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19-7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管
理人于2019年8月9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
务处理决定书》(银税一稽处﹝2019﹞33073 号)及《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银税一稽罚﹝2019﹞33045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
宁 01 刑初 18 号)的审判结果,2012 年至 2013 年间,你单位与群泰
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东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数码商城有限公司、
德利纺织(香港)有限公司、香港鸿源纺织品有限公司等 11 家公司
签订了 489 份虚假的出口销售合同,不提供资金和产品,只借用你单
位的出口资质,假报出口业务,通过虚假收汇,提供虚假资料,在无
货出口的情况下,通过“买单”、“配货”申报出口,获得盖有海关验
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02﹞30 号)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
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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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
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
物出口事实的行为。”之规定,2012 年至 2013 年间,你单位虚假报
关出口货物合计 119,111,708.59 美元,骗取出口退税款 120,330,654.53
元,其中:2012 年 55,853,690.36 元(其中:4 月 3,025,430.92 元、5
月 7,561,235.60 元、6 月 9,943,349.96 元、7 月 4,140,100.40 元、8 月
152,742.30 元、9 月 2,101,274.55 元、10 月 12,312,476.94 元、11 月
6,567,828.30 元、12 月 10,049,251.39 元),2013 年 64,476,964.17 元(其
中:1 月 15,634,563.80 元、2 月 5,127,994.15 元、3 月 16,564,043.40
元、8 月 23,127,452.39 元、9 月 2,139,006.43 元、12 月 1,883,904.00
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
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
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追缴骗取的退税款 120,330,654.53 元。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宁
01 刑初 18 号):“……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生国身为宁夏中银绒业股
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中银绒业缴纳税款后,伙同被告
人林慧斌、魏锦锋、刘金野、张文镇采取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款 12,033.065453 万元人民币......, .....已追缴至银
川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 11007.74 万元 ,扣押的被告人林辉
斌、魏锦锋的现金 2.2 万元,均由该院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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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部分继绩向五被告人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审判结果,11,009.94
万元税款已由法院判决缴入国库,对已入库的 11,009.94 万元税务
机关不再追缴,差额 10,231,254.53 元继续追缴,其中:2013 年 8
月 6,208,344.10 元、9 月 2,139,006.43 元、12 月 1,883,904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灵
武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
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
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
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
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略,同《税务处理决定书》违法事实之描述。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2 第 24 号公告)第十三条第六款: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
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
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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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
其办理出口退税。”之规定,决定对上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除追缴所骗取的退税款 120,330,654.53 元外,并处 1 倍的罚款,即
120,330,654.53 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120,330,654.53 元.限你单
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缴纳
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
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等
1、人民法院已对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马生国及其他主要责
任人员林慧斌等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未认定公司涉及单位
犯罪。
2、上述涉税案件对本公司2012-2013年度财务数据产生相应影
响,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
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并对受影响的各期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详见本公司2017
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17-36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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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以及当日披露的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2016年度报告全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控股股东涉税案件导致的对
历年财务报表差错更正情况的专项说明等文件。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上述专项说明,作为公司2012-2015年度年报审计机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实际控制人涉税案件对公司财务
报表的影响情况进行的自查,其原则、依据和方法基本合理,未发现
相关差错更正重述金额存在重大不合理情形。
3、2016 年后公司进行了一系列自查及整改工作,加强分、子公
司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签订审核流程:完善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保障
公司资金支付安全:严控开票流程,完善内部财务报告流程控制制度,
加强过程监控:加强子公司财务管理;不断加强内部控制教育和培训,
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度;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规范内部控制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4、因上述涉税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8月对本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详见本公司2017年8月30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17-9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
定》的公告”。
公司本次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
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
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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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不存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
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涉税事项深表歉意,将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公
司自身权益,并将对上述涉税事项收集和掌握的证据材料再行认真梳
理、归纳,如可行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
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披露
工作,并提醒广大投资者: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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