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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00093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4-02 20605.72 144.97 73.80 439.85 1.30
2025-04-01 21113.62 228.55 72.50 435.00 1.62
2025-03-31 21435.54 204.51 83.87 492.32 0
2025-03-28 21431.51 220.55 85.45 505.01 0
2025-03-27 21468.06 365.15 85.47 510.26 0.01
2025-03-26 21451.52 846.94 86.06 519.80 0.49
2025-03-25 20925.53 318.53 85.57 516.84 0
2025-03-24 21132.86 160.14 85.63 507.79 3.13
2025-03-21 21317.78 242.50 83.11 492.84 0.06
2025-03-20 21980.42 275.87 83.23 493.55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基金 158 19831.70 5.776
2 其他 6 14.22 0.004
2024-09-30 1 其他 6 195190.76 67.154
2 基金 15 10019.07 3.447
3 上市公司 1 2403.90 0.827
2024-06-30 1 其他 9 205765.17 70.792
2 基金 153 6957.61 2.394
3 上市公司 1 2395.94 0.824
2024-03-31 1 其他 6 202558.52 69.689
2 基金 10 3847.27 1.324
3 QFII 1 812.39 0.279
2023-12-31 1 其他 10 202952.28 69.825
2 基金 195 9857.20 3.39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1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3319.2720977.780.967
2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821.9017834.410.822
3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060.7613024.000.600
4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611.7410186.170.469
5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530.479672.560.446
6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098.356941.570.320
7万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883.325582.580.257
8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864.575464.080.252
9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819.525179.390.239
10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390.652468.910.114
11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97.161878.050.087
12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96.311872.680.086
13博时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78.991763.220.081
14西部利得中证国有企业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268.711698.270.078
15建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32.401468.790.068
16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22.881408.600.065
17华夏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03.391285.420.059
18嘉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78.161125.990.052
19招商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64.521039.770.048
20交银施罗德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39.79883.470.041
21天弘红利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35.86858.640.040
22国联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18.12746.490.034
23国金量化多因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17.33741.530.034
24博道红利智航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02.44647.420.030
25国泰君安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02.42647.290.030
26华宝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97.12613.800.028
27国金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88.50559.320.026
28国泰君安红利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79.55502.760.023
29景顺长城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70.35444.610.020
30太平嘉和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63.22399.550.018
31博道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57.78365.170.017
32广发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54.26342.920.016
33国金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52.61332.500.015
34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50.00316.000.015
35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45.66288.570.013
36兴证全球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44.59281.810.013
37中信建投远见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41.71263.610.012
38鹏华中证A股资源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39.35248.690.011
39广发高股息优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36.95233.520.011
40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36.78232.470.011
41天弘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33.92214.370.010
42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32.92208.050.010
43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5.63161.980.007
44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3.88150.920.007
45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2.27140.750.006
46银华中证高股息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2.15139.990.006
47博时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1.93138.600.006
48中信保诚国企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1.26134.360.006
49广发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1.12133.480.006
50中欧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0.99132.660.006
51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20.71130.880.006
52汇添富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0.64130.440.006
53鹏扬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9.90125.770.006
54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9.80125.140.006
55西部利得量化价值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8.76118.560.005
56华泰柏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8.35116.000.005
57摩根红利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5.95100.800.005
58富安达中小盘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4.3690.760.004
59西藏东财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3.9788.290.004
60博时恒鑫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3.6986.540.004
61招商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2.7480.520.004
62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2.5079.000.004
63新华外延增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2.3077.740.004
64中信证券信远一年持有期混合型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11.9975.780.003
65国投瑞银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11.9175.270.003
66中金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1.3071.420.003
67博时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0.9269.010.003
68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0.7267.750.003
69交银施罗德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0.5766.800.003
70申万菱信红利量化选股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8.7755.430.003
71易方达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7.8149.360.002
72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6.6642.090.002
73招商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6.5741.520.002
74民生加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6.5641.460.002
75博时专精特新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6.3340.010.002
76交银施罗德稳进丰利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6.2539.500.002
77天弘安康颐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6.1038.550.002
78汇添富中证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5.6035.390.002
79华安中证500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5.2733.310.002
80鹏华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5.2032.860.002
81工银瑞信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5.1732.670.002
82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5.1232.360.001
83鹏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4.8230.460.001
84富安达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4.7930.270.001
85中信保诚中证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4.7730.150.001
86华夏中证智选500价值稳健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4.7229.830.001
87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4.5428.690.001
88银河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4.3627.560.001
89招商安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3.7923.950.001
90广发中证全指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3.7923.950.001
91华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3.7723.830.001
92华宝安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3.6022.750.001
93大成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3.5522.440.001
94富国绝对收益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3.2820.730.001
95富国丰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9918.900.001
96鹏华睿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9318.520.001
97兴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7917.630.001
98招商中证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5916.370.001
99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5716.240.001
100汇添富稳兴回报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5115.860.001
101汇添富中证500基本面增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4215.290.001
102南方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产品2.3414.790.001
103建信中证500指数量化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3214.660.001
104财通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2814.410.001
105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2214.030.001
106中欧量化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0813.150.001
107诺安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0412.890.001
108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2.0212.760.001
109信澳红利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9412.260.001
110国泰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8711.820.001
111前海开源中证50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519.54不足0.001
112深证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499.42不足0.001
113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398.78不足0.001
114泰康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398.78不足0.001
115中银证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338.41不足0.001
116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247.84不足0.001
117人保中证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237.77不足0.001
118天弘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1.187.43不足0.001
119华安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157.27不足0.001
120申万菱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137.14不足0.001
121中欧国企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137.14不足0.001
122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117.02不足0.001
123国联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036.51不足0.001
124银华中证5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036.51不足0.001
125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1.016.38不足0.001
126景顺长城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966.07不足0.001
127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956.00不足0.001
128华夏中证8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915.73不足0.001
129博道研究恒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885.56不足0.001
130海通量化成长精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类份额)集合理财0.865.44不足0.001
131华安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784.93不足0.001
132银华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674.23不足0.001
133国海证券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股票型A类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0.644.04不足0.001
134安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623.92不足0.001
135博时恒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563.54不足0.001
136安信量化优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513.22不足0.001
137方正富邦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513.22不足0.001
138富国盛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493.10不足0.001
139中信证券债券优化一年持有期债券型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0.483.03不足0.001
140汇添富中证8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412.59不足0.001
141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412.59不足0.001
142兴业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392.46不足0.001
143鹏华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322.02不足0.001
144汇添富中证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291.83不足0.001
145海富通安颐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271.71不足0.001
146海通策略优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集合理财0.241.52不足0.001
147天弘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241.52不足0.001
148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221.39不足0.001
149安信稳健阿尔法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211.33不足0.001
150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201.26不足0.001
151海富通富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171.07不足0.001
152中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130.82不足0.001
153圆信永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110.70不足0.001
154海富通富利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100.63不足0.001
155中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80.51不足0.001
156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70.45不足0.001
157民生加银智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60.38不足0.001
158华夏中证智选500价值稳健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产品0.030.19不足0.001
159海富通欣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20.13不足0.001
160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0.020.13不足0.001
161长城智盈添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20.13不足0.001
162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10.06不足0.001
163中信证券债券增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理财0.010.06不足0.001
164长城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0.010.04不足0.00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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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213 6.49 6.49 0 103.25 670.09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617 7.80 7.13 9.40 51.70 403.26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泉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湖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612 6.80 7.55 -9.93 53.73 365.36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湖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泉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60419 6.03 5.83 3.43 180.00 1085.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望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20150525 9.77 9.93 -1.61 900.00 8793.00

买方:东兴证券交易单元(392033)

卖方: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邢台郭守敬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50525 9.77 9.93 -1.61 1000.00 9770.00

买方:东兴证券交易单元(392033)

卖方: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邢台郭守敬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6-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冀中能源: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冀中能源: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赵兵文,赵生山,郑温雅,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国占
公告日期 2023-06-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郝竹山

冀中能源: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06-02

处罚对象: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公告编号:2023 临-035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临-030),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
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公司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
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
因涉嫌组织、指使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冀中集团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分别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
证监处罚字〔2023〕3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
〔2023〕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 临-031)。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公司以及相关当事
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3〕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 号)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宿:河北省邢台市信都
区中兴西大街 191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或公司)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集团存在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
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
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
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4 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
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
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
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12 月 6 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
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
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
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 年 12 月 21 日,冀中能源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
于 2019 年 12 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4 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
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 年 6 月 11 日,冀中
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 63.51 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
额。2020 年 6 月 30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 48.93
亿元。2020 年 7 月 1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
50 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金额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113.46 亿。期间,
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 123.48 亿元,较已披露的
最高限额增加 73.48 亿元,增加额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
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
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
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
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
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
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
直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
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0 年 3 月 27 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
2020 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 9 亿元(以下简称 2020 年已披
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华北制药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 6 月至 2020
年 12 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
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 年 7 月 28 日,华北制药 2020 年在财务公
司日均存款达到 9.03 亿元,首次超过 2020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
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 40.7 亿元,2020 年在财务公司
日均存款达到 23 亿元,较 2020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 14 亿元,增
加额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4.89%。
    2021 年 4 月 27 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
计 2021 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限额为 25 亿元(以下简称 2021 年已
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经华北制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0 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
公司的存款。2021 年 7 月 17 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
25.04 亿元,首次超过 2021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
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华北制药 2021
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 47.36 亿元,较 2021 年已披露预计额
度增加 22.36 亿元,增加额占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
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
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
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
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
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
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2022 年 4 月 27 日分别在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
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
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冀中集团其他当事人的处罚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3〕2 号)
中涉及的冀中集团其他当事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 号、〔2023〕7 号、〔2023〕
8 号、〔2023〕9 号)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
兴西大街 191 号。
    当事人:赵兵文,男,1963 年 1 月生,时任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泉南西大街阳光国际小区。
    当事人:赵生山,男,1963 年 11 月生,时任冀中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李演庄小区 13-701。
    当事人:郑温雅,女,1969 年 4 月生,时任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兴西大街 191 号邢矿机
关家属院 9-2-19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或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
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冀中能源
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
    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
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12 月 6 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
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
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以下简称已披
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 年 12 月 21 日,冀中能源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
议》于 2019 年 12 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 年 6 月 11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 63.51 亿
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 年 6 月 30 日,冀中能源在财
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 48.93 亿元。2020 年 7 月 1 日,冀中能源在
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 50 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余额为 113.46 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
高达到 123.48 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 73.48 亿元,增加额
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5%。对上述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的
关联交易,冀中能源直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
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行为。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
长赵兵文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总经
理赵生山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负责的其他人员,时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郑温雅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负责的其他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
罚款。
    对赵兵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对赵生山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郑温雅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
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规定,
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中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的财务公司存款超限问题已经整改
完毕,存款余额降至 50 亿元以下,符合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
融服务协议》的约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深刻汲取此次教
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广
大股东利益。
     3、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zse.cn )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冀中能源: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06-02

处罚对象:

赵兵文,赵生山,郑温雅,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公告编号:2023 临-035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临-030),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
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公司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
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
因涉嫌组织、指使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冀中集团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分别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
证监处罚字〔2023〕3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
〔2023〕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 临-031)。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公司以及相关当事
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3〕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 号)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宿:河北省邢台市信都
区中兴西大街 191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或公司)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集团存在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
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
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
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4 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
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
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
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12 月 6 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
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
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
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 年 12 月 21 日,冀中能源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
于 2019 年 12 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4 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
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 年 6 月 11 日,冀中
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 63.51 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
额。2020 年 6 月 30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 48.93
亿元。2020 年 7 月 1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
50 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金额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113.46 亿。期间,
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 123.48 亿元,较已披露的
最高限额增加 73.48 亿元,增加额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
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
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
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
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
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
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
直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
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0 年 3 月 27 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
2020 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 9 亿元(以下简称 2020 年已披
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华北制药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 6 月至 2020
年 12 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
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 年 7 月 28 日,华北制药 2020 年在财务公
司日均存款达到 9.03 亿元,首次超过 2020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
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 40.7 亿元,2020 年在财务公司
日均存款达到 23 亿元,较 2020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 14 亿元,增
加额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4.89%。
    2021 年 4 月 27 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
计 2021 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限额为 25 亿元(以下简称 2021 年已
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经华北制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0 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
公司的存款。2021 年 7 月 17 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
25.04 亿元,首次超过 2021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
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华北制药 2021
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 47.36 亿元,较 2021 年已披露预计额
度增加 22.36 亿元,增加额占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
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
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
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
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
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
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2022 年 4 月 27 日分别在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
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
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冀中集团其他当事人的处罚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3〕2 号)
中涉及的冀中集团其他当事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 号、〔2023〕7 号、〔2023〕
8 号、〔2023〕9 号)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
兴西大街 191 号。
    当事人:赵兵文,男,1963 年 1 月生,时任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泉南西大街阳光国际小区。
    当事人:赵生山,男,1963 年 11 月生,时任冀中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李演庄小区 13-701。
    当事人:郑温雅,女,1969 年 4 月生,时任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兴西大街 191 号邢矿机
关家属院 9-2-19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或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
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冀中能源
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
    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
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12 月 6 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
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
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以下简称已披
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 年 12 月 21 日,冀中能源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
议》于 2019 年 12 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 年 6 月 11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 63.51 亿
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 年 6 月 30 日,冀中能源在财
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 48.93 亿元。2020 年 7 月 1 日,冀中能源在
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 50 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余额为 113.46 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
高达到 123.48 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 73.48 亿元,增加额
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5%。对上述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的
关联交易,冀中能源直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
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行为。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
长赵兵文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总经
理赵生山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负责的其他人员,时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郑温雅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负责的其他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
罚款。
    对赵兵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对赵生山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郑温雅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
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规定,
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中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的财务公司存款超限问题已经整改
完毕,存款余额降至 50 亿元以下,符合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
融服务协议》的约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深刻汲取此次教
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广
大股东利益。
     3、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zse.cn )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6-02

处罚对象: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当事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
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分别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3年5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6-02

处罚对象:

杨国占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当事人:杨某占,男,196X年X月生,时任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a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
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分别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长杨某占是对其本人任期内的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杨某占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3年5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6-02

处罚对象:

郝竹山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当事人:郝某山,男,196X年X月生,时任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
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分别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长郝某山是对其本人任期内的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郝某山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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