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亓昭英,侯选明,刘威,吴卫东,姚焕然,张生顺,方丽,曹邦俊,李光俊,李凯,王卫国,王聚宝,肖永明,肖瑶,邵静,郑钜夫,黄鹏,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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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
州格尔木市昆仑南路15-02号;
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藏
青工业园管委会4号办公楼308室,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
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羊
镇三元街171号,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肖永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吴卫东,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郑矩夫,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卫国,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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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焕然,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 威,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 凯,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蒋秀恒,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曹邦俊,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 瑶,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 鹏,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方 丽,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王聚宝,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亓昭英,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 静,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光俊,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侯选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生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藏格”或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2号),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
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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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
虚增利润总额128,325,919.05元,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3
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
额477,383,385.51元,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元,虚增预付账
款281,329,947.78元。上述事项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
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016年,*ST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
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
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
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
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
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
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
业、肖永明应当于*ST 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
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
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
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
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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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
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
项。
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
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
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
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
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
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
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
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
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
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
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
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
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
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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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
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
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
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
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
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
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
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
元。根据*ST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
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
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包括直接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 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63,904.13 万元。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2018年5月及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藏格子公司
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
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
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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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
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
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
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 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
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
*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
*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
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
24日,*ST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藏格自查发现的
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ST 藏格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违反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
11.3.1条,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7.4.5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
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藏格投资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
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2条的规定和《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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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股东永鸿实业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
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
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
第4.2.3条、第4.2.12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
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
行为一、二、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
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对违规行为五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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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长曹邦俊、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肖瑶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
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
规行为一、三、四、五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王聚宝、方丽,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
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
王卫国、姚焕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
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
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黄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
规定,对违规行为三、五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四、五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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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
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
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
责的处分;
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
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
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
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肖永明、吴卫东、刘威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藏格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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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