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于凇琳,付耶成,何维角,刘锐,刘静,常红军,张文彬,李生禄,胡振平,谢维宏,辛秀山,闫立强,闻萌,高明星,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胡振平,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付耶成,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何维角,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辛秀山,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 静,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高明星,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于凇琳,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常红军,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文彬,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生禄,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 2 —
闻 萌,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刘 锐,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闫立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谢维宏,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皇台酒业 2020 年 10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86,298,783.30 元。
皇台酒业据此对 2016-2019 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导致
公司 2016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均调减 38,942,156.64 元,2017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分 别 调 增 69,188,785.40 元 、
30,246,628.76 元, 2018 年、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相
应均调增 30,246,628.76 元。
皇台酒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胡振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财
务总监何维角,时任董事辛秀山、刘静、高明星,时任独立董事
于凇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监事李生禄、闻萌、刘锐,时任
— 3 —
副总经理闫立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和《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
定,对皇台酒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谢维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皇台酒业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股票上市规则
(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及《上市
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胡振平,时任
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财务总监何维角,时任董事辛秀山、
刘静、高明星,时任独立董事于凇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监
事李生禄、闻萌、刘锐,时任副总经理闫立强,时任董事会秘书
谢维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
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
— 4 —
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皇台酒业通
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
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