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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00072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1-15 220594.90 7397.26 75.12 635.53 0.21
2026-01-14 217496.65 9352.96 85.04 728.81 10.62
2026-01-13 220606.95 6207.99 75.44 651.82 0.25
2026-01-12 221713.82 10471.66 76.20 662.20 0.56
2026-01-09 219983.00 6832.06 82.67 713.46 5.15
2026-01-08 221900.51 8634.81 78.68 669.58 1.13
2026-01-07 221361.00 7442.92 78.52 679.98 0.07
2026-01-06 222106.08 16273.13 100.34 878.98 14.66
2026-01-05 218205.81 4645.76 86.34 728.71 0.40
2025-12-31 218815.65 4006.44 86.73 724.20 0.7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5 154680.27 35.446
2 信托 1 59241.97 13.576
3 上市公司 3 38328.30 8.783
4 基金 20 8487.69 1.945
2025-06-30 1 其他 7 157178.10 36.019
2 信托 1 59241.97 13.576
3 上市公司 3 38328.30 8.783
4 基金 252 22181.10 5.083
2025-03-31 1 其他 5 149340.09 34.223
2 信托 1 59241.97 13.576
3 上市公司 3 38328.30 8.783
4 基金 10 4642.97 1.064
2024-12-31 1 其他 11 152482.38 34.943
2 信托 1 59241.97 13.576
3 上市公司 4 42164.55 9.662
4 基金 261 23547.85 5.396
2024-09-30 1 其他 6 143596.38 32.906
2 信托 1 59241.97 13.576
3 上市公司 3 38328.30 8.783
4 基金 39 8804.57 2.01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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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313 7.99 7.99 0 26.69 213.2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50307 8.05 8.05 0 25.50 205.2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0210 8.37 8.37 0 24.10 201.7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1022 8.30 8.30 0 25.52 211.8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809 6.46 6.46 0 40.00 258.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219 6.56 6.56 0 51.86 340.2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3-1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马志涛、徐明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明,马志涛,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2-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蔡义贤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马志涛、徐明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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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3-14

处罚对象:

徐明,马志涛,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48 号
────────────────────────
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马志涛、
徐明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人;
马志涛,安徽安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徐明,安徽安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第1页
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安徽安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曾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保
荐人对发行人研发人员、研发投入、营业收入等事项先后出具多
份核查报告,发表核查意见认为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经查明,保荐人相关核查工作存在重大缺陷,作出的核查结论与
事实明显不符。
一、违规情况
(一)研发人员认定及研发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核查存在缺
陷
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称发行人不存在将非研发人员计入研
发人员的情形,研发人员界定标准恰当,研发人员认定依据充分。
现场检查发现:一是部分研发人员不了解其参与的研发项目情况;
二是部分员工在调岗为研发人员后仍从事生产工作;三是部分研
发人员的管理、考核、薪资调级、考勤等记录均显示其所在部门
为非研发部门;四是部分兼职研发人员工时全部计入研发工时,
未进一步区分研发工时和生产工时;五是专项核查报告中部分研
发人员信息与事实不符。
保荐人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依据,未充分核查研
发相关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第2页
(二)收入确认准确性核查存在缺陷
发行人最近 3 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9.30%,最近 1 年营
业收入金额为 3.07 亿元。
现场检查发现:一是发行人收入确认相关单据信息与外部单
据记录不一致。发行人验收确认单日期早于客户如皋市大昌电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皋大昌)的到货记录日期,涉及收入金额
222.81 万元;部分验收确认单时间信息与物流对账单信息相互矛
盾,涉及收入金额 105.94 万元。二是发行人在与关联方上海锦
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锦荃)的部分交易中,尚未
实际发货即于 2022 年度确认收入 54.49 万元。
此外,保荐人发表核查意见称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延长信用期
以扩大销售的情形。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与如皋大昌约定信用
期为月结 90 天,而如皋大昌实际回款周期已远超 90 天,发行人
实质放宽了其信用期。
在本所明确要求就收入相关问题进行核查的情况下,保荐人
仍未提高核查要求,未发现收入确认相关单据的异常情况,未充
分关注如皋大昌信用期异常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保荐人在为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提供保荐服务过程中,出具
的核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在本所多次要求其对相关问题进
行核查的情况下,仍未能对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研发费用归集、
第3页
收入确认准确性等多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
核查,先后出具的多份核查报告中发表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意见,
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马志涛、徐明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
有直接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和 2023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
《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申辩理由
一是对于研发人员及研发内控核查,已获取了研发人员花名
册、工资表、考勤表、内部调动审批单等资料,访谈了 2022 年
6 月末在岗的研发人员,并查阅了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文件。基于
前述核查程序认为发行人研发人员认定、研发工时相关内部控制
不存在重大异常情形。二是对于收入确认核查,保荐人检查了如
皋大昌相关销售收入对应的订单、装箱单、验收确认单、发票、
物流记录等证据,检查了上海锦荃相关销售收入对应的验收确认
单,并通过函证、访谈等形式取得相关客户确认,未发现重大异
常情形。三是对于信用期核查,保荐人获取并检查了发行人与如
皋大昌签订的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信用政策为月结 90 天,未发
生变化;计算了如皋大昌在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收
账款周转天数稳定;访谈了如皋大昌相关人员,获悉信用期无变
化。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不存在重大异常。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本所经审核后认
第4页
为:
第一,在本所就研发相关问题反复问询并多次要求专项核查
的情况下,保荐人仍未提高核查要求,未能充分关注其他财务、
业务资料中相关人员的工作记录,未能进一步提高访谈比例并实
质核查相关研发人员对其参与研发活动的了解程度,未能执行有
效程序核查研发人员工时填报的准确性,履职尽责存在明显不到
位的情形,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二,保荐人未能结合对如皋大昌相关收入及毛利率的异常
波动履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未能充分考虑关联方上海锦荃出具
说明的效力,未能充分核查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其提出已履
行检查、确认程序不影响其未能勤勉履职的责任认定。
第三,经核查,根据框架协议及客户访谈情况,保荐人在已
关注到相关客户应收账款实质周转天数远超协议约定信用期的
情况下,仍发表信用政策无异常的核查结论,未能审慎发表核查
结论,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本所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
处分决定:
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马志涛、徐明予
以 6 个月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
第5页
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
诚信档案数据库。被暂不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当事主体如对
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
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
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
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
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保荐工作业务质量。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2 月 25 日
第6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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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2-16

处罚对象:

蔡义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
当事人:蔡义贤,男,1972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蔡义贤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蔡义贤2001年9月入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先后任职于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深圳分公司。
叶某娜是蔡义贤配偶。“叶某娜”国元证券深圳百花二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叶某娜”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06年8月24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2年6月13日。2006年11月2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蔡义贤使用“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深康佳A”“联创光电”等多只股票,盈利347,951.98元。
蔡某彦是蔡义贤之子。“蔡某彦”国元证券佛山顺德新桂北路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蔡某彦”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13年8月21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14年3月11日。2013年8月28日至2023年6月9日,蔡义贤使用“蔡某彦”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广汇能源”“长园集团”等多只股票,亏损3,286,774.79元。
深圳市汇鑫鑫贸易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深圳深南大道中国凤凰大厦证券营业部账户(以下简称“汇鑫鑫”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2022年4月6日,信用账户开立于2023年2月3日。2022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蔡义贤使用“汇鑫鑫”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岭南股份”“恒生医疗”等多只股票,亏损196,547.51元。
经计算,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亏损3,135,370.32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消费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蔡义贤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一是处罚过重。蔡义贤配合调查、未从涉案交易中获利且案发后主动交还所借账户,目前已丧失大部分工作收入来源,无力支付高额罚款。二是涉案账户违法期间认定有误。“叶某娜”“蔡某彦”证券账户在开设初期由账户名义人实际使用,近年来方才由蔡义贤使用。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已充分考虑蔡义贤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交易股票情况、配合调查等情节,依法确定量罚幅度,当事人称未获利等请求减轻处罚于法无据。
第二,认定当事人使用“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期间无误,有在案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蔡某彦”“叶某娜”证券账户中非蔡义贤交易部分,未认定为本案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蔡义贤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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