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3号
当事人:张伟文,男,1968年12月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证券从业人员张伟文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伟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伟文2001年3月入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先后任开发部经理、营销主管等职。2020年4月,张伟文与长江证券解除劳动合同。
2015月6月1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张伟文利用其母亲“梁某玲”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成交金额累计108,430,529.03元,亏损1,184,420.13元。截至调查日,“梁某玲”证券账户未再持有任何股票。
以上事实,有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长江证券相关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伟文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使用“梁某玲”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伟文处以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8月12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机构部,
会计部。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