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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股份(000936)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1 38951.00 1238.86 7.43 54.02 0
2024-11-20 39310.81 1394.64 7.43 54.24 0.02
2024-11-19 39268.14 972.29 7.41 52.61 0
2024-11-18 39550.17 1745.52 7.41 51.20 0
2024-11-15 39973.78 2089.96 7.41 52.17 0
2024-11-14 41088.90 1195.45 7.41 54.09 0
2024-11-13 41506.26 1683.56 7.41 56.24 0
2024-11-12 41592.81 4041.67 7.41 57.21 0
2024-11-11 41339.55 4511.90 7.41 58.09 0
2024-11-08 40686.16 3134.16 7.41 55.87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35212.66 39.748
2024-06-30 1 其他 3 34640.25 39.102
2 基金 18 35.89 0.041
2024-03-31 1 其他 3 34961.86 39.470
2 上市公司 1 263.41 0.297
2023-12-31 1 其他 3 34552.29 39.007
2 基金 13 128.71 0.145
2023-09-30 1 其他 3 34951.17 39.458
2 基金 2 617.35 0.69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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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6-26 13.13 13.82 -4.99 400.00 5252.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26 13.13 13.82 -4.99 395.00 5186.3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26 13.13 13.82 -4.99 390.00 5120.7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呼家楼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26 13.13 13.82 -4.99 200.00 2626.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26 13.13 13.82 -4.99 185.00 2429.05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26 13.13 13.82 -4.99 180.00 2363.4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和平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福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2-17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任向东、任向敏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向东,任向敏
公告日期 2019-08-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任向东,任向敏

关于对任向东、任向敏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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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2-17

处罚对象:

任向东,任向敏

— 1 —
关于对 任向东、敏 给予 公开谴责
处分 的决定
当事人:
任向东,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任向敏,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根据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查明的事实,任向东、任向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8月5日期间,任向东、任向敏通过控制使用“任向东”“任向敏”“任中秋”“程伟”的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大量买入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股份”)股票。2015年4月24日,任向东、任向敏通过前述账户组合计持有华西股份股票41,554,467股,占华西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56%。2015年5月13日,任向东、任向敏通
— 2 —
过前述账户组合计持有华西股份股票74,999,297股,占华西股份已发行股份的10.03%。任向东、任向敏在持有华西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10%时,未及时向本所作出书面报告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任向东、任向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8.1条和《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任向东、任向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任向东、任向敏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0755-8866 8240)
对于任向东、任向敏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3 —
20 22年 2月 17 日
— 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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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8-28

处罚对象:

任向东,任向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8-28 来源:
                 〔2019〕4号
 
当事人:任向东,男,1966年9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任向敏,女,1971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任向东、任向敏涉嫌超比例持有“华西股份”未披露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任向东、任向敏控制多人证券账户超比例持有“华西股份”未披露
任向东、任向敏为兄妹关系,任中秋为任向东、任向敏的父亲,程伟曾任任中秋的司机。
经任向东、任向敏二人决策,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8月5日,任向敏控制任中秋、任向敏和程伟账户,任向东控制任向东和程伟账户(以下称任向东、任向敏控制账户组),大量买入“华西股份”股票。任向东、任向敏控制账户组下单MAC地址存在大量重合,交易“华西股份”的起始时间存在极高的一致性,买入“华西股份”资金均来源于家族企业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且账户间资金调配往来数额巨大。
2015年4月24日,任向东、任向敏控制账户组合计持有“华西股份”股票41,554,467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56%,任向东、任向敏未就该事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此后,任向东、任向敏二人继续通过任向东、任向敏控制账户组购入“华西股份”股票,截止2015年5月13日,任向东、任向敏控制账户合计持有“华西股份”股票74,999,297股,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03%,任向东、任向敏亦未就持有“华西股份”股票达到10%,这一事项向证监会及深交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
以上事实,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金划转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根据身份关系、交易决策、下单操作、资金来源和资金关系,任向东、任向敏控制账户组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投资者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况,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致行动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任向东、任向敏控制账户组持有“华西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任向东、任向敏买入“华西股份”股票达到已发行股份的5%、10%时,未向证监会、深交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任向东、任向敏限制期内继续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情形。
二、任向东短线交易“海润光伏”股票
2012年1月5日至2015年4月21日,任向东任海润光伏董事,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15年1月14日、20日、27日、28日,任向东控制程伟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海润光伏”股票48,808,900股,交易金额为396,512,200元。
2015年1月16日、1月21日、1月23日、1月26日、1月28日、1月29日,任向东控制程伟证券账户将接盘买入的48,808,900股“海润光伏”股票在二级市场通过连续交易卖出,卖出金额共计445,143,000元。
以上事实,有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任向东作为海润光伏董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鉴于上述短线交易与九润管业、任向东内幕交易案已认定交易重合并已经做出行政处罚,我局不再对任向东短线交易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对任向东、任向敏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任向东、任向敏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其中任向东承担40万,任向敏承担20万。
(二)对任向东、任向敏限制期买卖股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对任向东、任向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0万元,其中任向东承担100万元、任向敏承担5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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