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501 号
关于对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
长路南侧,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白鹭)
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药业)持股 5%以
上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双鹭药业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二大
股东可交债换股及减持导致持股比例变动超过 5%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0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9 日,
新乡白鹭持有双鹭药业股份比例由 22.39%下降至 15.89%,变动比
例为 6.50%。 新乡白鹭在减持双鹭药业股份比例达到 5%时,未按
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并停止买卖双鹭药业股份,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
违规减持 1,376.65 万股,占双鹭药业总股本比例 1.34%。
新乡白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九条
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
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