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庄炜,张俊平,张欣怡,张睿,徐虹,李文武,江新光,王贤民,赵枳程,钟君艳,陈亚兰,陈宋生,陈援,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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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
50号;
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
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08,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标的;
钟君艳,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欢瑞
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赵枳程,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张欣怡,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宋生,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炜,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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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平,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江新光,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亚兰,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文武,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徐虹,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陈援,时任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睿,时任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
总监;
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欢瑞世纪(东阳)影
视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
沿路88号;
王贤民,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19〕3 号、处
罚字〔2019〕4号和处罚字〔2019〕5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欢
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欢瑞世纪”)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2016年1月29日,欢瑞世纪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重大
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摘要,拟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
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欢瑞影视作
为欢瑞世纪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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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
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
遗漏。
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主要内容包括:欢瑞影视2013 年因
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确
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元;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
款项25,500,000.00 元,造成2015 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
4,250,000.00元,2016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000.00
元;欢瑞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造成2013年少计提坏
账准备52,000.00元,2014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08,000.00元,
2015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40,000.00元;欢瑞影视2013年年报
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7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4年年报未披露
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7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5年年报未披露关
联方占用资金余额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
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未充分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欢瑞影视的控股股东为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欢瑞文化”),实际控制人为陈援和钟君艳。本次
重组后,欢瑞影视成为欢瑞世纪的全资子公司,陈援和钟君艳为
欢瑞世纪实际控制人,欢瑞文化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陈
援、钟君艳、欢瑞文化在本次重组交易前后均与欢瑞影视及欢瑞
世纪构成关联关系。2013年3月至2017年2月,欢瑞文化通过
利用合作拍摄电视剧《铁血黑金》项目,累计占用欢瑞影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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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元;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钟君艳及欢瑞文化利用
向旗下艺人李某某借款事项,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800万元;2016
年11月至2017年5月,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龙渊》项
目,占用欢瑞影视资金800万元,以上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通过利用项目等方式占用欢瑞影视资金的行为,造成欢瑞世
纪2016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800万元和占用资金余额
3,8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重组完成后,欢瑞影视为欢瑞世纪全资子公司。欢瑞影视
2015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8,500,000.00元,2016年虚构收回应
收账款17,000,000.00 元,2016 年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
26,000,000.00 元,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
28,350,000.00元,虚增利润总额28,350,000.00元。
欢瑞世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欢瑞世纪时任公司董事长、欢瑞影视董事兼总经理钟君艳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欢瑞世纪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赵枳程、时任董事张欣怡、时
任独立董事陈宋生、时任独立董事庄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
条、第2.1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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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负有重要责任。
欢瑞世纪时任监事张俊平,时任监事江新光,时任监事陈亚
兰,时任财务总监李文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
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欢瑞世纪时任董事会秘书徐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
第2.1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
有重要责任。
欢瑞影视作为重组标的,欢瑞文化和王贤民作为重组交易对
手方,未能真实、准确地提供和披露信息,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对违规事
实一负有重要责任。
欢瑞影视时任董事长陈援、欢瑞影视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张
睿未能真实、准确地提供和披露信息,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年)》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欢瑞世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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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钟君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赵枳程,
时任董事张欣怡,时任独立董事陈宋生、庄炜,时任监事张俊平、
江新光、陈亚兰,时任财务总监李文武,时任董事会秘书徐虹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时任欢瑞世纪
(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援、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张
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浙江欢瑞
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王贤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