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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00078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133086.34 4046.30 64.27 450.53 5.67
2024-11-19 132246.34 3750.88 64.34 449.74 4.40
2024-11-18 133173.32 5885.65 65.28 447.82 0.04
2024-11-15 137412.28 8176.01 67.47 471.62 7.05
2024-11-14 136760.31 5168.83 61.57 445.15 0.35
2024-11-13 140947.41 5855.54 66.41 489.44 0.14
2024-11-12 140901.59 7723.19 78.28 576.92 1.48
2024-11-11 149331.83 11218.86 77.88 588.77 0.79
2024-11-08 149105.68 16962.37 78.72 599.85 7.12
2024-11-07 149211.42 23009.58 71.93 563.93 3.6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8 206468.10 37.336
2 上市公司 2 77780.99 14.065
3 基金 3 19.26 0.003
2024-06-30 1 其他 10 206470.97 37.336
2 上市公司 2 75661.85 13.682
3 基金 172 26402.23 4.774
2024-03-31 1 其他 7 182250.77 32.956
2 上市公司 2 77387.09 13.994
3 保险 1 24217.33 4.379
4 基金 3 76.86 0.014
2023-12-31 1 其他 11 183151.41 33.120
2 上市公司 2 77424.66 14.001
3 基金 229 33192.66 6.002
4 保险 1 24217.33 4.379
2023-09-30 1 其他 7 184873.82 33.431
2 上市公司 2 77314.85 13.981
3 保险 1 24217.33 4.379
4 基金 14 1869.28 0.33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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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9-26 5.96 5.96 0 33.55 199.96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金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4-09-05 4.50 4.87 -7.60 106.12 477.54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01 5.64 5.64 0 75.54 426.05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2-19 5.21 5.21 0 76.62 399.19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8-03 5.17 5.17 0 47.86 247.4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8-03 5.17 5.17 0 945.06 4885.97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2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靳昕)
发文单位 河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靳昕
公告日期 2020-08-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伟文)[2020]13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伟文
公告日期 2020-08-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江)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兰江
公告日期 2020-08-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琳

行政处罚决定书(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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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2-28

处罚对象:

靳昕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9078	分        类	;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28日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靳昕)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靳昕)
当事人:靳昕,男,1992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靳昕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靳昕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靳昕自2019年1月起担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系长江证券的证券从业人员。靳昕因工作关系认识申万菱信智能驱动基金(以下简称“申万菱信基金”)的基金经理徐某航。2021年4月15日至4月30日期间,靳昕利用与徐某航共同路演、调研等活动机会,从徐某航处获知申万菱信基金关于“锦泓集团”的未公开信息。靳昕将上述信息告知其父亲靳某,并指导靳某使用靳某自有资金通过“靳某”账户交易“锦泓集团”,累计成交金额411.0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
????靳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靳昕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2年12月1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伟文)[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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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8-13

处罚对象:

张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3号
当事人:张伟文,男,1968年12月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证券从业人员张伟文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张伟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伟文2001年3月入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先后任开发部经理、营销主管等职。2020年4月,张伟文与长江证券解除劳动合同。
2015月6月1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张伟文利用其母亲“梁某玲”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成交金额累计108,430,529.03元,亏损1,184,420.13元。截至调查日,“梁某玲”证券账户未再持有任何股票。
以上事实,有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长江证券相关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张伟文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使用“梁某玲”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伟文处以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8月12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机构部,
会计部。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印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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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8-11

处罚对象:

兰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江) 
时间:2020-08-11 来源:
〔2020〕5号
  
  当事人:兰江,男,1964年2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兰江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6月30日,兰江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东路营业部工作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与客户许某松签订4份《合作协议》,私下接受其委托买卖证券。《合作协议》约定,兰江以自有资金保证许某松账户本金安全,年化收益不低于10%,每半年结算一次,超过10%的收益归兰江所有,收益不足10%的部分由兰江以自有资金补足。
  2015年7月2日至2018年6月30日协议期间,兰江操作许某松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账户、股票期权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其中,信用账户实际操作交易至2018年8月1日,成交金额共计77,573,781元。兰江私下接受许某松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最终亏损,未实际获利。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劳动合同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兰江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案件调查期间,兰江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兰江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8月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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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8-07

处罚对象:

何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
时间:2020-08-07 来源:
当事人:何琳,女,1989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证券从业人员何琳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何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何琳2015年6月29日至2016年1月22日任职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位为公募基金营销经理,是依法不得买卖股票的证券从业人员。
“何琳”证券账户于2015年4月15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北京金融街营业部。“林晓华”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23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林晓华系何琳的母亲。
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1月27日,何琳控制其本人及“林晓华”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合计成交金额1,678,459.50元,亏损29,486.3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任职资料、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何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何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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