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有国)
〔2019〕27号
当事人:刘有国,男,1975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有国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有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2月份,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南电)财务部根据董事长杨某贤指示,对2016年度公司全年经营效益进行摸底测算,发现公司2016年仍会亏损。财务总监黄某1向杨某贤做了汇报,认为必须尽快进行重组,并建议杨某贤和总经理伍某向抓紧和股东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深圳市广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聚实业)、深圳市国资委进行沟通。
2016年2月初,时任能源集团总经理王某农带领能源集团证券事务代表周某晖、伍某向前往深圳市国资委汇报*ST南电经营情况,希望能开展重组保壳工作,深圳市国资委表示同意,但对于重组对象要求优先考虑能源集团自身和深圳市国资系统,其次考虑第三方参与重组。
2016年3月初,杨某贤向王某农及广聚实业董事长张某泉汇报了*ST南电2014年、2015年连续亏损的情况,表示2016年仍扭亏无望,2016年*ST南电的重中之重是重组保壳。王某农、张某泉二人均表态要开展重组保壳工作。
2016年3月23日,*ST南电就重组问题开会,内容是根据公司财务状况,要抓紧时间开展重组工作。
2016年3月31日,周某晖、伍某向一起向深圳国资委副主任张某沙汇报,由于大股东能源集团靠自身无法重组*ST南电,国资系统也没有合适资产,只能走招投标让第三方进行重组这条路。汇报完后,深圳市国资委让伍某向做好重组准备工作,并准备一份相关材料报深圳市国资委。当时汇报在场人员有深圳市国资委资本运作处时任副处长任某、黄某2等。
2016年4月1日,伍某向主持召开*ST南电办公例会,会上提出不重组就要退市,开始启动公司下属企业资产和股权转让工作的相关调研,准备资产重组、资产评估和转让工作,参会人员包括公司整个管理层、各部门一把手、各二级公司一把手,冷某伟、李某、黄某1等人出席。
2016年4月5日,伍某向把*ST南电的汇报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周某晖。4月10日左右周某晖带着能源集团主任专员黄某维和杨某贤、伍某向再次向张某沙汇报了*ST南电的情况,张某沙表示支持。会后,黄某维开始整理申请启动*ST南电重组的报告,并整理出了报告的初稿。
2016年4月22日,黄某1在*ST南电财务系统的资金会上讲了公司向国资委提交了一份正式报告,表达了公司重组的迫切需要,*ST南电重组势在必行,要做好准备工作。
2016年5月3日,黄某维整理的《申请启动*ST南电重组报告》终稿形成,经周某晖和王某农签批后,5月9日由黄某维报送到深圳市国资委。
2016年5月31日早上8点多,*ST南电伍某向接到任某电话通知要求停牌,6月1日*ST南电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6月15日发布公告确认重大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6月22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称6月15日已向意向重组单位发出了《意向重组方邀标书》。
2016年11月21日,*ST南电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ST南电A、B股复牌。
综上,2016年*ST南电开展以保壳为目的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于2016年6月15日。深圳市国资委黄某2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有国内幕交易“*ST南电A”
(一)账户基本情况
“钟某敏”证券账户于2007年1月17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80XXXX1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8XXXX952和深圳股东账户007XXXX337,第三方银行存管账户为尾号0333的招商银行账户。
(二)账户资金划转及账户控制情况
2016年5月26日,钟某敏尾号0333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出2,300,000元至其证券资金账户,资金来源为刘有国家庭自有资金。2016年5月,刘有国通过其办公室电脑及尾号3333的手机号下单交易“*ST南电A”,钟某敏证券账户由刘有国控制使用。
(三)刘有国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黄某2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存在联络
刘有国于2015年底通过其朋友杨某同黄某2相识。内幕信息公开前,2016年5月19日,杨某、刘有国、黄某2在君庭中餐厅吃饭。期间,刘有国询问黄某2*ST南电的情况,黄某2向其表达国企上市公司改革重组是方向,“南电已经ST了,国资委不会允许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国企肯定不会退市,公司一定会有所变化”。
(四)刘有国交易“*ST南电A”的情况。
刘有国使用“钟某敏”证券账户于2016年5月26日至30日合计买入“*ST南电A”股票200,600股,买入金额约2,327,656.5元,停牌前基本全仓持有该股,复牌当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2,381,122元,获利46,375.6元。
(五)刘有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ST南电A”的行为明显异常
第一,刘有国使用其配偶“钟某敏”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2016年5月26日,“钟某敏”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出2,300,000元至其证券资金账户,并全部用于买入“*ST南电A”,买入意愿强烈,且停牌前基本全仓持有该股。第二,“钟某敏”证券账户内资金划转情况异于平时,2016年5月26日“钟某敏”资金账户转入2,300,000元大额资金,此为“钟某敏”资金账户转入记录中最大额记录,此笔之前的最大转入资金为75,000元,且最后一次转入记录为2009年8月5日,刘有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突然转入大额资金交易涉案股票,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行为异常。第三,2016年5月19日,刘有国与黄某2接触后,于5月26日开始买入“*ST南电A”,买入时点与其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第四,*ST南电复牌当日,刘有国即将所有“*ST南电A”全部卖出。综上,刘有国交易“*ST南电A”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刘有国利用内幕信息交易“*ST南电A”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刘有国违法所得46,375.6元,并处以罚款139,126.8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