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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00041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8 21543.79 177.45 12.66 19.12 1.55
2024-04-17 21594.10 309.51 11.11 17.11 0.06
2024-04-16 21525.16 225.31 12.60 18.77 1.60
2024-04-15 21523.15 277.19 11.06 17.25 0.06
2024-04-12 21697.16 204.24 11.00 18.04 0
2024-04-11 21678.54 92.92 11.00 18.26 0
2024-04-10 21737.58 134.83 11.00 18.37 0
2024-04-09 21772.17 132.02 11.00 18.59 0
2024-04-08 21746.26 318.91 11.00 18.70 0
2024-04-03 22021.61 256.88 11.00 19.14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2 9.95 0.002
2023-09-30 1 其他 7 103767.78 20.632
2023-06-30 1 其他 6 100910.69 20.064
2 基金 5 197.15 0.039
2023-03-31 1 其他 8 105746.13 21.026
2022-12-31 1 其他 7 103794.28 20.638
2 基金 4 544.46 0.10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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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0-24 1.94 1.89 2.65 1500.00 2910.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翔殷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18 2.34 2.34 0 32.18 75.3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开发区二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2019-12-20 3.63 3.58 1.40 251.04 911.26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临园路证券营业部

2019-12-12 3.50 3.50 0 45.00 157.50

买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府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溪北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19 5.17 5.39 -4.08 1161.72 6006.09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2019-09-19 5.17 5.39 -4.08 536.44 2773.41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珠海健民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12-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东旭光电
发文单位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来源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处罚对象 王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0-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冯秋菊,刘文泰,李兆廷,武吉伟,王建强,王立鹏,胡恒广,黄锦亮,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6-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东旭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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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2-12-09

处罚对象:

王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
(2022年第23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在出现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后,未及时披露违约处置进展情况公告,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东旭光电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王庆予以通报批评。

关于对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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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2-14

处罚对象:

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
路 9565 号,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辉懋”)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于 2017
年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辉懋持有的上海申
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客车”) 100%股权。根据东旭光
电与上海辉懋签订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
上海辉懋承诺申龙客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经审计— 2 —
后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30,000 万元、 40,000 万元、
55,000 万元。若申龙客车在利润承诺期间内各年度累计实现的净
利润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数,则上海辉懋应对不足部分优先以股
份方式进行补偿,其余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同时,若东旭
光电在利润承诺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上海辉懋应当退还补偿股份
相应的现金分红款。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申龙客
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 84,781.18
万元,与业绩承诺相差 40,218.82 万元。根据《利润补偿协议》,
上海辉懋应补偿东旭光电股份 9,750 万股,并退还该股份对应的
现金分红款 1,365 万元。东旭光电将按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
回购上海辉懋持有的上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截至目前,上
海辉懋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上海辉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 3 —
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14 日—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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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10-28

处罚对象:

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时间:2021-10-28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业绩补偿义务人,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公司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公司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10月28日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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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2-11

处罚对象:

冯秋菊,刘文泰,李兆廷,武吉伟,王建强,王立鹏,胡恒广,黄锦亮,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
黄河大道9号; 
李兆廷,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武吉伟,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立鹏,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时任总经
理; 
胡恒广,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黄锦亮,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冯秋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建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刘文泰,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 2 — 
 
经查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东旭光电于2020年6月24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
公告》显示,在2019年度的审计工作中,经其自查,发现部分子
公司违反了《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仅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即对外提供担保,未及时报告,东旭光电未能履行相关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中,东旭光电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装
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装备”)、石家庄东旭光电装备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装备”)及浙江旭恒甬鑫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旭恒”)分别为上海赫丹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泰州中闵物资有限公司、江苏延杰贸易有限公司、上海
贤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环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普
印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琦盛和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炫鑫通
电子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及信托贷款业务提
供增信支持,担保发生期间为2018年6月至2019年9月,涉及
金额合计38.5 亿元,占东旭光电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57%。 
东旭光电未能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
第2.1条、第9.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2.1条、第9.11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3 — 
第8.3.4条的规定。 
东旭光电时任董事长武吉伟、时任财务总监黄锦亮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东旭光电的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 
东旭光电时任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王立鹏、时任财务总监冯
秋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
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东旭
光电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东旭光电时任总经理胡恒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
第3.1.5条的规定,对东旭光电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东旭光电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同时担任芜湖装备和石家庄装
备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在相关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对东旭光电
的违规行为知悉且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 
东旭光电时任副总经理王建强同时担任浙江旭恒的时任法
定代表人,在相关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东旭光电时任副总经理
刘文泰同时担任芜湖装备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在相关担保合同上
签字盖章。二人对东旭光电的违规行为知悉且负有直接责任,违
 
— 4 —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3.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
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9条
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
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时任
董事长武吉伟,时任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王立鹏,时任总经理胡
恒广,时任财务总监黄锦亮、冯秋菊,时任副总经理王建强、刘
文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1日 
 
 
 
 
— 5 —

关于对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6-09

处罚对象: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对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区黄
河大道9号 
 
经查明,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
石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宝石集团是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
电”)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2020年3月3日至13日期间,因宝
石集团在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两融业务到期而未获展
期,宝石集团所持东旭光电股份部分被强制平仓,通过集中竞价
方式共减持56,317,900股,占东旭光电总股本的0.98%,减持金
额达20,847.74万元。 
宝石集团未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
露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
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决定对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的处分。 
对于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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