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11 月 18 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对银星盐池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书》(西北监能罚决字[2021]28 号),因设备管理不到位造成风机倒塔一般设备事
故,且迟报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银星盐池分公司处以 10 万元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 2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 银星盐池分公司已足额、按时缴纳罚款,
及时完成整改,银星盐池分公司的罚款金额较小,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人员伤亡
且不属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