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9946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55725183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仁贵、殷晓东、郝鑫、梁晋) 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仁贵、殷晓东、郝鑫、梁晋)
当事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京蓝科技),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杨仁贵
,男,
1966年1月出生,时
任京蓝科技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殷晓东
,男
,1966年3月出生,时
任京蓝科技副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郝鑫
,男
,1973年10月出生,时
任京蓝科技董事、总裁,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梁晋
,男
,1976年10月出生,时
任京蓝科技财务负责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京蓝科技信息披露违法
案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的要求
,我
局
召开了听证会
,听取了
杨仁贵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郝鑫
、
梁晋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京蓝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2018年9月,京蓝科技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殷晓东等37名股东合计持有的中科鼎实56.7152%股份。殷晓东等37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2018年至2020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三年累计实现不低于40000万元等业绩承诺,如未实现需履行补偿义务。
2020年6月
,
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1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以下简称“
苏化
1号”项目),该项目采用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并依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为了实现业绩承诺
,
中科鼎实在“
苏化
1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基础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
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确认完工进度,
虚增
2020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2020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虚增
营业
收入
16291.03万元,
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收入的
14.06%
,
虚增
营业
成本
9654.67万元,
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成本的
4.3%
,
虚增利润总额
6636.37万元,
占当年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67%
,虚增净利润5770.75万元,占当年披露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2.27%
。
上述事实,有京蓝科技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合同文件、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京蓝科技上述行为
违反
了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京蓝科技
时任董事长
杨仁贵
,时任董事、总裁
郝鑫
,时任财务负责人
梁晋
负责京蓝科技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
,未勤勉尽责
;时
任副总裁殷晓东,
分管中科鼎实,主导、策划相关工程,知悉完工进度可能有出入,未采取补救措施。
上述人员
对京蓝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
京蓝科技
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
仁贵
、
郝鑫、
梁晋
在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会中提出,任职期间
已勤勉尽责、不具备核实相关工程项目情况的条件和专业能力。杨仁贵还提出
无力支付罚款
。郝鑫还提出
因勤勉工作导致生病、主动放弃欠薪、配合调查。
梁晋
还提出任职期间无违规历史记录、配合调查。杨仁贵请求减轻处罚,郝鑫、
梁晋
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杨
仁贵
、
郝鑫、
梁晋
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
局
决定
:
一、责令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
杨仁贵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
殷晓东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
郝鑫
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
梁晋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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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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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