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深圳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19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动及责令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8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活
动及责令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措施的决定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41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治理结构不健全。我局于2020年6月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0〕27号),并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暂停新增资管产品备案,暂停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含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自营业务、需要跟投或包销的承销保荐业务),暂停以自有资金或资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对手方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二、责令限制董事长兼管委会主任林炳城、总裁胡映璐、合规总监袁玲领取2019年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的权利,已领取部分应退回公司。你公司应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局书面报告上述监督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改进公司治理和内部管控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做到股东行为规范、监督制衡有效、内部管控到位,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