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于秀庆,夏东明,李建立,管琛,郝亮,马炬,黄卫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ST大通 公告编号:2022-062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1 4号),因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处罚字【2022】125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主要内容公
告如下:
经查明,深大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深大通和视科传媒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2015年7月,深大通与夏东明等8名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视科传媒)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深大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视科传媒100%股
份,交易作价为170,000万元。
2015年8月,深大通与夏东明等8名视科传媒股东签订了《〈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夏东
明等承诺视科传媒2015年至2017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3,100万元、
16,500万元、19,800万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15年12月15日获得证监会核准,于2015年
12月28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于2016年1月21日完成本次新增股份的登
记手续。深大通将2016年1月31日确定为购买日,自购买日起将视科传媒纳入
合并报表范围。
二、深大通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7年,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与夏东明开发的浙江普弘文化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弘文化)、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亭实
业)、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棋瑞贸易)、杭州科博纸业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童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九甄选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涟水福之
缘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海纳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海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
江弄口恒祺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旦晨食品有限公司、慈溪徐龙进出口有限公司、
杭州秀娱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双马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杭州聚富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乾庄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
17家客户,签订了24份业务合同。
经查,上述广告业务涉嫌虚构。截止2018年12月31日,上述业务回款不
完全或未回款。普弘文化、君亭实业、棋瑞贸易等客户的业务回款来自夏东明或
者其控制的账户。
上述行为导致深大通累计虚增收入161,644,548.90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161,644,548.90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96,412,442.87元,相应虚增利
润总额96,412,442.8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1.4%;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
65,232,106.03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65,232,106.0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4.5%。深大通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
相关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深大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
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
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夏东明、管琛、郝亮、黄卫华、李建立、于秀庆等时任董事、髙级管理人员
对深大通2016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书,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夏东明、郝亮、黄卫华、马炬、李建立、于秀庆等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深大通2017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书,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夏东明作为视科传媒原实际控制人,时任深大通董事、视科传媒董事长,负
责视科传媒的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直接导致了深大通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深大通时任董事长管琛,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郝亮,时任总
经理、执行总经理黄卫华,时任总经理马炬,时任财务总监李建立,时任董事、
视科传媒副总经理于秀庆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视科传媒的财务造假行为,
并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年度报告,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
三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
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责令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
款;
二,对夏东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德罚款;
三、对黄卫华、李建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郝亮、管琛、于秀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马炬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夏东明作为深大通时任董事、视科传媒董事长,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在涉案
违法行为中起到主要作用,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
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夏东明釆取10年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
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岀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
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者当地证
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
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9.5.1条、第9.5.2
条、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
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