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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4〕 15 号
关于对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
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 2-1204(天津信隆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托管第 0491 号)。
经查明,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
津通万)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租赁)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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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书摘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裁定确
认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 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本)
以及天津通万、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一致行动人据此合
计持有渤海租赁 43.77%股份。其中,海航资本持有 28.02%,天津
通万持有 4.26%,天津通万为海航资本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
完成后,渤海租赁的控股股东仍为海航资本, 但因海航资本的控
股股东由海航集团变更为海南海航二号信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二号信管),二号信管无实际控制人,因此渤海租赁实际控
制人由海南省慈航公益基金会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渤海租赁 2023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变动超过
1%的公告》,天津通万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收到《执行裁定书( 2023)
粤 0304 执 8592 号之三》,因担保物权纠纷,法院裁定将天津通
万所持渤海租赁全部 263,591,433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 4.26%)
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天津通万作为收购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关于收购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被收购公司股份的
规定,且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
时披露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1%的公告。
天津通万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3.4.1 条、第 3.4.13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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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 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天津通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