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尹威,赵红云,马学军,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公告编号:2026-033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倍轻松”)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5 28 号),以及对实际控制人马学
军先生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5 29 号),因公司及
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马学军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2026〕11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学军先生、赵红云先生、尹威女士: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马学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
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倍
轻松及实际控制人马学军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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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期间,马学军直接持有倍轻松 40.48%股份,是倍轻松的第一大股东、实
际控制人,并担任倍轻松董事长、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024 年期间,马学军通过安排孙公司深圳市倍轻松健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健康科技)转出资金、组织部分员工申请备付金借款、向供应商提前支
付采购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构成关联交易。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资金占用发生额、归还额、余额分别为 8,593.29 万元、6,060 万元、2,533.29
万元,其中资金占用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22%。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
司未进行临时公告。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资金占用发生额、归还额、
余额分别为 5,400 万元、5,400 万元、0 万元,遗漏发生额 3,193.29 万元、余额
2,533.29 万元未披露,分别占公司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8.63%、6.85%。
2025 年 4 月,倍轻松与马学军主动向我局反映部分有关情况;截至 2025 年 5 月,
马学军已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2、倍轻松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马学军三次指使倍轻松向健康科技转账用
于开立定期存单,并以相关定期存单到期的本息金额为最高质押担保余额,分别
于 2024 年 7 月 5 日、2024 年 9 月 12 日、2025 年 1 月 6 日为绍兴茂睿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捷威企业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以
及浙江安臻新材料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
3,024.75 万元、3,010.50 万元、3,022.5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7.47%、7.43%、7.46%,质押担保所获资金最终由马学军使用。
上述担保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
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均未进行临时公告。2025 年 4 月,倍轻松与马学军主动向
我局反映部分有关情况;截至 2025 年 4 月,马学军已归还相关借款,公司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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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已解除。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账户流水、相关情况说明、内
部审批记录、记账凭证、统计表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倍轻松未及时披露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质押担保事项
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公司 2024 年年度报
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马学军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安排、实施资金
占用和质押担保行为,未能告知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明知公司存在资金占用
和质押担保情形,仍签字保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倍
轻松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赵红
云审批通过公司向健康科技付款、员工备用金借款、供应商付款申请等事项,对
其中存在的异常情形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是倍轻松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和质押担保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尹威,按要求以其个人名义申请员工备用金借款并转向指定账户,
对相关异常情形未勤勉尽责予以关注,知悉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其本人借
款原因与实际情况不符,仍签字保证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放任公司信息披露重大遗漏行为发生,是对倍轻松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
漏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马学军作为倍轻松实际控制人,组织、授意、指使上述违法行为,并
向公司隐瞒相关情况,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结合公司及当事人主动报告、如实供述、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积极提供相
关材料等情况,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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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1、针对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质押担保的行为,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2)对马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10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250 万元罚款;
(3)对赵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2、针对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2)对马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8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8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200 万元罚款;
(3)对尹威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1、对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2、对马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63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以 18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450 万元罚款;
3、对赵红云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4、对尹威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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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对于《事先
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
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
果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将持续关
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2、对此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
汲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
广大投资者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
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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