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炳荣、文宝财)
〔2020〕83号
当事人:文炳荣,男,1953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文宝财,男,1981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文炳荣、文宝财内幕交易“神州高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文炳荣、文宝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5年,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高铁)完成上市后一直有对外合作和投资的需求,且神州高铁也想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市场。2018年2月1日前,深圳市宝安宝利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来实业)董事长文炳荣方面电话联系神州高铁董事长王某全,称深圳有一家主要做腾讯乘车码业务的公司想和神州高铁联系合作。
2月1日中午,文炳荣及宝利来实业财务总监徐某新向王某全引荐了深圳市优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络科技)主要管理人刘某阳,双方共同探讨了神州高铁与优络科技子公司深圳市优讯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讯智行)就腾讯乘车码业务合作事宜,当场确定了合作意向。王某全表示回公司之后就派人开展尽调。
2月5日,神州高铁投资部部长乌某根据王某全和董秘王某刚的安排,赴深圳市与优络科技方面了解情况并进行会谈。
3月18日,王某全前往深圳与刘某阳、文炳荣、徐某新等商谈乘车码合作事宜。不晚于3月19日,神州高铁投资部起草了增资扩股协议并交法务部审核,协议内容为神州高铁以增资入股的方式进入优络科技主要负责乘车码业务的子公司优讯智行。
其后,神州高铁与优络科技方数次会谈。5月18日,鉴于优讯智行业务的不确定性及对其母公司的依赖性较大,王某全在王某刚的建议下,与神州高铁总裁钟某、董事许某明商议后决定整体收购优络科技。
6月4日,神州高铁与优络科技股东达成一致,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6月6日,神州高铁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公告》,称神州高铁筹划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深圳市优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股票自当日起停牌。
7月12日,神州高铁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案》称,公司与优络科技股东协商暂定优络科技100%股权交易价格为18亿元,其中20%以现金支付,80%发行股份支付,预计发行约2.8亿股。优络科技全体股东承诺优络科技2018-2020年实现的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0,000万元、15,000万元、22,500万元,如优络科技完成上述业绩承诺将大幅提高神州高铁的净利润。
2018年8月7日神州高铁发布《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暨股票复牌公告》,公司股价连续2天跌停。
综上,神州高铁2018年6月6日公告涉及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优络科技100%股权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及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事项,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在公开前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8年2月1日,公开于2018年6月6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王某全、文炳荣等。
二、文炳荣、文宝财内幕交易“神州高铁”
文炳荣是神州高铁前身广东宝利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与神州高铁现任董事长、法人代表王某全熟悉,同时也是神州高铁收购优络科技的中间介绍人,几次参与神州高铁和优络科技方面的接触联系,并曾电话询问过刘某阳有关神州高铁与优络科技合作的进展情况。
综上,文炳荣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8年2月1日。
文炳荣和文宝财系父子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文炳荣和文宝财共同控制使用“宝利来实业”“冯某寿”“杨某威”“黄某”“高某”“陈某君”“杨某新”“李某虹”“陈某颖”等9个账户大量交易“神州高铁”,共计买入“神州高铁”30,592,146股,成交金额191,154,293.01元,共计卖出1,068,034股,成交金额6,795,447.34元,净买入29,524,112股,净买入金额184,358,845.67元,盈利情况为亏损。
(一)“宝利来实业”账户交易情况
宝利来实业账户于2012年12月25日在英大证券深圳园岭三街证券营业部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宝利来实业账户共发生两笔资金转入。2018年3月26日,从宝利来实业的孙公司深圳市宝利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利来国际大酒店(以下简称宝利来大酒店)工行账户转入1,500万元,随即转入宝利来实业证券账户。2018年4月11日,从宝利来实业在工行开立的另外账户转入1,000万元,随即被转入其证券账户,该部分资金为工行账户留存,来源于文炳荣。
文炳荣为宝利来实业法人代表,直接持有37.53%的股份,通过深圳市宝源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升贸易)间接持有51.95%的股份,绝对控股宝利来实业。宝利来实业、宝源升贸易及宝利来大酒店的财务和资金均由文炳荣控制。另据宝利来实业的情况说明,2017年初至调查日,宝利来实业证券账户由文宝财负责管理。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宝利来实业英大证券账户仅买入“神州高铁”一只股票。该账户于2018年3月26日、28日,4月11日、12日,累计买入“神州高铁”2,252,400股,成交金额共计15,744,131元。
(二)“冯某寿”“杨某威”“黄某”账户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冯某寿”“杨某威”“黄某”等账户共计买入“神州高铁”16,064,546股,成交金额108,211,165.01元,卖出“神州高铁”997,034股,成交金额6,404,297.34元;净买入“神州高铁”15,067,512股,净买入金额101,806,867.67元。前述交易由文宝财实施,资金来源于文炳荣控制的公司及其向他人借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1.“冯某寿”账户
“冯某寿”账户于2003年10月23日在国泰君安证券深圳松岗营业部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冯某寿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4笔转入4000万元,该资金最终来源于宝利来实业或宝源升贸易公司。
“冯某寿”账户于2018年3月20日至4月11日,共计买入“神州高铁”5,726,346股,成交金额39,955,994.47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仅买入“神州高铁”一只股票。
2.“杨某威”账户
“杨某威”账户于2018年3月23日在英大证券深圳松岗立业路营业部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某威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3笔转入17,207,900元,其中1000万元最终来源于宝利来实业及其关联公司,500万元由文炳荣弟弟文某荣按照文炳荣的要求转入,其余200余万元系文宝财通过文炳荣向他人借用。
“杨某威”账户于2018年3月30日至5月4日,共计买入“神州高铁”2,666,400股,成交金额15,948,558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仅买入“神州高铁”一只股票。
3.“黄某”账户
“黄某”账户于2012年8月8日在国泰君安证券深圳市松岗营业部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某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6笔转入5500万元,资金的最终来源为宝利来实业或宝源升贸易公司。
“黄某”账户于2018年3月13日至6月4日,共计买入“神州高铁”7,671,800股,成交金额52,306,612.54元,共计卖出神州高铁997,034股,成交金额6,404,297.34元,净买入6,674,766股,净买入金额45,902,315.2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该账户仅买入“神州高铁”一只股票。
(三)“杨某新”“高某”“陈某君”“陈某颖”“李某虹”等账户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某新”“高某”“陈某君”“陈某颖”“李某虹”等5个账户共买入“神州高铁”12,275,200股,成交金额67,198,997元,共卖出“神州高铁”71,000股,成交金额391,150元,净买入“神州高铁”12,204,200股,净买入金额66,807,847元。前述账户由配资中介于2018年5月底向文宝财提供,同时按1:4的比例给予融资。具体情况如下:
1.“杨某新”账户
“杨某新”账户于2018年5月23日在万和证券武汉京汉大道营业部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某新”账户于2018年5月30日至6月5日,共计买入“神州高铁”8,772,100股,成交金额48,069,333元。
2.“高某”账户
“高某”账户于2014年12月3日在光大证券宁波解放南路营业部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某”账户于2018年6月1日买入“神州高铁”1,147,100股,成交金额6,231,574元。
3.“陈某君”账户
“陈某君”账户于2018年5月24日在光大证券宁波长兴路营业部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君”账户于2018年6月4日、5日共计买入“神州高铁”662,100股,成交金额3,553,048元。
4.“陈某颖”账户
“陈某颖”账户于2018年4月24日在天风证券宁波分公司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颖”账户于2018年6月1日买入“神州高铁”85万股,成交金额4,768,500元,6月4日卖出7.1万股,成交金额391,150元。
5.“李某虹”账户
“李海虹”账户于2015年4月1日在光大证券开立。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虹”账户于2018年6月1日买入“神州高铁”843,900股,成交金额4,576,542元。
以上事实,有神州高铁相关公告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文炳荣、文宝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对文炳荣、文宝财处以60万元罚款,其中对文炳荣处以35万元罚款,对文宝财处以2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