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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绒业(00098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6-21 3710.70 3.33 0 0 0
2024-06-20 3831.20 56.12 0 0 0
2024-06-19 3882.60 35.21 0 0 0
2024-06-18 3929.95 60.02 0 0 0
2024-06-17 4006.74 0 3.05 0.79 0
2024-06-14 4068.21 0.06 3.05 0.88 0
2024-06-13 4224.42 0 3.05 0.98 0
2024-06-12 4411.11 0.07 3.05 1.10 0
2024-06-11 4602.59 0.06 3.05 1.22 0
2024-06-07 4784.06 2.95 3.05 1.34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6 94109.84 22.082
2 基金 1 2105.31 0.494
2023-12-31 1 其他 7 96698.30 22.689
2 基金 16 6006.01 1.409
2023-09-30 1 其他 7 97550.87 22.889
2 基金 1 1943.68 0.456
2023-06-30 1 其他 9 101533.12 23.824
2 基金 19 7288.58 1.710
2023-03-31 1 其他 9 101605.05 23.840
2 基金 1 9.17 0.00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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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5-28 0.80 0.80 0 74.96 59.97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深圳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8 1.17 1.31 -10.69 31.95 37.38

买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巨鹿路营业部

2022-10-12 1.82 1.88 -3.19 1500.00 2730.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9-30 2.62 2.73 -4.03 1514.00 3966.68

买方: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莘庄证券营业部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2021-09-30 2.62 2.73 -4.03 1500.00 3930.00

买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2021-09-29 2.62 2.79 -6.09 2000.00 5240.00

买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9-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银绒业: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成环罚字[2023]DJY028号
发文单位 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9-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银绒业: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成环罚字[2023]DJY027-1号
发文单位 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8-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绒:管理人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7-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2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马倩超,马国斌

中银绒业: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成环罚字[2023]DJY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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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9-11

处罚对象:

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82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3-3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恒益”),在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17日期间接受了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系列《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处罚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及整改情况
(一)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24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聚恒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罚款人民币7,200.00元
(大写:柒仟贰佰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对上述行为认定、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并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已整改完毕。聚恒益已设立专人专岗建立台账进行相关记录,后续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二)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25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5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聚恒益未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及其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对上述行为认定、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并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已整改完毕。聚恒益与当地环保部门保持积极的沟通,同时组织学习并要求聚恒益相关部门严格执行贯彻《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展安全环境教育,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三)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26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新建2台石墨化炉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13,30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叁佰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对上述行为认定、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并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聚恒益积极保持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反馈情况与进展,同时责令聚恒益相关部门增强内控管理机制与合规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合规经营行为。
(四)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30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46,700.00元(大写:肆万陆仟柒佰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对上述行为认定、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并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已整改完毕。此事项原因在于上述现场检查正值聚恒益清洁生产升级改造期间,工业废气排放的监测设备临时停运。目前环境监测设备已恢复运行并将运行情况上报当地环保部门,聚恒益将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培训,加强生产运营中的控制与监督。
(五)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27-1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新建2台石墨化炉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聚恒益提出听证申请,经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公开听证审议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466,000.00元(大写:肆拾陆万陆仟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待后续足额缴纳罚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聚恒益积极保持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反馈情况与进展。聚恒益将进一步增强环保合规意识,细化落实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六)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28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7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聚恒益提出听证申请,经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公开听证审议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257,4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柒仟肆佰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待后续足额缴纳罚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已整改完毕。此事项原因在于上述现场检查正值聚恒益清洁生产升级改造期间,污染治理设施临时停运。目前污染治理设施和相关环保监测设施均正常运行。聚恒益将保持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强化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修,保障污染治理设施保持运转正常。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公司要求聚恒益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相应整改。公司和聚恒益将深刻总结本次行政处罚的教训,加强环保人员培训,梳理生产过程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制定预防措施并落地执行。公司和聚恒益将加强生产运营过程中的控制与监督,强化领导责任落实,追究相关责任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聚恒益目前已启动清洁生产升级改造的相关工作,改造完成后将提高环保及安全生产等相关工艺水平。
公司和聚恒益将始终坚持高质量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聚恒益已足额缴纳(成环罚字(2023)DJY 024号)、
(成环罚字(2023)DJY 025号)、(成环罚字(2023)DJY 026号)、(成环罚字(2023)DJY 030号)罚款共计97,200元;尚未缴纳(成环罚字(2023)DJY 027-1号)、(成环罚字(2023)DJY 028号)罚款共计723,400元,聚恒益近期将足额缴纳上述未缴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和聚恒益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和聚恒益的持续经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上述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中9.5.1条、9.5.2条、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规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中银绒业: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成环罚字[2023]DJY0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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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3-09-11

处罚对象:

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82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3-3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都江堰市聚恒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恒益”),在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17日期间接受了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的现场检查。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系列《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处罚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及整改情况
(一)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24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聚恒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罚款人民币7,200.00元
(大写:柒仟贰佰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对上述行为认定、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并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已整改完毕。聚恒益已设立专人专岗建立台账进行相关记录,后续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二)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25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5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聚恒益未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及其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对上述行为认定、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并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已整改完毕。聚恒益与当地环保部门保持积极的沟通,同时组织学习并要求聚恒益相关部门严格执行贯彻《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展安全环境教育,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法律法规。
(三)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26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新建2台石墨化炉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13,30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叁佰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对上述行为认定、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并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聚恒益积极保持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反馈情况与进展,同时责令聚恒益相关部门增强内控管理机制与合规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合规经营行为。
(四)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30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46,700.00元(大写:肆万陆仟柒佰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对上述行为认定、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并已按期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已整改完毕。此事项原因在于上述现场检查正值聚恒益清洁生产升级改造期间,工业废气排放的监测设备临时停运。目前环境监测设备已恢复运行并将运行情况上报当地环保部门,聚恒益将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培训,加强生产运营中的控制与监督。
(五)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27-1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新建2台石墨化炉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聚恒益提出听证申请,经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公开听证审议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466,000.00元(大写:肆拾陆万陆仟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待后续足额缴纳罚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聚恒益积极保持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反馈情况与进展。聚恒益将进一步增强环保合规意识,细化落实内控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六)聚恒益于近日收到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字(2023)DJY 028号),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7日对聚恒益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聚恒益提出听证申请,经成都市都江堰生态环境局公开听证审议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对聚恒益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257,400.00元(大写:贰拾伍万柒仟肆佰元整)的决定。
聚恒益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待后续足额缴纳罚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事项已整改完毕。此事项原因在于上述现场检查正值聚恒益清洁生产升级改造期间,污染治理设施临时停运。目前污染治理设施和相关环保监测设施均正常运行。聚恒益将保持与当地环保部门的沟通,强化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修,保障污染治理设施保持运转正常。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公司要求聚恒益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相应整改。公司和聚恒益将深刻总结本次行政处罚的教训,加强环保人员培训,梳理生产过程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制定预防措施并落地执行。公司和聚恒益将加强生产运营过程中的控制与监督,强化领导责任落实,追究相关责任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聚恒益目前已启动清洁生产升级改造的相关工作,改造完成后将提高环保及安全生产等相关工艺水平。
公司和聚恒益将始终坚持高质量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聚恒益已足额缴纳(成环罚字(2023)DJY 024号)、
(成环罚字(2023)DJY 025号)、(成环罚字(2023)DJY 026号)、(成环罚字(2023)DJY 030号)罚款共计97,200元;尚未缴纳(成环罚字(2023)DJY 027-1号)、(成环罚字(2023)DJY 028号)罚款共计723,400元,聚恒益近期将足额缴纳上述未缴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和聚恒益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和聚恒益的持续经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加强对环保的控制和监督,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上述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中9.5.1条、9.5.2条、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规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ST中绒:管理人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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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9-08-14

处罚对象: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 中绒     公告编号:2019-7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管
理人于2019年8月9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
务处理决定书》(银税一稽处﹝2019﹞33073 号)及《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银税一稽罚﹝2019﹞33045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
宁 01 刑初 18 号)的审判结果,2012 年至 2013 年间,你单位与群泰
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东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数码商城有限公司、
德利纺织(香港)有限公司、香港鸿源纺织品有限公司等 11 家公司
签订了 489 份虚假的出口销售合同,不提供资金和产品,只借用你单
位的出口资质,假报出口业务,通过虚假收汇,提供虚假资料,在无
货出口的情况下,通过“买单”、“配货”申报出口,获得盖有海关验
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
释﹝2002﹞30 号)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
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
                               1
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
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四)其他虚构已税货
物出口事实的行为。”之规定,2012 年至 2013 年间,你单位虚假报
关出口货物合计 119,111,708.59 美元,骗取出口退税款 120,330,654.53
元,其中:2012 年 55,853,690.36 元(其中:4 月 3,025,430.92 元、5
月 7,561,235.60 元、6 月 9,943,349.96 元、7 月 4,140,100.40 元、8 月
152,742.30 元、9 月 2,101,274.55 元、10 月 12,312,476.94 元、11 月
6,567,828.30 元、12 月 10,049,251.39 元),2013 年 64,476,964.17 元(其
中:1 月 15,634,563.80 元、2 月 5,127,994.15 元、3 月 16,564,043.40
元、8 月 23,127,452.39 元、9 月 2,139,006.43 元、12 月 1,883,904.00
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
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
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追缴骗取的退税款 120,330,654.53 元。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宁
01 刑初 18 号):“……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生国身为宁夏中银绒业股
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中银绒业缴纳税款后,伙同被告
人林慧斌、魏锦锋、刘金野、张文镇采取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款 12,033.065453 万元人民币......, .....已追缴至银
川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 11007.74 万元 ,扣押的被告人林辉
斌、魏锦锋的现金 2.2 万元,均由该院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不
                                   2
足部分继绩向五被告人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审判结果,11,009.94
万元税款已由法院判决缴入国库,对已入库的 11,009.94 万元税务
机关不再追缴,差额 10,231,254.53 元继续追缴,其中:2013 年 8
月 6,208,344.10 元、9 月 2,139,006.43 元、12 月 1,883,904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灵
武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
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
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
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
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
     略,同《税务处理决定书》违法事实之描述。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2 第 24 号公告)第十三条第六款: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
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
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
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3
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
其办理出口退税。”之规定,决定对上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除追缴所骗取的退税款 120,330,654.53 元外,并处 1 倍的罚款,即
120,330,654.53 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120,330,654.53 元.限你单
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灵武市税务局缴纳
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
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等
    1、人民法院已对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马生国及其他主要责
任人员林慧斌等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未认定公司涉及单位
犯罪。
    2、上述涉税案件对本公司2012-2013年度财务数据产生相应影
响,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
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并对受影响的各期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详见本公司2017
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17-36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
                              4
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以及当日披露的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2016年度报告全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
所关于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控股股东涉税案件导致的对
历年财务报表差错更正情况的专项说明等文件。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上述专项说明,作为公司2012-2015年度年报审计机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实际控制人涉税案件对公司财务
报表的影响情况进行的自查,其原则、依据和方法基本合理,未发现
相关差错更正重述金额存在重大不合理情形。
    3、2016 年后公司进行了一系列自查及整改工作,加强分、子公
司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签订审核流程:完善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保障
公司资金支付安全:严控开票流程,完善内部财务报告流程控制制度,
加强过程监控:加强子公司财务管理;不断加强内部控制教育和培训,
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度;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规范内部控制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4、因上述涉税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8月对本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详见本公司2017年8月30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17-9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
定》的公告”。
    公司本次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
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
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
                                5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不存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
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涉税事项深表歉意,将尽最大努力依法维护公
司自身权益,并将对上述涉税事项收集和掌握的证据材料再行认真梳
理、归纳,如可行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
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有关信息披露
工作,并提醒广大投资者: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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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7-05

处罚对象:

马倩超,马国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9〕2号
时间:2019-07-05 来源:
  当事人:马国斌,男,1954年2月出生,住址:宁夏灵武市。
  马倩超,男,1984年7月出生,住址:宁夏银川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马国斌、马倩超内幕交易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马国斌、马倩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因中银绒业2015年、2016年经营不佳,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金石,系中银绒业第二大股东恒天聚信(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中银绒业实际控制人马某国约定,由恒天金石负责寻找项目推进重组,改善中银绒业经营。
  2016年上半年,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斐讯)经营现金流出现问题,危及企业正常经营,并直接影响到相关国有资产安全。在2016年5月召开的上海斐讯核心股东和债权人会议上,最终与会各方一致同意,通过资产重组的方式推动上海斐讯上市进程,并委托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熙投资,系上海斐讯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接资本市场。
  2016年6月,恒天金石总经理杨某珠与和熙投资董事长康某取得联系,并于6月24日在上海斐讯进行了会面,双方约定恒天金石安排中介机构赴上海斐讯尽职调查,双方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再进一步考虑重组事宜。
  2016年10月17日,杨某珠赴银川和马某国会面,告知马某国拟筹划中银绒业与上海斐讯进行重组,马某国安排杨某珠进一步与上海斐讯方面洽谈。
  2016年10月21日左右,根据恒天金石与和熙投资的约定,恒天金石方面聘请的中介机构赴上海斐讯尽职调查。
  2016年11月初,杨某珠拜访了上海市松江区区长秦某,松江区政府基本同意中银绒业与上海斐讯进行重组的方案。11月4日,杨某珠向银川市副市长郭某春汇报了上述情况并得到首肯。11月5日,杨某珠告知马某国中银绒业与上海斐讯的重组获得上海市松江区、银川市两地政府同意和支持并得到马某国认同。
  在杨某珠的协调下,2016年11月14日至15日,秦某带队赴中银绒业进行考察,并分别和郭某春、马某忠(系灵武市市长)等会谈交流,双方明确表示支持上海斐讯和中银绒业的重组。
  2016年11月22日,中银绒业发布《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公告》,公司股票自11月22日开始停牌。
  2017年2月6日,中银绒业发布《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披露中银绒业拟通过分期支付现金购买的方式购买上海斐讯51%以上的股权。
  中银绒业拟收购上海斐讯股权事项,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6年11月5日形成,公开于2017年2月6日。马某国作为中银绒业实际控制人,参与了重组事项的决策过程,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11月5日。
  二、马国斌、马倩超共同内幕交易“中银绒业”的事实
  (一)马国斌与马某国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联络、接触情况
  马国斌系中银绒业的羊绒供应商,与马某国是多年的生意伙伴。马国斌与马某国的通讯记录显示,两人自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2月6日共计通话38次。此外,马国斌与马某国于2016年11月8日前后在北京见面,二人同住在北京中国大饭店,并于11月10日搭乘同一班飞机从北京返回银川。
  (二)马国斌、马倩超共同利用“马倩超”证券账户交易“中银绒业”的情况
  马国斌、马倩超共同利用“马倩超”证券账户交易“中银绒业”,由马倩超开立证券账户并进行交易,马国斌提供全部交易资金,交易决策由马国斌、马倩超共同作出,交易的盈亏由马国斌、马倩超共同承担。
  案涉“马倩超”南京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4日在南京证券银川中山北街证券营业部开立。“马倩超”证券账户于2016年11年18日、11月21日买入“中银绒业”共计594,300股,成交金额4,998,100元。“马倩超”证券账户于2017年9月7日、9月8日对应卖出“中银绒业”共计209,600股,成交金额1,011,270元。经计算,“马倩超”证券账户上述交易亏损。
  (三)“马倩超”证券账户交易“中银绒业”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存在明显异常
  “马倩超”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马国斌、马倩超于2016年11月14日新开设“马倩超”证券账户。“马倩超”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于11月18日收到马国斌银行账户转来的500万元后,于当日立即转入“马倩超”证券账户,并近乎全部用于买入“中银绒业”,相关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马国斌、马倩超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马倩超内幕交易“中银绒业”的事实
  (一)马倩超利用“马某”证券账户交易“中银绒业”的情况
  马倩超除与马国斌共同利用“马倩超”证券账户交易“中银绒业”外,还利用其配偶马某的证券账户内幕交易“中银绒业”。案涉“马某”南京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15日在南京证券银川中山北街证券营业部开立。“马某”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14日至11月21日买入“中银绒业”共计97,600股,成交金额781,261元。于2016年11月17日、2017年9月6日对应卖出“中银绒业”共计67,600股,成交金额449,362元。经计算,“马某”证券账户上述交易亏损。
  (二)“马某”证券账户交易“中银绒业”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存在明显异常
  “马某”证券账户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马某”证券账户在2016年11月14日首次买入“中银绒业”前,资金股份流水余额仅为12.43元。但11月14日、16日、21日,“马某”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集中转入资金共计48.5万元,并将其中48万元立即转入“马某”证券账户后,近乎全部用于交易“中银绒业”。“马某”证券账户自2015年7月15日开立后,从未交易过“中银绒业”,且2016年以来未有交易,于2016年11月14日、16日、21日,突击转入资金并近乎全部用于交易“中银绒业”,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马倩超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以上事实,有马倩超、马某等人的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通讯记录、手机信息,马倩超、马国斌提供的情况说明,中银绒业及恒天聚信的情况说明,中银绒业致深交所的重大事项停牌申请、发布的上市公司公告材料,中银绒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相关材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账户盈利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马国斌、马倩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马国斌、马倩超在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也未参与中银绒业和上海斐讯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不知悉本案内幕信息。第二,其是中银绒业的羊绒供应商之一,与马某国是多年的生意伙伴,其于2016年11月5日至2017年2月6日与马某国的通信联络是基于生意业务往来。其于2016年11月8日赴北京与马某国见面,是为调解王某军与马某国的债权债务纠纷。第三,其使用“马倩超”证券账户购买“中银绒业”是因为听说盛大游戏要借壳中银绒业或世纪华通上市,故其分别购买“中银绒业”和“世纪华通”各500万元用于合理资产配置。此外,其购买的“中银绒业”严重亏损。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马国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马某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频繁联络并有见面接触,马国斌、马倩超利用“马倩超”证券账户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明显异常,综合“马倩超”证券账户交易决策情况、交易盈亏的承担情况及其他各项主客观证据,可以认定马国斌、马倩超共同利用“马倩超”证券账户进行了内幕交易。
  第二,中银绒业因其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参与并主导盛大游戏私有化交易相关事项,于2014年8月25日停牌,并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相关公告且公司股票复牌。而马国斌、马倩超直到2016年11月才开始交易“中银绒业”。此外,中银绒业于2016年年中数次就中绒集团与盛大游戏的私有化事项发布公告,向投资者特别提示公司筹划的涉及盛大游戏的重大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综合前述情况,马国斌、马倩超提出其是由于得知盛大游戏要借壳中银绒业上市才交易“中银绒业”明显有悖常理。
  第三,马国斌、马倩超直到2016年12月才开始交易“世纪华通”,相关交易行为与本案的事实认定并无关联。此外,马国斌、马倩超因交易“中银绒业”亏损并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
  综上,马国斌、马倩超未对相关交易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我局对马国斌、马倩超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马国斌、马倩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针对马国斌、马倩超共同内幕交易行为,责令马国斌、马倩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马国斌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对马倩超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针对马倩超内幕交易行为,责令马倩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马倩超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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