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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王食品(00063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7 7913.27 726.66 29.13 97.59 23.45
2024-03-26 8147.20 85.08 5.75 18.69 0.12
2024-03-25 8154.30 400.66 5.64 18.16 0.06
2024-03-22 7965.50 545.21 5.86 19.51 0
2024-03-21 7730.89 732.06 6.65 22.74 0.03
2024-03-20 7201.69 110.42 7.42 24.78 1.52
2024-03-19 7245.63 95.67 6.11 20.16 0
2024-03-18 7331.28 125.11 12.08 39.74 0.96
2024-03-15 7409.25 260.22 11.34 36.85 0
2024-03-14 7419.31 217.27 14.00 44.8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2 52.16 0.048
2 其他 1 15.57 0.014
2023-09-30 1 其他 8 68203.68 63.185
2 基金 1 3770.97 3.493
2023-06-30 1 其他 7 69268.12 64.171
2 基金 6 4029.57 3.733
2023-03-31 1 其他 8 70745.58 65.540
2 基金 1 3770.97 3.493
2022-12-31 1 其他 7 70350.54 65.174
2 基金 10 4197.71 3.88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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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18 4.60 4.59 0.22 150.00 690.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渠门内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8 4.60 4.59 0.22 350.00 1610.0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渠门内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15 4.50 4.65 -3.23 500.00 2250.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华池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08 4.70 4.71 -0.21 500.00 2350.00

买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太原南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光荣街证券营业部

2023-07-12 4.31 4.46 -3.36 1320.00 5689.2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光荣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太原南街证券营业部

2021-02-08 4.63 5.06 -8.50 80.95 374.8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学院南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7-06-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留胜)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留胜
公告日期 2014-01-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程立中、陈筱萍)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程立中,陈筱萍
公告日期 2013-03-07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红雨,王棣,王萍,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留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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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06-05

处罚对象:

徐留胜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留胜) 
〔2017〕69号
 
当事人:徐留胜,男,1968年1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徐留胜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徐留胜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不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留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操纵“天瑞仪器”等33只股票
201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徐留胜”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在24个交易日36次交易“天瑞仪器”“科士达”等33只股票。
在36次交易中,“徐留胜”账户涨停价买入委托量占期间市场全部买入委托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50.66%,最高为96.22%,平均为72.11%;“徐留胜”账户买入成交量占期间市场买成交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1.62%,最高为100%,平均为93.45%;“徐留胜”账户涨停价封单占市场涨停价封单(收盘时刻)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51.73%,最高为98.83%,平均为78.07%。
在36次大额申报封涨停后,“徐留胜”账户于次日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操纵“天瑞仪器”盈利248,046.74元,操纵“科士达”盈利471,972.57元,操纵“阳光电源”盈利983,738.44元,操纵“平潭发展”盈利-2,089,508.59元,操纵“星期六”盈利69,791.56元,操纵“四维图新”3次共盈利3,759,558.2元,操纵“天茂集团”盈利-340,909.49元,操纵“西王食品”盈利643,021.57元,操纵“广田股份”盈利1,002,990.82元,操纵“利德曼”第1次盈利622,440.17元,第2次盈利-544,467.98元,操纵“汇川技术”盈利3,167,065.84元,操纵“川大智胜”盈利1,860,262.55元,操纵“三泰控股”盈利1,728,431.06元,操纵“莱茵生物”盈利714,515.88元,操纵“雅百特”盈利1,002,759.56元,操纵“大亚科技”盈利-1,641,085.93元,操纵“荣信股份”盈利583,365.63元,操纵“神火股份”盈利3,639,348.52元,操纵“特力A”盈利-1,694,277.09元,操纵“首钢股份”盈利-232,891.46元,操纵“东方网力”盈利-15,650.67元,操纵“津膜科技”盈利-888,732.45元,操纵“万邦达”盈利3,504,711.87元,操纵“新文化”盈利-1,199,738.77元,操纵“雷柏科技”盈利688,619.25元,操纵“西山煤电”盈利2,150,798.29元,操纵“安凯客车”盈利101,442.00元,操纵“新开源”盈利1,061,817.52元,操纵“御银股份”盈利1,514,209.99元,操纵“中海科技”盈利-2,763,615.02元,操纵“吉电股份”盈利2,810,317.40元,操纵“安居宝”盈利289,042.97元,操纵“中金岭南”盈利-171,775.65元。
二、徐留胜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四维图新”等4只股票
徐留胜在2015年8月13日、10月16日、10月26日尾市阶段,连续大额买入“四维图新”“二三四五”和“台海股份”等3只股票。徐留胜本人账户申买量占期间市场申买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0.30%,最高为74.87%,平均为67.96%。买入成交量占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之比均超过50%,最低为62.73%,最高为82.48%,平均为73.89%。
徐留胜具有拉抬股价的行为。徐留胜本人账户每一笔委托价格较其前一笔成交价提高幅度的平均值最低为0.24%、最高为0.83%、平均为0.51%。除交易“台海核电”的1笔申报档位为第2档,其余委托均为第1档。
徐留胜的行为影响了股票价格。涉案股票T日收盘价较操纵时段前一笔成交价上涨幅度最小为3.22%,最大为5.29%,平均为4.27%;T+1日开盘价较操纵时段前一笔成交价上涨幅度最小为0.26%,最大为4.28%,平均为3.03%。
在扣除交易税费后,操纵“四维图新”盈利-244,773.74元,操纵“二三四五”盈利4,252,014.36元,操纵“台海核电”盈利-1,920,474.50元。
2015年1月19日徐留胜连续6笔大量买入“精艺股份”850,000股,成交499,500股,成交金额4,978,489.16元,其申买量占市场同期申买量,成交量占市场同期成交量的比例均高于60%。徐留胜具有拉抬股价的行为。其每笔委托价格较委托前成交价格平均提高0.87%。徐留胜的行为影响了“精艺股份”价格。徐留胜操作后,该股上涨了5.32%。徐留胜本人账户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的比例为62.29%,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67.88%,买入撤单量占市场撤单量的比例为60.41%,买入撤单量占其自身申买量的41.24%;账户每笔委托量占申买前买五总量之比平均为80.89%,占委托前卖五总量之比平均为590.02%;账户每笔委托价格较委托前成交价格平均提高0.87%,较委托前买一档委托价格平均提高0.92%,较委托前卖一档委托价格平均提高0.80%,每笔委托档位均为第1档。
当日10:16:42,徐留胜以涨停价10.15元申报卖出“精艺股份”299,091股,成交299,091股,卖出金额为3,035,773.65元,盈利146,743.02元(扣除交易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书面说明、电脑截屏、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交易下单MAC地址、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万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关于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37,017,025.78元,并处以74,034,051.56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6月5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程立中、陈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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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01-02

处罚对象:

程立中,陈筱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程立中、陈筱萍)
  〔2014〕2号
  当事人:程立中,男,1965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世界花园,2008年5月至2010年2月任原湖南金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德发展或公司)董事。
  陈筱萍,女,1956年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解放街,2008年5月至调查时任金德发展董事、董事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金德发展股票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陈筱萍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程立中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
  金德发展原名株洲庆云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沈阳宏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宏元)成立于1999年3月,2000年通过协议收购法人股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2002年,公司更名为金德发展。深圳市赛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赛洛)成立于2006年12月,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杨某清(2009年10月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2008年3月31日,沈阳宏元与深圳赛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沈阳宏元将其持有的1,523.54万股金德发展股票转让给深圳赛洛。
  2008年4月8日,金德发展披露了控股股东股权转让事项及重组方案。
  2008年4月18日,金德发展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深圳赛洛成为金德发展控股股东。
  2008年5月12日,金德发展发布公告,称由于深圳赛洛重组置入上市公司的部分资产存在出资手续不完善等问题,重组方案不具备可行性,决定终止重组并复牌恢复交易。
  2008年5月23日,金德发展公司召开董事会换届会议,程立中、陈筱萍参会并当选董事。
  2008年11月3日,金德发展公告称控股股东深圳赛洛筹划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
  2008年11月27日,金德发展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深圳赛洛拟将金德发展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与其持有的武汉爱思开汇能·赛洛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赛洛)51%的股权和岳阳君山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进行置换,同时金德发展向深圳赛洛的关联公司发行股份以购买其持有的城市燃气资产。
  2008年12月2日,金德发展披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并复牌。
  2009年4月21日,金德发展发布公告,称由于武汉赛洛的外资股东SK E&S HongKong Corporation Limited(以下简称SK公司)未签署同意置入资产进行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法律文件,决定终止本次重组。
  二、涉案交易情况
  (一)程立中操作“张某”账户交易金德发展股票
  “张某”账户于2008年6月30日在英大证券长沙五一中路营业部开立,下挂上海、深圳股东账户各一个,无委托代理人。2008年8月12日在广发证券番禺环城东路营业部开立“张某”账户,下挂深圳股东账户一个,委托代理人李某。2008年8月14日至2009年11月18日,该账户累计买入“金德发展”2,430,379股,买入金额20,759,210.64元,卖出2,430,379股,卖出金额25,401,541.59元。其中,2009年3月17日至4月20日,该账户卖出234,400股,卖出金额2,446,980.61元,减少亏损138,140.61元。
  程立中的询问笔录显示,张某是他的外甥,“张某”账户内的股票都是其下单交易的。
  (二)陈筱萍操作“江某英”账户交易金德发展股票
  “江某英”账户于2008年7月22日在英大证券长沙五一中路营业部开立,下挂上海、深圳股票账户各一个,无委托代理人。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12月7日,该账户累计买入“金德发展”1,262,710股,买入金额11,462,758.92元,累计卖出1,262,710股,卖出金额13,387,399.78元。其中,2009年3月18日至2009年4月20日卖出444,500股,卖出金额4,592,083.92元,减少亏损213,758.92元。
  江某英的询问笔录显示,其向陈筱萍借出身份证,具体用途不清楚;其没有在账户上存取资金、交易股票。陈筱萍的询问笔录显示,该账户在2008年底后的交易都是其操作的;2009年4月13日卖出398,500股“金德发展”时,其已清楚金德发展的重组有问题,对杨某清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没有信心。其通过办公室电脑网上委托下达交易指令。
  三、程立中、陈筱萍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杨某清的询问笔录显示,金德发展2008年3月至2009年8月期间的重组,程立中都知道,其将每次重组的情况告诉陈筱萍,程立中有时候直接问杨某清,有时通过陈筱萍打听。2008年5至8月,SK公司同意重组方案,2008年9月,SK公司又提出要求控制上市公司管理且不放弃优先购买权(重组工作的实质性障碍),2008年11月3日金德发展公告重组事项停牌后,其一直与SK公司沟通谈判,希望对方放弃优先购买权,推进重组工作,2009年3月,杨某清明确清楚SK公司已不会同意重组方案,将这些情况告知了陈筱萍、程立中。
  程立中的询问笔录显示,其清楚杨某清一直在争取SK公司能够同意注入资产,但SK公司的意见不明确,其想赌一把重组成功,所以买入公司股票。2009年3月17日,他参加了在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所)召开的协调会,会议内容为SK公司可能不同意金德发展的重组方案,要做好重组失败的准备。
  陈筱萍的询问笔录显示,2008年以来公司的重大重组事项其基本都参与了。启元所律师谢某提供的工作底稿显示,2009年3月17日晚上9点在该所召开会议,讨论SK公司不配合出具公司董事会决议等问题,杨某清、陈筱萍、程立中参会。
  以上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相关公告、涉案账户交易记录以及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陈筱萍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江某英”账户中的金德发展股票是其向杨某清提出公司在正常运转和员工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后,杨某清安排程立中于2008年7月开户并通过大宗交易一次性购买了72万股,拟通过股票变现支付公司相关日常费用;其不存在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卖出股票是为支付相关费用,并非利用内幕信息为个人牟利,卖出股票资金后被公安机关以同杨某清涉嫌犯罪行为相关为由扣押,其不存在违法所得的问题;其为公司重组顺利完成作出了重大贡献,目前家庭经济困难,暂不具备支付相关罚款能力。请求作出不构成内幕交易的认定或从轻、减轻对其的处罚。
  经复核,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涉案账户交易记录,“江某英”账户2008年底后的交易由陈筱萍作出。2009年4月操作“江某英”账户卖出金德发展股票时,陈筱萍已清楚上市公司重组遇到问题,对杨某清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没有信心,不想持有公司股票。因此,其有关不存在主观违法故意、未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经复核,“江某英”账户在金德发展重组失败利空消息暨内幕信息公开前卖出金德发展股票规避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江某英”账户卖出股票所得资金被公安机关扣押同我会认定该账户从事内幕交易避损之间没有关系,不影响对涉案交易违法所得作出认定;经复核,当事人有关为公司重组作出贡献和家庭困难同本案违法事实认定之间没有直接联系,依法不构成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综上,鉴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未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关其违法行为的认定提出新的事实及证据,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程立中违法所得138,140.61元,并处以138,140.61元罚款;
  二、没收陈筱萍违法所得213,758.92元,并处以213,758.92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月2日

关于对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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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13-03-07

处罚对象:

王红雨,王棣,王萍,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西王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西王工业园;
   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邹平县西王工业园;
   王棣,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红雨,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萍,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6月期间,公司为控股股东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王集团”)提供多笔资金用于资金周转,西王集团占用资金日最高发生额达4500万元,日均资金占用额达4000万元,公司未对此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56号)、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10.2.4条、第10.2.5条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1.5条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西王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1条、第4.2.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王棣、总经理王红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王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13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西王集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公司董事长王棣、总经理王红雨、时任财务总监王萍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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