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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
家 339 号 203 室,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
人。
经查明,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洲”)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银亿”)向宁波圣洲发行
股份购买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亿圣”)100%
股权,并与宁波圣洲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宁波圣洲承诺东方亿圣 2017 年、 2018 年和 2019 年
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5,161.07 万元、 91,747.08 万元、— 2 —
111,781.49 万元。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东方亿圣
2017 年、 2018 年和 2019 年分别实现净利润 80,282.26 万元、
14,568.23 万元和-86,476.04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3%。根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ST 银亿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偿方案,
宁波圣洲合计应当向其他股东赠送股份 894,887,257 股,向*ST
银亿返还现金 62,642.11 万元。*ST 银亿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5 日、
2020 年 8 月 22 日向宁波圣洲发出业绩补偿的书面通知,要求宁
波圣洲在规定期限内( 2019 年 8 月 16 日前、 2020 年 10 月 9 日前)
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宁波圣洲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补偿
义务,直至 2022 年 3 月 8 日,宁波圣洲通过*ST 银亿破产重整有
关安排完成上述业绩补偿和现金分红返还。
宁波圣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及本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6.6.1 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宁波圣洲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3 —
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
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宁波圣洲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7 月 11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