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公告编号:2023 临-035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临-030),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
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公司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
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
因涉嫌组织、指使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冀中集团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分别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
证监处罚字〔2023〕3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
〔2023〕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 临-031)。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公司以及相关当事
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3〕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 号)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宿:河北省邢台市信都
区中兴西大街 191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或公司)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集团存在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
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
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
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4 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
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
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
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12 月 6 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
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
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
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 年 12 月 21 日,冀中能源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
于 2019 年 12 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4 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
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 年 6 月 11 日,冀中
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 63.51 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
额。2020 年 6 月 30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 48.93
亿元。2020 年 7 月 1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
50 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金额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113.46 亿。期间,
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 123.48 亿元,较已披露的
最高限额增加 73.48 亿元,增加额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
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
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
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
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
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
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
直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
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0 年 3 月 27 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
2020 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 9 亿元(以下简称 2020 年已披
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华北制药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 6 月至 2020
年 12 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
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 年 7 月 28 日,华北制药 2020 年在财务公
司日均存款达到 9.03 亿元,首次超过 2020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
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 40.7 亿元,2020 年在财务公司
日均存款达到 23 亿元,较 2020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 14 亿元,增
加额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4.89%。
2021 年 4 月 27 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
计 2021 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限额为 25 亿元(以下简称 2021 年已
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经华北制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0 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
公司的存款。2021 年 7 月 17 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
25.04 亿元,首次超过 2021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
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华北制药 2021
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 47.36 亿元,较 2021 年已披露预计额
度增加 22.36 亿元,增加额占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
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
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
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
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
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
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2022 年 4 月 27 日分别在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
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
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冀中集团其他当事人的处罚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3〕2 号)
中涉及的冀中集团其他当事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 号、〔2023〕7 号、〔2023〕
8 号、〔2023〕9 号)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
兴西大街 191 号。
当事人:赵兵文,男,1963 年 1 月生,时任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泉南西大街阳光国际小区。
当事人:赵生山,男,1963 年 11 月生,时任冀中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李演庄小区 13-701。
当事人:郑温雅,女,1969 年 4 月生,时任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兴西大街 191 号邢矿机
关家属院 9-2-19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或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
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冀中能源
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
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
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12 月 6 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
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
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以下简称已披
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 年 12 月 21 日,冀中能源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
议》于 2019 年 12 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 年 6 月 11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 63.51 亿
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 年 6 月 30 日,冀中能源在财
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 48.93 亿元。2020 年 7 月 1 日,冀中能源在
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 50 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余额为 113.46 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
高达到 123.48 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 73.48 亿元,增加额
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5%。对上述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的
关联交易,冀中能源直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
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行为。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
长赵兵文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总经
理赵生山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负责的其他人员,时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郑温雅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负责的其他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
罚款。
对赵兵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对赵生山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郑温雅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
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规定,
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中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的财务公司存款超限问题已经整改
完毕,存款余额降至 50 亿元以下,符合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
融服务协议》的约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深刻汲取此次教
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广
大股东利益。
3、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zse.cn )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