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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 任向东、敏 给予 公开谴责
处分 的决定
当事人:
任向东,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任向敏,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根据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查明的事实,任向东、任向敏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8月5日期间,任向东、任向敏通过控制使用“任向东”“任向敏”“任中秋”“程伟”的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大量买入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股份”)股票。2015年4月24日,任向东、任向敏通过前述账户组合计持有华西股份股票41,554,467股,占华西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56%。2015年5月13日,任向东、任向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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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前述账户组合计持有华西股份股票74,999,297股,占华西股份已发行股份的10.03%。任向东、任向敏在持有华西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10%时,未及时向本所作出书面报告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任向东、任向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1.8.1条和《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任向东、任向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任向东、任向敏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0755-8866 8240)
对于任向东、任向敏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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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2年 2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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