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刘戈林,刘玉,张晖,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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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627 号
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
区江源大街 30 号;
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
西里甲 1 号 A 座 27 层 3101 室,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
张晖,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万方源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玉,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2 —
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刘戈林,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万方城镇
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 16 号)
及本所查明的事实,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万方发展)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2 月 19 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
( 2023 吉 01 民初 127 号), 判决万方发展原控股股东北京万方
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源) 以其所持 9,086 万股
万方发展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29.18%) 变卖后所得价款,用于
偿还万方源相关债务本金 7.35 亿元、利息(包括逾期利息) 以及
违约金。万方发展董事长、万方源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晖,万方发
展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万方源董事刘玉,万方发展董事刘戈林是
该案共同被告。
2024 年 1 月 23 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上述《民事判
决书》。 万方源在收到《民事判决书》 后,未及时通知万方发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 年 3 月 5 日才发函告知万方发展上
述事实。万方发展在知悉相关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直至 2024 年 3 月 12 日才在《关于公司大股东质押违约处置的提
示性公告》中对外披露上述判决情况。 万方源持有万方发展股份— 3 —
占总股本的 29.18%,其中 26%的股份已于 2021 年 8 月委托给万方
发展目前控股股东白山市惠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若上述判
决履行完毕,可能导致万方发展控股股东发生变更。
万方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1.2 条、
第 4.1.6 条第一款的规定。
万方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7.9 条第
八项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1.2 条的规定。
万方发展董事长、万方源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晖,万方发展副
董事长兼总经理、万方源董事刘玉,万方发展董事刘戈林,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5 条和《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1.2 条、第 3.3.32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万方发
展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3.2.3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
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 4 —
一、对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晖,副董事
长兼总经理刘玉,董事刘戈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万方发展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 0755-88668308)。
对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