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何愿平,朱缨,潘海瑭,王进,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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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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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碧兴物联科技( 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碧兴物联科技( 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
何愿平, 碧兴物联科技( 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朱缨, 碧兴物联科技( 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潘海瑭, 碧兴物联科技( 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2-
王进, 碧兴物联科技( 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022 年 6 月 9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受理
了碧兴物联科技( 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 2023 年 8 月 9 日, 公司股
票于本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经查明, 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及股票上
市交易后, 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 一)未及时报告并披露业绩预计与实际财务数据存在较大
偏差的情况
2023 年 5 月 31 日, 公司披露其 2023 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
况, 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为 23,000 万元至 24,000 万元, 同比上
升 1.91%至 6.34%; 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
净利润) 为 3,144.04 万元至 3,447.33 万元, 同比上升 40.09%至
53.60%。 7 月 21 日、 8 月 4 日, 公司分别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并未修改上述业绩预计数据。
股票上市交易后,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披露 2023 年半
年度报告, 营业收入 16,766.48 万元较发行上市申请期间披露预
计数减少 30.14%至 27.10%, 净利润 2,390.70 万元较预计数减少
30.65%至 23.96%。
经查, 公司 2023 年 7 月 21 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3-
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前, 2023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已基本核
算完成。 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愿平、 总经理朱缨、 董事会秘书潘
海瑭、 财务总监王进知悉相关财务数据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
偏差, 但未及时向本所报告, 也未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二) 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
2023 年 10 月至 11 月, 公司与上海恒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恒为智能) 签订了四份合同, 公司向恒为智能采购服
务器产品, 每份合同金额为 17,775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 2022 年度
经审计营业成本的 61.5%, 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迟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了相关信息。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在发行上市审核阶段, 知悉
财务状况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 未及时向本所
报告并更新披露。 此外, 在股票上市交易后,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
披露签订重大合同及进展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审核规则》 ) 第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 (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第 1.4 条、 第 7.1.15 条等有关规
定。 在责任人方面, 何愿平作为时任董事长、 朱缨作为时任总经
理、 潘海瑭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 王进作为时任财务总监, 对相
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和《上
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4.2.4 条、 第 4.2.5 条、 第 5.1.1 条、 第 5.1.2-4-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回复
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审核规则》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上市规则》 第 14.2.3
条、 第 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碧兴物联科技( 深圳) 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时
任董事长何愿平、 时任总经理朱缨、 时任董事会秘书潘海瑭、 时
任财务总监王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证监会
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等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 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 准确、 完
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8 日