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17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燕)
文 号: 〔2021〕47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燕)
〔2021〕47号
当事人:周燕,女,1969年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燕内幕交易“诚志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周燕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燕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9年2月,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汉盟)总裁李某彦联系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股份)董事长龙某伟,介绍了工业大麻项目和云南汉盟的情况,表达了合作想法。
2019年3月1日,李某彦在北京和龙某伟见面,介绍了云南汉盟的情况及工业大麻行业的发展情况,并邀请龙某伟到云南实地考察工业大麻及云南汉盟的情况。
2019年3月7日,李某彦陪同诚志股份龙某伟等赴云南工厂实地考察、座谈交流,云南汉盟时任董事长于某晖参加
了座谈,云南汉盟向诚志股份介绍了云南汉盟及工业大麻行
业有关情况,向诚志股份表达了合作的意向,诚志股份也有合作的意向,但没有谈具体合作事宜。
2019年3月9日,云南汉盟实际控制人谭某和龙某伟见面会谈,双方达成了合作意向。双方表示可以在3月10日就收购云南汉盟的具体条款进行谈判,龙某伟表示下周一(3月11日)股市开市前必须就具体条款达成一致并完成合同的签署。
2019年3月10日,双方就股权转让及增资框架协议的细节进行谈判。双方于3月11日凌晨达成一致,确定诚志股份收购云南汉盟37.14%的股权,预估值为1.3亿元,后续还会对云南汉盟进行增资。期间李某彦与在昆明的云南汉盟时任董事长于某晖多次电话沟通谈判事宜。
2019年3月11日,诚志股份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框架协议草案,并签署框架协议。诚志股份于当日晚间发布公告称,与云南汉盟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框架协议》。
诚志股份上述公告的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9年3月7日,公开于2019年3月12日。于某晖作为云南汉盟时任董事长,参与了双方的接触及谈判过程,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三条的规定,于某晖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二、周燕利用“周某1”“周某2”证券账户内幕交易“诚志股份”
(一)周燕与于某晖的关系以及联络情况
周燕是云南汉盟时任董事长于某晖配偶,联系比较频繁,于某晖在3月10日接到云南汉盟和诚志股份谈判现场的李某彦两次来电后,给周燕打了电话。
(二)“周某1”“周某2”证券账户交易“诚志股份”情况
1.“周某1”“周某2”证券账户开立、交易情况
周某1为周燕的二姐。2009年7月9日,周某1在浙商证券开立资金账户300xxx777,下挂股东账户A214xxx200和013xxxx430。2014年3月3日,周某1在浙商证券开立资金账户980xxx861,下挂股东账户E014xxx480和060xxx024。
周某2为周燕的大姐。2014年3月3日,周某2在中信证券义乌城中中路营业部开立信用资金账户800xxxx571,下挂股东账户E014xxx688和060xxx4945。
2019年3月11日,周燕使用手机(185xxxxx837)操作周某1浙商证券普通账户卖出所持“华灿光电”2,700股,成交金额27,588元,随后立即买入“诚志股份”2,200股,成交金额28,033元。4月25日、5月9日,周燕使用手机(185xxxxx837)操作上述账户分别卖出“诚志股份”2,000股、200股,成交金额分别为46,680元、4,114元。2019年3月11日,周燕使用手机(185xxxxx837)操作周某1浙商证券信用账户卖出所持“华灿光电”12,600股、“嘉事堂”2,000股,成交金额分别为125,874元、36,040元,随后分两笔立即买入“诚志股份”合计12,400股,成交金额合计161,241元。3月19日,周燕使用手机(185xxxxx837)操作上述账户分三笔卖出“诚志股份”合计12,400股,成交金额合计248,837元。“周某1”上述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诚志股份”实际获利合计109,910.70元。
2019年3月11日,周燕使用手机(185xxxxx837)操作周某2中信证券信用账户卖出所持“华灿光电”2,300股、“嘉事堂”200股,成交金额分别为23,138元、3,592元,随后分两笔立即买入“诚志股份”合计2,000股,成交金额合计25,498元。3月18日,周燕使用手机(185xxxxx837)操作上述账户卖出“诚志股份”2,000股,成交金额38,900元。“周某2”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诚志股份”实际获利13,343.78元。
2.“周某1”“周某2”证券账户资金来源
“周某1”“周某2”证券账户资金均来自账户内沉淀资金。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当事人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于某晖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与周燕系夫妻关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周燕与于某晖联络比较频繁。周燕在2019年3月10日接到于某晖电话后,次日卖出其他股票,买入“诚志股份”,二人通话联络与交易过程高度吻合。周燕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周燕违法所得123,254.48元,并处以123,254.48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