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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联合(00203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2 8733.00 79.85 0 0 0
2024-04-11 8796.46 455.88 0 0 0
2024-04-10 8415.79 124.49 0 0 0
2024-04-09 8485.53 128.25 0 0 0
2024-04-08 8584.05 201.25 0 0 0
2024-04-03 8647.21 63.36 0 0 0
2024-04-02 8855.58 22.68 0 0 0
2024-04-01 8981.94 205.52 0 0 0
2024-03-29 9146.02 290.18 0 0 0
2024-03-28 9310.85 187.49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16 27.05 0.056
2 其他 1 3.07 0.006
2023-09-30 1 其他 7 24524.92 50.684
2 券商 1 378.95 0.783
3 基金 2 251.80 0.520
2023-06-30 1 其他 7 24424.17 50.475
2 基金 4 128.26 0.265
2023-03-31 1 其他 6 24394.50 50.414
2 基金 2 1143.37 2.363
2022-12-31 1 其他 8 24906.81 51.473
2 基金 20 2785.30 5.75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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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8-17 8.40 9.65 -12.95 60.00 504.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水佑岗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2022-08-17 8.40 9.65 -12.95 60.00 504.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2022-08-17 8.40 9.65 -12.95 80.00 672.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2022-08-17 8.40 9.65 -12.95 120.28 1010.3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2022-08-11 8.32 9.23 -9.86 24.04 200.01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郁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2022-08-10 8.35 9.08 -8.04 25.00 208.75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1-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保利联合: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贵州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士彬,安胜杰,张毅,文韬,王丽春,胡浩川,袁莉,魏兴,魏彦,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发文单位 贵州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士彬,安胜杰,张毅,文韬,王丽春,胡浩川,袁莉,魏兴,魏彦,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1-1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保利联合:关于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士彬,安胜杰,张毅,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保利联合: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贵州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刘士彬,安胜杰,张毅,文韬,王丽春,胡浩川,袁莉,魏兴,魏彦,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联合: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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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1-17

处罚对象:

刘士彬,安胜杰,张毅,文韬,王丽春,胡浩川,袁莉,魏兴,魏彦,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37          证券简称:保利联合公告编号:2024-02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
监立案字 0312023004 号),详见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6)。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黔处罚字〔2023〕4 号),详见公司《关于收到<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46)。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4〕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
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联
合或者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安胜杰,男,1973 年 2 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董事长,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魏彦,男,1965 年 5 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住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张毅,男,1966 年 1 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住
址:北京市东城区。
   袁莉,女,1967 年 5 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刘士彬,男,1973 年 10 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住
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王丽春,女,1970 年 4 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董事、审计委员
会委员、董事会秘书,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胡浩川,男,1972 年 11 月出生,历任保利联合子公司保利新联
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爆破)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
理职务)、总经理、董事长,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魏兴,男,1972 年 11 月出生,时任新联爆破总经理,住址:贵
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文韬,男,1976 年 10 月出生,时任新联爆破总会计师,住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保利联合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
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保利联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新联爆破与浙商银行签订《应收账款链
平台业务合作转让协议》,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新联爆破与国
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并于同
日签订附追索权的《补充协议》,新联爆破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
保利联合以与客户签订《资金支付协议》《还款协议》及期后签订
《资产抵押协议》等为由,将部分应收账款视为有担保的债权,错
误划分风险组合;保利联合因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及计算错误,导致
公司少计提坏账准备。以上行为致使 2019 年保利联合少计提坏账准
备 43,121,976.07 元,虚增净利润 36,653,679.66 元,占当期披露
金额的 19.95%;2020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77,752,927.99 元,虚增净
利润 65,892,497.89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43.24%;2021 年少计提
坏账准备 235,768,852.67 元,虚增净利润 200,267,416.27 元,占
当期披露金额的 124.47%,导致 2021 年盈亏发生变化。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会议决议、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保利联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安胜杰时任保利联合董事长,对保利联合 2019 年、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魏彦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对保利联合 2019 年、2020 年
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张毅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对保利联合 2021 年年度报告
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袁莉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对保利联合 2019 年、2020 年年度
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刘士彬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对保利联合 2021 年年度报告签
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王丽春时任保利联合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对保
利联合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
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浩川历任新联爆破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职务)、总经理、
董事长,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
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魏兴时任新联爆破总经理,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
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
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文韬时任新联爆破总会计师,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
提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
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保利联合 2020 年、2021 年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情节,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结合当事人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保利联合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对安胜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对魏彦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张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袁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刘士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王丽春给予警告,并处以 65 万元罚款;
    对胡浩川、魏兴、文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
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
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
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依据《决定书》,本次涉及公司的立案事项已调查、审理终
结。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决定书》认定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10)予以更正。
    3.公司将以此为戒,加强内部控制,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夯实会
计信息质量,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1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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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16

处罚对象:

刘士彬,安胜杰,张毅,文韬,王丽春,胡浩川,袁莉,魏兴,魏彦,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
当事人: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联合或者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安胜杰,男,1973年2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魏彦,男,1965年5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张毅,男,1966年1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袁莉,女,1967年5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刘士彬,男,1973年10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王丽春,女,1970年4月出生,时任保利联合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胡浩川,男,1972年11月出生,历任保利联合子公司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爆破)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职务)、总经理、董事长,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魏兴,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新联爆破总经理,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文韬,男,1976年10月出生,时任新联爆破总会计师,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保利联合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保利联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新联爆破与浙商银行签订《应收账款链平台业务合作转让协议》,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新联爆破与国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并于同日签订附追索权的《补充协议》,新联爆破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保利联合以与客户签订《资金支付协议》《还款协议》及期后签订《资产抵押协议》等为由,将部分应收账款视为有担保的债权,错误划分风险组合;保利联合因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及计算错误,导致公司少计提坏账准备。以上行为致使2019年保利联合少计提坏账准备43,121,976.07元,虚增净利润36,653,679.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9.95%;2020年少计提坏账准备77,752,927.99元,虚增净利润65,892,497.89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43.24%;2021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5,768,852.67元,虚增净利润200,267,416.27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4.47%,导致2021年盈亏发生变化。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会议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保利联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安胜杰时任保利联合董事长,对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魏彦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对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毅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对保利联合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莉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对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士彬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对保利联合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丽春时任保利联合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对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浩川历任新联爆破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职务)、总经理、董事长,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魏兴时任新联爆破总经理,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文韬时任新联爆破总会计师,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保利联合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保利联合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对安胜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对魏彦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张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袁莉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刘士彬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对王丽春给予警告,并处以65万元罚款;
对胡浩川、魏兴、文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1月9日

保利联合:关于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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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1-16

处罚对象:

刘士彬,安胜杰,张毅,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43 号
关于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
云岩区宝山北路 213 号;
安胜杰,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毅,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士彬,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4〕 1 号)查明的事实,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 2 —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公司子公司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爆破)与浙商银行签订《应收账款链平台
业务合作转让协议》,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新联爆破与国新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同时
签订了附追索权的《补充协议》,新联爆破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
款;公司以与客户签订《资金支付协议》《还款协议》及期后签
订《资产抵押协议》等为由,将部分应收账款视为有担保的债权,
错误划分风险组合;公司因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及计算错误,导致
公司少计提坏账准备。以上行为致使公司 2019 年少计提坏账准
备 43,121,976.07 元,虚增当年净利润 36,653,679.66 元,占当
期披露金额的 19.95%; 2020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77,752,927.99
元,虚增当年净利润 65,892,497.89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43.24%; 2021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235,768,852.67 元, 虚增当年
净利润 200,267,416.27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24.47%。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
第 1.4 条和第 2.1.1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安胜杰、财务负责人刘士彬、时任总经理张
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5 条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 3 —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 第十七条,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
处分;
二、对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安胜
杰、 财务负责人刘士彬、时任总经理张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
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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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联合: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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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12-30

处罚对象:

刘士彬,安胜杰,张毅,文韬,王丽春,胡浩川,袁莉,魏兴,魏彦,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037 证券简称:保利联合公告编号: 2023-46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120230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26)。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23〕 4 号,以下简称
“《告知书》”),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胜杰、魏彦、张毅、袁莉、
刘士彬、王丽春、胡浩川、魏兴、文韬: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联合或者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局已调查完毕并拟依法作出行
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保利联合子公司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爆破)与浙商银行签订《应收账款链平台
业务合作转让协议》,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 新联爆破与国新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并同日签
订了附追索权的《补充协议》,新联爆破据此终止确认应收账款; 保
利联合以与客户签订《资金支付协议》《还款协议》及期后签订《资
产抵押协议》等为由,将部分应收账款视为有担保的债权,错误划
分风险组合; 保利联合因应收账款账龄划分及计算错误,导致公司
少计提坏账准备。以上行为致使 2019 年保利联合少计提坏账准备
43,121,976.07 元,虚增净利润 36,653,679.66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
的 19.95%; 2020 年少计提坏账准备 77,752,927.99 元,虚增净利润
65,892,497.89 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43.24%; 2021 年少计提坏账
准备 235,768,852.67 元,虚增净利润 200,267,416.27 元,占当期
披露金额的 124.47%,导致 2021 年盈亏发生变化。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财务凭证、会议决议、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保利联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安胜杰时任保利联合董事长,对保利联合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魏彦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对保利联合 2019 年、 2020 年
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张毅时任保利联合董事、总经理,对保利联合 2021 年年度报告
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袁莉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对保利联合 2019 年、 2020 年年度
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刘士彬时任保利联合总会计师,对保利联合 2021 年年度报告签
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王丽春时任保利联合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对保
利联合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保证意见,是保
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浩川历任新联爆破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职务)、总经理、
董事长,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
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证监会公告〔 2011〕 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魏兴时任新联爆破总经理,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提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
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证监会公告〔 2011〕 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文韬时任新联爆破总会计师,参与实施应收账款和坏账准备计
提工作,其行为与保利联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证监会公告〔 2011〕
11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保利联合 2020 年、 2021 年年度报告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考虑本案当事人存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情节,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的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结合当事人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保利联合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对安胜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对魏彦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张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袁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刘士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对王丽春给予警告,并处以 65 万元罚款;
对胡浩川、魏兴、文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
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
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
书回执》 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2.《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23-10)予以更正。
3.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涉内容未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
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
果以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4.公司将以此为戒, 加强内部控制, 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夯实
会计信息质量,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并将持续关
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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