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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00093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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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30301.75 869.74 25.17 159.33 1.83
2024-11-19 30459.59 510.25 23.89 150.27 0.41
2024-11-18 30952.00 963.58 26.96 167.96 0.53
2024-11-15 31133.66 721.61 26.52 163.10 0.49
2024-11-14 31279.91 1247.73 26.65 164.70 1.13
2024-11-13 31441.03 505.46 25.76 159.71 2.14
2024-11-12 32045.92 1098.72 23.63 145.32 3.23
2024-11-11 33166.39 1649.91 20.74 128.17 2.73
2024-11-08 32609.92 1521.58 18.03 112.87 0.72
2024-11-07 32712.63 1508.80 17.34 108.20 0.04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6 195190.76 67.154
2 基金 15 10019.07 3.447
3 上市公司 1 2403.90 0.827
2024-06-30 1 其他 9 205765.17 70.792
2 基金 153 6885.89 2.369
3 上市公司 1 2395.94 0.824
2024-03-31 1 其他 6 202558.52 69.689
2 基金 10 3847.27 1.324
3 QFII 1 812.39 0.279
2023-12-31 1 其他 10 202952.28 69.825
2 基金 195 9857.20 3.391
2023-09-30 1 其他 6 203360.19 69.965
2 基金 7 1903.26 0.655
3 保险 1 530.00 0.18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6-17 7.80 7.13 9.40 51.70 403.26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泉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湖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6-12 6.80 7.55 -9.93 53.73 365.36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湖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泉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6-04-19 6.03 5.83 3.43 180.00 1085.4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望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2015-05-25 9.77 9.93 -1.61 900.00 8793.00

买方:东兴证券交易单元(392033)

卖方: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邢台郭守敬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5-05-25 9.77 9.93 -1.61 1000.00 9770.00

买方:东兴证券交易单元(392033)

卖方: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邢台郭守敬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5-05-22 9.51 9.68 -1.76 3000.00 28530.00

买方:东兴证券交易单元(392033)

卖方: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邢台郭守敬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6-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冀中能源: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冀中能源: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赵兵文,赵生山,郑温雅,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6-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国占
公告日期 2023-06-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郝竹山

冀中能源: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06-02

处罚对象: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公告编号:2023 临-035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临-030),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
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公司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
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
因涉嫌组织、指使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冀中集团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分别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
证监处罚字〔2023〕3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
〔2023〕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 临-031)。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公司以及相关当事
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3〕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 号)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宿:河北省邢台市信都
区中兴西大街 191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或公司)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集团存在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
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
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
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4 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
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
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
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12 月 6 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
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
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
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 年 12 月 21 日,冀中能源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
于 2019 年 12 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4 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
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 年 6 月 11 日,冀中
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 63.51 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
额。2020 年 6 月 30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 48.93
亿元。2020 年 7 月 1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
50 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金额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113.46 亿。期间,
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 123.48 亿元,较已披露的
最高限额增加 73.48 亿元,增加额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
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
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
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
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
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
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
直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
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0 年 3 月 27 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
2020 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 9 亿元(以下简称 2020 年已披
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华北制药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 6 月至 2020
年 12 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
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 年 7 月 28 日,华北制药 2020 年在财务公
司日均存款达到 9.03 亿元,首次超过 2020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
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 40.7 亿元,2020 年在财务公司
日均存款达到 23 亿元,较 2020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 14 亿元,增
加额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4.89%。
    2021 年 4 月 27 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
计 2021 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限额为 25 亿元(以下简称 2021 年已
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经华北制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0 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
公司的存款。2021 年 7 月 17 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
25.04 亿元,首次超过 2021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
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华北制药 2021
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 47.36 亿元,较 2021 年已披露预计额
度增加 22.36 亿元,增加额占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
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
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
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
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
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
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2022 年 4 月 27 日分别在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
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
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冀中集团其他当事人的处罚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3〕2 号)
中涉及的冀中集团其他当事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 号、〔2023〕7 号、〔2023〕
8 号、〔2023〕9 号)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
兴西大街 191 号。
    当事人:赵兵文,男,1963 年 1 月生,时任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泉南西大街阳光国际小区。
    当事人:赵生山,男,1963 年 11 月生,时任冀中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李演庄小区 13-701。
    当事人:郑温雅,女,1969 年 4 月生,时任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兴西大街 191 号邢矿机
关家属院 9-2-19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或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
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冀中能源
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
    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
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12 月 6 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
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
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以下简称已披
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 年 12 月 21 日,冀中能源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
议》于 2019 年 12 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 年 6 月 11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 63.51 亿
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 年 6 月 30 日,冀中能源在财
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 48.93 亿元。2020 年 7 月 1 日,冀中能源在
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 50 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余额为 113.46 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
高达到 123.48 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 73.48 亿元,增加额
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5%。对上述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的
关联交易,冀中能源直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
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行为。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
长赵兵文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总经
理赵生山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负责的其他人员,时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郑温雅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负责的其他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
罚款。
    对赵兵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对赵生山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郑温雅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
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规定,
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中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的财务公司存款超限问题已经整改
完毕,存款余额降至 50 亿元以下,符合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
融服务协议》的约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深刻汲取此次教
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广
大股东利益。
     3、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zse.cn )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冀中能源: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06-02

处罚对象:

赵兵文,赵生山,郑温雅,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公告编号:2023 临-035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临-030),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
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公司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
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
因涉嫌组织、指使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冀中集团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分别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
证监处罚字〔2023〕3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
〔2023〕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 临-031)。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冀中集团、公司以及相关当事
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 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3〕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9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 号)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宿:河北省邢台市信都
区中兴西大街 191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或公司)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集团存在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
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
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
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4 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
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
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
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12 月 6 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
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
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
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 年 12 月 21 日,冀中能源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
于 2019 年 12 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4 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
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 年 6 月 11 日,冀中
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 63.51 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
额。2020 年 6 月 30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 48.93
亿元。2020 年 7 月 1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
50 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金额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113.46 亿。期间,
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 123.48 亿元,较已披露的
最高限额增加 73.48 亿元,增加额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
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
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
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
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
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
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
直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
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0 年 3 月 27 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
2020 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 9 亿元(以下简称 2020 年已披
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华北制药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 6 月至 2020
年 12 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
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 年 7 月 28 日,华北制药 2020 年在财务公
司日均存款达到 9.03 亿元,首次超过 2020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
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 40.7 亿元,2020 年在财务公司
日均存款达到 23 亿元,较 2020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 14 亿元,增
加额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4.89%。
    2021 年 4 月 27 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
计 2021 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限额为 25 亿元(以下简称 2021 年已
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经华北制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0 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
公司的存款。2021 年 7 月 17 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
25.04 亿元,首次超过 2021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
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华北制药 2021
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 47.36 亿元,较 2021 年已披露预计额
度增加 22.36 亿元,增加额占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
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
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
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
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
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
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2022 年 4 月 27 日分别在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
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
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
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冀中集团其他当事人的处罚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3〕2 号)
中涉及的冀中集团其他当事人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 号、〔2023〕7 号、〔2023〕
8 号、〔2023〕9 号)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
兴西大街 191 号。
    当事人:赵兵文,男,1963 年 1 月生,时任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泉南西大街阳光国际小区。
    当事人:赵生山,男,1963 年 11 月生,时任冀中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李演庄小区 13-701。
    当事人:郑温雅,女,1969 年 4 月生,时任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中兴西大街 191 号邢矿机
关家属院 9-2-19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或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
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
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冀中能源
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
    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
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 年 12 月 6 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
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
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以下简称已披
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 年 12 月 21 日,冀中能源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
议》于 2019 年 12 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 年 6 月 11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 63.51 亿
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 年 6 月 30 日,冀中能源在财
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 48.93 亿元。2020 年 7 月 1 日,冀中能源在
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 50 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余额为 113.46 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
高达到 123.48 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 73.48 亿元,增加额
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5%。对上述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的
关联交易,冀中能源直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
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行为。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
长赵兵文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总经
理赵生山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负责的其他人员,时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郑温雅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负责的其他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
罚款。
    对赵兵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对赵生山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郑温雅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
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规定,
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中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的财务公司存款超限问题已经整改
完毕,存款余额降至 50 亿元以下,符合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
融服务协议》的约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深刻汲取此次教
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广
大股东利益。
     3、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www.szse.cn )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6-02

处罚对象: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当事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
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分别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3年5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6-02

处罚对象:

杨国占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当事人:杨某占,男,196X年X月生,时任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a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
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分别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长杨某占是对其本人任期内的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杨某占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3年5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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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6-02

处罚对象:

郝竹山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当事人:郝某山,男,196X年X月生,时任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或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冀中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发布《关于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年12月21日,冀中能源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于2019年12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6月1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63.51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年6月30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48.93亿元。2020年7月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50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4月28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13.46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123.48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73.48亿元,增加额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直至2021年4月29日才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2020年3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预计2020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年7月28日,华北制药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9.03亿元,首次超过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40.7亿元,2020年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3亿元,较2020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14亿元,增加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89%。
2021年4月27日,华北制药发布《日常关联交易公告》称,预计2021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限额为25亿元(以下简称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华北制药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1年7月17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25.04亿元,首次超过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华北制药2021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47.36亿元,较2021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22.36亿元,增加额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分别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长郝某山是对其本人任期内的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郝某山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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