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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子高科(00098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4 202591.12 36.307
2 上市公司 1 4829.15 0.865
2023-06-30 1 其他 4 202591.12 36.307
2 上市公司 2 8374.15 1.501
2023-03-31 1 其他 6 232194.72 41.612
2 上市公司 1 4829.15 0.865
2022-12-31 1 其他 7 227877.94 40.839
2022-09-30 1 其他 5 229831.30 41.18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5-10 1.59 1.79 -11.17 1200.00 1908.00

买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州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023-05-10 1.59 1.79 -11.17 1300.00 2067.00

买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云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023-05-10 1.59 1.79 -11.17 2332.97 3709.43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金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023-05-10 1.59 1.79 -11.17 2333.00 3709.47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金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023-05-10 1.59 1.79 -11.17 2333.00 3709.47

买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金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023-05-08 1.65 1.78 -7.30 3650.00 6022.50

买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飞云江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7-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银亿:关于对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7-11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银亿:关于对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1-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银亿: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张明海,方宇,李春儿,熊续强,王德银,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亿股份、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李春儿)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明海,方宇,李春儿,熊续强,王德银,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9-2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明海,方宇,李春儿,熊续强,王德银,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ST银亿:关于对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07-11

处罚对象:

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
连路以西、格桑路以北总部经济基地 B 栋 1 单元 10 楼 1001,银
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银亿”)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银亿”)向西藏银亿发行
股份购买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昊圣”) 100%
股权,并与西藏银亿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西藏银亿承诺宁波昊圣 2017 年、 2018 年和 2019 年
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
— 2 —
低于 16,768.30 万元、 26,170.33 万元、 32,579.70 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宁波昊圣 2017 年、
2018 年和 2019 年分别实现净利润 27,189.23 万元、 9,092.98 万
元和 3,381.71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52.52%。根据《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和*ST 银亿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偿方案,西藏银
亿合计应向其他股东赠送股份 228,564,953 股,向*ST 银亿返还
现金 15,999.55 万元。 *ST 银亿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5 日、 2020
年 8 月 22 日向西藏银亿发出业绩补偿的书面通知,要求西藏银亿
在规定期限内( 2019 年 8 月 16 日前、 2020 年 10 月 9 日前)履行
业绩补偿承诺。西藏银亿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补偿义务,
直至 2022 年 3 月 8 日,西藏银亿通过*ST 银亿破产重整有关安排
完成上述业绩补偿和现金分红返还。
西藏银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及本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6.6.1 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西藏银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 3 —
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西藏银亿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7 月 11 日
— 4 —

*ST银亿:关于对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x

来源:证券时报2022-07-11

处罚对象:

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
家 339 号 203 室,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
人。
经查明,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圣洲”)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银亿”)向宁波圣洲发行
股份购买宁波东方亿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亿圣”)100%
股权,并与宁波圣洲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宁波圣洲承诺东方亿圣 2017 年、 2018 年和 2019 年
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75,161.07 万元、 91,747.08 万元、— 2 —
111,781.49 万元。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东方亿圣
2017 年、 2018 年和 2019 年分别实现净利润 80,282.26 万元、
14,568.23 万元和-86,476.04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3%。根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和*ST 银亿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偿方案,
宁波圣洲合计应当向其他股东赠送股份 894,887,257 股,向*ST
银亿返还现金 62,642.11 万元。*ST 银亿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5 日、
2020 年 8 月 22 日向宁波圣洲发出业绩补偿的书面通知,要求宁
波圣洲在规定期限内( 2019 年 8 月 16 日前、 2020 年 10 月 9 日前)
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宁波圣洲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补偿
义务,直至 2022 年 3 月 8 日,宁波圣洲通过*ST 银亿破产重整有
关安排完成上述业绩补偿和现金分红返还。
宁波圣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及本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6.6.1 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宁波圣洲投资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宁波圣洲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3 —
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
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宁波圣洲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7 月 11 日— 4 —

ST银亿: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1-15

处罚对象:

张明海,方宇,李春儿,熊续强,王德银,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1
股票简称: ST 银亿 股票代码: 000981 公告编号: 2020-006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人员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0]1 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
下:
一、 违法事实的主要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 年,银亿股份与关联方发生 7 笔关联交易,合计发生额 43.12 亿
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 6 家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熊续强、 方宇、 张明海、 王德银等人的询问笔录,银亿集团提供
的《关于占用银亿股份资金往来路线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宁波盈日金属
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日金属)、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卓越圣龙)、宁波港通凯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凯邦)、
宁波东方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甬恒)、 杭州圣峰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贸易)等 5 家公司均受熊续强实际控制,银亿集团
为银亿股份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银亿股份与上述 6
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2
(二) 银亿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未及时披露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卓越圣龙发生的关联交易
2018 年 5 月 3 日、 8 月 18 日和 8 月 20 日,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房产)分别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和
卓越圣龙 3 家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意向协议》,购买 3 家公司名下土地
及地上建筑物,合同金额分别为 6 亿元、 3.5 亿元、 17.6 亿元,上述 3 笔
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85.26 亿元
的 3.24%、 1.89%、 9.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知悉上述 3 家公司与银亿股份存在关
联关系,银亿股份内部决策时,上述 4 人未提及相关关联关系,仅履行了
上市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 未及时披露与东方甬恒、圣峰贸易发生的关联交易
2017 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银亿时代)与东方甬恒签订《总承包分包补充合同》,合同金额 3.75 亿
元,约定东方甬恒向银亿时代提供劳务,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
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 2018 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
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启精密)与圣峰贸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
金额 1.39 亿元,约定圣峰贸易向凯启精密提供铝锭,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上述 2 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
股份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85.26 亿元的 2.02%、 0.75%, 已达到
披露标准, 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 2 笔交易均由方宇签
字批准。
3、 未及时披露与银亿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3
2018 年 9 月,为偿还银亿集团所欠 2.88 亿元借款, 银亿股份子公司
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新城)将准备出售的商品房过
户至第三方,并确认为银亿新城销售收入, 从而形成银亿股份子公司代关
联方银亿集团偿还借款事项。上述金额占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85.26 亿元的 1.5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 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李春儿具体经办相关工作。
4、未及时披露通过宁波奉化新世纪溪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世纪大酒店)与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2018 年 6 月 1 日,银亿房产与新世纪大酒店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
购买新世纪大酒店持有的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 72%的股权,合同金额
11.52 亿元,并按照约定支付 8 亿元预付款,新世纪大酒店收到 8 亿元预付
款后,通过宁波正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旭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
中间环节转入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后银亿房产和新
世纪大酒店终止股权转让协议, 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先向新世纪大酒店转
入 8 亿元,新世纪大酒店后向银亿房产归还预付款。从而形成银亿房产通
过新世纪大酒店向银亿集团提供 8 亿元借款事项。上述合同金额占 2017 年
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85.26 亿元的 4.32%,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
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年度报
告,相关会议材料及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第三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0.2.4 条之规定,甘
肃证监局认为,银亿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之违法行为。熊续强作为公司
董事长,知悉盈日金属、卓越圣龙、港通凯邦、东方甬恒、圣峰贸易等 54
家公司均为银亿股份关联方,知悉银亿新城为银亿集团偿还第三方债务的
事项,知悉银亿房产与新世纪大酒店发生的资金往来,对银亿股份临时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银亿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知悉盈日金属、卓越圣龙、港
通凯邦等 3 家公司均为熊续强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方宇、王德银知悉银
亿新城为银亿集团偿还第三方债务的事项,方宇知悉银亿房产与东方甬恒、
凯启精密、圣峰贸易之间的合同及资金往来事项,李春儿知悉银亿新城为
银亿集团偿还第三方债务的事项并具体经办相关工作,上述 4 人是银亿股
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同时,熊续强作为银亿股份实际控
制人,知悉却不告知银亿股份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其行为同时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之违法行为。
二、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0) 1 号】 的主要内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甘肃证监局拟决定:
1、 对银亿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2、 对熊续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处以 2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40 万元罚款。
3、 对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4、 对李春儿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
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决定。5
三、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 1 号】 的主要内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甘肃证监局决定:
1、 对银亿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2、 对熊续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处以 2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40 万元罚款。
3、 对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元罚款。
4、 对李春儿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
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本次处罚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七)项至第(九)项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
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该事项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歉意。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 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的所
有信息均以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6
五、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亿股份、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李春儿)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1-09

处罚对象:

张明海,方宇,李春儿,熊续强,王德银,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索 引 号:40000895X/2020-00249 分类: 其他 ;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甘肃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1月09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亿股份、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李春儿)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
亿股份、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李春儿) 
当事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股份或公司),住所:宁波市江北区。
熊续强,男,1956年7月出生,时任银亿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宁波市江北区。
方宇,女,1970年10月出生,时任银亿股份副董事长、执行总裁,住址:宁波市江北区。
张明海,男,1965年2月出生,时任银亿股份副董事长,住址:宁波市江北区。
王德银,男,1963年4月出生,时任银亿股份董事、总裁,住址:宁波市江北区。
李春儿,女,1972年3月出生,时任银亿股份财务总监,住址:宁波市江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银亿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银亿股份与关联方发生7笔关联交易,合计发生额43.12亿元,每笔交易均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银亿股份与银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集团)等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等人的询问笔录,银亿集团提供的《关于占用银亿股份资金往来路线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宁波盈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日金属)、宁波卓越圣龙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圣龙)、宁波港通凯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通凯邦)、宁波东方甬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甬恒)、杭州圣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峰贸易)等5家公司均受熊续强实际控制,银亿集团为银亿股份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银亿股份与上述6家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二、银亿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1.未及时披露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卓越圣龙发生的关联交易
2018年5月3日、8月18日和8月20日,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房产)分别与盈日金属、港通凯邦和卓越圣龙3家公司签订《不动产转让意向协议》,购买3家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合同金额分别为6亿元、3.5亿元、17.6亿元,上述3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3.24%、1.89%、9.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熊续强、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知悉上述3家公司与银亿股份存在关联关系,银亿股份内部决策时,上述4人未提及相关关联关系,仅履行了上市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未及时披露与东方甬恒、圣峰贸易发生的关联交易
2017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时代)与东方甬恒签订《总承包分包补充合同》,合同金额3.75亿元,约定东方甬恒向银亿时代提供劳务,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
2018年,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保税区凯启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启精密)与圣峰贸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39亿元,约定圣峰贸易向凯启精密提供铝锭,套取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指定用途的项目贷款。
上述2笔交易合同金额分别占银亿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2.02%、0.75%,已达到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2笔交易均由方宇签字批准。
3.未及时披露与银亿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
2018年9月,为偿还银亿集团欠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张隘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张隘村)2.88亿元借款,银亿股份子公司宁波银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新城)将准备出售的商品房过户至张隘村,并确认为银亿新城销售收入,从而形成银亿股份子公司代关联方银亿集团偿还借款事项。上述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1.55%,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李春儿具体经办相关工作。
4.未及时披露通过宁波奉化新世纪溪口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大酒店)与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
2018年6月1日,银亿房产与新世纪大酒店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购买新世纪大酒店持有的宁波宁兴中基置业有限公司72%的股权,合同金额11.52亿元,并按照约定支付8亿元预付款,新世纪大酒店收到8亿元预付款后,通过宁波正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旭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中间环节转入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账户,由其支配使用。后银亿房产和新世纪大酒店终止股权转让协议,银亿集团及其关联方先向新世纪大酒店转入8亿元,新世纪大酒店后向银亿房产归还预付款。从而形成银亿房产通过新世纪大酒店向银亿集团提供8亿元借款事项。上述合同金额占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85.26亿元的4.32%,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银亿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年度报告,相关会议材料及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4条之规定,我局认为,银亿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之违法行为。熊续强作为公司董事长,知悉盈日金属、卓越圣龙、港通凯邦、东方甬恒、圣峰贸易等5家公司均为银亿股份关联方,知悉银亿新城为银亿集团偿还张隘村债务的事项,知悉银亿房产与新世纪大酒店发生的资金往来,对银亿股份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银亿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知悉盈日金属、卓越圣龙、港通凯邦等3家公司均为熊续强本人实际控制的企业,方宇、王德银知悉银亿新城为银亿集团偿还张隘村债务的事项,方宇知悉银亿房产与东方甬恒、凯启精密、圣峰贸易之间的合同及资金往来事项,李春儿知悉银亿新城为银亿集团偿还张隘村债务的事项并具体经办相关工作,上述4人是银亿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熊续强作为银亿股份实际控制人,知悉却不告知银亿股份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其行为同时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之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银亿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熊续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方宇、张明海、王德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李春儿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0年1月9日

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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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9-09-26

处罚对象:

张明海,方宇,李春儿,熊续强,王德银,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银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张苏滩573号八楼;
    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2809室,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熊续强,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明海,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方宇,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德银,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李春儿,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陆学佳,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邱扬,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谈跃生,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银亿”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未及时修正
    2019年1月31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2亿元至4亿元。2019年4月26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对前期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预计净利润为-5.7亿元至-6.3亿元。2019年4月30日,ST银亿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2018年度ST银亿实现净利润-5.73亿元。ST银亿未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2018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年4月30日,ST银亿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触发其他风险警示情形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ST银亿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控股”)及其关联方对ST银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约为22.47亿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的规定。
    银亿控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熊续强、董事兼总裁王德银、财务总监李春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副董事长张明海、副董事长方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邱扬、谈跃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陆学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熊续强、副董事长张明海、副董事长方宇、董事兼总裁王德银、财务总监李春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银亿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陆学佳、董事邱扬、董事谈跃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熊续强、张明海、方宇、王德银、李春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银亿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银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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