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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
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大
连路以西、格桑路以北总部经济基地 B 栋 1 单元 10 楼 1001,银
亿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及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银亿”)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银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银亿”)向西藏银亿发行
股份购买宁波昊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昊圣”) 100%
股权,并与西藏银亿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西藏银亿承诺宁波昊圣 2017 年、 2018 年和 2019 年
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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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 16,768.30 万元、 26,170.33 万元、 32,579.70 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宁波昊圣 2017 年、
2018 年和 2019 年分别实现净利润 27,189.23 万元、 9,092.98 万
元和 3,381.71 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 52.52%。根据《盈利预
测补偿协议》和*ST 银亿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补偿方案,西藏银
亿合计应向其他股东赠送股份 228,564,953 股,向*ST 银亿返还
现金 15,999.55 万元。 *ST 银亿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5 日、 2020
年 8 月 22 日向西藏银亿发出业绩补偿的书面通知,要求西藏银亿
在规定期限内( 2019 年 8 月 16 日前、 2020 年 10 月 9 日前)履行
业绩补偿承诺。西藏银亿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补偿义务,
直至 2022 年 3 月 8 日,西藏银亿通过*ST 银亿破产重整有关安排
完成上述业绩补偿和现金分红返还。
西藏银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及本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第 1.2 条、第 6.6.1 条的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西藏银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西藏银亿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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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
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西藏银亿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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