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中华北路9号。
经查明,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通集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6年4月23日,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客车”)披露《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公告》,中通集团作为中通客车5%以上的股东,在上述公告中承诺“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无减持计划”。6月15日和23日,中通集团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中通客车股票590万股,占中通客车总股本的1.99%。中通集团的减持行为违反了其在中通客车相关公告中所做出的承诺。
中通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