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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全新(00000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2 7887.34 25.530
2023-06-30 1 其他 2 6731.63 21.789
2023-03-31 1 其他 3 6998.19 22.652
2022-12-31 1 其他 3 6988.55 22.620
2 QFII 1 294.72 0.954
2022-09-30 1 其他 3 7015.52 22.70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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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24 3.66 3.79 -3.43 31.00 113.46

买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金沙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24 3.66 3.79 -3.43 49.00 179.34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阔石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24 3.66 3.79 -3.43 49.10 179.71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阔石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2 4.53 4.59 -1.31 30.02 135.99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08 4.15 4.23 -1.89 50.00 207.5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07 4.02 4.14 -2.90 40.00 160.8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0-1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全新: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陆波,陈桂,黄国铭,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汉富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汉富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5-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汉富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汉富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8-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发文单位 深圳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练卫飞
公告日期 2020-08-0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刘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红

*ST全新: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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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3-10-12

处罚对象:

陆波,陈桂,黄国铭,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 2023〕 952 号
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
林街道梅康路 8 号理想时代大厦 6 楼;
黄国铭,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波,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桂,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 —
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盈利 660 万元至 990 万元。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
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4 月 29 日,
公司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
入低于 1 亿元,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 536 万元,公司股票交易
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2022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 2022
年度预计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未预计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情形,且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1.3 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黄国铭、总经理陆波、财务总监陈桂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5.1.9 条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第 13.2.3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国铭、总经理陆— 3 —
波、财务总监陈桂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
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12 日

关于对汉富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2-04-20

处罚对象:

汉富控股有限公司

— 1 —
关于对汉富控股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 2 号
28A03,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全新”)
股东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 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ST 全新于 2021 年 2 月 2 日、 2021 年 6 月 18 日、 2021 年 9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平仓减持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暨权益变
动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减持暨权
— 2 —
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 汉富控股通过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客户融资融券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ST 全新股份,先
后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 2021 年 6 月 16 日、 2021 年 9 月 14 日减
持 20,140,100 股、 3,450,500 股、 2,027,000 股。减持后, 汉富
控股持有*ST 全新股份 49,382,527 股,占*ST 全新总股本的
14.25%,对比前次权益变动披露( 2018 年 5 月 17 日)的持股比
例 20.95%,变动比例达 6.7%。 汉富控股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 2020 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在持股变动 5%时及时停止交
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截至目前尚未编制并披露相应的权
益变动报告书。
汉富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3 条、第 11.8.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纪律
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汉富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汉富控股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
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4 月 20 日
— 4 —

关于对汉富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x

来源:深圳交易所2021-05-28

处罚对象:

汉富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对汉富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 2 号
28A03,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经查明,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 月 29 日,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新
好”)持股 5%以上的股东汉富控股因客户融资融券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被动平仓,导致减持其持有的全新好股份 20,140,100
股,占全新好总股本的 5.81%。汉富控股未在首次减持上述股份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且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比
例在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超过 1%。
汉富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3.1.8 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16.2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汉富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
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5 月 27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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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8-07

处罚对象:

练卫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时间:2020-08-07 来源:
 
当事人:练卫飞,男,1966年2月出生,时任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2月17日更为现名,以下简称全新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练卫飞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练卫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以全新好名义借款、提供对外担保
2014年至2015年,练卫飞为全新好实际控制人。2014年4月至2014年6月16日,练卫飞时任全新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4年4月至10月,练卫飞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私自携带并使用公司公章办理公司借款和对外担保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4月1日,练卫飞以全新好名义与吴海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sz201404-01),由吴海萌向全新好提供借款5500万元,借款期限365天,借款月利率为2%。4月4日,在吴海萌下达的《指定付款函》要求下,深圳市圣海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海诺贸易)向练卫飞实际控制的深圳市大中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非投资)光大银行账户转入了5500万元。4月7日,练卫飞向吴海萌出具了收据,收据上加盖全新好公章。练卫飞在签署借款合同后未告知公司财务人员,致使公司漏记5500万元债务。
2014年5月18日,练卫飞以全新好名义与吴海萌签订《借款合同》(编号:sz201405-03),向吴海萌借款5100万元,借款期限365天,借款月利率为2%。在吴海萌《指定付款函》要求下,5月20日,王沛雁向全新好中信银行账户转入4100万元;5月21日,圣海诺贸易向全新好该账户转入1000万元。5月25日,练卫飞向吴海萌开具了收据,收据上加盖全新好公章。该笔资金未被计入公司债务,实际被用于冲抵全新好对大中非投资、黄石市天浩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
2014年5月20日,练卫飞以全新好名义与吴海萌签订《借款合同》,由吴海萌向全新好提供借款4900万元,借款期限365天,借款月利率为2%。5月22日,在吴海萌《指定付款函》要求下,圣海诺贸易向全新好中信银行账户转入4900万元。5月25日,练卫飞向吴海萌开具了收据。该笔资金未被计入公司债务,实际被用于冲抵全新好对大中非投资的关联应收账款。
2014年10月21日,练卫飞与谢楚安签订了4份《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相关合同均加盖全新好公章。合同约定练卫飞向谢楚安合计借款1亿元,由全新好等三方为练卫飞提供保证担保。10月22日起,借款资金分多笔陆续转入指定收款账户。2018年11月30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2016]深仲裁字第2123号),练卫飞需偿还谢楚安未偿还部分借款本金2,187.71万元及对应的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全新好对练卫飞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及保证担保合同》、指定付款函、银行转账凭证、相关诉讼仲裁文件、全新好情况说明、吴海萌询问笔录、练卫飞《关于谢楚安、吴海萌相关案件的说明及承诺》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练卫飞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优势和便利,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和公司用印审批程序,以公司名义借款、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担保事项发生后,练卫飞未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披露义务,对上市公司长期隐瞒应披露事项。练卫飞作为全新好原实际控制人,直接决策、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规定,练卫飞的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二、练卫飞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练卫飞未将钛矿包销合同无法执行,以及全新好子公司收回钛矿包销预付款交亿巨有限公司托管事项告知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董秘,指示香港广新出具有误导性陈述的回函,导致全新好信息披露违法,2014年6月被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练卫飞未经合同流程审批,以全新好名义签订借款合同,涉及借款及财务费用合计7733.5万元,亦未安排公司对相关借款事项予以披露,致使全新好未按要求履行临时公告义务,漏记出借人转入大中非投资银行账户的2100万元负债等事项,2015年12月被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练卫飞授意全新好相关人员对外支付大额资金,参与、实施筹划股份转让事宜,知悉相关股票被司法轮候冻结,但未依法及时告知公司,致使全新好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6年2月被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练卫飞守法与合规意识淡漠,长期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优势和相关职务便利,导致全新好治理严重缺陷、内部控制混乱,引发多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在被监管机构处罚后,不仅不积极悔过改正,反而蓄意隐瞒,致使本案违法事实在前次处罚决定作出后才被发现,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练卫飞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5日

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刘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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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0-08-05

处罚对象:

刘红

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刘红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刘红,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控股股东之一。 
 
经查明,刘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0月15日、10月21日,刘红作为持有深圳市全新
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新好”或“公司”)160 万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0.46%)的股东,与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恒投资”)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和《一致
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为自2019年10月15日到
2020年10月21日;2019年11月29日,刘红与博恒投资、陈卓
婷、李强、陆尔东、林昌珍、陈军共同成为全新好控股股东。 
2019年1月,全新好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调查尚未结束。 
2020年4月22日,刘红将持有的全新好160万股份通过集
中竞价方式全部减持。刘红作为全新好控股股东,在上述减持行
为发生前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刘红的减持行为发
生在其成为全新好控股股东后的12个月内,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全
新好立案调查期间。 
刘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
订)》第七十四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第1.4条、第3.1.8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刘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刘红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
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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