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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京蓝(00071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8 56485.99 24.712
2 信托 1 4814.17 2.106
3 上市公司 1 4266.64 1.867
2025-06-30 1 其他 8 58216.80 25.470
2 上市公司 1 5729.00 2.506
3 信托 1 4814.17 2.106
2025-03-31 1 其他 8 63051.64 27.591
2 上市公司 1 5729.00 2.507
3 信托 1 4814.17 2.107
2024-12-31 1 其他 8 79360.32 34.728
2 上市公司 1 5729.00 2.507
3 信托 1 4814.17 2.107
2024-09-30 1 其他 8 40227.15 34.26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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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5 1.68 1.72 -2.33 46.65 78.37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卖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创业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4 1.66 1.77 -6.21 46.65 77.44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卖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创业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4 1.72 1.77 -2.82 50.00 86.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安罗阳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114 1.72 1.77 -2.82 50.00 86.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安罗阳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114 1.72 1.77 -2.82 50.00 86.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凯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114 1.72 1.77 -2.82 50.00 86.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凯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1114 1.72 1.77 -2.82 50.00 86.0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凯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车站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1-0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
发文单位 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高某、张某勇、李某斐,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日期 2025-12-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京蓝:关于对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8-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仁贵、殷晓东、郝鑫、梁晋)
发文单位 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仁贵,梁晋,殷晓东,郝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8-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京蓝: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黑龙江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杨仁贵,梁晋,殷晓东,郝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8-15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京蓝: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仁贵,梁晋,殷晓东,郝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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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1-08

处罚对象:

高某、张某勇、李某斐,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号
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高某,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某勇,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李某斐,男,涉案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兴财光华为京蓝科技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兴财光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财光华为京蓝科技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我局另案查明,京蓝科技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中兴财光华为京蓝科技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入合计为188679.25元(税后)。高某、张某勇为京蓝科技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高某、李某斐为京蓝科技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中兴财光华对京蓝科技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2020年,京蓝科技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1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以下简称“苏化1号”项目)。中兴财光华在对“苏化1号”项目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有效执行访谈程序
中兴财光华对“苏化1号”项目客户的访谈中,未询问项目是否按工程计划进行施工,对原位热脱附工程短时间内大量投入成本的重大疑点未进行问询,对客户确认的工程量与中科鼎实确认收入之间的巨大差异未保持职业怀疑,并进行询问和核实。对“苏化1号”项目原位热脱附工程相关分包商的访谈中,未对是否存在转包、是否按计划进行施工等情况进行询问。
(二)未对明显疑点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
“苏化1号”项目相关成本投入原始凭证具有明显疑点,中兴财光华未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
(三)未有效执行实地走访程序
中兴财光华未对现场工程量核查做专门安排,指派2名审计项目组成员到施工现场查看并拍照,相关照片无法证明工程的完工进度、设备价值等情况。
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中兴财光华对京蓝科技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有效执行商誉审计程序
中兴财光华未对京蓝科技2021年用于商誉评估的相关参数、重要假设等与2019年、2020年发生变化,以及对商誉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对采用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内容和依据资料未保持职业怀疑并进行审慎判断核查。
(二)未有效执行坏账准备审计程序
京蓝科技对子公司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账龄少算一年,导致2021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2,059.26万元,超过审计确定的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中兴财光华取得了相关应收款明细表,但未列明具体应收款项的入账时间并对账龄进行分析,未对账龄计算情况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
中兴财光华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财会[2022]1号)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财会[2022]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兴财光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高某、张某勇、李某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88,679.25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高某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张某勇、李某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ST京蓝:关于对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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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12-30

处罚对象:

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488 号
关于对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牟定县共和镇中园大道 85 号。
经查明,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佳骏)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0 月 31 日,云南佳骏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ST 京蓝)签署《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
议》,约定 ST 京蓝重整完成后,在剔除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
第1页
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合并报表范围内对 ST 京蓝合并利润表数
据的影响或贡献因素情况下,ST 京蓝 2024 年、2025 年、2026 年
连续三个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列报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分别
不低于 3000 万元、4000 万元、6000 万元,不足部分由云南佳骏
在 ST 京蓝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 ST 京蓝各年度的审计报告后三个
月内向 ST 京蓝一次性支付现金补偿款进行补偿。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审计报告》(中
兴财光华审会字(2025)第 111003 号)及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
具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诺数差异情况
说明》(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 111021 号),剔除中科鼎
实合并报表范围内对 ST 京蓝合并利润表数据的影响或贡献因素
情况下,ST 京蓝 2024 年度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208.51 万
元,与承诺的 2024 年度 3000 万元的业绩之间差额为 5208.51 万
元。
截至目前,云南佳骏累计向ST京蓝支付现金补偿款600万元,
剩余 4608.51 万元尚未支付,云南佳骏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履
行业绩补偿承诺。
云南佳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7.7.6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
第2页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云南佳骏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
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2 月 30 日
第3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仁贵、殷晓东、郝鑫、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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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8-21

处罚对象:

杨仁贵,梁晋,殷晓东,郝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9946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55725183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仁贵、殷晓东、郝鑫、梁晋)                                                                                  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仁贵、殷晓东、郝鑫、梁晋)                                
当事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京蓝科技),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杨仁贵
,男,
1966年1月出生,时
任京蓝科技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殷晓东
,男
,1966年3月出生,时
任京蓝科技副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郝鑫
,男
,1973年10月出生,时
任京蓝科技董事、总裁,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梁晋
,男
,1976年10月出生,时
任京蓝科技财务负责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
局
对京蓝科技信息披露违法
案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应当事人的要求
,我
局
召开了听证会
,听取了
杨仁贵
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郝鑫
、
梁晋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京蓝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2018年9月,京蓝科技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殷晓东等37名股东合计持有的中科鼎实56.7152%股份。殷晓东等37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2018年至2020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三年累计实现不低于40000万元等业绩承诺,如未实现需履行补偿义务。
  
2020年6月
,
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1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以下简称“
苏化
1号”项目),该项目采用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并依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为了实现业绩承诺
,
中科鼎实在“
苏化
1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基础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
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确认完工进度,
虚增
2020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2020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虚增
营业
收入
16291.03万元,
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收入的
14.06%
,
虚增
营业
成本
9654.67万元,
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成本的
4.3%
,
虚增利润总额
6636.37万元,
占当年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67%
,虚增净利润5770.75万元,占当年披露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2.27%
。
  
上述事实,有京蓝科技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合同文件、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京蓝科技上述行为
违反
了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京蓝科技
时任董事长
杨仁贵
,时任董事、总裁
郝鑫
,时任财务负责人
梁晋
负责京蓝科技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
,未勤勉尽责
;时
任副总裁殷晓东,
分管中科鼎实,主导、策划相关工程,知悉完工进度可能有出入,未采取补救措施。
上述人员
对京蓝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
京蓝科技
2020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
仁贵
、
郝鑫、
梁晋
在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会中提出,任职期间
已勤勉尽责、不具备核实相关工程项目情况的条件和专业能力。杨仁贵还提出
无力支付罚款
。郝鑫还提出
因勤勉工作导致生病、主动放弃欠薪、配合调查。
梁晋
还提出任职期间无违规历史记录、配合调查。杨仁贵请求减轻处罚,郝鑫、
梁晋
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杨
仁贵
、
郝鑫、
梁晋
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
局
决定
:
  
一、责令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
杨仁贵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
殷晓东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
郝鑫
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
梁晋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
2
5
年
8
月
13
日

*ST京蓝: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证券时报2025-08-16

处罚对象:

杨仁贵,梁晋,殷晓东,郝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92025002 号),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
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9)。
2025 年 7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25〕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6)。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 号
当事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杨仁贵,男,1966 年 1 月出生,时任京蓝科技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殷晓东,男,1966 年 3 月出生,时任京蓝科技副总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郝鑫,男,1973 年 10 月出生,时任京蓝科技董事、总裁,住址:北京市大
兴区
梁晋,男,1976 年 10 月出生,时任京蓝科技财务负责人,住址:北京市朝
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京蓝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
第1页
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召开了听证
会,听取了杨仁贵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郝鑫、梁晋提交了书面陈述、
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京蓝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 年 9 月,京蓝科技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
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合
计持有的中科鼎实56.7152%股份:殷晓东等37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2018年至
2020 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三年累
计实现不低于 40000 万元等业绩承诺,如未实现需履行补偿义务。2020 年 6 月,
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 1 号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以下
简称“苏化 1 号”项目),该项目采用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并依据完工进度确
认收入。为了实现业绩承诺,中科鼎实在“苏化 1 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基础
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确认完工进度:虚增 2020
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虚
增营业收入 16291.03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收入的 14.06%,虚增营业成本
9654.67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成本的 4.3%,虚增利润总额 6636.37 万元,占
当年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67%,虚增净利润 5770.75 万元,占当年披露的
净利润绝对值的 2.27%。
上述事实,有京蓝科技相关公告、财务资料、合同文件、相关单位提供的资
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京蓝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京蓝科技时任董事长杨仁贵,时任董事、总裁郝鑫,时任财务负责人梁晋负
责京蓝科技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时任副总裁殷晓东,分管中科鼎
实,主导、策划相关工程,知悉完工进度可能有出入,未采取补救措施。上述人
员对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
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仁贵、郝鑫、梁晋在陈述、申辩材料或听证会中提出,任职期间已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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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不具备核实相关工程项目情况的条件和专业能力。杨仁贵还提出无力支付罚
款。郝鑫还提出因勤勉工作导致生病、主动放弃欠薪、配合调查。梁晋还提出任
职期间无违规历史记录、配合调查。杨仁贵请求减轻处罚,郝鑫、梁晋请求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杨仁贵、郝鑫、梁晋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杨仁贵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殷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郝鑫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五、对梁晋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和第 9.5.3 条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
决定书》陈述的情况,经测算公司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
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针对本事项及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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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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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京蓝: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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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5-08-15

处罚对象:

杨仁贵,梁晋,殷晓东,郝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889 号
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技术产
业开发区;
杨仁贵,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郝鑫,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
殷晓东,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梁晋,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5〕2 号)查明的事实,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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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京蓝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9 月,京蓝科技与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通
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中科鼎实
56.7152%股份。殷晓东等 37 名股东作出中科鼎实在 2018 年至
2020 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的净利润三年累计实现不低于 40000 万元等业绩承诺,如未实现
需履行补偿义务。
2020 年 6 月,中科鼎实承做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原址 1 号地块
土壤及地下水治理修复项目(以下简称“苏化 1 号”项目),该
项目采用投入法确认完工进度,并依据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为了
实现业绩承诺,中科鼎实在“苏化 1 号”项目中“原位热脱附基
础建设”相关工程未施工情况下,通过虚假投入成本方式提前确
认完工进度,虚增 2020 年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京蓝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虚增营业收入 16291.03 万元,
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收入的 14.06%;虚增营业成本 9654.67 万元,
占当年披露的营业成本的 4.3%;虚增利润总额 6636.37 万元,占
当年披露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67%;虚增净利润 5770.75 万元,
占当年披露的净利润绝对值的 2.27%。
京蓝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的规定。
京蓝科技时任董事长杨仁贵,时任董事、总裁郝鑫,时任副
总裁殷晓东,时任财务负责人梁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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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京蓝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杨仁贵,时任董事、
总裁郝鑫,时任副总裁殷晓东,时任财务负责人梁晋给予公开谴
责的处分。
京蓝科技、杨仁贵、郝鑫、殷晓东、梁晋如对本所作出的纪
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京蓝科技通过
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
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京蓝科技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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