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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
路 9565 号,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义务人。
经查明,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辉懋”)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于 2017
年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辉懋持有的上海申
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客车”) 100%股权。根据东旭光
电与上海辉懋签订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
上海辉懋承诺申龙客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经审计— 2 —
后的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30,000 万元、 40,000 万元、
55,000 万元。若申龙客车在利润承诺期间内各年度累计实现的净
利润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数,则上海辉懋应对不足部分优先以股
份方式进行补偿,其余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同时,若东旭
光电在利润承诺期间实施现金分红,上海辉懋应当退还补偿股份
相应的现金分红款。
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申龙客
车 2017 年度、 2018 年度、 2019 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 84,781.18
万元,与业绩承诺相差 40,218.82 万元。根据《利润补偿协议》,
上海辉懋应补偿东旭光电股份 9,750 万股,并退还该股份对应的
现金分红款 1,365 万元。东旭光电将按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
回购上海辉懋持有的上述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截至目前,上
海辉懋仍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上海辉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11.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7.2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
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
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海辉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 3 —
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12 月 14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