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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格矿业(00040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74677.71 2177.18 2.69 78.95 0.67
2024-11-19 74478.74 4098.80 2.39 70.74 0.52
2024-11-18 75686.68 4322.62 3.95 111.47 0.55
2024-11-15 74214.17 3106.24 3.65 105.67 0.13
2024-11-14 73788.69 5174.19 5.16 151.29 0.70
2024-11-13 70514.46 2853.47 4.69 142.95 0.12
2024-11-12 71061.72 8419.58 6.05 183.07 0.59
2024-11-11 70133.47 3109.80 5.75 174.57 0.22
2024-11-08 69637.69 4220.44 6.41 195.31 0.22
2024-11-07 70200.25 3646.20 6.21 188.35 0.47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8 76374.94 48.326
2 上市公司 2 3240.76 2.051
3 基金 26 2560.63 1.620
2024-06-30 1 其他 9 76287.89 48.271
2 基金 355 9339.33 5.909
3 上市公司 3 4274.57 2.705
2024-03-31 1 其他 6 76670.43 48.513
2 上市公司 3 4317.17 2.732
3 基金 63 2247.04 1.422
2023-12-31 1 其他 11 77720.78 49.177
2 上市公司 3 5052.50 3.197
3 基金 239 4304.91 2.724
2023-09-30 1 其他 6 82268.97 52.055
2 上市公司 3 4589.05 2.904
3 基金 9 462.47 0.29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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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0-29 28.48 29.34 -2.93 277.00 7888.96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2024-10-29 28.48 29.34 -2.93 73.00 2079.04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2024-10-24 27.98 27.98 0 230.00 6435.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4-10-22 27.97 27.97 0 410.00 11467.7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4-09-02 23.99 23.99 0 127.59 3060.88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路中信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4-08-20 22.51 22.51 0 70.24 1581.1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藏格矿业: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务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7-3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肖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肖瑶
公告日期 2020-12-1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亓昭英,侯选明,刘威,吴卫东,姚焕然,张生顺,方丽,曹邦俊,李光俊,李凯,王卫国,王聚宝,肖永明,肖瑶,邵静,郑钜夫,黄鹏,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12-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
发文单位 四川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军涛
公告日期 2019-12-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藏格控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青海证监局 来源 证券时报
处罚对象 亓昭英,侯选明,刘威,吴卫东,姚焕然,张生顺,方丽,曹邦俊,李光俊,王卫国,王聚宝,肖永明,肖瑶,蒋秀恒,邵静,郑钜夫,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藏格矿业: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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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24-04-11

处罚对象:

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藏格矿业公告编号:2024-023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于2024年4月9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格尔木市税
务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格税通[2024]02号)(以下简称《通知书》),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知书》主要内容
    《通知书》认为,藏格钾肥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藏格锂业”)为关联企业,2021年至2023年,藏格钾肥向藏格锂业销售
卤水,与地区其他纳税人卤水销售价格相比,藏格钾肥卤水销售价格明显偏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
告》(2020 年第 34 号)的相关规定,藏格钾肥应当补缴增值税和资源税等相关
税金。
    请藏格钾肥在收到《通知书》后 15 日内,将卤水销售额调整应补缴的增值
税、资源税及其他税费和滞纳金及时缴纳入库。
    二、税费及滞纳金补缴情况
    根据《通知书》相关内容,经公司初步测算,藏格钾肥 2021 年至 2023 年需
补缴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各项税费共计 398,052,264.46 元,缴纳
滞纳金共计 81,719,609.52 元,合计缴纳 479,771,873.98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1
    1、藏格钾肥向藏格锂业销售卤水事项补缴税费后,藏格锂业将产生增值税
留抵退税 123,160,118.18 元,企业所得税退税 142,143,436.46 元,合计抵退税 26
5,303,554.64 元。藏格钾肥补缴税费与藏格锂业企业所得税退税后,预计影响公
司 2024 年度损益约 2.14 亿元,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
后的数据为准。
    2、公司将积极配合税务局按照《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各项税款及滞纳金,
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
    特此公告。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2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肖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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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7-30

处罚对象:

肖瑶

关于对 藏格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肖瑶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 定
当事人:
肖瑶,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经查明,肖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29日,青海省公安厅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永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将上述事项告知其配偶林吉芳,林吉芳于当日将该事项告知肖瑶。肖瑶作为藏格控股董事、总经理,在知悉肖永明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未及时将上述重大事项告知上市公司,且在2021年2月9日藏格控股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仍未将上述事项告知上市公司。直至2021年2月22日,因股票交易再次出现异常波动,上市公司在核查中方才
知悉上述事项并对外进行披露。
肖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3.1.10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肖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肖瑶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 21 年 7月 29 日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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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12-18

处罚对象:

亓昭英,侯选明,刘威,吴卫东,姚焕然,张生顺,方丽,曹邦俊,李光俊,李凯,王卫国,王聚宝,肖永明,肖瑶,邵静,郑钜夫,黄鹏,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
州格尔木市昆仑南路15-02号; 
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藏
青工业园管委会4号办公楼308室,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 
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石羊
镇三元街171号,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肖永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吴卫东,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郑矩夫,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王卫国,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 2 — 
姚焕然,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  威,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李  凯,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蒋秀恒,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曹邦俊,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肖  瑶,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  鹏,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方  丽,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王聚宝,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亓昭英,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  静,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光俊,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侯选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生顺,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藏格”或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2号),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
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
 
— 3 — 
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
虚增利润总额128,325,919.05元,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3
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
额477,383,385.51元,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元,虚增预付账
款281,329,947.78元。上述事项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
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016年,*ST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
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
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
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
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
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 
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
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
业、肖永明应当于*ST 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
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
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
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
履行的情形。 
 
— 4 — 
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
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
项。 
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
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
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
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
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
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
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
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
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
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
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
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
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
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
 
— 5 — 
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
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
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
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 
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
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
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
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 
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
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
元。根据*ST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
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
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包括直接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 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63,904.13 万元。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2018年5月及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藏格子公司
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
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
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2018
 
— 6 — 
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
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
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
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 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
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
*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
*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
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
24日,*ST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藏格自查发现的
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ST 藏格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违反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
11.3.1条,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7.4.5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2.5
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藏格投资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
修订)》第1.4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4.1.1条、第4.2.3条、第4.2.12条的规定和《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
 
— 7 — 
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股东永鸿实业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
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
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
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
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
第4.2.3条、第4.2.12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
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第4.2.10条的规定,对违规
行为一、二、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
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
五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刘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
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
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对违规行为五负有责任。 
 
— 8 — 
公司董事长曹邦俊、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肖瑶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
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违
规行为一、三、四、五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王聚宝、方丽,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
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
王卫国、姚焕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
第3.1.5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
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
规定,对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黄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
规定,对违规行为三、五负有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
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三、四、五负有责任。 
 
— 9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
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
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
责的处分; 
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
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
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
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肖永明、吴卫东、刘威如对本所作出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藏格
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给本所
 
— 10 — 
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
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2月1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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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2-15

处罚对象:

张军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号
时间:2020-12-15 来源:
 
 
当事人:张军涛,男,1969年11月出生,住址:烟台市芝罘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张军涛内幕交易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控股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要求,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军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8年5月底(不晚于5月21日),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肖某明在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办公楼五楼与西藏盛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曾某、张某彬和西藏墨竹工卡大普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达某交流沟通,提出准备将巨龙铜业装入藏格控股的想法,对方均表示同意,巨龙铜业董秘潘某皓也参加了交流沟通。      
2018年6月29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停牌核查的公告》,称公司股票停盘,将就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进行核查。
2018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议案。2018年7月16日,公司发布《藏格控股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相关事项的核查结果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藏格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称公司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
藏格控股拟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项中,标的资产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361.54%,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信息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起点为不晚于2018年5月21日,终点为2018年7月16日。肖某明作为藏格控股时任董事长启动并参与了收购巨龙铜业100%股权事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张军涛内幕交易藏格控股股票
张军涛与肖某明从2012年就已经认识,是合作伙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有多次通讯联系,其中在藏格控股停牌前,即2018年5月22日、5月28日、5月30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2日、6月24日、6月25日、6月28日存在10次通讯联系。
张军涛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藏格控股股票。2018年6月27日张军涛通过其姐姐张某红银行账户向“吕某”“祝某燕”“邓某燕”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入7,000,000元、6,000,000元和7,000,000元,共计20,000,000元,并于当日转入前述三人的证券账户。
张军涛通过电话下达了交易藏格控股的指示。“吕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共买入成交522,900股,成交金额6,996,697元。“祝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432,300股,成交金额5,993,462元。“邓某燕”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7日和6月28日共买入成交506,700股,成交金额6,996,835元。2018年8月6日——10月30日期间,上述藏格控股股票陆续全部卖出,亏损3,386,870.63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违法事实,有藏格控股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军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张军涛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与肖某明不仅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通话,与藏格控股一直有业务合作关系。肖某明不会告知其内幕消息,不能仅凭通话联系就认定肖某明告知内幕消息。(二)购买藏格控股股票原因系自己了解分析。如果从肖某明那里获知内幕信息,买入时间应在双方通讯联系当日。(三)如果有内幕消息来源,不致于造成此次交易亏损。综上,张军涛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肖某明认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多次通讯联系,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自己分析决策购买,其申辩说明不足以解释交易的决策依据;(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与交易盈亏无关。
综上,我局对张军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军涛处以6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9日

藏格控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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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2019-12-03

处罚对象:

亓昭英,侯选明,刘威,吴卫东,姚焕然,张生顺,方丽,曹邦俊,李光俊,王卫国,王聚宝,肖永明,肖瑶,蒋秀恒,邵静,郑钜夫,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藏格控股            公告编号:2019-80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市场禁入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0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中证调查字
 2019035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情见 2019 年 6 月 2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31)。
     2019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以下
 简称“青海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青证监处罚字
 [2019]1 号)。详情见 2019 年 11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青 海监管 局行 政处罚 及市场 禁入事 先告知 书的 公告》 (公告 编号:
 2019-78)。
     2019年12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下发《市
 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主要
 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项认定
     1、虚増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藏格控股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
 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虚增利
 润总额128,325,919.05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89%,2018年
 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额477,383,385.51元(含相关的
 其他收益),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90%。上述事项导致藏格
 控股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
    2、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藏格控股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
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3元,占公司
披露总资产的3.11%和净资产的3.68%;2018年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00元,
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0.05%和净资产的0.06%,虚增预付账款281,329,947.78
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2.99%和净资产的3.59%。上述事项导致藏格控股披
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
    3、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事项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藏格控股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利用虚假贸易业务预付账款、钾肥销售业务应收账款非
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共计2,214,025,844.23元。其中,2018年1月至2019
年4月,归还占用资金50,325,660.00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占用资金余额
为2,163,700,184.23元。藏格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 号)
    青海证监局决定:
    1、对肖永明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
    2、对吴卫东釆取 3 年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
行。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 号)
    青海证监局决定:
    1、对藏格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2、对肖永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 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60 万元;
    3、对吴卫东、刘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4、对曹邦俊、肖瑶、王聚宝、郑钜夫、王卫国、姚焕然、亓昭英、邵静、
侯选明、李光俊、蒋秀恒、方丽、张生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
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对上市公司影响及措施
    本次处罚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
项至第(九)项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
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及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已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进行了换届选举,对董
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进行了人员调整,详见 2019 年 8 月 17 日披露的《关于董
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
告编号 2019-50)。公司将不断建立健全治理体制、强化内部控制,依法依规在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再次发生此类事情。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
2、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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