,陈某莲带队对上海达克罗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后陈某莲同意投资团队与上海达克罗进一步接触,并明确了由万丰奥威进行收购,同时对交易价格提出要求。
9月11日,万丰奥威形成收购上海达克罗股权购买框架协议。9月14日,万丰奥威与上海达克罗就草拟的框架协议讨论收购价格、收购比例等内容,并就以上市公司为收购主体达成一致意见。参与人员包括陈某军、任某刚、徐某芳、储某宏、黄某清、倪某超等人。
10月6日至10月11日,万丰奥威和上海达克罗就交易条款多次洽谈,最后的焦点聚集在交易价格上。10月11日,万丰奥威与上海达克罗签订收购协议。参与人员包括陈某军、徐某芳、储某宏等人。
10月14日,万丰奥威公告正在筹划资产收购事宜,股票停牌。
11月12日,万丰奥威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同意以现金方式出资4.535亿元收购上海达克罗100%股权。
11月13日,万丰奥威公告收购上海达克罗100%股权事项,股票同日复牌。
万丰奥威收购上海达克罗100%股权,收购金额为4.535亿元,占万丰奥威201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3.93%。万丰奥威收购上海达克罗100%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述的内幕信息。
本案内幕信息所涉事项动议筹划的初始时间为2013年6月7日,该日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2013年10月14日,内幕信息公开。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3年6月7日至10月14日。
二、黄骏内幕交易“万丰奥威”
黄骏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军的联络接触及控制使用“姜某”账户交易“万丰奥威”具体情况如下:
1. 黄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军的联络接触
陈某军作为万丰奥特副总经理、万丰奥威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成立投资团队,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军2013年6月7日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黄骏是陈某军的妻弟。2013年9月19日,黄骏与陈某军有1次通话联络,2013年10月1日至7日期间,黄骏曾与陈某军接触并谈及万丰奥威的情况,陈某军当时有谈及项目收购事项。
2. 黄骏控制使用“姜某”账户交易“万丰奥威”
(1)“姜某”账户涉嫌内幕交易“万丰奥威”的情况
姜某与黄骏在同一单位工作,系黄骏下属。2012年8月6日,“姜某”账户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衢州柯城营业部。“姜某”账户2013年10月8日、9日买入“万丰奥威”37,400股,买入金额601,329元,股票复牌后,实际卖出盈利120,291.73元。
(2)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姜某”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616账户(以下简称“姜某”银行账户)。黄骏同名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321账户(以下简称“黄骏”银行账户)。2013年8月28日、9月4日,黄骏同名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向“黄骏”银行账户分别转出2.7万元、18万元,10月8日,“黄骏”银行账户转入“姜某”银行账户20万元。同日,杨某龙(黄骏和姜某的朋友)622×××××221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杨某龙”银行账户)转入“姜某”银行账户40万元。12月5日和6日,“姜某”银行账户分别转出13万和60万元至“黄骏”银行账户。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黄骏”银行账户陆续转入黄骏同名国泰君安证券账户59万元。
(3)账户实际控制情况
“姜某”账户用于交易“万丰奥威”的设备与黄骏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的设备相同,都对应黄骏的笔记本电脑。2013年10月8日,“姜某”账户一笔20万的银证转账是由黄骏的手机操作。“姜某”账户交易“万丰奥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黄骏”和“杨某龙”银行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后流向“黄骏”银行账户。“姜某”账户交易“万丰奥威”期间,黄骏证券账户恰好没有任何股票交易记录,然而此时间段前后数月黄骏证券账户皆有交易。黄骏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承认自己指使姜某交易“万丰奥威”。综上,“姜某”账户由黄骏实际控制并交易“万丰奥威”。
(4)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2013年,“姜某”账户除卖出“郑煤机”外,仅交易“万丰奥威”一只股票,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姜某”账户曾于2013年9月12日买入“万丰奥威”8,000股,“姜某”账户10月8日、9日集中资金全仓、单向买入“万丰奥威”,买入股数和金额相比9月份的交易明显放大。“姜某”账户资金划转的情况、交易“万丰奥威”的情况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公开高度吻合,“姜某”账户买入“万丰奥威”的时点与黄骏和陈某军联络接触的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万丰奥威相关公告、文件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通讯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黄骏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在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军联络接触后,实际控制“姜某”账户集中资金买入“万丰奥威”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公开高度吻合,黄骏对上述行为无合理解释。黄骏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黄骏及其代理人申辩意见如下:
其一,黄骏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且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知悉内幕信息。虽然2013年“十一”期间陈某军和黄骏谈及万丰奥威在进行收购,但黄骏并未主动刺探信息,且并不知悉收购的标的、金额和方式等具体内容。
其二,黄骏的手机设备放在公司,公司任何人员都可能使用该手机,“姜某”账户的交易并非由黄骏下单,黄骏对姜某向杨某龙借款并买入“万丰奥威”的行为并不知情。
其三,“姜某”账户相关交易行为无明显异常,且有合理解释:一是关于资金来源,黄骏银证转账行为与涉案交易行为没有必然联系,且黄骏未动用银行账户余额买入“万丰奥威”;二是关于交易行为,“姜某”账户曾于2013年9月12日买入“万丰奥威”8000股,2013年10月8日买入“万丰奥威”时是分时段买入,买入行为并不急迫,2013年10月9日,“黄骏”银行账户还有82万元余额,但黄骏未动用该笔资金,不属于集中资金买入;三是黄骏并未主动打听万丰奥威的信息,在被动情况下获知万丰奥威在进行收购,其交易行为不具有非法性;四是资金转出具有合理性,黄骏曾经在2013年10月向姜某转账、交付42万元用于姜某买入“万丰奥威”或购房,又曾于2013年11月在姜某的指示下向杨某龙汇款40万元,因此“万丰奥威”卖出后资金流向黄骏实质是姜某的还款行为。
综上,黄骏请求不予处罚或降低处罚金额。
经复核,我会认为:
其一,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应从账户控制的角度出发。本案中,涉案交易行为下单及银证转账使用的设备都归属黄骏本人,股票卖出后资金流向黄骏,且黄骏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已承认“指使她(姜某)在10月8日和9日全仓买入万丰奥威股票”,另外,“姜某”账户交易“万丰奥威”期间,黄骏证券账户恰好没有任何股票交易记录,然而此时间段前后数月黄骏证券账户皆有交易。虽然黄骏解释称其与姜某存在借贷关系、姜某交易“万丰奥威”使用的黄骏设备实际为公用设备等,但我会综合在案证据认定黄骏控制“姜某”账户交易“万丰奥威”,对该说法不予采信。
其二,黄骏涉案交易行为呈现了借用他人账户交易,交易量放大,集中资金、单向买入,交易时点和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资金划转和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公开高度吻合等内幕交易特征。黄骏所称“姜某”账户曾经买入“万丰奥威”、买入行为并不急迫、没有动用更多资金买入等情况并不影响我会关于其交易行为具有异常性的认定。
其三,黄骏与陈某军在2013年9月19日有通话联络,且黄骏多次承认其在2013年“十一”期间和陈某军见面时得知万丰奥威在做收购。
综上,在本案内幕信息公开前,黄骏在与陈某军联络接触后,控制“姜某”账户于2013年10月8日、9日交易“万丰奥威”,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明显异常,且黄骏并未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因此我会认定黄骏于2013年10月8日、9日内幕交易“万丰奥威”,对黄骏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黄骏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20,291.73元,并对黄骏处以120,291.7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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