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朱耀军、刘文军)
日期:2024-01-04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2023〕18号
当事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所),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11层。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朱耀军,男,1968年8月出生,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刘文军,男,1970年10月出生,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喜所关于北京文化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中喜所、朱耀军、刘文军的要求,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喜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我局另案查明,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纪伙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伙伴)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格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幽魂》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38,000万元转让给雅格特。协议显示的签署时间为2018年12月10日,实际上该协议并非在2018年签署。2019年3月,雅格特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5,500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35,849.06万元。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导致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收入35,849.06万元。
中喜所为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费共计70万元(含税),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朱耀军、刘文军。
中喜所在对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喜所会计师朱耀军、刘文军知悉世纪伙伴与雅格特签订的前述《项目转让协议》实际并非在2018年签署,仍认可北京文化在2018年确认该项业务收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中喜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会协〔2009〕第57号)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导致出具的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喜所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行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朱耀军、刘文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喜所、朱耀军、刘文军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
其一,中喜所提出,北京文化2018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非因中喜所未勤勉尽责导致,而是北京文化系统性造假所致;中喜所出具的北京文化2018年审计报告将《项目转让协议》项下的收入确认在2018年,与协议是否倒签无关;中喜所为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规定的情形;即便中喜所一定程度上存在未勤勉尽责,在北京文化造假的情况下,中喜所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本次行政处罚过重等。
其二,朱耀军、刘文军均提出,不知悉世纪伙伴与雅格特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实际并非在2018年签署,且会计师已勤勉尽责等。
其三,中喜所、朱耀军、刘文军均提出,本案部分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
综上,中喜所、朱耀军、刘文军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中喜所为北京文化2018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委派朱耀军、刘文军开展审计工作。朱耀军、刘文军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履行案涉职务行为,应遵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朱耀军、刘文军知悉《项目转让协议》实际并非在2018年签署,且雅格特于2019年3月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仍认可北京文化在2018年确认该项业务收入。中喜所以自身名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正确。
第二,本案取证程序合法,证据确实。
第三,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中喜所、朱耀军、刘文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660,377.34元,并处以1,981,132.02元的罚款;
二、对朱耀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对刘文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