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应建仁,张志,方茂军,杨海峰,金浙勇,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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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
发区北湖路 1 号;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
北湖路 19 号第 1 层,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应建仁,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金浙勇,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方茂军,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志,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海峰,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违规事实— 2 —
经查明,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众泰”)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 年 10 月至 2019 年 5 月期间, *ST 众泰存在将资金通过
供应商转给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形,上述行为构成控
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额为 3.1 亿元,占*ST 众
泰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76%。
(二) 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6 月 23 日, *ST 众泰在 2019 年年报中披露作价 14.8
亿元收购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孚传动”)持有
的项目资产事项,累计支付资金 13.8 亿元。 捷孚传动系*ST 众泰
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方,该收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ST 众泰未披露关联关系,且未按规定对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 13.8 亿元收购款中,有 13 亿元系从第三
方拆入资金并多次循环支付累计产生, *ST 众泰未真实披露资金
支付情况。
(三) 重大诉讼未能及时披露
*ST 众泰于 2021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 *ST 众泰及子公司 2020 年未披露的诉讼
案件合计 469 件,涉及金额 15.3 亿元,占*ST 众泰 2019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23.98%, *ST 众泰未及时披露已发生的重大诉讼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3 —
(一)责任认定
*ST 众泰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
资金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 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重大诉讼未能及时披露等多项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
大,市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0.2.5 条、第 11.1.1 条和
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
第 2.1.4 条的规定。
*ST 众泰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应建仁未
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滥用其控制地位, 通过违规占用巨额资
金, 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和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违反其诚信义务, 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第 1.3 条、第 4.2.3 条、第 4.2.11
条、第 4.2.12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众泰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金浙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
能保证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
勉尽责,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 条、 第 2.2 条、 第 3.1.5 条、第 3.1.6 条的规定,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众泰时任财务总监方茂军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未能对公司内部财务资金流出保持重点关注,任期内出现上— 4 —
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未能勤勉尽责, 严重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
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 众泰时任财务总监张志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 未能就关联交易保持高度关注,未能督促公司就关联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披露交易资金支付的真实状
况, 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
负有重要责任。
*ST 众泰董事会秘书杨海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
未能督促公司就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对
公司涉诉情况保持关注高度,未能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 三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及申辩理由。
(三)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以及本所《上
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
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 5 —
分决定:
一、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应建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金浙勇、时
任财务总监方茂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志、董事会秘
书杨海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ST 众泰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应建仁、 金浙勇、 方茂军如
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
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
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
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滥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6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