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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瑞世纪(00089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8 23443.11 32.980
2 上市公司 1 1354.61 1.906
2024-06-30 1 其他 9 23465.85 33.012
2 上市公司 1 1354.61 1.906
3 基金 26 767.08 1.079
2024-03-31 1 其他 7 22942.73 32.455
2 上市公司 1 1354.61 1.916
3 基金 1 789.26 1.116
2023-12-31 1 其他 7 22942.73 32.455
2 上市公司 1 1354.61 1.916
3 基金 10 904.24 1.279
2023-09-30 1 其他 7 22942.73 32.276
2 上市公司 1 1354.61 1.906
3 基金 1 622.07 0.87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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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7-14 4.35 4.39 -0.91 49.49 215.28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海虞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城中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3 4.34 4.38 -0.91 97.62 423.67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3-06-28 4.10 4.42 -7.24 100.00 410.00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6-16 4.46 4.73 -5.71 800.00 3568.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6-14 4.36 4.76 -8.40 846.00 3688.56

买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3-06-09 4.25 4.64 -8.41 103.60 440.28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6-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徐鹏、张建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建刚,徐鹏
公告日期 2022-01-1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邹志文、贾俊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贾俊伟,邹志文
公告日期 2022-01-1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庄炜,张俊平,张欣怡,张睿,徐虹,李文武,江新光,王贤民,赵枳程,钟君艳,陈亚兰,陈宋生,陈援,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1-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建刚,徐鹏,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4-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贾俊伟,邹志文,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徐鹏、张建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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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6-07

处罚对象:

张建刚,徐鹏

关于对徐鹏、张建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时间:2022-06-07
深证会〔2022〕166号
当事人:
徐鹏,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建刚,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查明的事实,徐鹏、张建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8月,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签订《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财务顾问协议》,为欢瑞世纪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徐鹏、张建刚是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
欢瑞影视2013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元。徐鹏、张建刚未实施充分的核查程序,未获取充分有效的资料审慎核查欢瑞影视的营业收入,在核查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谨慎,未发现欢瑞影视2013年提前确认电视剧《古剑奇谭》《微时代之恋》营业收入,2014年提前确认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营业收入的事实,所签字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徐鹏、张建刚作为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未能勤勉尽责,未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徐鹏、张建刚作出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6月7日

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邹志文、贾俊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1-13

处罚对象:

贾俊伟,邹志文

— 1 —
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邹志文、贾俊伟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邹志文,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
财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贾俊伟,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重大资产重组
财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2 号)及本所
查明的事实,邹志文、贾俊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 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
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
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 100%— 2 —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服务机构。邹志文、贾俊伟作为此次
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先后出具的《欢
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3—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
见。
一、未执行有效的销售收入审计程序
欢 瑞 影 视 2013 年 因 提 前 确 认 收 入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69,396,226.42 元, 2014 年因提前确 认收入虚增营 业收入
27,894,339.63 元。邹志文、贾俊伟在将收入识别为重大错报风
险和可能存在提前确认收入风险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
疑,继而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
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欢瑞影视 2013 年、 2014 年提前确认销售
收入的事实。
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事项存在虚假记载
邹志文、贾俊伟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财务报
表业经欢瑞影视董事会批准报出的情况下,在出具的《欢瑞世纪
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9 月 30 日财务
报表审计报告》中记载“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批准报出”,《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3—— 3 —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记载“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
会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批准报出”,《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 2013—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记载“本财
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8 月 3 日批准报出”,存在虚假
记载。
邹志文、贾俊伟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充
分勤勉尽责,为欢瑞影视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5 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
邹志文、贾俊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邹志文、贾俊伟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
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1 月 13 日— 4 —

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1-13

处罚对象: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庄炜,张俊平,张欣怡,张睿,徐虹,李文武,江新光,王贤民,赵枳程,钟君艳,陈亚兰,陈宋生,陈援,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
50号; 
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
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08,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标的; 
钟君艳,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欢瑞
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赵枳程,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张欣怡,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宋生,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炜,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2 — 
张俊平,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江新光,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亚兰,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文武,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徐虹,时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陈援,时任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睿,时任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
总监; 
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欢瑞世纪(东阳)影
视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浦
沿路88号; 
王贤民,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19〕3 号、处
罚字〔2019〕4号和处罚字〔2019〕5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欢
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欢瑞世纪”)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2016年1月29日,欢瑞世纪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重大
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摘要,拟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
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欢瑞影视作
为欢瑞世纪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 3 — 
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
导致欢瑞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
遗漏。 
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主要内容包括:欢瑞影视2013 年因
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确
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元;欢瑞影视虚构收回应收
款项25,500,000.00 元,造成2015 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
4,250,000.00元,2016年半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4,675,000.00
元;欢瑞影视推迟计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造成2013年少计提坏
账准备52,000.00元,2014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08,000.00元,
2015年少计提坏账准备2,340,000.00元;欢瑞影视2013年年报
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7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4年年报未披露
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7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5年年报未披露关
联方占用资金余额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2016年半年报未披露
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未充分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欢瑞影视的控股股东为浙江欢瑞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欢瑞文化”),实际控制人为陈援和钟君艳。本次
重组后,欢瑞影视成为欢瑞世纪的全资子公司,陈援和钟君艳为
欢瑞世纪实际控制人,欢瑞文化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陈
援、钟君艳、欢瑞文化在本次重组交易前后均与欢瑞影视及欢瑞
世纪构成关联关系。2013年3月至2017年2月,欢瑞文化通过
利用合作拍摄电视剧《铁血黑金》项目,累计占用欢瑞影视资金
 
— 4 — 
1200万元;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钟君艳及欢瑞文化利用
向旗下艺人李某某借款事项,占用欢瑞影视资金1800万元;2016
年11月至2017年5月,欢瑞文化通过利用合作拍摄《龙渊》项
目,占用欢瑞影视资金800万元,以上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通过利用项目等方式占用欢瑞影视资金的行为,造成欢瑞世
纪2016年年报未披露关联方占用资金800万元和占用资金余额
3,80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重组完成后,欢瑞影视为欢瑞世纪全资子公司。欢瑞影视
2015年虚构收回应收账款8,500,000.00元,2016年虚构收回应
收账款17,000,000.00 元,2016 年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
26,000,000.00 元,造成欢瑞世纪2016年年报少计提坏账准备
28,350,000.00元,虚增利润总额28,350,000.00元。 
欢瑞世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
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欢瑞世纪时任公司董事长、欢瑞影视董事兼总经理钟君艳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欢瑞世纪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赵枳程、时任董事张欣怡、时
任独立董事陈宋生、时任独立董事庄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
条、第2.1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
 
— 5 — 
实负有重要责任。 
欢瑞世纪时任监事张俊平,时任监事江新光,时任监事陈亚
兰,时任财务总监李文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
和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欢瑞世纪时任董事会秘书徐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
第2.1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
有重要责任。 
欢瑞影视作为重组标的,欢瑞文化和王贤民作为重组交易对
手方,未能真实、准确地提供和披露信息,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对违规事
实一负有重要责任。 
欢瑞影视时任董事长陈援、欢瑞影视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张
睿未能真实、准确地提供和披露信息,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年)》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对违规事实一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欢瑞世纪(东
 
— 6 — 
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钟君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赵枳程,
时任董事张欣怡,时任独立董事陈宋生、庄炜,时任监事张俊平、
江新光、陈亚兰,时任财务总监李文武,时任董事会秘书徐虹给
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时任欢瑞世纪
(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援、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张
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股东浙江欢瑞
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王贤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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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1-15

处罚对象:

张建刚,徐鹏,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号
时间:2021-11-15 来源:
 
当事人: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证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2016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
徐鹏,男,1982年10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时任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建刚,男,1979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时任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新时代证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建刚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新时代证券、徐鹏的要求2021年9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新时代证券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徐鹏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意见,但未出席听证会,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时代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况
2015年8月,新时代证券与欢瑞世纪签订《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财务顾问协议》,为欢瑞世纪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新时代证券于2016年10月9日出具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6年10月10日,欢瑞世纪披露了该《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新时代证券收取财务顾问费用人民币500万元。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为徐鹏、张建刚。
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新时代证券在工作底稿“收入与产能产量的匹配核查”中明确注明:电视剧《古剑奇谭》的收入确认依据为发行许可证、销售合同、母带交接单;《微时代之恋》的收入确认依据为销售合同、母带交接单;《少年四大名捕》的收入确认依据为发行许可证、销售合同和母带交接单。
  (一)电视剧《古剑奇谭》收入确认核查情况
欢瑞影视于2013年12月确认《古剑奇谭》版权转让收入49,056,603.78元,发行收入1,471,698.11元。针对该项收入确认核查,新时代证券在以下两个方面未做到勤勉尽责:销售合同方面,针对《电视剧<古剑奇谭>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古剑奇谭协议》)生效时间存在疑点,新时代证券未充分收集证据证明该销售合同生效时间。工作底稿“收入确认政策”项下“发行人提供的各项业务主要交易(销售)合同;项目组对相关合同主要条款的摘录归纳”显示,其收集的《古剑奇谭协议》上无欢瑞影视、湖南广播电视台的签署日期;工作底稿销售循环内控流程的穿行测试中,收集的《古剑奇谭协议》显示合同双方的签署日期均为2014年2月。针对该疑点,新时代证券利用了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所)《询证函》,但《询证函》无《古剑奇谭协议》具体签订日期的相关内容;新时代证券在底稿中留存了对湖南广播电视台有关工作人员的访谈记录,但访谈记录未根据前述疑点,针对性地请访谈对象确认《古剑奇谭协议》的具体签订日期。母带交接单方面,在对《古剑奇谭》销售循环内控流程的穿行测试中,收集的“供带接收单”上的签收日期为2014年6月27日,新时代证券未采用该资料,但未分析论证不采用的理由,也未获取充分证据证明母带在2013年12月前已完成交接。
(二)电视剧《微时代之恋》收入确认核查情况
欢瑞影视于2013年12月确认《微时代之恋》版权转让收入18,867,924.53元。针对该项收入确认核查,新时代证券在以下两个方面未做到勤勉尽责:销售合同方面,新时代证券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发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在《影视节目独占授权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签署日期与从欢瑞影视调取的合同签署日期不一致,从而未能发现合同生效时间晚于欢瑞影视2013年12月确认《微时代之恋》营业收入时间。母带交接单方面,新时代证券未收集欢瑞影视与深圳腾讯的母带接收单,未获取充分证据证明母带在2013年12月前已完成交接。
(三)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收入确认核查情况
  欢瑞影视于2014年12月确认《少年四大名捕》版权转让收入24,905,660.38元,发行收入2,988,679.25元。针对该项收入确认核查,新时代证券在以下两个方面未做到勤勉尽责:销售合同方面,工作底稿显示欢瑞影视在《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中国大陆独家首轮播映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少年四大名捕协议》)的签署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湖南广播电视台的签署日期为12月10日,但未标明年份。针对该疑点,新时代证券未进一步从湖南广播电视台收集《少年四大名捕协议》,导致未发现湖南广播电视台的实际签署日期为2015年2月。新时代证券利用了兴华所的《询证函》,但《询证函》无《少年四大名捕协议》具体签订日期的相关内容;新时代证券在底稿中留存了对湖南广播电视台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记录,但访谈记录未根据前述疑点,针对性地请访谈对象确认《少年四大名捕协议》的具体签订日期。母带交接单方面,新时代证券未收集欢瑞影视与湖南广播电视台的母带交接单,未获取充分证据证明母带在2014年12月前已完成交接。
综上,欢瑞影视2013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元。新时代证券未实施充分的核查程序,未获取充分有效的资料审慎核查欢瑞影视的营业收入,在核查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谨慎,导致未发现欢瑞影视2013年提前确认电视剧《古剑奇谭》《微时代之恋》营业收入,2014年提前确认电视剧《少年四大名捕》营业收入的事实,所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工作底稿、情况说明、财务顾问协议、相关收费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时代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财务顾问办法》第四十二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行为。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徐鹏和张建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新时代证券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收入确认时点问题属于新时代证券的普通注意义务事项,新时代证券可以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收入确认时点问题具备高度专业性,属于审计机构的特别注意义务范畴,相应也仅属于新时代证券的普通注意义务事项。根据券商的专业定位,新时代证券需要关注经营与风险问题所涉及的重大财务信息,但是新时代证券主要系从经营、风险角度出发进行核查,专业角度与审计机构所关注的收入确认时点等问题有实质性区别。根据相关法规所确定的合理信赖原则,针对收入确认时点这一普通注意义务范畴下的业务事项,新时代证券可以直接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除非关注到重大异常或无法释疑的问题,否则无需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重复查验、调查;其二,通过实际测算,调整欢瑞世纪报告期内的案涉跨期收入后,营业收入指标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规定的法定发行条件,故案涉相关收入确认问题并不属于重大财务事项;其三,案涉相关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证明目的。认定《少年四大名捕》母带交接时间的证据不足、证据采信不符合行政调查公平性原则。认定案涉电视剧合同生效时间的证据不足。综上,恳请对新时代证券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为相关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应降低罚款金额。
徐鹏、张建刚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作为项目签字财务顾问主办人,对于案涉剧目相关收入的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核查程序,涵盖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资金划转等相关链条,符合行业惯例,执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程序,分别从企业内、外部多角度调取了相关证据,相关底稿较为完整,能够支撑公司的核查结论,履行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合理审慎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不存在明显失职失责的情形。此外,从标的公司客户处取得合同超出了主办人和项目组尽职调查能力范围。综上,恳请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适当。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财务顾问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独立财务顾问需对重组活动作审慎尽职调查,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充分核验和验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其中,《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财务顾问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因此,新时代证券采用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并作独立判断,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明显的实质性差异。新时代证券未获取充分证据证明母带已经在确认收入之前完成交接,未对签署日期存在疑问的合同作进一步核查,其所做的核查工作不足以支撑核查结论,不符合其工作底稿“收入与产能产量的匹配核查”中明确注明的收入确认依据。因此,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综上,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500万元,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
二、对徐鹏、张建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11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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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4-28

处罚对象:

贾俊伟,邹志文,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
时间:2021-04-28 来源:
当事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所),2013年11月成立,住所:北京市西城区。2016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世纪)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服务机构。
邹志文,男,1967年3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贾俊伟,男,1967年4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兴华所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据此,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2016年,欢瑞世纪以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瑞影视)股东所持有的欢瑞影视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兴华所为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服务机构,先后出具的《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6年6月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兴华所本次项目合计收费258万元(扣除2012年度审计费用49.17万元后为208.83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邹志文和贾俊伟。
二、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未执行有效的销售收入审计程序
  欢瑞影视2013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7,894,339.63元。兴华所在将收入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和可能存在提前确认收入风险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继而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欢瑞影视2013年、2014年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的事实。兴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 号—函证》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事项存在虚假记载
  兴华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财务报表业经欢瑞影视董事会批准报出的情况下,在出具的《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记载“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30日批准报出”,《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记载“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4月25日批准报出”,《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3—2016年6月30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记载“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3日批准报出”,存在虚假记载。兴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情况说明、《业务约定书》及《补充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兴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邹志文和贾俊伟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审计存在固有限制,兴华所在实际执行审计的过程中获取了相应合同,也关注了合同生效时间,只是基于合理职业判断,合同生效时间并非是确认销售收入时间的关键依据,并实施了函证及访谈程序。因此,兴华所保持了职业怀疑,已勤勉尽责。第二,欢瑞影视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事项不属于兴华所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且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事项不具有重大性,即便审计报告所记载有误,兴华所也不需要为此负责,不构成虚假陈述。第三,没收业务收入的金额需要调整。第四,派出机构仅对辖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罚。欢瑞影视注册地为浙江,兴华所注册地为北京,均不属于重庆证监局管辖范围。重庆证监局对兴华所调查及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适当,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第一,兴华所在执行审计工作过程中,虽然在风险评估时将收入评估为“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将“收入可能存在提前确认”作为特别风险,但在确认销售收入审计过程中,在收集的相关销售合同存在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保持合理的职业判断和职业怀疑,未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来核实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否准确。兴华所进行的审计工作未能提供审计准则所要求的合理保证,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有虚假记载。第二,兴华所对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事项做虚假记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条等规定。第三,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本次重组审计业务收入为258万元。考虑到2012年不在欢瑞影视最终实施重组事项时的报告期内,将201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49.17万元扣除。第四,本案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庆,属于重庆证监局管辖范围。兴华所与欢瑞影视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相关人员讯问笔录等证据显示,兴华所及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均明确知晓其为欢瑞影视提供审计服务是为了欢瑞影视重组重庆辖区上市公司欢瑞世纪。且兴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通过重庆辖区的上市公司欢瑞世纪对外披露。此外,欢瑞世纪同时公告的《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也披露了欢瑞影视相应期间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兴华所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208.83万元,并处以626.49万元罚款;
  二、对邹志文和贾俊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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