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潘尉,邵建佳,邵建明,陈文胜,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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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
华南路 98 号;
邵建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建佳,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文胜,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潘尉,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 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印股份”)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1 月 28 日, 海印股份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
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第二期)的议案》,同意海印股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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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人民币 3.75 元/股(含),回购股份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
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020 年 2 月 5 日, 海印股份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期限届满
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显示,截至 2020 年 1 月 27 日, 海印股份回
购股份期限届满, 海印股份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1,751,067 股,
成交金额为 28,997,838.54 元,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 11.60%。
海印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海印股份董事长邵建明,董事邵建佳、陈文胜、潘尉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海印股份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邵建明,董事邵建
佳、陈文胜、潘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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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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