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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00208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3 13156.50 20.806
2023-06-30 1 其他 4 13462.35 21.289
2023-03-31 1 其他 4 13461.55 21.375
2022-12-31 1 其他 5 14249.80 22.627
2022-09-30 1 其他 4 13807.20 21.92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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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25 2.52 2.65 -4.91 35.00 88.20

买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25 2.52 2.65 -4.91 45.00 113.4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25 2.52 2.65 -4.91 30.00 75.6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25 2.52 2.65 -4.91 50.00 126.0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天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25 2.52 2.65 -4.91 45.27 114.08

买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2 2.80 2.85 -1.75 43.66 122.25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临潢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太原南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1-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洋:关于对*ST东洋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神州行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2-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洋:关于对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洋: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雁冰,赵玉山,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5-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雁冰,赵玉山,车志远,车轼,马兆山,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5-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善福,于深基

*ST东洋:关于对*ST东洋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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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1-29

处罚对象:

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神州行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7号
关于对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湖南神州行者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东方海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柳
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柳叶湖清科基金小镇型号栋0601号;湖南神州行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一致行动人,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
福万达广场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45011房。
经查明,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湖南优禾)及湖南神州行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神州行者资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洋
或“上市公司)2023年4月4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
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2023年3月30日,湖南优
禾致函东洋,表明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改善,湖南优禾一致
行动人神州行者资本计划自2023年4月10日起六个月内拟增持
东洋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1,1亿元、不超过2.2亿元,增
持平均价格不高于2元/股。该函件由湖南优禾及其执行事务合
伙人神州行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神州行者资本共同签署。根据
东洋2023年8月9日披露的公告,湖南优禾再次致函东
洋,表示由于上市公司财务情况恶化、资金占用余额持续增加、
股价未满足增持计划要求等原因,湖南优禾通过增持以谋求公司
控制权,从而规范公司治理、挽救公司于危难的目标已无法实现,
或者说即使通过增持实现上述目标,亦不具备商业价值,神州行
者资本决定终止增持计划。该终止增持计划的事项于2023年9
月11日经东洋股东大会审议后未获通过。截至增持期限届
满,神州行者资本未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湖南优禾、神州行者资本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7,7.6条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8月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
一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湖南神州行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湖南优禾神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神
州行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
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1月29日

ST东洋:关于对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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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02-24

处罚对象:

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137 号
关于对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
街 163 号。
经查明,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崴商贸”)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3 月 17 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ST 东洋”或“上市公司”)披露公告称,其与李兴祥及宝
崴商贸协商后三方拟签署《债务转移三方协议书》,宝崴商贸取得李兴祥相关资产,李兴祥将其应付上市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款
9,332.16 万元人民币与迟延期间相应的利息的债务转移给宝崴
商贸,宝崴商贸承诺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以现金方式向 ST 东洋
偿还债务,但宝崴商贸到期未履行承诺。
宝崴商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和第 7.7.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
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宝崴商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2 月 24 日

ST东洋: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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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9-09

处罚对象:

于雁冰,赵玉山,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2〕 911 号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
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
赵玉山,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董事长兼总经
理;
于雁冰,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东洋”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ST 东洋 2022 年 1 月 19 日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称,预
计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亏损 20,000 万元至亏损 26,000 万元; 2022 年 4 月 16 日, ST
东洋披露《2021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报告期预计净利润
向下修正为亏损 90,000 万元至亏损 100,000 万元。 ST 东洋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1 年经审
计的净利润为亏损 101,928.06 万元。 ST 东洋 2022 年 1 月 19 日
披露的《2021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与实际经审计净利润差
异较大,业绩预告不准确。
ST 东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公司代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玉山、时任财务总监于雁冰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
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董事长兼总经理赵— 3 —
玉山、时任财务总监于雁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9 月 9 日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5-11

处罚对象: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雁冰,赵玉山,车志远,车轼,马兆山,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
区澳柯玛大街18号;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泉
韵南路2号,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车  轼,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 
于雁冰,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车志远,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赵玉山,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马兆山,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于深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 2 — 
于善福,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经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洋”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年6月4日,本所就ST东洋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违规行为作出公开谴责处分决定。该次处分后,ST东洋新增
确认了多笔于2016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增加6.21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
净资产的43.40%。截至目前,ST东洋仍存在被控股股东山东东方
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的情形。同时,就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东方海洋集团未
履行相应的归还承诺。此外,ST东洋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及坏账准
备计提的准确性。 
二、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 
2019年6月4日、2020年3月31日,本所分别就ST东洋
违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公开谴责处分决定
和通报批评处分决定。此后,ST东洋新增确认了多笔于2016年
12月至2020年3月发生的违规担保事项,担保总额增加6.77亿
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02%。截至目前,ST东洋
 
— 3 — 
仍存在违规对东方海洋集团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同时,ST
东洋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
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违规担保预计负债计提的恰当性。 
三、业绩预告违规 
ST东洋2021年1月30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预
计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500万元至750万元;ST东洋2021年4月15日披露《2020
年度业绩快报》称,预计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421.69万元;2021
年4月28日,ST东洋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修正
及致歉公告》称,东方海洋集团原承诺于2021年4月23日前归
还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公司到期未收到上述资金,基于此
调整会计处理,将报告期净利润向下修正为-29,941.38万元。ST
东洋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29,941.38万元。前述《2020年度业绩
预告》《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与实际经审计净利润差
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ST东洋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修正。 
四、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ST东洋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显示,公司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57,391.40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56,675.48万元。其中,被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29,250万
元,占募集净额的51.93%;被通过第三方公司挪用1,689万元,
 
— 4 — 
占募集净额的3.00%;被司法划扣609.87 万元,占募集净额的
1.08%。前述情形构成募集资金违规使用。 
五、控股股东及董监高违规减持 
ST东洋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显示,2020年7月29日,
公司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涉嫌违反证券
法相关规定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2022年1月20日,ST东洋收
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山
东证监局对东方海洋集团予以罚款、对车轼和车志远予以警告和
罚款。2021年3月22日,车轼所持912.45万股股份被司法划转
导致减持;2021年4月23日,东方海洋集团所持10,000万股股
份被司法变卖导致减持;2021年9 月2 日,东方海洋集团所持
1,500万股被司法划转导致减持;2021年11月19日,东方海洋
集团所持3,520万股被司法拍卖导致减持;2021年12月1日,
东方海洋集团所持756.35 万股被司法裁定二级市场变现导致减
持;2022年1月12日,车志远所持400万股被司法拍卖导致减
持。ST东洋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车轼、
董事兼副总经理车志远上述减持行为构成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期间违规减持。 
ST东洋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
第10.2.6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
 
— 5 — 
条、第11.3.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
订)》第5.3.5条、第5.3.6条、第5.3.12条、第6.2.5条、第
6.5.8条和第6.5.10条的规定。 
ST东洋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实际控制人车轼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第4.2.9条、
第4.2.10条,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同时,车轼作为ST东洋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
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违规行为均负有重要责任。此外,东方海
洋集团上述第五项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修订)》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车轼上述第五项违规行为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8条和《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的规定。 
ST东洋时任财务总监于雁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
 
— 6 — 
违规行为均负有重要责任。 
ST东洋董事兼副总经理车志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
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此外,车志远上述第五项违规行为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8条和《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的规定。 
ST东洋董事赵玉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对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东洋副总经理马兆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ST东洋时任董事于深基、监事会主席于善福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
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
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 7 —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
洋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车轼,时任
财务总监于雁冰,董事兼副总经理车志远,董事赵玉山,副总经
理马兆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于深基、监
事会主席于善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车轼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五、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于雁冰
给予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
司、车轼、于雁冰、车志远、赵玉山、马兆山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 8 —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东洋通过本
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
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0755-88668240)。 
对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5月11日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5-11

处罚对象:

于善福,于深基

 
— 1 — 
 
 
 
 
 
 
 
关于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
区澳柯玛大街18号; 
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泉
韵南路2号,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车  轼,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 
于雁冰,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车志远,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赵玉山,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马兆山,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于深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 2 — 
于善福,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经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洋”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年6月4日,本所就ST东洋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违规行为作出公开谴责处分决定。该次处分后,ST东洋新增
确认了多笔于2016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增加6.21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
净资产的43.40%。截至目前,ST东洋仍存在被控股股东山东东方
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的情形。同时,就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东方海洋集团未
履行相应的归还承诺。此外,ST东洋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及坏账准
备计提的准确性。 
二、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 
2019年6月4日、2020年3月31日,本所分别就ST东洋
违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公开谴责处分决定
和通报批评处分决定。此后,ST东洋新增确认了多笔于2016年
12月至2020年3月发生的违规担保事项,担保总额增加6.77亿
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9.02%。截至目前,ST东洋
 
— 3 — 
仍存在违规对东方海洋集团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同时,ST
东洋2019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
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包括违规担保预计负债计提的恰当性。 
三、业绩预告违规 
ST东洋2021年1月30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称,预
计公司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500万元至750万元;ST东洋2021年4月15日披露《2020
年度业绩快报》称,预计公司2020年净利润为421.69万元;2021
年4月28日,ST东洋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修正
及致歉公告》称,东方海洋集团原承诺于2021年4月23日前归
还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公司到期未收到上述资金,基于此
调整会计处理,将报告期净利润向下修正为-29,941.38万元。ST
东洋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0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29,941.38万元。前述《2020年度业绩
预告》《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净利润与实际经审计净利润差
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ST东洋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修正。 
四、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ST东洋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显示,公司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57,391.40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56,675.48万元。其中,被东方海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29,250万
元,占募集净额的51.93%;被通过第三方公司挪用1,689万元,
 
— 4 — 
占募集净额的3.00%;被司法划扣609.87 万元,占募集净额的
1.08%。前述情形构成募集资金违规使用。 
五、控股股东及董监高违规减持 
ST东洋2020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显示,2020年7月29日,
公司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涉嫌违反证券
法相关规定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2022年1月20日,ST东洋收
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山
东证监局对东方海洋集团予以罚款、对车轼和车志远予以警告和
罚款。2021年3月22日,车轼所持912.45万股股份被司法划转
导致减持;2021年4月23日,东方海洋集团所持10,000万股股
份被司法变卖导致减持;2021年9 月2 日,东方海洋集团所持
1,500万股被司法划转导致减持;2021年11月19日,东方海洋
集团所持3,520万股被司法拍卖导致减持;2021年12月1日,
东方海洋集团所持756.35 万股被司法裁定二级市场变现导致减
持;2022年1月12日,车志远所持400万股被司法拍卖导致减
持。ST东洋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车轼、
董事兼副总经理车志远上述减持行为构成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期间违规减持。 
ST东洋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
第10.2.6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
 
— 5 — 
条、第11.3.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
订)》第5.3.5条、第5.3.6条、第5.3.12条、第6.2.5条、第
6.5.8条和第6.5.10条的规定。 
ST东洋控股股东东方海洋集团、实际控制人车轼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3条、第4.2.9条、
第4.2.10条,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同时,车轼作为ST东洋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
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违规行为均负有重要责任。此外,东方海
洋集团上述第五项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修订)》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车轼上述第五项违规行为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8条和《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的规定。 
ST东洋时任财务总监于雁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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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均负有重要责任。 
ST东洋董事兼副总经理车志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
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此外,车志远上述第五项违规行为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3.1.8条和《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
十一条的规定。 
ST东洋董事赵玉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对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东洋副总经理马兆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ST东洋时任董事于深基、监事会主席于善福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
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
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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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
洋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车轼,时任
财务总监于雁冰,董事兼副总经理车志远,董事赵玉山,副总经
理马兆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于深基、监
事会主席于善福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车轼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五、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于雁冰
给予公开认定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
司、车轼、于雁冰、车志远、赵玉山、马兆山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 8 —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东洋通过本
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
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0755-88668240)。 
对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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