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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
区江源大道30号;
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
西里甲1号A座27层3101室,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控股股东;
张晖,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
经查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万方”)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1年4月27日,*ST万方作为借款主体与第三方签订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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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协议,向第三方借款2,200万元,其中2,000万元直接汇入*ST
万方原控股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
方源”)银行账户。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占用金额占*ST万方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96%。2021年11
月30日,上述资金占用已通过债务冲抵方式解决。
*ST万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
订)》第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修订)》
第1.3条、第2.1.3条、第2.1.5条的规定。
*ST 万方原控股股东万方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0年修订)》第1.3条、第2.1.3条、第4.1.1条、第4.2.3
条、第4.2.10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
要责任。
*ST 万方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晖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4
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
年修订)》第1.3条、第2.1.3条、第4.1.1条、第4.2.3条、
第4.2.10条、第4.2.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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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北京万方
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晖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对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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