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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00080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1-04-30 23865.50 0 1.00 5.47 0
2021-04-29 24142.61 2921.67 1.00 5.47 0
2021-04-28 21525.55 1335.28 1.00 5.50 0
2021-04-27 20828.57 1162.59 1.00 5.52 0
2021-04-26 19965.22 165.40 1.00 5.50 0
2021-04-23 19914.60 137.63 1.00 5.65 0
2021-04-22 20029.15 225.60 1.00 5.83 1.00
2021-04-21 19929.77 48.41 0 0 0
2021-04-20 20151.93 185.90 0 0 0
2021-04-19 20201.30 206.16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19610.43 27.409
2024-06-30 1 其他 3 19610.43 27.409
2024-03-31 1 保险 1 11164.99 15.605
2 其他 2 8445.44 11.804
2023-12-31 1 保险 1 11164.99 15.605
2 其他 2 8445.44 11.804
3 上市公司 1 370.00 0.517
4 基金 1 3.37 0.005
2023-09-30 1 保险 1 11164.99 15.605
2 其他 3 8791.13 12.28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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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1-15 6.49 6.58 -1.37 201.51 1307.80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3-06-07 8.91 9.14 -2.52 700.00 6237.00

买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明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总部证券营业部

2023-06-07 8.91 9.14 -2.52 930.00 8286.3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总部证券营业部

2023-06-07 8.91 9.14 -2.52 930.00 8286.3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总部证券营业部

2023-06-07 8.77 9.14 -4.05 1000.00 877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总部证券营业部

2022-01-21 4.34 4.50 -3.56 30.40 131.93

买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广灵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8-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朱耀军、刘文军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文军,朱耀军,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4-0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朱耀军、刘文军)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文军,朱耀军
公告日期 2024-01-0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朱耀军、刘文军)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文军,朱耀军,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2-01-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丁江勇,刘伟,张润波,张雅萍,李华宾,杜扬,褚建国,邓勇,邸晓峰,金波,陈晨,陶蓉
公告日期 2022-01-1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娄晓曦,宋歌,张云龙,陈颖,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朱耀军、刘文军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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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8-09

处罚对象:

刘文军,朱耀军,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 519 号
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朱耀军、 刘文军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崇
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成文化大厦 A 座 11 层;
朱耀军,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刘文军,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2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18 号) 、 《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3〕 6 号) 查明的
事实,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喜所)
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朱耀军、 刘文军在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 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世纪伙伴) 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雅格特) 签订《项目转让协议》 , 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幽魂》
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 38,000 万元转让给雅格特。 协议显示
的签署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实际上该协议并非在 2018 年
签署。 2019 年 3 月, 雅格特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 5,500 万
元。 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 2018 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 35,849.06
万元。 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倩女幽魂》 投资份额收益权, 导致北
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收入35,849.06万元。
中喜所为北京文化 2018 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为
朱耀军、 刘文军。
中喜所在对北京文化 2018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能勤勉尽
责, 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禁入决定书》 查明的事实, 中喜所签字注册会计师朱耀军、
刘文军知悉世纪伙伴与雅格特签订的前述《项目转让协议》 实际
并非在 2018 年签署, 仍认可北京文化在 2018 年确认该项业务收
入,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
中喜所、 朱耀军、 刘文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 第 1.4 条、 第 2.2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 第 17.5 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朱耀军、 刘文军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
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 2024 年 8 月 9 日至 2027
年 8 月 8 日期间, 不受理朱耀军、 刘文军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
服务业务相关文件;
二、 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给予公开谴责的
处分;
三、 对朱耀军、 刘文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中喜所、 朱耀军、 刘文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 0755-88668240) 。
对于中喜所、 朱耀军、 刘文军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
处分, 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朱耀军、刘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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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4

处罚对象:

刘文军,朱耀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朱耀军、刘文军)
日期:2024-01-04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2023〕6号
当事人:朱耀军,男,1968年8月出生,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刘文军,男,1970年10月出生,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所)关于北京文化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朱耀军、刘文军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喜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我局另案查明,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伙伴)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格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幽魂》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38,000万元转让给雅格特。协议显示的签署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实际上该协议并非在2018年签署。2019年3月,雅格特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5,500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35,849.06万元。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导致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收入35,849.06万元。
中喜所为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费共计70万元(含税),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朱耀军、刘文军。
中喜所在对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喜所会计师朱耀军、刘文军知悉世纪伙伴与雅格特签订的前述《项目转让协议》实际并非在2018年签署,仍认可北京文化在2018年确认该项业务收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中喜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会协〔2009〕第57号)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导致出具的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喜所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行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朱耀军、刘文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朱耀军、刘文军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朱耀军、刘文军不知悉世纪伙伴与雅格特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实际并非在2018年签署。会计师已勤勉尽责,部分重要审计证据失真是基于北京文化内外相关人员编造虚假文件和雅格特在访谈中虚假回答造成等。
其二,本案部分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
综上,朱耀军、刘文军请求不予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朱耀军、刘文军知悉世纪伙伴与雅格特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实际并非在2018年签署,且雅格特于2019年3月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仍认可北京文化在2018年确认该项业务收入。我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正确。
第二,本案取证程序合法,证据确实。
综上,我局对朱耀军、刘文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朱耀军、刘文军在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且知悉《项目转让协议》并非在2018年签署,仍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朱耀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刘文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朱耀军、刘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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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1-04

处罚对象:

刘文军,朱耀军,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朱耀军、刘文军)
日期:2024-01-04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2023〕18号
当事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所),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11层。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朱耀军,男,1968年8月出生,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刘文军,男,1970年10月出生,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喜所关于北京文化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喜所、朱耀军、刘文军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喜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我局另案查明,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伙伴)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格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幽魂》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38,000万元转让给雅格特。协议显示的签署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实际上该协议并非在2018年签署。2019年3月,雅格特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5,500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35,849.06万元。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导致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收入35,849.06万元。
中喜所为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费共计70万元(含税),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朱耀军、刘文军。
中喜所在对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喜所会计师朱耀军、刘文军知悉世纪伙伴与雅格特签订的前述《项目转让协议》实际并非在2018年签署,仍认可北京文化在2018年确认该项业务收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中喜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会协〔2009〕第57号)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导致出具的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喜所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行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朱耀军、刘文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喜所、朱耀军、刘文军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中喜所提出,北京文化2018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非因中喜所未勤勉尽责导致,而是北京文化系统性造假所致;中喜所出具的北京文化2018年审计报告将《项目转让协议》项下的收入确认在2018年,与协议是否倒签无关;中喜所为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规定的情形;即便中喜所一定程度上存在未勤勉尽责,在北京文化造假的情况下,中喜所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本次行政处罚过重等。
其二,朱耀军、刘文军均提出,不知悉世纪伙伴与雅格特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实际并非在2018年签署,且会计师已勤勉尽责等。
其三,中喜所、朱耀军、刘文军均提出,本案部分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
综上,中喜所、朱耀军、刘文军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中喜所为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委派朱耀军、刘文军开展审计工作。朱耀军、刘文军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履行案涉职务行为,应遵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朱耀军、刘文军知悉《项目转让协议》实际并非在2018年签署,且雅格特于2019年3月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仍认可北京文化在2018年确认该项业务收入。中喜所以自身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正确。
第二,本案取证程序合法,证据确实。
第三,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中喜所、朱耀军、刘文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60,377.34元,并处以1,981,132.02元的罚款;
二、对朱耀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对刘文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

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1-13

处罚对象:

丁江勇,刘伟,张润波,张雅萍,李华宾,杜扬,褚建国,邓勇,邸晓峰,金波,陈晨,陶蓉

 
— 1 — 
 
 
 
 
 
 
 
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水
闸北路21号12幢; 
娄晓曦,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宋歌,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张云龙,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
裁; 
陶蓉,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丁江勇,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扬,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邸晓峰,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褚建国,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2 — 
李华宾,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伟,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润波,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金波,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晨,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雅萍,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邓勇,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颖,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电视剧事业部总
经理、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贾园波,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根据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 号)《市场
禁入决定书》(〔2021〕1 号)查明的事实,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北文”)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2018年7月,ST北文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大宋宫词》15%的投资份
额收益权作价10,800万元转让给海宁博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宁博润”)。2019年1月,海宁博润向世纪伙伴支付首
笔转让费2,300万元。该项业务在ST北文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
认收入10,188.68万元。 
 
— 3 — 
世纪伙伴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雅格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
幽魂》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38,000万元转让给雅格特。协
议显示的签署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实际上该协议并非在
2018年签署。2019年3月,雅格特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
5,500 万元。该项业务在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
35,849.06万元。 
经北京证监局查明,《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
权转让未真实发生,交易资金系由ST北文授权时任副董事长娄晓
曦全权负责的舟山嘉文喜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
娄晓曦安排、组织、实施上述虚假转让投资份额收益权,虚构资
金循环,流回世纪伙伴。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大宋宫词》《倩女幽
魂》投资份额对应的收益权,导致ST北文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
虚增收入合计46,037.7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追溯调整前)
比例为38.20%,虚增净利润19,108.02万元,占当期净利润(追
溯调整前)比例为58.94%。 
ST北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ST北文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宋歌,时任副董事长娄晓曦,时任
董事兼副总裁张云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
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4 — 
ST北文时任董事陶蓉、丁江勇、杜扬,时任独立董事邸晓峰、
褚建国、李华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
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北文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 
ST北文时任监事刘伟、张润波、金波,时任财务总监张雅萍,
时任副总裁邓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
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北文时任电视剧事业部总经理、世纪伙伴副总经理陈颖作
为违规行为的参与者及主要执行者,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ST北文时任财务经理贾园波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未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 5 —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宋
歌,时任副董事长娄晓曦,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张云龙,时任电视
剧事业部总经理兼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
颖,时任财务经理贾园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陶蓉、丁江
勇、杜扬,时任独立董事邸晓峰、褚建国、李华宾,时任监事刘
伟、张润波、金波,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晨,时任财务总监张雅萍,
时任副总裁邓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娄晓曦
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处分。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宋歌、娄晓曦、张云龙、
陈颖、贾园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北京文化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
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 6 —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13日

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1-13

处罚对象:

娄晓曦,宋歌,张云龙,陈颖,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水
闸北路21号12幢; 
娄晓曦,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宋歌,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张云龙,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
裁; 
陶蓉,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丁江勇,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杜扬,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邸晓峰,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褚建国,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2 — 
李华宾,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伟,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润波,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金波,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晨,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张雅萍,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邓勇,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颖,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电视剧事业部总
经理、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贾园波,时任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根据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 号)《市场
禁入决定书》(〔2021〕1 号)查明的事实,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北文”)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2018年7月,ST北文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大宋宫词》15%的投资份
额收益权作价10,800万元转让给海宁博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宁博润”)。2019年1月,海宁博润向世纪伙伴支付首
笔转让费2,300万元。该项业务在ST北文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
认收入10,188.68万元。 
 
— 3 — 
世纪伙伴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雅格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
幽魂》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38,000万元转让给雅格特。协
议显示的签署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实际上该协议并非在
2018年签署。2019年3月,雅格特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
5,500 万元。该项业务在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
35,849.06万元。 
经北京证监局查明,《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
权转让未真实发生,交易资金系由ST北文授权时任副董事长娄晓
曦全权负责的舟山嘉文喜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
娄晓曦安排、组织、实施上述虚假转让投资份额收益权,虚构资
金循环,流回世纪伙伴。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大宋宫词》《倩女幽
魂》投资份额对应的收益权,导致ST北文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
虚增收入合计46,037.7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追溯调整前)
比例为38.20%,虚增净利润19,108.02万元,占当期净利润(追
溯调整前)比例为58.94%。 
ST北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ST北文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宋歌,时任副董事长娄晓曦,时任
董事兼副总裁张云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
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4 — 
ST北文时任董事陶蓉、丁江勇、杜扬,时任独立董事邸晓峰、
褚建国、李华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
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北文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 
ST北文时任监事刘伟、张润波、金波,时任财务总监张雅萍,
时任副总裁邓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
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北文时任电视剧事业部总经理、世纪伙伴副总经理陈颖作
为违规行为的参与者及主要执行者,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ST北文时任财务经理贾园波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未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市公司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 5 —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
分; 
二、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宋
歌,时任副董事长娄晓曦,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张云龙,时任电视
剧事业部总经理兼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
颖,时任财务经理贾园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陶蓉、丁江
勇、杜扬,时任独立董事邸晓峰、褚建国、李华宾,时任监事刘
伟、张润波、金波,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晨,时任财务总监张雅萍,
时任副总裁邓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娄晓曦
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处分。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宋歌、娄晓曦、张云龙、
陈颖、贾园波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北京文化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
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 6 —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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