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高新发展(00062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5 25.72 0.134
2023-12-31 1 其他 3 3442.73 17.924
2 基金 44 695.53 3.621
2023-09-30 1 其他 2 3004.23 15.641
2 QFII 1 267.13 1.391
2023-06-30 1 其他 3 3004.62 15.643
2 基金 4 65.31 0.340
2023-03-31 1 其他 2 3004.23 15.64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3-12 81.00 85.24 -4.97 7.00 567.00

买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中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树浦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12 81.00 85.24 -4.97 4.30 348.30

买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中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树浦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4-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处罚(成高(城建规划执法大队扬尘)城罚字[2020]第125号)
发文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处罚(成高(城建规划执法大队扬尘)城罚字[2020]第148号)
发文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3-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空港园林受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成高(城建规划执法大队扬尘)城罚字[2020]第174号)
发文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成都国际空港新城园林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8-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倍智智能数据运营有限公司被国税总局武侯区税务局行政处罚(武侯税一税简罚[2020]3362号)
发文单位 国税总局武侯区税务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倍智智能数据运营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8-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成都倍特厨柜制造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被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双)应急罚[2019]W118号)
发文单位 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成都倍特厨柜制造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处罚(成高(城建规划执法大队扬尘)城罚字[2020]第125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04-15

处罚对象: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00元)。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处罚(成高(城建规划执法大队扬尘)城罚字[2020]第148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04-15

处罚对象: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瞪羚谷公园社区7号地块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空港园林受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成高(城建规划执法大队扬尘)城罚字[2020]第174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3-03-03

处罚对象:

成都国际空港新城园林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高新发展 股票代码: 000628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二月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1-1-1
声 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申请文件及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
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
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证券依法发
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证券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1-1-2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或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相
关章节。
一、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对申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公司符合关于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信用评级
公司聘请东方金诚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 根据东方金诚出具的信用评
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该级
别反映了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 东方金诚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
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 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如果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发生严重影响公司经营业
绩和偿债能力的事件,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大风险。
四、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一)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税后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1-1-3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应依法实施利润分配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既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又应满足自身现实经营及长远发
展的需要。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地使用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确保其服务于公司的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分配股利时,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百分之十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同期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原则上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提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1-1-4
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股本规模与营业收入增长不相
匹配时,或者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时,可以在前述现金分红之外,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
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发
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经理层应根
据公司盈利情况、业务发展计划、资金需求等方面的情况,以书面方式就利润分配方案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专项研究和论证。董事会应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董
事会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在股东大
会就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中增加网络投票渠道。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出现年度盈
利但未进行现金分红情形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不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载明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不得随意变更,但确有必要时,公司
可对其进行调整或者变更。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须充分论证。董事会应当通过电
子邮件、传真、会议等多种方式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调整或者变更本章程载明的利润分配政策须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对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股东,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
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 2019 年、 2020 年及 2021 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
(含税)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2021 年度 1,056.84 16,334.81 6.47%
2020 年度 4,121.68 24,083.84 17.11%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1-1-5
年度 现金分红金额
(含税)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2019 年度 - 10,456.12 -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累计为 5,178.52 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 16,958.26 万元的比例为 30.54%。
(三)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支出,继续投入公司生产经营,包括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等。
(四)本次发行前利润分配政策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4,703.41 万元(合并报表)。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
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
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五、 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风险因素” 全文,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
势、市场供求、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等综合因素做出的。虽然本次募投项目经过了
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如果募投项
目的实施进度延迟,或者受市场需求变动或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募投项目可能
无法完全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 此外,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期间,除募投实施主体芯未半
导体持续自主招聘外,将由森未科技团队和外部专家给予技术、人员、顾问支持,配合
设备选型、设备调试、工艺联调等产线建设工作,以保障产线顺利投入运行。森未科技
团队技术能力覆盖功率半导体器件设计、加工、测试、应用的全过程,芯未半导体自成
立以来也在持续招聘具备产线建设经验、设备管理经验、生产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但
该项目面临土建、设备采购与安装调试、试生产、市场营销等环节,以及团队组建、内
部运营管理制度建设等任务,仍具有诸多挑战与不确定性,存在项目实施风险。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1-1-6
2、资产折旧摊销增加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主要用于成都高新西区高端功率半导体器件和组件研发
及产业化项目,随着新建项目投入使用,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产折旧摊销
随之加大,将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同时,本次募投项目新增资产将大幅增加公司的非
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将提高,资产整体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将有所下
降。
3、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成都高新西区高端功率半导体器件和组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一期建成满产
后将具备各类功率半导体器件和功率组件共 130.25 万只(套) /年的产能。公司已经过
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但新增产能的消化需要依托于公司产品未来的竞争力、公司的销售
拓展能力以及行业的发展情况、市场需求情况等, 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如果未来市场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使公司面临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的风险,进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收益实现。
(二) 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1、违约风险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为 6 年,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和最后一
年利息,如果在可转债存续期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将有可能影响到债券利息和本金的兑付。
2、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按相关规定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而未提供担保措施。如
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可转债可能
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3、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
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
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可转债的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1-1-7
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从而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
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4、发行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政
治、经济政策、投资者的投资偏好、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司股票
价格走势低迷或可转债持有人的投资偏好等原因导致本次可转债到期未能实现转股,公
司必须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还本息,将会相应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5、转股后摊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风险
本期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渐产生收益,可转债进入转股
期后, 随着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陆续转股, 发行人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
幅度的增加,短期内将对发行人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因此公
司在转股期内可能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6、本次可转债转股的相关风险
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1) 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转股期内,如果达到赎回条件,公司有
权按照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如果公司行使有条
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
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2)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规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
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
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
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 公司董
事会将在本次可转债触及向下修正条件时,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等因素,分析并决定是
否向股东大会提交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公司董事会并不必然向股东大会提出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方案。因此,未来在可转债达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本次可转债的投
资者可能面临公司董事会不及时提出或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的风险。
(3) 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价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1-1-8
格达到一定条件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可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由于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可能对原股东持股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潜在摊薄作
用,可能存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议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批准的风险。
7、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东方金诚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本期债
券信用等级均为 AA。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 东方金诚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
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
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
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可转
债发行认购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相关承诺
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高新发展持股 5%以上股东,成都高新未来科技城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科技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高新发展持股 5%以
上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作出承诺如下:
“1、若本公司在高新发展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存在
减持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本公司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
体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
2、若本公司在高新发展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
减持高新发展股票情形的,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若认
购成功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债公司债券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的规定,自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起前六
个月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高新发展股票及本次认购的可转
债。
3、本公司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本承诺函的约束。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
诺减持高新发展股份或本次认购的可转债,本公司因此获得的收益全部归高新发展所
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给高新发展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1-1-9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若本承诺函出具之后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自动适用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将不参与高新发展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亦不
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高新发展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
2、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并自愿接受上述承诺的约束。如本人及配偶、父母、
子女等近亲属违反上述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高新发展所有,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
3、若本承诺函出具之后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自动适用变更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1-1-10
目 录
声 明 ....................................................................................................................................... 1
重大事项提示 ........................................................................................................................... 2
一、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2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信用评级................................................................. 2
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2
四、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2
五、特别风险提示............................................................................................................. 5
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
购的相关承诺..................................................................................................................... 8
目 录 ..................................................................................................................................... 10
第一节 释义 ......................................................................................................................... 13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17
一、公司基本情况........................................................................................................... 17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7
三、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36
四、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人员之间的关系............................................................... 39
第三节 风险因素 ................................................................................................................. 40
一、宏观环境风险........................................................................................................... 40
二、经营管理风险........................................................................................................... 41
三、财务风险................................................................................................................... 46
四、法律风险................................................................................................................... 47
五、业绩下滑风险........................................................................................................... 48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 48
七、与本次可转债相关的风险....................................................................................... 49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52
一、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52
二、公司组织结构图....................................................................................................... 52
三、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53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1-1-11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55
五、重要承诺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57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60
七、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70
八、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情况................................................................................... 88
九、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及用途............................................................... 92
十、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具体情况................................................................................... 98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及研发情况................................................................................. 106
十二、安全生产情况及环境保护情况......................................................................... 107
十三、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107
十四、发行人拥有的特许经营权及其他资质情况..................................................... 109
十五、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113
十六、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 113
十七、报告期内的分红情况......................................................................................... 113
十八、发行人的最近三年发行的债券情况................................................................. 119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120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类型及重要性水平..................................................... 120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120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范围及变化情况............................................. 129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以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131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 133
六、财务状况分析......................................................................................................... 135
七、经营成果分析......................................................................................................... 171
八、现金流量分析......................................................................................................... 182
九、资本性支出分析..................................................................................................... 184
十、重大担保、仲裁、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184
十一、技术创新分析..................................................................................................... 200
十二、本次发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
第六节 合规经营与独立性 ............................................................................................... 202
一、合规经营情况......................................................................................................... 202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1-1-12
二、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2
三、同业竞争情况......................................................................................................... 202
四、关联方情况............................................................................................................. 203
五、关联交易................................................................................................................. 208
第七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 220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220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220
三、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235
第八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 236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存放情况......................................... 236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36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38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238
五、临时闲置募集资金情况......................................................................................... 238
六、尚未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238
七、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238
八、前次募集资金中以资产认购股份的,该资产运行情况..................................... 238
九、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的有关内容对照..... 238
十、会计师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出具的结论............................................................. 238
第九节 声明 ......................................................................................................................... 240
一、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240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声明............................................................................................. 241
三、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242
四、律师事务所声明..................................................................................................... 244
五、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245
六、信用评级机构声明................................................................................................. 246
七、董事会声明............................................................................................................. 248
第十节 备查文件 ............................................................................................................... 251
一、备查文件内容......................................................................................................... 251
二、备查文件查询时间及地点..................................................................................... 251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1-1-13
第一节 释义
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指 全称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
司、发行人、高新发展 指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倍特发展 司、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集团)公
倍特高新 指 发行人曾用股票简称
高投集团 指 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发展的控股股东
高新区管委会 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发展实际控制人
倍特开发 指 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新建业 指 成都新建业倍特置业有限公司
倍特建安 指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倍特期货 指 倍特期货有限公司
倍特资管 指 四川倍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雅安温泉 指 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倍特厨柜 指 成都倍特厨柜制造有限公司
倍特投资 指 成都倍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星月宾馆 指 四川雅安倍特星月宾馆有限公司
空港园林 指 成都国际空港新城园林有限公司
楠水阁 指 雅安楠水阁酒店有限公司
倍峰贸易 指 成都倍峰贸易有限公司
茂川资本 指 上海茂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倍智智能 指 倍智智能数据运营有限公司
倍智数能 指 四川倍智数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量子恒益 指 济南量子恒益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原象众画 指 深圳原象众画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量子溢美 指 济南量子溢美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森未科技 指 成都森未科技有限公司
芯未半导体 指 成都高投芯未半导体有限公司
森米咨询 指 成都森米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倍特建材 指 成都倍特绿色建材有限公司
怀归建设 指 四川怀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建建材 指 成都市西建三岔湖建材有限公司
绿建建材 指 成都空港产城绿建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 指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倍盈基金 指 成都倍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长盈 指 成都金长盈空港新城建设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倍赢智慧 指 成都倍赢智慧城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1-1-14
简称 指 全称
长投东进 指 成都长投东进建设有限公司,金长盈的控股子公司
新兴产投 指 成都高新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倍特基金 指 成都倍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建工倍特 指 成都建工倍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倍森特 指 成都倍森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微蜂金保 指 微蜂金保(成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宜泊信息 指 成都宜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倍芯传感 指 成都倍芯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软安科技 指 软安科技有限公司
博资三号 指 广东博资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科比特 指 浙江科比特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光创联 指 成都光创联科技有限公司
罗莱迪思 指 杭州罗莱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倍能环智 指 四川倍能环智科技有限公司
暾智兰璞 指 南京暾智兰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斯拜登 指 深圳市斯拜登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会同基金 指 成都会同华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未来科技城 指 成都国际空港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更名为成都
高新未来科技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未来科技城资产公司 指 成都空港产城实业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更名为成都高新未来
科技城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高科公司 指 成都高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 日更名为成都高新
科技创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聚友网络 指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大地公司 指 四川大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技贸中心 指 四川省技术贸易中心
托普公司 指 四川托普软件股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蓉宝山公司 指 成都市蓉宝山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嘉华美 指 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
工行温江支行 指 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温江区支行
招行高新支行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
农行武侯支行 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东方金诚 指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半导体 指
常温下导电性能介于导体与绝缘体之间的材料。常见的半导体材料有
硅、碳化硅、氮化镓、砷化镓等。硅是各种半导体材料中,在商业应用
上最具有影响力的一种
IC、集成电路 指
采用半导体制备工艺,把一个电路中所需的晶体管、电阻、电容和电感
等元件及布线互连一起,制作在一小块或几小块半导体晶片或介质基片
上,而后封装在一个管壳内,成为具有所需电路功能的微型结构
分立器件 指 半导体分立器件,与集成电路相对而言的,采用特殊的半导体制备工艺,
实现特定单一功能的半导体器件,且该功能往往无法在集成电路中实现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1-1-15
简称 指 全称
或在集成电路中实现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分立器件主要包括功率二极
管、功率三极管、晶闸管、 MOSFET、 IGBT 等
半导体功率器件、功率
半导体 指
又称电力电子功率器件,主要用于电力设备的电能变换和电路控制,是
进行电能(功率)处理的核心器件,弱电控制和强电运行间的桥梁。半
导体功率器件是半导体分立器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IGBT 指 Insulated Gate Bipolar Transistor,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
MOSFET 指 Metal-Oxide-Semiconductor Field-Effect Transistor,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
效应晶体管
晶圆 指 经过半导体制备工艺加工后的晶圆片半成品,进一步通过封装测试可以
形成半导体器件产品
IDM 指 Integrated Device Manufacture,整合器件制造商
Fabless 指 无晶圆厂设计公司
Fab-lite 指
介于 Fabless 模式与 IDM 模式之间的经营模式,即在晶圆制造、封装及
测试环节采用自行建厂和委外加工相结合的方式,也被称作是轻晶圆厂
的集成电路企业经营模式
PPP 指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
期合作关系
EPC 指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即工程总承包,是指公司受业主
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
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
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工程总承包 指 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进
行全过程的承包
施工总承包 指 施工单位仅对施工任务(一般指土建部分)的承包,其他阶段的承包任
务由建设单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负责
本次发行、本次可转债
发行 指 高新发展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保荐人/保荐机构/中信
建投证券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募集说明书 指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
《公司章程》 指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建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 指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9 月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1-1-16
简称 指 全称
报告期各期末 指 2022 年 9 月末、 2021 年末、 2020 年末及 2019 年末
报告期各期 指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及 2019 年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 本募集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
五入造成,而非数据错误。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可

倍智智能数据运营有限公司被国税总局武侯区税务局行政处罚(武侯税一税简罚[2020]3362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8-21

处罚对象:

倍智智能数据运营有限公司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八月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20 年 7 月 9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201592 号)所附的《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发展”、“申请人”、“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以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反馈意
见中所列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并按照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核
查、落实和问题答复,现提交贵会,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具有相同含
义。本回复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
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本回复中涉及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均系未经审
计数据。
                                    5-1-2
                                                          目       录
问题 1.申请人披露,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控股股东。请申请人
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
况;(2)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是否做出合理解释;(3)对于已存
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申请人是否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4)独
立董事是否对申请人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请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对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
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对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
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 7
问题 2.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子公司存在房地产业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
房地产业务在报告期内开展的具体情况;(2)房地产业务是否剥离的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剥离所需审批手续、国资评估备案程序及履行情况);(3)公司
是否符合《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
的相关要求。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7
问题 3.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申请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持续增加,报告期
内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5.92%、50.10%、74.91%,正在履行的重
大销售合同也主要为与关联方的销售。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申请人关联
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
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对申请人
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
形的,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应当核查整改情况并就上述问题是否影响发行条
件发表明确意见。 ................................................................................................. 22
问题 4.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申请人受到过行政处罚。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
董事、高管最近 36 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是否受到过
                                                             5-1-3
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 35
问题 5.请申请人就所有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补充说明:(1)对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
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
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
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43
问题 6.申请人披露,申请人具有 PPP 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PPP 项目的开展
及进度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包括
按照规定履行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适用)、《预算法》、国务院有关 PPP 的文件、财政部和其他部门有关 PPP
的文件、有关地方法规和文件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9
问题 7.申请人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
国际空港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资本
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成都先进制造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
都金控金融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 8 名特定投资者。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述 8 名特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
定;是否按照《监管问答》落实战略投资者相关要求;(2)上述 8 名特定投资
者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3)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
其利益相关方向上述 8 名特定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
议安排的情形;(4)请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遵照《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的前后各六个月不再进行股票买卖并进行信息
披露。 .................................................................................................................... 62
                                                           5-1-4
问题 8.申请人披露,关联方使用申请人的商号名称、服务标志等。请申请人补
充说明,(1)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2)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 66
问题 9.申请人披露,存在对外担保事项。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以列表方式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2)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担保
行为,履行必要的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担保风险;(3)对
于上述担保事项对方未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是否及时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揭
示风险;(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回避表决;(5)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数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限额;(6)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等。.......................................................................... 71
问题 10.请申请人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
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
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
对比说明并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83
问题 11.报告期内,申请人未进行现金分红。请申请人披露:(1)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2)《公司
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02
问题 12.根据申请材料,2017 年至 2019 年,申请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57,260.86
万元、95,324.09 万元、331,087.15 万元,其中建筑施工业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
别为 69.90%、83.92%、93.73%。申请人建造合同的完工百分比按照累计实际发
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或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
工作量的比例进行确定。请申请人披露:(1)报告期内建筑施工业务收入大幅
                                                 5-1-5
增加的原因和合理性;(2)报告期内完工百分比实际确认方式,是否存在两种
方法共存的情形,如存在,说明选择确定的依据,是否存在通过不同方式调节
利润的情形;(3)建筑工程项目工作量的确认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
存在年末突击确认工作量的情形。 ..................................................................... 110
问题 13.请申请人披露:(1)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结合应收坏账准备计提政
策变化、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补充披露应收账款逐年增长的原因,结合上述情
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
分性;(2)结合存货周转率、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
司情况,定量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其他应收款中期货
保证金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期货经纪营业收入变动是否匹配;(4)最
近两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资产负债率较高及同行业
可比上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偿债风险,是否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 114
问题 14.根据申请材料,截止 2019 年末,申请人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
他尚在诉讼中的诉讼涉案总金额约为 3,114.76 万元。 ......................................142
问题 15.请申请人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
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有影响,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161
                                                    5-1-6
           问题 1.申请人披露,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控股股东。请申
       请人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
       的情况;(2)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是否做出合理解释;(3)对于
       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申请人是否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4)
       独立董事是否对申请人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对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
       否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对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
       争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进行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一)发行人的业务开展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并兼营期货业务,以及厨柜制造、
       旅游酒店等非核心业务。其中,建筑业是公司目前的收入和利润来源,为公司提
       供稳定利润,是公司战略转型的基础,拓展拥有良好盈利能力和核心技术的智慧
       城市业务是公司战略转型的方向之一。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按行业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建筑施工      151,625.87    78.67   310,325.46      93.73   79,993.37    83.92    40,027.89     69.90
智慧城市建
                5,511.18     2.86            -          -           -         -           -         -
设与运营
房地产出租      2,471.99     1.28     4,989.44       1.51    4,269.84      4.48    4,162.89      7.27
期货经纪        1,935.03     1.00     4,881.71       1.47    4,342.64      4.56    6,110.66     10.67
厨柜            1,431.28     0.74     4,775.55       1.44    3,111.37      3.26    2,750.97      4.80
宾馆服务业       530.76      0.28     2,707.67       0.82    2,813.01      2.95    3,430.99      5.99
其他           29,220.95    15.16     3,407.32       1.02     793.86       0.83     777.46       1.36
                                             5-1-7
合计      192,727.06   100.00   331,087.15   100.00   95,324.09   100.00   57,260.86   100.00
 注:2020 年上半年其他收入系倍特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茂川资管开展基差贸易业务产生的
 商品现货交易销售收入。
       此外,基于特殊背景,发行人设立控股子公司倍特建材,投产后,将生产、
 销售商品混凝土。随着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发行人的发展战略逐步清晰,确定
 除倍特建材外不再开展其他商品混凝土业务,倍特建材仅按照设立时的定位开展
 搅拌站点所在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业务,保障倍特建安承接的该区域范围的项目
 混凝土需求,结合空港新城建设周期以及倍特建安施工项目商品混凝土需求情
 况,公司将适时对外出售或注销倍特建材。
       (二)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存在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
 情况,但都能合理解释,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酒店管理、商品混凝土、
 物联网、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业务方面与与发行人存在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但都能合理解释,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是否做出合理解释
       如上所述,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在酒店管理、商品混凝土、物联网、人
 力资源中介服务业务方面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发行人做出合理解释,
 具体如下:
       (一)酒店业务
       成都高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1 月,拟从事酒店管理业务,截
 至 2020 年 7 月,尚未形成酒店管理业务收入。基于以下原因,成都高投酒店管
 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1、控股股东拟从事的酒店业务及发行人拥有的酒店业务均具有特殊背景
       控股股东于 2018 年设立成都高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要是出于成都高新区
 标志性建筑“ICON云端”部分楼层规划的配套酒店业务,启动该项业务时,高投
 集团函告发行人且发行人未接受相关商业机会。2019 年,为满足园区配套需求,
 在函告发行人且发行人未接受相关商业机会的前提下,高投集团拟启动生物医药
                                         5-1-8
创新孵化园 4 号楼部分规划的酒店项目。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中,四川雅安倍特星月宾馆有限公司、雅安楠水阁酒店有
限公司、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三个主体涉及宾馆服务业务。发行
人宾馆服务业基于历史原因形成,非公司核心业务且近年来持续亏损。
     控股股东不具有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的动机。
     2、发行人拥有的酒店业务与控股股东拟从事的酒店业务具有独立的业务体
系
     四川雅安倍特星月宾馆有限公司、雅安楠水阁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雅安温泉
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三个主体位于四川省雅安市,与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成都
高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资产、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完全分开,彼此无任何
交易,亦无资金往来。酒店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物资在各自所在地采购,供应商之
间不存在重叠。发行人的酒店业务主体依托雅安自然风貌、温泉特色等经营,直
接面向市场,主要客户为个人消费者,在销售渠道、主要客户方面与成都高投酒
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叠。
     3、控股股东无法出于竞争目的对酒店业务资源进行干预
     酒店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其上游供应也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下游主要
针对市场消费个体,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无法出于竞争目的对资源进行干
预。发行人控股股东高投集团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虽然从事酒店管理业务,上
市公司也拥有酒店业务形态,但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竞争,控股
股东未因为与发行人具有相同业态而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4、发行人拟处置酒店业务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周公山温泉开发
区的开发权已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收回,无酒店业务。四川雅安倍特星月宾
馆有限公司、雅安楠水阁酒店有限公司两家酒店成立以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一
直作为公司的非核心业务,且两家酒店的营业收入及利润规模在公司所占比重
低,连年的亏损拖累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公司也一直在谋求对两家酒店的处置。
                                  5-1-9
近年来,对酒店等非核心业务的处置已作为年度经营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尽快实现酒店资产的剥离,公司先后与多家单位接触和洽谈
转让事宜,目前也在积极寻求潜在购买方。
    综上,成都高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属于同业但不竞争的情况,不存
在同业竞争。
    (二)商品混凝土业务
    成都空港产城绿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建建材”)拟从事商品混凝土
等业务,基于以下事实,绿建建材与倍特建材后续可能存在从事相同业务的情况,
但不构成同业竞争:
    1、商混合资公司为解决空港新城区域内重点项目商混供需矛盾而设立,合
资方意在充分利用各自资源共同发展,并无同业竞争的主观意愿
    2018 年 5 月,空港集团与高新发展、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建西部”)达成共识,共同组建商混合资公司“绿建建材”,其中,空港集团
(以其下属子公司出资,下同)占股 51%,高新发展占股 29%,中建西部占股
20%。2018 年 5 月 28 日,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出具成高财发[2018]86 号批复,
同意上述事项。绿建建材于 2019 年 4 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019 年初,空港集团对空港新城 483 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已有商混站产量以
及 2019 年高新区对空港新城的重点项目规划的商混需求量做了统计,认为绿建
建材的商混年产量不能满足空港新城建设项目的年需求量,建议除绿建建材外再
增设两家合资公司,分别按照中建西部 51%、空港集团 29%、高新发展 20%,
高新发展 51%、空港集团 29%、中建西部 20%的股权比例成立,各自自行修建
并运营一座商混站。空港集团、高新发展、中建西部充分利用各自的品牌优势、
资源优势、市场优势、技术优势共同开展商品混凝土业务。
    随后,高新发展就控股组建新商混合资公司事宜请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财政金融局,并于 2019 年 3 月获得批复。由高新发展控股组建的新商混合资
公司倍特建材于 2020 年 3 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目前商混站正在修建中。该商
                                  5-1-10
混站主要覆盖机场北物流、绛溪北区域内的重点工程项目,保障倍特建安承接的
该区域范围的项目混凝土需求。
    此外,由中建西部控制的西建建材也于 2020 年 3 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目
前商混站正在修建中。
    绿建建材成立时,其控股股东成都空港产城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不构成关联
方,2019 年 12 月 31 日,成都空港产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人空港集团变更为
公司控股股东高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都空港产城实业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关
联方。按照相关规定,绿建建材与高新发展控股组建的新商混合资公司倍特建材
可能存在同业竞争。
    鉴于上述,空港集团设立商混合资公司是为解决空港新城区域内重点项目商
混供需矛盾而设立,为保障空港新城重点项目建设,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成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批准设立,各方意在充分利用各自资源共同发
展,并无同业竞争的主观意愿。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空港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此外,空港集团向高新发展出具《关于商品混凝土业务相关情况的沟通函》,
明确绿建建材不会在倍特建材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且空港集团不会在倍特建材
地域范围内设立其他商混子公司。
    2、商品混凝土存在固有运输半径
    从运输成本经济性和凝固时间技术性而言,商品混凝土存在固有运输半径。
根据商混站就近服务周边重点项目的原则,绿建建材、倍特建材、西建建材以互
为三角的方式最大限度的覆盖整个空港新城的各乡镇。其中绿建建材位于玉成
乡,覆盖玉成乡、丹景乡区域内的重点工程项目;西建建材位于董家埂乡,覆盖
董家埂、三岔镇及新民乡区域内的重点工程项目;倍特建材位于石板凳镇,覆盖
机场北物流、绛溪北区域内的重点工程项目。
    绿建建材、倍特建材、西建建材在成立之初已明确各自业务范围,在现有地
域分布安排下,三家公司将就近向周边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而在质量相同的情
                                 5-1-11
况下,客户基于采购成本、使用便捷高效的考虑,亦不会舍近求远。
    3、随着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高新发展的发展战略逐步清晰,确定除倍特
建材外不再开展其他商品混凝土业务,并将适时对外出售或注销倍特建材
    2019 年初公司决定联合空港集团、中建西部共同投资组建商混公司开展混
凝土生产及销售,主要考虑商混是建筑施工重要原材料,公司抓住空港新城建设
机遇,大力承接空港新城建设项目,投资建立商混站既可以有力保障倍特建安商
品混凝土需求,又能增加公司利润来源,又顺应了空港新城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混
凝土需求趋势。
    随着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高新发展的发展战略逐步清晰,在做大做强建筑
施工主业的同时,逐步布局智慧城市业务,对商品混凝土业务没有新增投入计划。
2020 年 6 月 12 日,高新发展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明确相关业务发展定位》的议案,确定除倍特建材外不再开展其他商品混凝土业
务,倍特建材仅按照设立时的定位开展搅拌站点所在石板凳镇所覆盖的机场北物
流、绛溪北区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业务,保障倍特建安承接的该区域范围的项目
混凝土需求,结合空港新城建设周期以及倍特建安施工项目商品混凝土需求情
况,公司将适时对外出售或注销倍特建材。
    综上,成都空港产城绿建建材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属于同业但不竞争的情况,
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物联网业务
    成都高新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8 月,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开展成
都市 1.4GHz 无线政务专网高新示范项目、中法智慧养老项目,两个项目主要是
发挥政府平台职能,无明确商业盈利模式。成都高新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专项
项目目的设立,成立时间较短,不具有相关技术和生产人员,不具备独立开展业
务的能力。
    高新发展于 2019 年 8 月设立倍智智能数据运营有限公司拟布局智慧城市业
务,智慧城市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倍智智能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现阶段业务主要为
                                 5-1-12
软硬件集成及工程施工,未开展物联网相关业务。
       因此,成都高新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新发展不存在同业竞争。同时,作
为成都高新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母公司,高科公司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
       (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业务
       发行人控制的成都倍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5 月 8 日,
仅保障倍特建安的用工需求。而成都高新愿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是面向整个
市场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两者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以及从事人力资源中介
服务的目的等方面完全不同。
       因此,成都高新愿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发行人与
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申请人是否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
具体措施
       发行人无已存在的同业竞争,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
相关方已做出并履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高投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
诺如下:
       “高投集团(包括高投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但不包括高新发展及其
下属企业,下同)确认,高投集团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高新发展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高投集团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中国境内参与、经营或从事与高新发展及
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若高投集团知悉与高新发展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的商业
                                    5-1-13
机会,在高投集团取得该商业机会后,立即通知高新发展,并将上述商业机会按
高新发展能合理接受的商业条件优先提供给高新发展。如高新发展未接受上述商
业机会,高投集团才可经营该业务。”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未来科技城(更名前为“空港集团”)出具了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空港集团(包括空港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下同)确认,空港集团
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高新发展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
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空港集团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中国境内参与、经营或从事与高新发展及
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若空港集团知悉与高新发展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的商业
机会,在空港集团取得该商业机会后,立即通知高新发展,并将上述商业机会按
高新发展能合理接受的商业条件优先提供给高新发展。如高新发展未接受上述商
业机会,空港集团才可经营该业务。”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高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
诺如下:
    “高科公司(包括高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下同)确认,高科公司
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高新发展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
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高科公司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中国境内参与、经营或从事与高新发展及
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若高科公司知悉与高新发展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的商业
机会,在高科公司取得该商业机会后,立即通知高新发展,并将上述商业机会按
高新发展能合理接受的商业条件优先提供给高新发展。如高新发展未接受上述商
业机会,高科公司才可经营该业务。”
    (二)控股股东及相关方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5-1-14
       1、酒店业务
       上市公司宾馆服务业基于历史原因形成,非公司核心业务且近年来持续亏
损。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上市公司拟处置宾馆服务等盈利能力低下、没有发
展前景的非核心业务。控股股东成立成都高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时,发行人并无
经营成都区域酒店的意愿。在酒店项目启动装修运营时,高投集团已经书面发函
告知发行人相关商业机会,发行人认为 ICON 云端塔酒店综合体以及生物医药创
新孵化园 4 号楼部分规划的酒店项目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不符,未接受对方提出
的商业机会,属于前述承诺中“如高新发展未接受上述商业机会,高投集团方可
经营相关业务”的情形。
       整体而言,酒店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其上游供应也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
下游主要针对市场消费个体,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无法出于竞争目的对资源
进行干预。发行人控股股东高投集团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虽然从事酒店管理业
务,上市公司也拥有酒店业务形态,但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竞争,
未因为与发行人具有相同业态而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在中国境内未参
与、经营或从事与高新发展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控股股东在
发行人未接受相关商业机会的前提下经营酒店管理业务,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
形。
       2、商品混凝土业务
       商混合资公司为解决空港新城区域内重点项目商混供需矛盾而设立,合资方
意在充分利用各自资源共同发展,并无进行竞争的主观意愿。绿建建材、倍特建
材在成立之初已明确各自业务范围,在现有地域分布安排下,绿建建材、倍特建
材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将不会存在竞争。
       随着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高新发展的发展战略逐步清晰,在做大做强建筑
施工主业的同时,逐步布局智慧城市业务,对商品混凝土业务没有新增投入计划,
明确除倍特建材外不再开展商品混凝土业务,倍特建材仅按照设立时的定位开展
搅拌站点所在石板凳镇所覆盖的机场北物流、绛溪北区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业
务,保障倍特建安承接的该区域范围的项目混凝土需求,结合空港新城建设周期
                                    5-1-15
以及倍特建安施工项目商品混凝土需求情况,公司将适时对外出售或注销倍特建
材。
       空港集团已出具《关于商品混凝土业务相关情况的沟通函》,明确绿建建材
不会在倍特建材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且空港集团不会在倍特建材地域范围内设
立其他商混子公司。同时,空港集团将绿建建材的商业机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发行
人,发行人认为商品混凝土业务与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不符,未接受对方提出的商
业机会。因此,空港集团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
与控股股东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四、独立董事是否对申请人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
表意见
       2020 年 3 月 15 日,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
施的有效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集团”)及其
全资子公司成都国际空港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集团”)、成
都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以及高投集团、空港集团、
高科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除公司(含其子公司,下同)外的其他企业,没有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中国境
内参与、经营或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若知悉与公司主营业务构
成竞争的业务的商业机会,在取得该商业机会后,立即通知公司,并将上述商业
机会按公司能合理接受的商业条件优先提供给公司。如公司未接受上述商业机
会,高投集团、空港集团、高科公司以及高投集团、空港集团、高科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的除公司外的其他企业才可经营该业务。
       高投集团、空港集团、高科公司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并出具了《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自作出承诺以来始终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我们认为:高投
集团、空港集团、高科公司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且公司与高投集团、
空港集团、高科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
                                    5-1-16
争。”
    五、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中介机构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
    1、查询工商信息公示系统,了解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
营范围;
    2、获取并查阅控股股东控制范围结构图,控制范围内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资料;
    3、获取并查阅控股股东和相关方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4、获取并查阅控股股东和相关方出具的相同或相似业务商业机会告知函;
    5、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主营业务;
    6、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审计报告,了解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各自
的收入构成;
    7、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三会文件等资料,了解发行人经营规划、业务定位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
    1、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能够做出合理解释,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在正常
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3、不存在因同业竞争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问题 2.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子公司存在房地产业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房地产业务在报告期内开展的具体情况;(2)房地产业务是否剥离的具体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剥离所需审批手续、国资评估备案程序及履行情况);(3)
公司是否符合《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
策》的相关要求。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5-1-17
见。
       【回复】
       一、房地产业务在报告期内开展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已于 2015 年剥离了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原下属公司绵阳倍特建设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倍特”),详见本题回复“二、房地产业务是否剥离的具
体情况”。
       报告期内,高新发展未开展新的房地产业务。高新发展经营范围不包括房地
产开发、商品房经营等,收入构成中也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收入,未从事房地产业
务。基于历史资产管理及处置等原因,高新发展子公司倍特开发、雅安温泉、新
建业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品房经营等,但子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
质,收入构成中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收入,亦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二、房地产业务是否剥离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剥离所需审批手续、
国资评估备案程序及履行情况)
       2001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原下属公司绵阳倍特在四川省绵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经发行人及交易对方决策审批通
过,2015 年,高新发展及控股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将合计持有的
绵阳倍特 100%股权出售给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置业”)。高新
发展的房地产业务在 2015 年完成了剥离,具体剥离所需的程序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高新发展的授权和批准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 年 8 月 11 日,高新发展召开第七届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如下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
投置业有限公司出售重大资产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重大
                                    5-1-18
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绵阳倍特
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关于成都高新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
订的<关于成都倍特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
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
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
出售暨关联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
宜的议案》。
    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高新发展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
回避义务,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同意及
肯定的独立意见。高新发展再次召开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15 年 9 月 15 日,高新发展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如下与该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
高投置业有限公司出售重大资产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重大资
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绵阳倍特建设
开发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
<关于成都倍特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
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有关审计
                                  5-1-19
报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该次重大资
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
    (二)倍特开发的授权和批准
    2015 年 8 月 10 日,倍特开发董事会作出决议,将绵阳倍特 27.6%股权转让
给高投置业、将倍特物业 22.12%股权转让给高投资管。对高新发展将所持绵阳
倍特 72.4%股权转让给高投置业、将所持倍特物业 77.88%股权转让给高投资管
无异议;放弃优先受让高新发展所持股权的权利。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评
估基准日的评估值确定交易价格,期后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三)高投置业的授权和批准
    2015 年 7 月 13 日,高投置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购买高新发展及其子公
司持有的绵阳倍特的全部股权;同意以绵阳倍特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
基准日的评估值确定交易价格,期后损益由其承担或享有。
    (四)高投资管的授权和批准
    2015 年 7 月 13 日,高投资管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购买高新发展及其子公
司持有的倍特物业的全部股权;同意以倍特物业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
基准日的评估值确定交易价格,期后损益由其承担或享有。
    (五)高投集团的授权和批准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 年 7 月 13 日,高投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集团子公司高投置业购
买高新发展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绵阳倍特的全部股权;同意集团子公司高投资管购
买高新发展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倍特物业的全部股权。同意以绵阳倍特、倍特物业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确定交易价格,期后损益由股东
高投置业、高投资管承担。
                                  5-1-20
    2、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及批准
    2015 年 8 月 7 日,成都高新区财政局对高投置业以评估价购买高新发展及
其子公司持有的绵阳倍特的全部股权的评审结果进行备案,备案编号:
CGGZ20150801;对高投资管以评估价购买高新发展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倍特物业
的全部股权的评审结果进行备案,备案编号:CGGZ20150802。
    2015 年 8 月 7 日,高新区财政局对高投集团出具了《成都高新区财政局关
于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高新发展子公司股权方案的批复》(成高财发
[2015]174 号),同意高投置业以评估价购买高新发展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绵阳倍特
的全部股权;同意高投资管以评估价购买高新发展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倍特物业的
全部股权。
    (六)履行情况
    2015 年 11 月 9 日,倍特物业已经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

成都倍特厨柜制造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被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双)应急罚[2019]W118号)

x

来源:证券时报2020-08-21

处罚对象:

成都倍特厨柜制造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八月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 2020 年 7 月 9 日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
意见通知书》(201592 号)所附的《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发展”、“申请人”、“发行人”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以及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反馈意
见中所列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并按照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核
查、落实和问题答复,现提交贵会,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具有相同含
义。本回复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
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本回复中涉及公司 2020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均系未经审
计数据。
                                    5-1-2
                                                          目       录
问题 1.申请人披露,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控股股东。请申请人
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
况;(2)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是否做出合理解释;(3)对于已存
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申请人是否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4)独
立董事是否对申请人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请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对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否
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对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
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 7
问题 2.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子公司存在房地产业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
房地产业务在报告期内开展的具体情况;(2)房地产业务是否剥离的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剥离所需审批手续、国资评估备案程序及履行情况);(3)公司
是否符合《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
的相关要求。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17
问题 3.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申请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持续增加,报告期
内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5.92%、50.10%、74.91%,正在履行的重
大销售合同也主要为与关联方的销售。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申请人关联
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
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对申请人
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
形的,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应当核查整改情况并就上述问题是否影响发行条
件发表明确意见。 ................................................................................................. 22
问题 4.申请人披露,报告期内,申请人受到过行政处罚。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
董事、高管最近 36 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 12 个月是否受到过
                                                             5-1-3
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 35
问题 5.请申请人就所有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补充说明:(1)对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
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
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
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43
问题 6.申请人披露,申请人具有 PPP 项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PPP 项目的开展
及进度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包括
按照规定履行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
(如适用)、《预算法》、国务院有关 PPP 的文件、财政部和其他部门有关 PPP
的文件、有关地方法规和文件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9
问题 7.申请人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
国际空港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新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资本
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成都先进制造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工投美吉投资有限公司、成
都金控金融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 8 名特定投资者。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述 8 名特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战略投资者的相关规
定;是否按照《监管问答》落实战略投资者相关要求;(2)上述 8 名特定投资
者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
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3)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
其利益相关方向上述 8 名特定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
议安排的情形;(4)请申请人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遵照《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承诺本次股票发行的前后各六个月不再进行股票买卖并进行信息
披露。 .................................................................................................................... 62
                                                           5-1-4
问题 8.申请人披露,关联方使用申请人的商号名称、服务标志等。请申请人补
充说明,(1)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独立经营;(2)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 66
问题 9.申请人披露,存在对外担保事项。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以列表方式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2)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担保
行为,履行必要的程序,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担保风险;(3)对
于上述担保事项对方未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是否及时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揭
示风险;(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回避表决;(5)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数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限额;(6)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
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等。.......................................................................... 71
问题 10.请申请人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
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
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
对比说明并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 83
问题 11.报告期内,申请人未进行现金分红。请申请人披露:(1)是否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2)《公司
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02
问题 12.根据申请材料,2017 年至 2019 年,申请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57,260.86
万元、95,324.09 万元、331,087.15 万元,其中建筑施工业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
别为 69.90%、83.92%、93.73%。申请人建造合同的完工百分比按照累计实际发
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或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
工作量的比例进行确定。请申请人披露:(1)报告期内建筑施工业务收入大幅
                                                 5-1-5
增加的原因和合理性;(2)报告期内完工百分比实际确认方式,是否存在两种
方法共存的情形,如存在,说明选择确定的依据,是否存在通过不同方式调节
利润的情形;(3)建筑工程项目工作量的确认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
存在年末突击确认工作量的情形。 ..................................................................... 110
问题 13.请申请人披露:(1)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结合应收坏账准备计提政
策变化、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补充披露应收账款逐年增长的原因,结合上述情
况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
分性;(2)结合存货周转率、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同行业上市公
司情况,定量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其他应收款中期货
保证金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与期货经纪营业收入变动是否匹配;(4)最
近两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资产负债率较高及同行业
可比上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偿债风险,是否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 114
问题 14.根据申请材料,截止 2019 年末,申请人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
他尚在诉讼中的诉讼涉案总金额约为 3,114.76 万元。 ......................................142
问题 15.请申请人披露新冠肺炎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
对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有影响,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 ...161
                                                    5-1-6
           问题 1.申请人披露,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控股股东。请申
       请人补充说明,(1)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
       的情况;(2)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是否做出合理解释;(3)对于
       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申请人是否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4)
       独立董事是否对申请人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对已存在的同业竞争是
       否制定解决方案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对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
       争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进行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一)发行人的业务开展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并兼营期货业务,以及厨柜制造、
       旅游酒店等非核心业务。其中,建筑业是公司目前的收入和利润来源,为公司提
       供稳定利润,是公司战略转型的基础,拓展拥有良好盈利能力和核心技术的智慧
       城市业务是公司战略转型的方向之一。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按行业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                 (%)                  (%)                 (%)
建筑施工      151,625.87    78.67   310,325.46      93.73   79,993.37    83.92    40,027.89     69.90
智慧城市建
                5,511.18     2.86            -          -           -         -           -         -
设与运营
房地产出租      2,471.99     1.28     4,989.44       1.51    4,269.84      4.48    4,162.89      7.27
期货经纪        1,935.03     1.00     4,881.71       1.47    4,342.64      4.56    6,110.66     10.67
厨柜            1,431.28     0.74     4,775.55       1.44    3,111.37      3.26    2,750.97      4.80
宾馆服务业       530.76      0.28     2,707.67       0.82    2,813.01      2.95    3,430.99      5.99
其他           29,220.95    15.16     3,407.32       1.02     793.86       0.83     777.46       1.36
                                             5-1-7
合计      192,727.06   100.00   331,087.15   100.00   95,324.09   100.00   57,260.86   100.00
 注:2020 年上半年其他收入系倍特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茂川资管开展基差贸易业务产生的
 商品现货交易销售收入。
       此外,基于特殊背景,发行人设立控股子公司倍特建材,投产后,将生产、
 销售商品混凝土。随着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发行人的发展战略逐步清晰,确定
 除倍特建材外不再开展其他商品混凝土业务,倍特建材仅按照设立时的定位开展
 搅拌站点所在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业务,保障倍特建安承接的该区域范围的项目
 混凝土需求,结合空港新城建设周期以及倍特建安施工项目商品混凝土需求情
 况,公司将适时对外出售或注销倍特建材。
       (二)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存在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
 情况,但都能合理解释,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酒店管理、商品混凝土、
 物联网、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业务方面与与发行人存在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但都能合理解释,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是否做出合理解释
       如上所述,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在酒店管理、商品混凝土、物联网、人
 力资源中介服务业务方面与发行人存在相同、相似业务。发行人做出合理解释,
 具体如下:
       (一)酒店业务
       成都高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1 月,拟从事酒店管理业务,截
 至 2020 年 7 月,尚未形成酒店管理业务收入。基于以下原因,成都高投酒店管
 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1、控股股东拟从事的酒店业务及发行人拥有的酒店业务均具有特殊背景
       控股股东于 2018 年设立成都高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要是出于成都高新区
 标志性建筑“ICON云端”部分楼层规划的配套酒店业务,启动该项业务时,高投
 集团函告发行人且发行人未接受相关商业机会。2019 年,为满足园区配套需求,
 在函告发行人且发行人未接受相关商业机会的前提下,高投集团拟启动生物医药
                                         5-1-8
创新孵化园 4 号楼部分规划的酒店项目。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中,四川雅安倍特星月宾馆有限公司、雅安楠水阁酒店有
限公司、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三个主体涉及宾馆服务业务。发行
人宾馆服务业基于历史原因形成,非公司核心业务且近年来持续亏损。
     控股股东不具有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的动机。
     2、发行人拥有的酒店业务与控股股东拟从事的酒店业务具有独立的业务体
系
     四川雅安倍特星月宾馆有限公司、雅安楠水阁酒店有限公司、四川雅安温泉
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三个主体位于四川省雅安市,与位于四川省成都市的成都
高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资产、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完全分开,彼此无任何
交易,亦无资金往来。酒店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物资在各自所在地采购,供应商之
间不存在重叠。发行人的酒店业务主体依托雅安自然风貌、温泉特色等经营,直
接面向市场,主要客户为个人消费者,在销售渠道、主要客户方面与成都高投酒
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叠。
     3、控股股东无法出于竞争目的对酒店业务资源进行干预
     酒店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其上游供应也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下游主要
针对市场消费个体,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无法出于竞争目的对资源进行干
预。发行人控股股东高投集团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虽然从事酒店管理业务,上
市公司也拥有酒店业务形态,但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竞争,控股
股东未因为与发行人具有相同业态而侵害上市公司利益。
     4、发行人拟处置酒店业务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四川雅安温泉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周公山温泉开发
区的开发权已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收回,无酒店业务。四川雅安倍特星月宾
馆有限公司、雅安楠水阁酒店有限公司两家酒店成立以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一
直作为公司的非核心业务,且两家酒店的营业收入及利润规模在公司所占比重
低,连年的亏损拖累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公司也一直在谋求对两家酒店的处置。
                                  5-1-9
近年来,对酒店等非核心业务的处置已作为年度经营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尽快实现酒店资产的剥离,公司先后与多家单位接触和洽谈
转让事宜,目前也在积极寻求潜在购买方。
    综上,成都高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属于同业但不竞争的情况,不存
在同业竞争。
    (二)商品混凝土业务
    成都空港产城绿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建建材”)拟从事商品混凝土
等业务,基于以下事实,绿建建材与倍特建材后续可能存在从事相同业务的情况,
但不构成同业竞争:
    1、商混合资公司为解决空港新城区域内重点项目商混供需矛盾而设立,合
资方意在充分利用各自资源共同发展,并无同业竞争的主观意愿
    2018 年 5 月,空港集团与高新发展、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建西部”)达成共识,共同组建商混合资公司“绿建建材”,其中,空港集团
(以其下属子公司出资,下同)占股 51%,高新发展占股 29%,中建西部占股
20%。2018 年 5 月 28 日,成都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出具成高财发[2018]86 号批复,
同意上述事项。绿建建材于 2019 年 4 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019 年初,空港集团对空港新城 483 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已有商混站产量以
及 2019 年高新区对空港新城的重点项目规划的商混需求量做了统计,认为绿建
建材的商混年产量不能满足空港新城建设项目的年需求量,建议除绿建建材外再
增设两家合资公司,分别按照中建西部 51%、空港集团 29%、高新发展 20%,
高新发展 51%、空港集团 29%、中建西部 20%的股权比例成立,各自自行修建
并运营一座商混站。空港集团、高新发展、中建西部充分利用各自的品牌优势、
资源优势、市场优势、技术优势共同开展商品混凝土业务。
    随后,高新发展就控股组建新商混合资公司事宜请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财政金融局,并于 2019 年 3 月获得批复。由高新发展控股组建的新商混合资
公司倍特建材于 2020 年 3 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目前商混站正在修建中。该商
                                  5-1-10
混站主要覆盖机场北物流、绛溪北区域内的重点工程项目,保障倍特建安承接的
该区域范围的项目混凝土需求。
    此外,由中建西部控制的西建建材也于 2020 年 3 月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目
前商混站正在修建中。
    绿建建材成立时,其控股股东成都空港产城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不构成关联
方,2019 年 12 月 31 日,成都空港产城实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人空港集团变更为
公司控股股东高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都空港产城实业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的关
联方。按照相关规定,绿建建材与高新发展控股组建的新商混合资公司倍特建材
可能存在同业竞争。
    鉴于上述,空港集团设立商混合资公司是为解决空港新城区域内重点项目商
混供需矛盾而设立,为保障空港新城重点项目建设,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成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批准设立,各方意在充分利用各自资源共同发
展,并无同业竞争的主观意愿。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空港集团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此外,空港集团向高新发展出具《关于商品混凝土业务相关情况的沟通函》,
明确绿建建材不会在倍特建材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且空港集团不会在倍特建材
地域范围内设立其他商混子公司。
    2、商品混凝土存在固有运输半径
    从运输成本经济性和凝固时间技术性而言,商品混凝土存在固有运输半径。
根据商混站就近服务周边重点项目的原则,绿建建材、倍特建材、西建建材以互
为三角的方式最大限度的覆盖整个空港新城的各乡镇。其中绿建建材位于玉成
乡,覆盖玉成乡、丹景乡区域内的重点工程项目;西建建材位于董家埂乡,覆盖
董家埂、三岔镇及新民乡区域内的重点工程项目;倍特建材位于石板凳镇,覆盖
机场北物流、绛溪北区域内的重点工程项目。
    绿建建材、倍特建材、西建建材在成立之初已明确各自业务范围,在现有地
域分布安排下,三家公司将就近向周边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而在质量相同的情
                                 5-1-11
况下,客户基于采购成本、使用便捷高效的考虑,亦不会舍近求远。
    3、随着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高新发展的发展战略逐步清晰,确定除倍特
建材外不再开展其他商品混凝土业务,并将适时对外出售或注销倍特建材
    2019 年初公司决定联合空港集团、中建西部共同投资组建商混公司开展混
凝土生产及销售,主要考虑商混是建筑施工重要原材料,公司抓住空港新城建设
机遇,大力承接空港新城建设项目,投资建立商混站既可以有力保障倍特建安商
品混凝土需求,又能增加公司利润来源,又顺应了空港新城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混
凝土需求趋势。
    随着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高新发展的发展战略逐步清晰,在做大做强建筑
施工主业的同时,逐步布局智慧城市业务,对商品混凝土业务没有新增投入计划。
2020 年 6 月 12 日,高新发展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明确相关业务发展定位》的议案,确定除倍特建材外不再开展其他商品混凝土业
务,倍特建材仅按照设立时的定位开展搅拌站点所在石板凳镇所覆盖的机场北物
流、绛溪北区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业务,保障倍特建安承接的该区域范围的项目
混凝土需求,结合空港新城建设周期以及倍特建安施工项目商品混凝土需求情
况,公司将适时对外出售或注销倍特建材。
    综上,成都空港产城绿建建材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属于同业但不竞争的情况,
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物联网业务
    成都高新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8 月,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开展成
都市 1.4GHz 无线政务专网高新示范项目、中法智慧养老项目,两个项目主要是
发挥政府平台职能,无明确商业盈利模式。成都高新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专项
项目目的设立,成立时间较短,不具有相关技术和生产人员,不具备独立开展业
务的能力。
    高新发展于 2019 年 8 月设立倍智智能数据运营有限公司拟布局智慧城市业
务,智慧城市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倍智智能数据运营有限公司现阶段业务主要为
                                 5-1-12
软硬件集成及工程施工,未开展物联网相关业务。
       因此,成都高新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新发展不存在同业竞争。同时,作
为成都高新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母公司,高科公司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
       (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业务
       发行人控制的成都倍高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5 月 8 日,
仅保障倍特建安的用工需求。而成都高新愿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是面向整个
市场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两者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以及从事人力资源中介
服务的目的等方面完全不同。
       因此,成都高新愿景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发行人与
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申请人是否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
具体措施
       发行人无已存在的同业竞争,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
相关方已做出并履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高投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
诺如下:
       “高投集团(包括高投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但不包括高新发展及其
下属企业,下同)确认,高投集团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高新发展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高投集团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中国境内参与、经营或从事与高新发展及
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若高投集团知悉与高新发展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的商业
                                    5-1-13
机会,在高投集团取得该商业机会后,立即通知高新发展,并将上述商业机会按
高新发展能合理接受的商业条件优先提供给高新发展。如高新发展未接受上述商
业机会,高投集团才可经营该业务。”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未来科技城(更名前为“空港集团”)出具了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空港集团(包括空港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下同)确认,空港集团
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高新发展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
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空港集团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中国境内参与、经营或从事与高新发展及
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若空港集团知悉与高新发展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的商业
机会,在空港集团取得该商业机会后,立即通知高新发展,并将上述商业机会按
高新发展能合理接受的商业条件优先提供给高新发展。如高新发展未接受上述商
业机会,空港集团才可经营该业务。”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高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
诺如下:
    “高科公司(包括高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下同)确认,高科公司
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高新发展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
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高科公司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中国境内参与、经营或从事与高新发展及
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若高科公司知悉与高新发展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的商业
机会,在高科公司取得该商业机会后,立即通知高新发展,并将上述商业机会按
高新发展能合理接受的商业条件优先提供给高新发展。如高新发展未接受上述商
业机会,高科公司才可经营该业务。”
    (二)控股股东及相关方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5-1-14
       1、酒店业务
       上市公司宾馆服务业基于历史原因形成,非公司核心业务且近年来持续亏
损。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上市公司拟处置宾馆服务等盈利能力低下、没有发
展前景的非核心业务。控股股东成立成都高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时,发行人并无
经营成都区域酒店的意愿。在酒店项目启动装修运营时,高投集团已经书面发函
告知发行人相关商业机会,发行人认为 ICON 云端塔酒店综合体以及生物医药创
新孵化园 4 号楼部分规划的酒店项目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不符,未接受对方提出
的商业机会,属于前述承诺中“如高新发展未接受上述商业机会,高投集团方可
经营相关业务”的情形。
       整体而言,酒店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其上游供应也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
下游主要针对市场消费个体,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无法出于竞争目的对资源
进行干预。发行人控股股东高投集团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虽然从事酒店管理业
务,上市公司也拥有酒店业务形态,但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竞争,
未因为与发行人具有相同业态而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在中国境内未参
与、经营或从事与高新发展及其下属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控股股东在
发行人未接受相关商业机会的前提下经营酒店管理业务,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
形。
       2、商品混凝土业务
       商混合资公司为解决空港新城区域内重点项目商混供需矛盾而设立,合资方
意在充分利用各自资源共同发展,并无进行竞争的主观意愿。绿建建材、倍特建
材在成立之初已明确各自业务范围,在现有地域分布安排下,绿建建材、倍特建
材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将不会存在竞争。
       随着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高新发展的发展战略逐步清晰,在做大做强建筑
施工主业的同时,逐步布局智慧城市业务,对商品混凝土业务没有新增投入计划,
明确除倍特建材外不再开展商品混凝土业务,倍特建材仅按照设立时的定位开展
搅拌站点所在石板凳镇所覆盖的机场北物流、绛溪北区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业
务,保障倍特建安承接的该区域范围的项目混凝土需求,结合空港新城建设周期
                                    5-1-15
以及倍特建安施工项目商品混凝土需求情况,公司将适时对外出售或注销倍特建
材。
       空港集团已出具《关于商品混凝土业务相关情况的沟通函》,明确绿建建材
不会在倍特建材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且空港集团不会在倍特建材地域范围内设
立其他商混子公司。同时,空港集团将绿建建材的商业机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发行
人,发行人认为商品混凝土业务与公司业务发展规划不符,未接受对方提出的商
业机会。因此,空港集团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
与控股股东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四、独立董事是否对申请人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
表意见
       2020 年 3 月 15 日,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
施的有效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集团”)及其
全资子公司成都国际空港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集团”)、成
都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以及高投集团、空港集团、
高科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除公司(含其子公司,下同)外的其他企业,没有直
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中国境
内参与、经营或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若知悉与公司主营业务构
成竞争的业务的商业机会,在取得该商业机会后,立即通知公司,并将上述商业
机会按公司能合理接受的商业条件优先提供给公司。如公司未接受上述商业机
会,高投集团、空港集团、高科公司以及高投集团、空港集团、高科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的除公司外的其他企业才可经营该业务。
       高投集团、空港集团、高科公司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并出具了《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自作出承诺以来始终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我们认为:高投
集团、空港集团、高科公司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且公司与高投集团、
空港集团、高科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
                                    5-1-16
争。”
    五、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中介机构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
    1、查询工商信息公示系统,了解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
营范围;
    2、获取并查阅控股股东控制范围结构图,控制范围内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资料;
    3、获取并查阅控股股东和相关方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4、获取并查阅控股股东和相关方出具的相同或相似业务商业机会告知函;
    5、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主营业务;
    6、获取并查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审计报告,了解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各自
的收入构成;
    7、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三会文件等资料,了解发行人经营规划、业务定位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
    1、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能够做出合理解释,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相关方已做出的关于避免或解决同业竞争承诺在正常
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3、不存在因同业竞争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问题 2.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子公司存在房地产业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房地产业务在报告期内开展的具体情况;(2)房地产业务是否剥离的具体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剥离所需审批手续、国资评估备案程序及履行情况);(3)
公司是否符合《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
策》的相关要求。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5-1-17
见。
       【回复】
       一、房地产业务在报告期内开展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已于 2015 年剥离了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原下属公司绵阳倍特建设开发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倍特”),详见本题回复“二、房地产业务是否剥离的具
体情况”。
       报告期内,高新发展未开展新的房地产业务。高新发展经营范围不包括房地
产开发、商品房经营等,收入构成中也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收入,未从事房地产业
务。基于历史资产管理及处置等原因,高新发展子公司倍特开发、雅安温泉、新
建业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品房经营等,但子公司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
质,收入构成中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收入,亦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二、房地产业务是否剥离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剥离所需审批手续、
国资评估备案程序及履行情况)
       2001 年 9 月 29 日,发行人原下属公司绵阳倍特在四川省绵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经发行人及交易对方决策审批通
过,2015 年,高新发展及控股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将合计持有的
绵阳倍特 100%股权出售给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置业”)。高新
发展的房地产业务在 2015 年完成了剥离,具体剥离所需的程序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高新发展的授权和批准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 年 8 月 11 日,高新发展召开第七届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如下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高
投置业有限公司出售重大资产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重大
                                    5-1-18
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绵阳倍特
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关于成都高新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
订的<关于成都倍特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
案》、《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
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
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
出售暨关联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
宜的议案》。
    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高新发展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履行了
回避义务,也未代理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同意及
肯定的独立意见。高新发展再次召开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15 年 9 月 15 日,高新发展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如下与该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向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
高投置业有限公司出售重大资产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重大资
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绵阳倍特建设
开发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
<关于成都倍特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
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有关审计
                                  5-1-19
报告、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该次重大资
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
    (二)倍特开发的授权和批准
    2015 年 8 月 10 日,倍特开发董事会作出决议,将绵阳倍特 27.6%股权转让
给高投置业、将倍特物业 22.12%股权转让给高投资管。对高新发展将所持绵阳
倍特 72.4%股权转让给高投置业、将所持倍特物业 77.88%股权转让给高投资管
无异议;放弃优先受让高新发展所持股权的权利。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评
估基准日的评估值确定交易价格,期后损益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三)高投置业的授权和批准
    2015 年 7 月 13 日,高投置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购买高新发展及其子公
司持有的绵阳倍特的全部股权;同意以绵阳倍特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
基准日的评估值确定交易价格,期后损益由其承担或享有。
    (四)高投资管的授权和批准
    2015 年 7 月 13 日,高投资管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购买高新发展及其子公
司持有的倍特物业的全部股权;同意以倍特物业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
基准日的评估值确定交易价格,期后损益由其承担或享有。
    (五)高投集团的授权和批准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 年 7 月 13 日,高投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集团子公司高投置业购
买高新发展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绵阳倍特的全部股权;同意集团子公司高投资管购
买高新发展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倍特物业的全部股权。同意以绵阳倍特、倍特物业
截止到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确定交易价格,期后损益由股东
高投置业、高投资管承担。
                                  5-1-20
    2、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及批准
    2015 年 8 月 7 日,成都高新区财政局对高投置业以评估价购买高新发展及
其子公司持有的绵阳倍特的全部股权的评审结果进行备案,备案编号:
CGGZ20150801;对高投资管以评估价购买高新发展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倍特物业
的全部股权的评审结果进行备案,备案编号:CGGZ20150802。
    2015 年 8 月 7 日,高新区财政局对高投集团出具了《成都高新区财政局关
于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高新发展子公司股权方案的批复》(成高财发
[2015]174 号),同意高投置业以评估价购买高新发展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绵阳倍特
的全部股权;同意高投资管以评估价购买高新发展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倍特物业的
全部股权。
    (六)履行情况
    2015 年 11 月 9 日,倍特物业已经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