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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00099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3-11 10668.18 587.29 0 0 0
2025-03-10 10635.89 269.41 0 0 0
2025-03-07 10795.66 393.44 0 0 0
2025-03-06 10863.32 409.31 0 0 0
2025-03-05 10745.80 232.29 0 0 0
2025-03-04 10719.27 299.58 0 0 0
2025-03-03 10647.36 270.10 0 0 0
2025-02-28 10812.98 294.82 0 0 0
2025-02-27 10984.00 867.09 0 0 0
2025-02-26 10602.43 366.18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23300.16 52.985
2024-06-30 1 其他 3 23017.28 52.342
2 基金 9 18.21 0.041
2024-03-31 1 其他 3 23017.28 52.342
2 基金 1 66.87 0.152
2023-12-31 1 其他 5 23175.58 52.702
2 基金 18 180.60 0.411
2023-09-30 1 其他 4 23282.19 52.944
2 基金 1 119.21 0.27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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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20516 10.20 11.30 -9.73 50.00 510.00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20120515 12.20 11.23 8.64 50.00 610.00

买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高海华
公告日期 2021-08-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闽东电力: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宁德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环三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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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31

处罚对象:

高海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63号
当事人:高海华,男,住址:广东省惠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高海华操纵“摩恩电气”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高海华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高海华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高海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高海华控制使用账户和交易情况
高海华控制使用5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组织多个账户同时下单,采用盘中拉抬、封涨停、虚假申报、对倒等方式交易“摩恩电气”“盾安环境”“环球印务”“闽东电力”“闽东电力”“豫能控股”“东方锆业”“章源钨业”“征和工业”“双飞股份”“天迈科技”“华骐环保”“晋控电力”“因赛集团”等22只次股票,违法所得共计128,391,009.4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相关账户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高海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高海华提出没有主观故意、应扣除部分违法所得、没有罚款支付能力、证据不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处罚过重等意见。
经复核,我会认为高海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我会对高海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高海华操纵股票获利超过10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126,056,292.79元,并处以252,112,585.58元的罚款。
二、对高海华操纵股票获利不足100万元或亏损的,没收其违法所得2,334,716.64元,并处以22,000,000元的罚款。
综上,合计没收高海华违法所得128,391,009.43元,并处以274,112,585.58元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高海华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高海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2月30日

闽东电力: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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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1-08-23

处罚对象:

宁德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环三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21临-52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闽东电
力”)及全资子公司宁德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福建环三亿能电
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的事项不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
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或股票应当被终止
上市的情形,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5.1条、
第14.5.2条、第14.5.3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德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蕉
城闽电”)、福建环三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三亿能”)
分别收到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能源办”)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监能罚字〔2021〕10号、11号、12号),相
关情况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监能罚字〔2021〕10号)的主要内
容
                                        1
     公司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监能罚字〔2021〕10号)。
     2021年6月19日,上堡风电场llOkV #1主变发生跳闸事件,在跳
闸事件现场调查和对闽东电力的后续检查中,发现闽东电力存在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
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 88号)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能安全[2014]50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能源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第九十四条规定,决定对闽东电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10万元罚款;
     2.给予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监能罚字〔2021〕11号)的主要内
容
     宁德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闽
监能罚字〔2021〕11号)。
     2021年6月19日,上堡风电场llOkV #1 主变发生跳闸事件,在跳
闸事件现场调查和对蕉城闽电的后续检查中,发现蕉城闽电存在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
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能源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第九十四条规定,决定对蕉城闽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5万元罚款;
     3.给予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闽监能罚字〔2021〕12号)的主要内
容
     福建环三亿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近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闽
监能罚字〔2021〕12号)。
     环三亿能是上堡风电场预防性试验作业的承包单位。2021年6月
19日,上堡风电场llOkV #1 主变发生跳闸事件,在跳闸事件现场调
查和对环三亿能的后续检查中,发现环三亿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五条、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能源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70号)第九十四条规定,决定对环三亿能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5万元罚款;
     3.给予通报批评。
     四、公司采取的措施
     针对此次事件,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
严肃性,立即召开会议,按照《检查事实确认书》逐条落实整改。全
面梳理应急体系,编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全面梳理完善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督
                               3
促宁德蕉城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风险辨识、
管控制度,明确作业风险等级、防控措施;督促福建环三亿能电力工
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进场作业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规考试,对作
业班成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如实告知安全注意事项。
    五、本次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
响。公司将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安全生产。
    六、其他说明
    1、上述行政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
违法强制退市或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2、上述行政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4.5.1条、第14.5.2条、第14.5.3条规定的情形。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0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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